
北京市政府房改辦公室、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抓緊辦
理單位房改售房手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2.12.08
?【字號】京房改辦字[1992]第99號
?【施行日期】1992.12.08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房地產市場監管
正文
北京市政府房改辦公室、市房地產管理局
關于抓緊辦理單位房改售房手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房改辦字[1992]第99號)
各區縣政府房改辦、房地局,各委辦、局、總公司房改辦,中央在京各單位房改
辦:
全市房改方案出臺以后,產權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越來越多,辦理售
房手續的工作量越來越大。為了做好售房工作,及時辦理售房手續,現就有關問題
通知如下:
一、凡經批準按1992年標準價或準成本價向職工售房的產權單位,應抓緊到
所在區縣房改辦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辦理有關買賣過戶手續。區縣房改辦、房地
局應按照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號文件抓緊辦理。售房單位手續齊全的,房地局
一般應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手續不齊全的,房地局要及時通知售房單位補齊手
續。
二、對于出售的住房必須抓緊做好產權確認工作,售房單位要及時提供房地
產權屬來源有關資料,房地局應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出具確認房地產權屬證
明。
對于幾個單位共同聯建或購買的同一幢新樓房,其中一個單位經房改辦批準向
職工出售住房時,售房單位須出具房地產權屬來源資料證明,經房地局審查后,出
具確權證明。
凡一幢樓房屬于兩個以上單位使用,并已按共有產權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的,其中一個單位要向職工出售住房時,須由共有權人,共同到房地局對現產權分
割登記。
對于單位統建或購買的統建樓房已移交給房地局管理并已由房地局按統管房產
進行產權登記的,原建購房單位主張要回產權時,應按1989年《北京市房地產管
理局直管房屋等所有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規定》(市房登記辦發第17號文件)辦
理。
三、個人購買公有住房并由售房單位代買房戶統一辦理購房手續的,房地局
有關部門應在辦妥手續后,將《房產所有證》及時發給已付清房價款的產權人。
四、房地局在辦理房屋買賣手續時的收費標準,須嚴格執行市房政字(91)第
399號通知的各項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新的收費項目,加重
售房單位和買房戶的經濟負擔。
1992年12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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