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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相關的規章制度
【篇一:軍隊安全工作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工作條例
【法規名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工作條例
【一級分類】軍事法規
【二級分類】軍事行政管理法
【頒布部門】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職責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與部署
第四章安全教育與訓練
第五章安全設施保障
第六章安全工作檢查與監督
第七章事故報告與統計
第八章事故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九章事故責任追究
第十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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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安全工作,穩固和提高戰斗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安全工作,是指軍隊為防止和減少事故,保證
人員和裝備、財產安全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全軍的安全工作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軍
事法規、軍事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安全工作是軍隊建設經常性、綜合性的基礎工作,是軍隊保
持高度穩定和集中統一,圓滿完成各項任務,穩固和提高戰斗力的
重要保障。
第四條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教育和催促軍隊人員樹立安全意識,
履行安全職責,遵守安全規定,落實安全制度,加強安全管理,預
防和處理各類事故,保證部隊戰備、訓練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安全工作必須堅持以穩固和提高戰斗力為根本標準,貫徹預
防為主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各負其責,教育先行、嚴格管理,
突出重點、綜合治理,發動群眾、堅持經常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黨委〔黨支部〕、首長應當加強對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建立和落實安全責任制,指導和催促部屬履行安全職責,確保安全
工作的經常性和有效性。
各級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掌握安全工作情況,向黨委、首
長提出加強安全管理的建議,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
工作。
基層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群眾性安全組織,經常開展安全競賽、安全
評比、安全自查與互查等群眾性安全活動。
軍隊全體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安全意識,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嚴格遵
守安全規定,自覺服從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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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對嚴格遵守本條例和有關安全規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
成績,促進部隊全面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
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職責
第八條軍政主官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本單位安全工作情況,嚴格執行安全工作法規、
規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并監督執
行;
〔三〕領導安全教育、安全訓練和安全檢查;
〔四〕領導安全設施建設與管理;
〔五〕組織協調和解決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
〔六〕領導和組織事故救援與調查處理工作。
副職領導協助軍政主官組織領導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參照前款
規定履行職責。
第九條司令機關主管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并協調機關指導部隊做好安全工作;
〔二〕擬制綜合性安全管理規定和措施;
〔三〕組織指導安全教育、安全訓練和安全檢查工作;
〔四〕組織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五〕承辦事故的報告和統計工作;
〔六〕領導直屬單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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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政治機關在組織領導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部隊安全工作;
〔二〕結合部隊安全工作組織開展思想教育;
〔三〕參與安全檢查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四〕領導直屬單位的安全工作;
〔五〕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后勤〔聯勤〕機關在組織領導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部隊安全工作;
〔二〕擬制與后勤工作有關的安全管理規定和措施;
〔三〕組織相關安全設施建設和管理;
〔四〕組織后勤系統的專業安全教育和安全訓練;
〔五〕組織或者參與安全檢查、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六〕領導直屬單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裝備機關在組織領導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部隊安全工作;
〔二〕擬制與裝備工作有關的安全管理規定和措施;
〔三〕組織相關安全設施建設和管理;
〔四〕組織裝備系統的專業安全教育和安全訓練;
〔五〕組織或者參與安全檢查、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六〕領導直屬單位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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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未設司令機關或者政治機關、后勤機關、裝備機關的單位,
其負責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裝備工作的機關〔部門〕,
分別按照本條例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履行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各級機關的業務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主管業務工作范
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重大活動的安全工作由主辦機關〔部門〕負責。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與部署
第十五條各單位計劃安排年度工作、階段工作以及執行重大任務或
者組織重大活動時,應當部署安全工作,明確重點,提出要求,制
定措施;工作進程中,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
問題;總結工作時,應當包括安全工作的內容。
第十六條軍區、軍級單位每半年,師、旅、團級單位每季度,營級
以下單位每月應當進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季節變換、任務變動、
裝備更換或者組織重大活動時,應當預先進行安全工作分析。執行
緊急任務時,應當邊行動邊分析,明確安全工作的重點和要求。
第十七條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人員的思想狀態與安全意
識,部隊任務、駐地環境、季節氣候等特點對安全工作的影響,存
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預防事故的重點等,并有針對性地制定預防措施。
【篇二:部隊衛生管理制度】
基層部隊衛生管理制度
〔一〕個人衛生制度
一、飯前、便后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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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喝生水,不吃不潔凈的食物。
三、不隨地吐痰和大小便,不亂扔果皮、紙屑、廢物。
四、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經常曬被褥。
五、按規定打預防針、服預防藥,有病早報告。
〔二〕飲食衛生制度
一、每季度要對飲食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一次,發現患腸道傳染
病、肺結核和化膿性疾病的人,要暫時調離,痊愈后須經衛生部門
復查同意,方可恢復做飲食工作。
二、廚房、食堂要有防蠅和洗手設備。
三、實行分菜或公筷、公勺制。食具每餐消毒,或用流水沖洗,自
用、自保管。
四、炊事人職工作前要洗手,工作時要穿工作服,配餐時要戴口罩。
五、不買、不吃腐爛變質的食物。剩飯剩菜要妥善保管,吃前要充
分加熱。
六、生熟食品分開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要分開。
〔三〕飲水衛生制度
一、定期檢查水源、水質,水質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要潔治、消毒。
二、水井應設井臺、井欄、井裙、井蓋和公用水桶,井周圍挖排水
溝。
三、飲用江、河、湖、塘水時,要挖滲水井,或定時、分段、分塘
取水。
四、水源周圍30--50米內不準設廁所、畜圈、糞坑、污水溝和堆積
垃圾。
五、禁止在飲水用水源附近洗衣、洗澡和刷和刷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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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室內外衛生制度
一、實行衛生劃區負責制,每日清掃,每周大掃除。
二、室內要保持整齊清潔,空氣新鮮,無“四害”,無痰跡。
三、及時清除垃圾和積水,防止蚊蠅孳生。
四、改革爐灶,消煙除塵,綠化營區,防止環境污染。
〔五〕廁所、畜圈衛生制度
一、廁所、畜圈要每日清掃沖刷,保持清潔、無蛆。
二、廁所要有防蠅設備,貯糞池要密封,人畜糞便要進行無害化處
理,推廣沼氣池或三格化糞池。
三、野營進要挖深坑小口廁所,用后掩埋。
〔六〕衛生教育、檢查評比制度
一、普及衛生知識,連隊每月上衛生課1--2次〔2--4小時〕
二、連每周、營每月、團以上單位根據民政部組織衛生檢查評比。
三、表揚先進單位,幫助落后單位。
支隊衛生隊衛生工作標準
支隊衛生隊以搞好部隊預防保健為主,并具備完成本級醫療任務的
能力,努力提高防治水平,確保部隊指戰員身體健康,提高部隊戰
斗力。具體衛生工作標準如下:
〔一〕疾病控制。晝夜發病率控制在千分一點五以下;傳染病年發
病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下以下,其中病毒性肝炎千分一點五以下,急
性菌痢、感染性腹瀉各千分之十以下;控制危害部隊健康的多發病,
無甲類傳染病、艾滋病和集體性食物中毒發生,無其它傳染病流行。
〔二〕組織計劃。有年度衛生工作計劃、總結;定期組織衛生人員
深入連隊進行巡回醫療和指導開展衛生防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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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衛生監督檢驗。指導監督部隊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頒發的各
項衛生防疫法規、工作制度;對部隊營區生活衛生設施建設和使用
實施技術指導;對部隊食堂和飲食服務單位定期進行衛生檢查和監
測,食品衛生學體驗每年不少于4次,自備水源水質衛生學體驗每
年不少于2次,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及時提出改良建議
并指導潔治消毒。
〔四〕疫情監測與處理。掌握部隊駐地疫情,對部隊執行任務地域
實施衛生流行病學偵察,并及時提出防疫措施;部隊內發生疫情時,
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軍隊有關規定迅速調查處
理,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五〕預防接種與新兵衛生檢疫。按規定組織預防接種,除禁忌證
外,新兵接種率達百分百之百,干部、老兵接種率達百分九十以上;
新兵衛生何檢疫時間不少于30天。
〔六〕軍事勞動衛生。根據部隊作戰、訓練、執勤及生產施工任務
特點,制定有衛生防護措施,并定期組織衛生人員深入現場,指導
部隊進行科學、安全的軍事訓練、生產施工和體育鍛練,積極開展
訓練傷防治。
〔七〕營區衛生。營區無蚊蠅孳生場所,室內基本無“四害”,鼠密
度控制在3%以內。
〔八〕健康體檢。定期組織對連以下干部、戰士健康檢查。對在體
檢中發現的疾病,要制訂措施,積極進行矯
【篇三:依照條令條例嚴格部隊管理(第一稿)】
依照條令條例嚴格管理部隊
今天在這里我主要是結合自身在平常工作中的一些經驗,對如何用
條令條例管理部隊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向大家作一匯報,希望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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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磚引玉,與大家一起交流和討論,以便進一步改良工作方法,提
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履職盡責。
一、條令條例的地位及作用
條令是用準確、簡明而嚴密的條文規定的關于軍隊戰斗、生活等的
行動準則;條例是分條闡述的關于軍隊某些重要事項、某些組織的
組成和職權的規定等的法規。條例主要是指各項專業條例。
第一類共同條令:代表的是就是三大條令〔內務條令、紀律條令、
隊例條令〕,用簡明條文規定通過命令形式頒布的關于軍隊戰斗、
訓練和日常生活的管理標準和行為準則,對我們部隊的基本秩序以
命令的形式進行了全面的標準和明確,內務條令是為了使每名
明確和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軍隊的良好的內外關系,建立正規的戰
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培養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保證
軍隊能圓滿的完成任務。紀律條令是為了維護紀律實施獎懲。隊伍
條令是為了標準軍隊的隊例動作、隊形和指揮。
第二類專項條例:司令部工作條例、政治工作條例、后勤工作條例、
軍事訓練與考核大綱、基層建設綱要。
作戰條例、戰備工作條例、安全條例、保密條例、軍事訓練條例、
裝備管理工作條例、房地產管理條例、軍銜條例、審計條例、現役
軍官服役條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計劃生育條例、綠化條例。專
項條例是對部隊任務、工作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項具體工作內容、程
序、標準、職責進一步的標準和明確,確保此項工作任務順利開展,
有效完成。
條令條例把軍事科學的原則,軍事斗爭的成功經驗,以法的形式固
定下來,成為定制。它表達了國家的戰略方針、軍事思想以及建軍
和作戰的原則,是多年有效的法規,堅持用條令、條例指導部隊建
設和作戰,就能到達令行禁止,集中統一,密切協同的要求,提高
部隊的正規化水平、科學管理水平和作戰能力。當今世界各國軍隊
建設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強調依法從嚴治軍,實行條令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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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和正規化管理。條令、條例已經成為軍隊現代化建設的基石。一
些國家的軍隊幾乎在建軍和作戰的所有領域都制定了相應的條令、
條例,美軍僅陸軍戰斗條令就有四百多種,軍事條令條例建設日益
走向系列化、合法化,成為軍隊的基本法規。
從各條令條例的目的作用可以看出,不管是哪個類型的條令條例,
最根本的作用其實都是解決問題,它們是紀律,但更是教范,所以
我們學好用好條令條例是有現實指導意義的。它是我們工作的標準,
同時也可以從條令條例中學到工作方法。我們講依照條令條例嚴格
管理部隊,其實應該是對
照條令條例落實工作標準,執行工作程序。更考驗的不是制度是否
完備,而是我們的執行力、貫徹力和履職盡責意識。我們是條令條
例的遵從者,同時條令條例也是我們工作最好的工具,是最全面的
教科書,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條令條例如何為我所用,能夠與實際
工作緊密的結合起來,如果你相信自己具有較好的執行力,僅需要
按部就班的對照執行,你的連隊就將正規有序,各項工作開展就會
有條不紊的完成。
二、如何用條令條例履職管理
條令條例是軍隊建設的法典,是從嚴治軍、加強部隊正規化管理的
依據。狠抓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就要做到人人、事事、
時時、處處按條令條例辦事。《軍隊基層建設綱要》要求基層必須
按條令條例加強行政管理。而當前在貫徹條令條例中還存在不少問
題,如學習缺乏系統性,執行上存在隨意性,有的條令觀念淡化,
違反條令條例另立“土章法”、“土政策”等。
,我們清醒的看到在落實條令條例的過程中,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
有的還很嚴重。
1、執行條令條例不認真、不嚴格
2、弄虛作假、隱情不報問題比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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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帶兵人責任心不強
上述問題都是落實條令條例不堅決,法規意識較差的結果。因此制
定條令條例固然重要,貫徹執行更重要。要把條令條例的各項規定
落到實處,必須不懈的努力。
一是對條令條例的各項具體規定要堅決執行認真落實條令條例作為
軍事法規,其中許多規定是非常具體、十分明確的,具有很強的可
操作性,只要不折不扣、準確無誤的執行,堅決照辦就是了。比方
內務條令有關禮節、軍容風紀、日常制度、值班、警衛的規定;
紀律條令有關獎懲項目、獎懲權限以及獎懲實施程序的規定;隊列
條令有關隊列指揮、隊列動作、隊列隊形的規定,就非常明確、非
常具體,有的內容還有明確的定量要求。比方晚點名,條令規定連
隊通常每日點名,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查鋪查哨,條令規定連
隊每夜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必須在午夜進行,營首長每周、團
〔旅〕首長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會議制度,條令規定班務會每周
召開一次,排務會每月召開一至兩次,連務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這些定量規定,不是任意確定的,都是多年經驗的科學總結,反映
了軍隊建設的客觀規律,有的還表達國家有關法律的精神。如紀律
條令行政看管的時限,一般不超過七日,如需延期需經上級的批準,
但累計不
得超過十五日。這是與國家《治安處罰管理條例》的規定相一致的。
條令規定的行政拘留就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期限為半日以上十日
以下,如加重處罰不得超過十五日。如果超過十五日執法者本身就
違法。再如內務條令規定衛兵每次執勤時間不超過兩小時,嚴寒或
炎熱時應適當縮短時間,這一規定表達了人體科學的精神,是適應
體力狀況的,超過這個時限,就違背了客觀規律。以往有的單
位曾經讓戰士一班崗站四個小時,結果戰士身體不支,出現了坐崗、
睡崗現象。因此,對于條令條例的具體規定,包括時限要求都要嚴
格執行,堅決照辦,任何更改、變通等隨意性都會受到客觀規律的
懲罰,危害部隊建設,甚至違反國家法律,是絕對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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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領會條令條例的原則精神活學活用相關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有的總希望條令條例各項規定都非常具體,以便于部隊“對號入
座”,象查字典那樣,從條令條例中找答案,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
為各單位所擔負的任務和所處的環境不同,遇到的實際問題非常復
雜,具體情況也有很大差異,如果不分具體情況,都規定同樣的條
件和量化標準,容易掛一漏萬,約束過死,反而不便于部隊結合實
際掌握,而且還會影響條令條例的穩定性。比方同樣是私自離隊五
天,初犯與屢犯,戰士與干部,平時與執行緊急任務時,情節也是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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