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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崗位職責
第二十一條總經理必須對其以下行為承當相應的責任:
〔一〕總經理不得成為其他經濟組織的無限責任股東或者合伙組織
的合伙人;
〔二〕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三〕不得為自己或代表他人與其所在職的公司進行買賣、借貸以
及從事與公司利益有沖突的行為;
〔四〕不得利用職權行賄受賄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六〕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借貸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八〕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為本公司的股東、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
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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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未經董事會同意,由總經理及總經理工作會議做出的決策,
使公司遭受的重大損失承當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高管人員〕實行以下回避
制度;
〔一〕不得安排其親屬〔含姻親、直系血親、三代內旁系血新、近
姻親關系,下同〕在公司領導班子中任職;
〔二〕不得安排其親屬在公司辦公室、人事、財務和審計部門任主
要負責人;
〔三〕不得安排其親屬擔任屬下企業主要負責人;
〔四〕不得與其親屬投資的公司發生經營、借貸、擔保等行為。
第二十三條承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章規定的應負的法
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總經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
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有沖
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那么,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未經董事會做出決議,不得參與或進行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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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四〕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五〕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生產經營或者從事損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七〕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八〕未經董事會做出決議,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九〕不得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時機;
〔十〕未經董事會做出決議,不得接收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十
一〕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
保;
〔十三〕未經董事會決議,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
司的機密信息;但是,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公眾利益的要求,
或總經理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
機關披露該信息;總經理違反前款規定對公司造成損害的,公司有權要
求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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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總經理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
并保證: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二〕公司的經營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
策的要求,具體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三〕親自行使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賦予的職權,不得受他人操
縱;除非根據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得到董事會做出決
議,不得將該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四〕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第二十六
條總經理在任期屆滿前可以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提出辭職,但在
其離職審計經董事會通過前方可生效。第二十七條總經理的辭職報告在
提交后尚未生效及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并
不解除。對公司負有職責的總經理因負有某種責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辭職,
或者未經董事會同意而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當賠償責任。
第七章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
解聘。每屆任期三年,連聘可以連任。
第二十九條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及所應承當的責任與
總經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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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總經理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日常生產經營的需要,提請
董事會聘任副總經理,公司一般設主管生產經營方案、銷售、行政企管、
人事勞資、技術質量、證券等工作的副總經理。第三十一條副總經理的
職責
〔一〕對總經理負責,協助總經理抓好全面工作,受總經理的委托分
管部門工作,并在職責范圍內簽發有關業務文件;
〔二〕熟悉和掌握公司情況,及時向總經理反映,提出建議和意見,
當好總經理的參謀和助手;
〔三〕具體抓好公司的生產經營、企業管理、行政、平安防火和經
營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四〕負責標準化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工作;
〔五〕協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的聯系,協助總經理建立健全公司
統一、高效的組織體系和工作體系;
〔六〕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總經理不在時,副總經理受總經理委托代行總經理職權。第
三十二條財務負責人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工作;
〔二〕擬定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及具體財務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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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按期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表;
〔四〕向董事會、總經理及總經理工作會議報告公司財務情況,并
對其真實性做出保證。
第三十三條財務總監的管理具體按照【桂林山芝寶生態農業財務總
監管理方法】執行。
第八章總經理辦公會議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辦公會議是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的議事機構,
由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組
成,討論有關公司經營、管理、開展等總經理職權范圍內的重大事項,以
及各部門、各屬下公司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并為總經理做出相應決策
提供參考意見。總經理辦公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公司董事、監事、
職工代表可列席總經理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總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中的重大
問題進行決策前,應充分征求和聽取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辦公例會每兩周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總經理召
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辦公會議一般情況下,應于會議召開三日前由公
司總經理辦公室以書面或方式或形式通知公司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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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班子、董事會、監事會等全體與會人員。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準時
出席。因故不能到會的,需提前請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經理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開臨時總經理辦公
會議:
〔一〕總經理認為必要時;
〔二〕其他副總經理認為必要時;
〔三〕董事會提議時。
召開臨時總經理辦公會議必須在會前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以等
形式通知公司經理、董事會、監事會等全體與會人員。會議通知應包括
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
〔二〕事由及會議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董事、監事可視會議性質和內容,決定是否列席會議。在討論
有關公司職工工資、福利、平安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
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
代會的意見,并應于會議前一日書面通知工會和職代會。公司工會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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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會可視具體情況,派代表參加會議,并就涉及公司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
發表意見。
第三十八條總經理辦公會議可視公司實際情況的需要,認為有必要
時,可擴大到部門經理,要求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并就相關事
項向會議作專項報告或闡述,以保證為總經理進行決
策提供的意見的全面性和正確性。
第三十九條總經理辦公會議由公司總經理主持召開,如遇總經理因
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由總經理指定一名副總經理代其召集主持會議。
第四十條總經理辦公會議須由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或與會人員
本人參加。
第四十一條總經理辦公會議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及形成的意見做
成完整的會議記錄,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委派記錄員記錄,并作為公司檔
案進行保管。出席會議的人員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總經理辦公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人員的姓名;
〔三〕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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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會議人員發言要點以及對會議事項形成的意見。會議記
錄在日常情況下,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保存,原那么上每年向公司檔案室
移交一次。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可視總經理工作會議內容及具體情況,負
責在會后1個工作日內整理出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迅速送發于每一位
出席會議人員和相關單位及人員、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同時公司總經
理辦公室要指派專人具體負責總經理辦公會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
查,并及時向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匯報,在下
一次總經理辦公會
議上以書面形式進行通報。
第四十三條總經理辦公會議應根據公司實際經營情況,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本規那么的要求,對總經理向公司董事會提交的年度
總經理工作報告進行討論,并對其中有關內容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第九章總經理的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考核總經理的指標和方式
〔一〕考核總經理指標:
1、總資產;
2、凈資產;
3、實際利潤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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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交利稅;
5、銷售總額;
6、凈資產增長率;
7、利潤增長率;
8、凈資產利潤率;
〔二〕考核總經理的方式:
1、對總經理報酬實施月薪制加提成,可在三年后實行年薪制;
2、以前款1-5項指標為依據,每兩年由股份公司董事會決定一次總
經理年薪中的根本工資局部,并給予獎懲;
3、以前款6-8項指標為依據,決定總經理年薪中的效益工資局部,
其中資產增長率占考核比重的40%,實現利潤增長率占考核
比重的60%;
4、以前款1-9項指標為依據,按行業分類測算出年平均增長率,對
超過平均增長速度的總經理給予獎勵。
〔三〕具體考核方法參照有關方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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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總經理在任期內成績顯著,由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給予
總經理物質獎勵,獎勵可采用以下幾種形式:
〔一〕現金獎勵;
〔二〕實物獎勵;
〔三〕紅股獎勵;
〔四〕其他獎勵。
第四十六條總經理在任期內發生調離、辭職、解聘等情形之一時,
必須由具有法定資格、信譽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進行離
任審計。
第四十七條總經理在任期內,由于工作上的失職或失識,發生以下情
況者,應區別情況給予經濟處分、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總經理因經營、管理不善,連續三年虧損且虧損繼續增加,公
司董事會按有關程序對總經理予以解聘,三年內不得擔任相應職務;
〔二〕因決策失誤或違法亂紀,給公司資產造成重大損失,視性質與
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經濟賠償、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總經理授意和指使下,公司造假帳、隱瞞收入、虛報利潤
等弄虛作假行為,視情節輕重程序,給予經濟處分、行政處分和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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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已具備條件,但無視環境保護,造成嚴重污染,導致企業發生
經濟損失,給社會帶來危害,視情況給予經濟處分、行政處分和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五〕由于指揮不當,管理不善,玩忽職守,企業發生了重大平安事故,
使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遭到重大損失,給予相應的經濟處分,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經濟處分、行
政處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總經理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時,所獲得的利潤,董事會
有權做出決定歸還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公司有權要求賠償;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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