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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
概述:生產力的發展遲早會引起起生產關系的變化,在這里應注意:
(1)在封建社會中,所有制關系主要指土地所有制(生產關系的重點)。
(2)產品分配形式主要是指賦稅、搖役、兵役、地租等。
(3)人們生產中的地位主要是階級關系.
本專題概況(土地所有制形式)
農業是中國封建社會最主要的生產部門,土地是我國古代人民賴以生存的主要生產資
料,是構成封建生產關系和一切經濟關系的基礎。在中國古代史上,土地制度可分為三個
階段:
原始社會: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歸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員共同勞動,共同享
用勞動成果。
奴隸社會:奴隸主貴族土地國有制——井田制,實際是國王所有,即所謂“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
封建社會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農土地所
有制三重形式)。
中國古代的所有制關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其產生、發展、衰落均與生產力發展變
化密切相關。我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從本質上講,都是私有制。
一、奴隸社會土地所有制
1、性質: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
它是土地私有制不發達的表現。
2、興衰:它始于商朝,完備推廣于西周,春秋后期逐漸瓦解。
3、內容(權利與義務):
土地所有權屬于國王,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隸主驅使奴隸集體耕作并剝奪奴隸的
勞動果實
4、瓦解原因
春秋后期,隨著土地私有制的發展,井田制逐漸瓦解,封建剝削制度確立起來
二、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
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戰國確立。商鞅變法規定:廢井田,開阡陌,政府承認田地歸私人所有,允
許自由買賣,標志著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剝削農民。這種制度
是我國二千多年封建社會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體分為三種類型:國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
1、農民土地所有制雖不占支配地位,但卻廣泛而分散,與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專制主義中
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基礎,但由于經濟力量薄弱,往往被兼并。
2、國有土地是封建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封建杜會整個過程中不占主導地位,一般作為農民個
體土地所有制出現危機時的后備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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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產生關系的基礎,它的發展導致土地兼并。如西漢
后期的土地兼并,東漢豪強地主占有大量肥田沃土,唐后期土地兼并,明后期土地兼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種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產關系的
基礎。地主階級正是憑借對土地的壟斷,迫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不得不依附于他們。這種
土地制度在中國存在了二千多年,對于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繁榮起過積極作用,
但其閉塞性和自給自足的特點卻嚴重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阻礙了明清時期資本
主義萌芽的發展,造成中國社會的長期貧困和落后。
2、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國)、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
三種形式:
隨著封建地主階級統治地位的確立和鞏固,地主階級的勢力也會日漸惡性膨脹,土地
兼并就隨之加劇。農民失去土地,無以為生,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的矛盾激化,農民揭竿
起義,以求生存。封建統治者為了鞏固統治,增加財政收入,采取某些措施遏制土地兼并,
保證農民獲得少量土地,如北魏、隋唐的均田制和清前期的“更名田”等,這有利于生產
的恢復和發展。但是,在封建制度下土地兼并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
(1)王田制(如王莽時實行):
·性質:形式上表面上似乎是奴隸制階段井田制的恢復,但性質仍為封建土地所有制。
·目的:是托古改制、限制兼并,緩和階級矛盾,
·內容:把全國田地改稱王田,不許買賣,規定一家不滿8個男子,占田不準超過900畝,多占的
要分給族人或鄉里;沒有土地的農民按一夫一婦100畝的標準分給。
·結果:王莽企圖以此抑制地主官僚的土地兼并,緩和階級矛盾,但由于遭到貴族官僚的反對而廢
除了。
(2)屯田制:
起源:屯田古已有之,漢代實行過,當時主要是為了戍邊和保證軍需。
推行情況:不少朝代都實行過,如西漢、東漢、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實
行過。東漢末年,軍閥混戰,農民背井離鄉,土地荒蕪,在這種情況下,曹操推行屯田。
后來,魏、蜀、吳也都實行屯田。
基本特點和具體做法: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國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權;含有兵農
合一成分方式:這是政府或統治者組織的農民或軍隊的開荒種地。屯田有軍屯、民屯。軍
屯:由士兵屯墾;民屯則招募流亡農民進行屯墾;屯田農民要按軍事編制組織起來,政府
設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別不同情況按比例向官府交納收獲物,但他們不再負擔兵役。
作用: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農民,有利于穩定了社會秩序,緩和社會矛盾;促
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證了軍糧供應,為統一北方提供了物質條
件。
(3)均田制:
·實行情況:均田制是我國古代影響很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始于北魏(485年),流行隋
唐,且被日本借鑒、吸取,其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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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這兩種形式,往往是在經歷了一場戰亂和社會動蕩之后,國家控制了大量無主土
地的情況下實行。
·目的: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征發。
·前提條件:政府掌握大量的無主荒地。社會上存在大量無主荒地和勞動力,政府把掌握
的土地分給農民,實行這種制度不觸及貴族地主利益,農民對國家承擔租賦徭役,貴族地
主無此負擔。
·內容:
A、國家將掌握的土地實行分配,給農民一定數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應受田;—
—有利于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買賣;——對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C、官吏得給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D、農民對封建國家的租、調、役負擔。(貴族、地主卻無此負擔。)
“均田令”規定:15歲以上的男子和婦女開始向政府領種土地,到了不能勞動或者身死時,
再把土地還給政府。土地有兩種,一種是露田,按規定還給政府,一種是桑田,按規定不
必還給政府,可以繼承。政府規定,一夫一婦要向國家納租粟二石,納調帛一匹,產麻的
地方納布一匹(不交帛)。此外,農民還要向政府承擔一定的徭役雜調。
·作用:授田時,既不觸動地主的土地,又能使農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緩和階
級矛盾和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征發;促進了北方少數民族的封
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中國古代一項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比較完備)
·瓦解原因:
唐后期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土地兼并嚴重,政府沒有可分土地,均田制則無法繼續實行。
3、自耕農土地所有制(個體農民土地所有制):
這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但人數眾多,春秋時期,一部分奴隸和平民以及
沒落貴族自己墾種的這部分土地,使他們成為小塊土地所有者,成為一家一戶的自耕農。
封建社會各個朝代都存在這種自耕農土地所有制,這種小農經濟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樣,
是對封建生產關系內容的重要補充,與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構成封建經濟基礎,是專
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重要基礎。在封建經濟發展過程中,地主不斷兼并
農民的土地,使這種土地所有制不斷破產。
認識:
中國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最大特征:
A:土地兼并是封建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階級力量增加的表現,是封建土地私有制
存在的情況下,封建社會無法克服的經濟現象;
B:當土地兼并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
主的矛盾。這兩種矛盾的發展,將出現兩種可能的結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
的措施,使兼并得到一定的緩和,二是導致農民起義的爆發。
中國古代封建政權建立初期比較有遠見的統治者,往往運用政權力量對土地占有狀況進行
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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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調整的原因:由于土地兼并嚴重,導致地主階級矛盾激化,封建統治的危機爆發,廣大
農民為反抗壓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封建國家由于統治力量削弱,在農民起義打擊下,
迅速消滅。
B:調整的基本點:一是確保國家控制一定數量土地以保證維護強大的國家機器所必需的賦
稅和財政收入;二是安定農民,使農民獲得一定土地,以恢復生產,穩定統治。
三、中國近現代史上的土地制度
舊中國的廣大農村,絕大部分土地集中在不足農村人口總數1%的地主富農手中。這種封建土
地所有制和封建的剝削關系,給廣大農民造成極痛苦,阻礙著整個社會生產力的改革。因此,
土地問題成了中國社會的一項基本問題,變革土地制度,成為中國民主革命的一項重要標準。
(1)民主革命時期各階級的土地政策
A太平天國運動時期:《大朝畝田制度》,核心內容就是廢除地主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
齡平均分配土地,是幾千年來農民反封建斗爭的思想結晶。
B資產階級革命派:孫中山提出的“三民主義”綱領中,“民主”的含義就是平均地權,但
未徹底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革命勝利后,國家用“核定地價”的辦法實現土地國有,最后達
到“國民共享”的目的。
C新民主主義革命中:中國共產黨制定土地政策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如1931年的土地政策,1947年的<<中國土地大綱>>,1950年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但抗日戰爭時期的土地政策是個例外。由于終日民族矛盾尖銳,當時采
取“農民交租交息,地主減租減息”的土地政策,有利于聯合地主階級抗日。
(2)建國后農村經濟落后的四次調整
A第一次:土地改革
原因: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嚴重阻礙生產力的發展
核心內容: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
結果:解放了生產力,為農業生產力的發展開辟了道路
B第二次:小農經濟難以滿足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核心內容:把土地等生產資料由私有制變為公有制,并實行集體經營
結果:進一步提高了農業生產力
C第三次:人民公社化
原因:黨的主要領導人主觀認為農業合作化的規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進經
濟的發展。
核心內容:提高公有化程度,擴大公有化規模
結果:嚴懲挫傷了生產者的積極性
D第四次: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原因:黨中央總結了合作化的經驗教訓,作出正確的決策
核心內容:堅持土地國有制,改革經營管理方式,實行分戶經營,自負盈虧
結果: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推動了農業生產發展,農業生產去得了舉世矚目的
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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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賦稅制度
賦稅是中國古代國家宏觀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是統治者為維護國家機器運轉而強制
征收的。賦稅制度是隨土地制度或狀況的變化而變化的。
賦役是維護封建統治和剝削、掠奪人民的工具,是運用國家政權對農民進行超經濟剝
削的手段。封建財政管理的出發點和根本歸宿點,就是如何保證賦役來源和加強對賦稅的
攫奪。
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稅制度含義很廣泛,一般包括:以人丁為依據的人頭稅,即丁稅;
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即田租;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
和兵役;其他苛捐雜稅。
貢:是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主;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征集的軍役和軍用品;
稅:由“禾”“兌”兩字組成,“禾”指農產品,“兌”即送達,其本意是社會成員向國
家送交農產品。
1、賦稅制度的變化(沿革)
夏商周(奴隸社會):實行貢賦制度,這是賦稅制的雛形。當時還沒有土地稅或地租
(1)春秋時期魯國實行“初稅畝”
春秋末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魯國開始實行“初稅畝”。規定不論公田(井田)和私田,
一律按實際畝數征稅。這是我國征收土地稅的開始。它承認私田合法,這就承認了私田主人對土
地的所有權。標志著井田制的瓦解。
特征:是我國征收土地稅的開始。
(2)秦漢賦稅:編戶制度
政府把農民編入戶籍(稱為編戶),實行按編戶征收租賦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國封建
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國家征收賦稅和征發徭役、兵役的依據。
編戶齊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農民的負擔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
賦(人頭稅)、徭役、兵役。兩漢賦稅制的主要內容是“租”和“賦”兩項。租是土地征
收的稅額,交納糧食。從景帝二年(公元155年)起,終漢一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稅一。賦
以丁計,包括算賦、口賦。算賦是對成年人征收的人頭稅,口賦是專對兒童征收的人頭稅。
賦交錢幣(在歷史上,租、賦、稅的概念又往往相互混用)。秦朝由于賦稅繁重,導致短
命而亡。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
特征:我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曹魏時,戰亂頻仍,人口流移,官府籍簿散佚,無法按丁征賦,而戶比丁易于統計,
且較穩定,故改為按戶征收,是為“戶調”。戶調又何以納絹或布帛而不納貨幣?這是由
當時商品貨幣關系減弱以及紡織業的興起所決定的。曹魏時將調以固定的賦稅形式確定了
下來,并按戶征收,遂形成“戶調”。
(3)北魏:租調制。
孝文帝改革實行與均田制配套的租調制,受田農民,每年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租----粟,
調(戶稅)----帛或麻,還必須服徭役和兵役。
特征:調以農戶為單位,租調制是與均田制相適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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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隋唐:租庸調制
從西晉至唐中葉,商品貨幣關系雖有所發展,但自然經濟仍占絕對優勢,各封建政
權仍然使用租調這種賦稅征收方式,有所變化的是隋唐在租調制的基礎上開始征收“庸”,
故又稱“租庸調制”。租庸調制開始實行于隋朝,唐朝進一步加以完善。
內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定量的谷物);調是戶稅,屬于人頭稅(交納
定量的絹或布);庸是納絹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納絹或布代役,無
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
特征:“庸”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是對勞役地租的否定,有利于農業生產的發展。
租庸調制實行的社會經濟意義:(1)以庸代役,農業生產時間較有保證。封建賦稅形
式,從內容看大致可分為三種: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形式。勞役是封建國家對
農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勞動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農經濟條件下,服勞役又直接
影響農業勞動時間的適時安排。租庸調制允許勞動者交納實物代替勞役,即以庸代役,一
方面使勞動時間增加,同時,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勞動積極性也相應提高。
由租調制到租庸調制的轉變,標志著對勞役地租這種最落后的賦稅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
建經濟的發展。(2)剝削量減輕,有利于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唐前期從“貞觀之治”到“開
元盛世”,歷時一百年繁榮局面的出現,正主要是興革封建財政、經濟管理體制、實行租
庸調制和均田制的結果。誠如太宗所說:“今省徭薄賦,不奪其時,使比屋之人,恣其耕
稼,則其富有矣?!保ā敦懹^政要·論務農》)
以上制度的共同點是以人丁為主要收稅標準,人丁稅比重大于土地稅。
(5)唐中后期兩稅法。
唐中葉產生的兩稅法是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它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關系特
別是土地(均田制)關系變化的產物。它適應了當時丁口轉移、商品貨幣經濟有所發展的
新情況。
原因:武則天至玄宗時,土地兼并日益嚴重,均田制遭到極大破壞,這樣就使越來越多的農
民失去土地,脫離戶籍到處流亡。安史之亂后,這一情況更加嚴重,實際上建立在均田制
基礎上的按丁征收賦稅的租庸調制也已無法執行下去。這種狀況使國家財政收入大為減少,
造成了嚴重的財政危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種措施,結果一切努力均
告失敗并造成了賦稅制度的進一步混亂,唐朝財政面臨崩潰。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楊炎建
議改革賦稅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頒布兩稅令,實施兩稅法。
目的:政府為解決財政困難增加稅收,改行兩稅法。
內容:780年,宰相楊炎建議
(1)課稅對象:“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眱啥惙▽⒄n稅對象由過去的主戶擴大到客戶,
并對商人重新規定稅率??蛻艏{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變化及其人身依附關系
的相對減輕。擴大征稅面,保證財政收入,這是制定兩稅法的目的之一。
(2)征課內容:包括戶稅和地稅。唐代征賦名目繁多,除租庸調外,后又有地稅、戶稅、
青苗錢等各種雜稅。兩稅法則“置兩稅以總之”,將各種名目的賦稅統一并到戶稅和地稅
這兩稅中,“以一其名”,并規定,若有“此外斂者,以枉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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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課稅標準: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按田畝交納地稅,取消租庸調和雜稅、雜役?!叭?/p>
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租庸調以丁為計算單位,貧富負擔不均。而兩稅法“惟以資產為
宗,不以丁身為本,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
(4)征課時間:分為夏秋兩季,“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相對集中并節省了
征收時間。
(5)征課原則:“量出以制入?!绷砍鰹槿胧侵袊x稅史上僅有的創見,即國家根據財政
支出確立每年全國總稅額,然后攤派各地征收。這種量出為入的原則可以說是創我國預算
原則之先。
作用(兩稅法實行的社會經濟意義):
A、兩稅法統一了稅制,擴大了征稅面,保證了國家財政稅收;兩稅法將唐中期以來名目繁
多的雜稅統一為戶稅和地稅兩種,簡化了征稅名目,使賦稅相對穩定,在一定時期內保證
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從制度上杜絕了官吏從中作弊亂攤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負擔有所
減輕。
B、改變了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惟資產為宗,放松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兩稅法
規定貴族、官僚、客戶、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這也是制定兩稅法的目的之一),
此外客戶納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關系的相對減輕。)
地位:兩稅法是賦稅制度史上的轉折點,它標志著征稅標準由以人丁為主逐漸過渡到以土
地財產多少為主,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和進步。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稅集中在
貧苦農民身上的賦役負擔不均的不合理狀況,對改善當時的社會狀況和廣大貧苦農民的生
產生活是有積極作用的,總之兩稅法是與當時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情況
相適應的,是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同時這次改革反映了中國古代賦
役制度發展的基本趨勢即收稅標準以人丁為主向以土地為主的轉變,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
中葉賦稅制度的基礎。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
內容:王安石變法實行募役法規定官僚也要交納役錢,實行方田均稅法,清查隱瞞土地,按
土地多少、好壞平均賦稅,使官僚地主無法逃避賦稅。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對被廢除。
特征:交錢代役;清查隱瞞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稅。
實質:是納錢代役和按畝征稅。
(7)明后期張居正一條鞭法
是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史上的重大變革。是明朝中后期社會經濟發展和階級斗爭的產物,
在客觀上適應了當時歷史的要求,反映了封建社會走向沒落的一些特點。
背景:是明朝中后期社會經濟發展和階級斗爭的產物。明朝中期,在鎮壓了農民起義之后,
各種社會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在繼續發展。在這種形勢下出現了旨在挽救明朝統治的張居正
改革。明初的賦役制度是賦和役分別征收的,賦以土地為對象征收,按田畝計算;役以人
為對象征收,分為按丁和按戶征收兩種。在征收內容上主要是征收實物和勞役。這種賦役
制度在商品經濟極不發達的當時是比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時社會經濟狀況有所變化,
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經濟在迅速發展。于是隨著社會經濟
的發展和土地管理體制的變化,一條鞭法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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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581年張居正正在丈量全國土地的基礎上,把嘉靖初已在福建、江浙、直隸、
廣東等地施行的一條鞭法,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推行“一條鞭法”,也稱“條鞭法”,將原
來的田賦、徭役、雜稅,“并為一條”,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戶、丁征收的役銀,分攤在
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具體內容:(1)賦役合并,并部分“攤丁入地”。
即把原來的里甲、均徭、雜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
田畝之中,把過去按戶丁出辦的徭役,改為據丁數和田糧數攤派。至于攤派的比例,各地
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地方以丁為主,有的地方以田為主,有的地方丁田各半,還有的地
方全部攤入田畝中,但丁役攤入田畝的傾向是一致的。故稱“一條鞭法”。(2)賦役征銀,
由地方官征收。田賦中除了蘇、松、杭、嘉、湖等地仍收“本色”供皇室、官僚食用外,
其余一律折收銀兩。納銀代役,官府雇人服役。賦役的征收,由地方官直接管理,廢除了
原來通過糧長、里長辦理的辦法。
意義:
A、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制,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征收形式,
統一了役法,納銀代役的規定,簡化賦稅名目和征收手續,是我國封建社會賦役史上的一
件大事。
B、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的勢力,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
系有所松弛,有利于生產的發展;
C、賦役統一征銀的辦法,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適應了明中葉以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
有利于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對豪強漏稅有一定限制作用。
結果:雖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對,不久就停止實行,但改用銀兩收稅的辦法卻保留下來。
(8)清前期實行攤丁入畝,征收地丁銀
清初的賦役制度沿襲明朝,但也開始著手整頓賦役制度。
為了有一個穩定的稅收額,先是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
加賦?!庇啦患淤x使丁銀額固定下來,這是賦稅發展的一大進步。因為以丁之多少為課稅
標準,會逼跑貧戶,隱匿人口,歲收并不能確定;而丁銀定額,就相對減輕了貧民的負擔。
這既減少了貧戶逃亡,保證國家歲收,又給日后的“地丁合一”創造了條件。
在明以前漫長的中國封建社會,國家一直以土地和人丁為雙重標準征稅。但隨著商品
經濟的發展,租佃關系的普遍化,土地買賣的加速,人口數量的激增及流民反抗的加劇,
封建國家越來越難以束縛農民于固定的土地之上,直接向農民征收人口稅(丁役銀)更加
困難,舊的標準很難維持下去。在康熙五十一年永不加賦,停止征收新增人頭稅的基礎上,
雍正初年實行地丁合一,開始了單一的土地標準征稅,正式廢除了人丁稅。地丁合一又叫
攤丁入畝,丁隨地起,即把丁銀全部攤入地畝中征收。所攤數額,一般是納一兩銀子的田
賦,攤入一二錢丁銀。攤丁入畝的實行有助于封建國家稅收的穩定,標志著延續了數千年
的人頭稅的廢除。它簡化了稅收原則和手續,把土地多少作為收稅的惟一標準,改變了賦
役不均的嚴重情況,從而調整了封建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
評價:這一制度的實行,部分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有利于社會生產的恢復
和發展;它廢除了中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人頭稅,封建國家對勞動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
杜絕了歷史上長期存在的隱瞞人口的現象,也促進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國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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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業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
長;賦稅規則的簡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證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
以上四項的共同點是:以土地財產作為收稅主要標準;納稅不再收取實物而收取貨幣。
小結:
1、特征分類(中國古代賦稅史上的四大稅種):
以人丁為主要征稅依據的賦稅制度:“人頭稅”,即丁稅。編戶制度、租調制、租庸調制;
以土地和財產(田畝)為主要征稅依據的賦稅制度:土地稅,即田租。初稅畝、兩稅法、方田
均稅法、一條鞭法;地丁銀制度
征收貨幣的賦稅制度:募役法、一條鞭法、攤丁入畝;
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
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雜稅。
2、納稅形式:實物地租、勞役地租、貨幣地租
3、中國古代賦稅制度沿革的趨勢(演變特點):
1)由向國王的納貢到國家征收土地稅;
2)征收標準:由以人丁為主的征稅標準到以土地財產(田畝)為主的征稅標準(以兩稅法
為變化的標志),直至取消人頭稅的變化(以攤丁入畝為標志),反映了封建國家對農民
的人身控制松馳。
3)由賦役分征到賦役合征,稅種由繁多逐漸減少,名目和手續的簡化;(以一條鞭法為標
志)
4)納稅形式:由實物、勞役地租為主到貨幣地租為主(以一條鞭法為標志),反映了封建
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
5)征收時間: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標志);
6)稅種:由繁雜多項逐漸演變為簡化單一(以一條鞭法為標志),農民由必須服徭役逐漸
發展為納絹代役(以“庸”為標志);納稅種類由賦、役分征到賦役合征,反映了賦稅的
名目、手續簡單化。
7)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稅逐漸加重。
上述演變體現了中國古代經濟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這種演變說明.隨著歷史的發展
與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銀兩收稅則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活躍及
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相應反映。(自然經濟中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統治者無法抗拒商品
經濟的發展等)
6、賦稅制度變化的原因
(1)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發展;
(2)農民的反抗斗爭;
(3)統治者順應形勢,調整政策。
本文發布于:2023-03-08 12:51:1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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