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與訂金區別
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但卻有本質區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
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
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
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
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
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
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
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特別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
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
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
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
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
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
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
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
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
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
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
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
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
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相比之下,“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簽合同時,
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
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訂立合同時,
故意設下陷阱,將定金寫成“訂金”,以逃避法律制裁。為避免
損失,與他人簽合同時,一定要留點神,看準了。
本文發布于:2023-03-08 18:37:4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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