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報指南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報指南之市?社局
?、居住證積分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天津市?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第三條規定,居住證是
境內來津?員在本市就業、居住進?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參與居住地社會事務,以及通過積分申請辦理本市常住
戶?的證明,在本市?政區域內有效。第??九條規定,居住證積分制是指通過科學設置和確定積分指標體系,對居住
證持有?申請積分?戶的條件進?指標量化,并對每項指標賦予?定分值,根據指標的總積分,排名確定申請??戶資
格。
?、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是如何規定的?
答:《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了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對居住證持有?申請積分?戶?員的條件進?指標量化,并
對每項指標評分加總累計積分,根據年度積分?戶??指標總量,排名確定積分?戶?員。市發展改?委根據我市??
總量、??需求及公共資源承載能?,負責制定年度積分?戶指標計劃,每年3?31?前向社會公布積分?戶??指標
總量,并對年度計劃執?情況進?監督檢查。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包括4?類、13項指標,各個指標累計相加為最終積分。具體情況是:
第?類為基本分。包括年齡、受教育程度、專業技術職業技能?平、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住房等指標,體現了?勵
年輕適?、就業穩定、居所穩定、較??化程度和職業技能?平的外來?員落戶的原則。
第?類是導向分。包括職業(?種)、落戶地區指標,主要?的是?勵緊缺職業?員落戶,發揮在中?城區周邊地區落
戶的導向作?。為了滿?本市有關?業對緊缺?才的需求,?勵??資源對緊缺?業的優先滿?,對外來從業?員的職
業?種,依據《天津市職業培訓成本及市場需求程度?錄》評定的緊缺程度,給予相應的導向分值。同時,為了緩解中
?城區的??壓?,對申請落戶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寧河區、薊縣和環城四區的?員賦予相應導向分
值。
第三類是附加分。包括納稅、婚姻狀況、獎項和榮譽稱號、?作年限、退役軍?等指標,主要?的是?勵對在本市連續
繳納個?所得稅、配偶也在本市就業、獲得國家級獎項和榮譽稱號、擁有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或者退役軍?服役期間?
功,為天津做出突出貢獻的?員落戶,設置?定的附加分值。
第四類是負積分。包括守法誠信減分指標。是指對5年內有?政拘留記錄、刑事犯罪的、提供虛假信息、信?不良等情
況進?減分。
三、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申請積分?
答:居住證持有?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積分:
(?)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份;
(?)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三)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招?(或者在津投資辦企
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配偶、?母、??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定具
備常住戶?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單位及市、區縣?民政府所屬??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申報指導分值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調整,2016年申報指導分值為140
分)。
四、如何理解“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招?(或者在津投
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的規定?
答:是指申請?在本單位(申報單位)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不含補繳)。“滿1年”是指為申報?份的前?個
?為截?時間向前推12個?,且這12個?繳費的時間、險種符合相關規定。
五、申請?如何向本單位提出申請,應當準備向本單位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申請積分應當登錄市居住證積分專欄或市??資源社會保障局?站,下載填寫《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請
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規定,結合??的情況準備相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交給??單
位整理匯總:
(?)常住戶?所在地的居民戶?簿和居民?份證;
(?)中國?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和畢業證書;
(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結婚證、配偶在本市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證明;
(五)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項證書、榮譽稱號及表彰決定;
(六)退役軍?服役期間榮??、?、三等功的證書、?功受獎登記表及退出現役登記表;
(七)?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或與配偶、?母、??共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
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
議》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育或者收養第三個及以上??的合法?育審批證明或收養證明;
(九)申請?個?所得稅完稅證明;
(?)頒證?期在3個?內的中國發明專利登記簿副本;
(??)申請?交件之?前1個?內的簡版個?信?報告。
六、到??社保部門窗?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到??社保部門窗?應當提交單位證明材料和個?材料兩部分。
(?)經辦?提供必要的單位證明材料包括:
1、經辦??份證明及??單位委托書;
2、加蓋單位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社會信?代碼證復印件;
3、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4、積分聯辦系統?動?成的預約憑證。
(?)經辦?提供申請?實際情況相對應的個?材料,包括職稱證明、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級技?學校學歷證書、獎
項和榮譽稱號、婚姻情況、退役軍??功證書及個?信?報告的原件及復印件,詳細說明如下:
1、職稱證明:
視本?情況提交以下職稱證書、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通過評審或認定?式取得,由省、部級??資源(職稱)部門頒發或授權頒發的?、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
書;
通過參加全國統?考試取得的?、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職業?平證書;
通過參加全國統?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員執業資格證書,對應中級職稱;
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職稱的,提供加蓋單位??資源(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表復印件;
通過參加全國統?考試取得職稱、執業資格的,提供加蓋單位??資源(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考試資格審核表復印
件。
國家已經公布取消的國家職業資格不再計算積分。
2、職業技能?平證書:
提交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中?考核通過的,直接予以確認;
由中央部委、?業協會等特有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對坐落我市轄區范圍的企事業單位職?考核通過,并在市??社保局履
?備案?續的,予以確認;未履?備案?續的,其理論知識考核成績予以認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中?進
?復核,成績合格的予以確認;
由其他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核發的,其理論知識考核成績予以認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中?進?復核,
成績合格的予以確認(省市間簽署相關合作協議的除外)。
國家已經公布取消的國家職業資格不再計算積分。
3、技?學校學歷證書:
申請?是?級技?學校?級技?班畢業?,提供畢業證、?級?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經核查?誤的,按照?專
學歷確定積分。
4、獎項和榮譽稱號:
提交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獎項的證書原件、復印件及獲得表彰獎勵的決定(通知)等?件的復印件。
5、退役軍?:
退役軍?服役期間榮??、?、三等功的?功(獎勵)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個?獎勵登記(報
告)表復印件、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退出現役登記表復印件。
6、個?信?報告:
申請?交件之?起前?個?內的簡版個?信?報告,本?持?份證到中國?民銀?天津分?辦理。
7、婚姻情況:
積分申請?配偶在津就業的,且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五險)滿?年的,應提供配偶本?結婚證、?份證及復印件。
七、??單位辦理積分?戶的流程是什么?
答:??單位辦理積分?戶的流程如下:
(?)填寫表格,收集材料:
申請?下載《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填寫后交予??單位。
(?)?上辦理:
1、登錄居住證積分專欄?站完成注冊;
2、填寫申請?信息;
3、測評指導分值;
4、達到指導分值的,??單位可通過?站預約受理時間,按照預約時間攜帶相關材料到積分受理點辦理相關?續。
(三)現場辦理:
1、到積分受理點公安部門窗?對申請?及其隨遷??的戶籍?份、落戶地點等申請條件進?前置審核;
2、公安部門前置審核后,到??社保窗?遞交材料;
3、??社保窗?受理后,經辦?再將有關材料分送?積分審核的各相關部門服務窗?。
因特殊情況需要補充材料的,應在3個?作?內送達,逾期不再受理。
?、如何理解“??單位不具備申報條件,由居住證持有?本?申報”?
答:??單位當期申報只有?名申請?的,該申請?可以按照單位申報程序完成?上注冊、登記信息、測評指導分值
后,按預約的交件時間持??單位的委托書,按規定直接申報。
九、社會保險積分如何計算?
答:社會保險積分按照繳費每滿?年,養?保險積4分,其他險種各積2分計算,可分險種單獨計分,五項保險每滿?年
積12分。申請?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整年的,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后進?累加。
積分申請?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六年的;積分申請?配偶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年的,可以按照積分指標
及分值表規定的分值計算積分。
個?繳費窗?參保繳費的年限及積分不予計算;積分申請?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積分;但是年齡不超過35周歲,并
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申請?,按規定補繳的社會保險除外。
?、補繳社會保險費計算積分的?員,年齡的時間節點及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時間節點如何確定?
答:積分申請?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計算積分;但是申請?年齡不超過35周歲,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
職稱、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除外。
職稱、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除外。
“35周歲以下”的計算時點為:上半年申請的為上?年的12?31?,下半年申請的為當年6?30?。
頒發“中級以上職稱、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計算時點為:上半年申請的為上?年的12?31?,下半年申請的為當年
6?30?。
??、哪些獎項和榮譽稱號可獲得積分?
答:《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獎項和榮譽稱號”規定如下:
(?)黨中央、國務院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
(?)獲得省(?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或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等授予的勞動模范或先進?作者榮譽稱號,并享受
省部級勞動模范或先進?作者待遇;
(三)獲得省(?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或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等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
(四)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
以上獎項或榮譽稱號均為參加?作以后取得。
如申請?同時提供榮譽稱號與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則只計最?分,不累計加分。
??、職業(?種)需求程度如何確定?
答: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標明的職業(?種)名稱,與現?天津市《年度職業培訓成本及市場需求程度?錄》
相?較,?者名稱?致的,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計算積分。
職業(?種)需求程度項?的積分,以提交積分申請年度??社保部門公布的需求程度?錄為準,如當期未公布需求程
度?錄的,以上年度公布的?錄為準。
?三、社會保險、納稅、住房公積?計算積分的時間結點如何確定?
答: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31?為計算結點;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30?為計算結點。
?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計算積分的時間結點如何確定?
答:上半年申請的,證書、證明的頒證、發放時間以上年12?31?為截?時間,上半年予以計算積分;下半年申請的,
證書、證明的頒證、發放時間以當年6?30?為截?時間,下半年予以計算積分。
?五、如何確定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結點?
答:法定退休年齡以實際報送材料的時間為準。
?六、申請?不能提供個?信?報告的,如何處理?
答:申請?如不能提供個?信?報告的,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負積分”中“守法誠信”的“有信?不良
記錄減30分”的規定執?。
?七、如何理解“居住證持有?有下列?為之?的,不予積分落戶”?
答:
(?)不具有合法戶籍?份的(即:?戶籍?員和公民?份號碼重號、錯號?員);
(?)不具有合法戶籍?份的(即:?戶籍?員和公民?份號碼重號、錯號?員);
(?)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育政策的;
(三)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積分?戶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的。
以上?為是指申請?在當期辦理居住證或積分?戶過程中所發?的?為。
??條、5?及以上的??單位如何提供個?收?全員全額申報明細?
答:??單位登陸個?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選擇“統計查詢”項下的“查詢申報明細”項?。
截圖并打印?份申請?連續12個?的申報明細,并加蓋本單位公章。時間節點以申報?份前?個?為截?時間向前推12
個?。截圖的申報明細只選擇證書號碼、姓名、申報?份、申報起始?期、收?額五項內容,其他項?略去。
?九、申報積分的受理時間、截?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單位可登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專欄?站,于每年的1??4?和7??10?申請辦理,申請材料提交的截??期
為每年的4?30?和10?31?。
??、申請?需要落戶在集體戶?的,應當到哪?辦理積分申請?
答:需要落戶在集體戶?的,由集體戶?所屬單位(包括?型??企事業單位和市、區縣?民政府所屬的??資源中介
機構)負責申報。申報由??單位(集體戶?所屬單位)通過?上注冊、登記信息、測評指導分值后,按預約的交件時
間到市?政許可服務中?、濱海新區?政服務中?或在其他區縣設?的居住證持有?積分受理點申報。
???、積分如何公布,申請?對積分有異議的,如何申訴?
答:積分申請受理窗?每年6?公布上半年積分,12?公布下半年積分,并通過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專欄?站公布。積分
公布時間為三個?作?。
公布期內申請?對積分有異議的,可持加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復核申報表》向積分窗?提出申請,逾期不
再受理。
???、如何確定積分排名先后?
答:?先按照從?到低的順序對申請?積分進?排名。出現分數相同的,以在本市居住證登記或暫住登記的時間早者為
先,依然相同的,以社會保險積分?者為先。
??三、如何確定?戶?員?公?期如有異議的,如何申訴?
答:市??社保局根據市發展改?委公布的年度積分?戶??總量指標和積分排名情況,于每年6?和12?,分兩批確
定積分?戶?員公?名單,通過市?政許可服務中??站向社會公布,公?期不少于5個?作?。
公?期內有異議的,可向市??社保局積分窗?反映或舉報,經核查確有問題的,及時予以糾正,逾期不再受理。
??四、提交材料原件的退回程序?
答:在提交的材料中,含有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需退回的,在申報期?戶名單公?后的6個?內,應由申請
?(經辦?)攜帶?份證、材料接收憑證到原交件窗?取回,逾期不再承擔保管責任。
??五、取得落戶資格的積分申請?后續應注意什么事項?
答:積分申請?取得落戶資格,辦理落戶?續后,應當依法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社保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建?協查機
答:積分申請?取得落戶資格,辦理落戶?續后,應當依法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社保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建?協查機
制,對通過積分落戶的?員參保繳費及其他情況進?跟蹤調查,違反有關規定的,取消其資格。
本文發布于:2023-03-08 20:09:1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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