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項施工方案的范圍
需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和專家評審的專
項方案范圍
摘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
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
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
監督:
(一)基坑支護和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
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
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并附:
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
建質[2004]213號
危險性較大工程是指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
專項施工方案的范圍
六條所指的七項分部分項工程,并應當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
工方案。
(一)基坑支護和降水工程
基坑支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
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
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
方開挖。
(三)模板工程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
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和分片式提升;
3、懸挑式腳手架;
4、門型腳手架;
5、掛腳手架;
6、吊籃腳手架;
7、卸料平臺。
(六)拆除、爆破工程
專項施工方案的范圍
采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墻的安裝施工;
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橋梁工程施工(含架橋);
5、特種設備施工;
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
7、6m以上的邊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
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核
建筑施工企業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
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
工程師簽字。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
專項施工方案的范圍
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
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涌泥、斷層等地質復
雜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
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專家論證審查
(一)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對已編制的安全
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組必須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施
工企業應根據論證審查報告進行完善,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
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
(三)專家組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應作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
在實施過程中,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安全專項方案組織施工。
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質[2009]87號
專項施工方案的范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積
極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我們組織修定了《危險
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
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
案實施,積極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
“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產活
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
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
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
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
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
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
專項施工方案的范圍
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
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
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
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第六條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
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
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
組織編制。
第七條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
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
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和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
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
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八條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
專項施工方案的范圍
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
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
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九條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
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
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
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條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
成。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施工方案的范圍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
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
導意見。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
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
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
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三條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
證報告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
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
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
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
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
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
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
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專項施工方案的范圍
第十七條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
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
工序。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
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
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
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
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
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
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
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
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
專項施工方案的范圍
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
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
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
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
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
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
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專項施工方案的范圍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五)預應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
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二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專項施工方案的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
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
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
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
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
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專項施工方案的范圍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
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
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
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
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
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
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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