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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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邵保明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非法出售戶籍信息、手機定位、住宿記錄等個人信息,構成侵犯
公民個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邵保明、康旭、王杰、陸洪陽分別以“大叔調查公司”的名義向他人出售公民個
人信息,被告人倪江鴻不久后參與。五被告人通過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出售個人戶籍、車輛檔案、手機定
位、個人征信、旅館住宿等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的方式尋找客戶,接單后通過微信向上家購買信息
或讓其他被告人幫忙向上家購買信息后加價出售,每單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費用。經查,被
告人邵保明獲利人民幣26000元,被告人康旭獲利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倪江鴻、王杰、陸洪陽各獲
利人民幣5000元。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邵保明、康旭、倪江鴻、王杰、陸洪陽單獨或伙同他
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坦白、退贓等情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邵保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
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康旭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倪江鴻、
王杰、陸洪陽各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韓世杰、曠源鴻、韓文華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非法查詢征信信息牟利,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日至4日,被告人韓世杰、曠源鴻、韓文華利用連光輝(湖北省巴東縣農村商業銀
行沿渡河支行征信查詢員)的征信查詢ID號、密碼及被告人李沖、耿健美(洛陽銀行鄭州東風路支行
客戶經理)提供的洛陽銀行鄭州東風路支行的銀行專用網絡,在該行附近使用電腦非法查詢公民個人銀
行征信信息3萬余條。
2015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韓世杰、曠源鴻、韓文華利用連光輝的征信查詢ID號、密碼及
被告人李楠、盧惠生(德州銀行濱州金廷支行行長)提供的德州銀行濱州分行的銀行專用網絡,在該行
南面的停車場內,使用電腦分兩次非法查詢公民個人銀行征信信息2萬余條。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韓世杰、曠源鴻、韓文華利用李濤(江蘇省淮安市農村商業銀行徐溜支
行職工)的銀行征信查詢ID號及密碼及被告人李楠、盧惠生提供的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專用網絡,在該
行南面的停車場內,使用電腦非法查詢公民個人銀行征信信息近3萬條。
被告人韓亮、鄧佳勇獲得征信查詢ID號、密碼并非法提供給被告人韓世杰等人使用,雙方通過被
告人陳莎莎中轉租金、傳遞密碼。被告人韓世杰、曠源鴻、韓文華將查詢獲得的上述公民個人銀行征信
信息出售給他人,向被告人韓亮、李沖、李楠支付了相關費用。
(二)裁判結果
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韓世杰、曠源鴻、韓文華、韓亮、鄧佳勇、李楠、陳莎
莎、盧惠生、李沖、耿健美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牟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
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坦白、積極退贓等情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
被告人韓世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曠源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韓文華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韓亮有
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應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該判決已發生法
律效力。
三、周濱城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非法購買學生信息出售牟利,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周濱城向他人購買浙江省學生信息193萬余條。后被告人周濱城將其中100
萬余條嘉興、紹興地區的學生信息以6萬余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陳利青,將45655條嘉興地區的學
生信息以350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劉亞、陳俊、周紅云,將7214條平湖地區的學生信息以1400元
的價格出售,將2320條平湖地區的學生信息以500元的價格出售,共計非法獲利65400元。此外,
2016年4月,被告人劉亞、陳俊、周紅云以300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嘉興地區學生信息25068條。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周濱城、陳利青、劉亞、陳俊、周紅云違反國家有關規
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購買的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分別為193萬余條、100萬余條、7萬
余條、7萬余條、7萬余條,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
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周濱城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被告
人陳利青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劉亞、陳俊、周紅云有期徒刑九個月至
七個月不等、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至4000元不等。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四、夏拂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非法買賣網購訂單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夏拂曉買賣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貨地址、手機號碼等內容
的網購訂單信息,非法獲利約5萬元。被告人夏拂曉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夏拂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
息并向他人出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全案情節,以侵犯公民個人
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夏拂曉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五、肖凡、周浩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利用黑客手段竊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牟利,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凡、周浩預謀竊取郵局內部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出售牟利,共同出資購買了黑客軟件。
2016年5月至6月,二人通過黑客軟件侵入郵局內網,在郵局內網竊取郵局內部的公民個人信息
103257條,并將竊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全部出售給被告人李曉波。后李曉波將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
給被告人王麗元4萬條,王麗元又將購買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被告人宋曉波3萬條。
(二)裁判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肖凡、周浩通過黑客手段竊取公民個人信
息并非法出售,李曉波、王麗元、宋曉波通過購買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
民個人信息罪。據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肖凡、周浩、李曉波各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
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王麗元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宋曉波有期徒刑六個
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六、杜明興、杜明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通過互聯網非法購買、交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明興、杜明龍加入涉及個人信息交換買賣的QQ群,通過購買、交換等方式獲取大量公民
個人信息,再在群里發布廣告招攬買家。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杜明興向他人購買或者交換車
主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28萬余條,向他人出售關于期貨、基金、車主、信用卡等公民個人信息42萬余
條;杜明龍向他人購買杭州地區新生兒及其父母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3萬余條,向他人出售車主信息、
小區業主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近40萬條。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杜明興、杜明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
或者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坦
白、退贓等情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杜明興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
元;被告人杜明龍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七、丁亞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非法提供近二千萬條住宿記錄供他人查詢牟利,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特別嚴重”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底,一家為全國4500多家酒店提供網絡服務的公司因系統存在安全漏洞,致使全國高達
2000萬條賓館住宿記錄泄露。2015年初至2016年6月,被告人丁亞光通過在不法網站下載的方式,
非法獲取賓館住宿記錄等公民個人信息,并上傳至自己開辦的“嗅密碼”網站。該網站除了能夠查詢住宿
記錄外,還提供用戶QQ、部分論壇賬號及密碼找回功能。其中住宿記錄共有將近2000萬條,用戶經注
冊成為會員后,可以在網頁“開房查詢”欄目項下,以輸入關鍵字姓名或身份證號的方式查詢網站數據庫
中賓館住宿記錄(顯示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地址、住宿時間等信息)。丁亞光自2015年5月
左右開始對該網站采取注冊會員方式收取費用60元每人,到2016年1月上調到120元每人。2015年
11月1日至2016年6月23日,“嗅密碼”網站共有查詢記錄49698條,收取會員費191440.92元。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丁亞光非法獲取住宿記錄等公民個人信息后通過網站提
供查詢服務牟利,供查詢的公民個人信息近2000萬條,其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屬于
“情節特別嚴重”。綜合考慮退贓等情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丁亞光有期徒刑三年,并處
罰金人民幣2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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