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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書志、王利峰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
書
【案由】民事人格權糾紛人格權糾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3.27
【案件字號】(2020)冀01民終755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李祥高瑞江李秀云
【審理法官】李祥高瑞江李秀云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李書志;王利峰
【當事人】李書志王利峰
【當事人-個人】李書志王利峰
【代理律師/律所】宋曉龍河北德公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宋曉龍河北德公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宋曉龍
【代理律所】河北德公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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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書志
【被告】王利峰
【本院觀點】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權責關鍵詞】撤銷侵權賠禮道歉證人證言證據不足新證據證明責任(舉證責任)罰款訴訟
請求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
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
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王利
峰主張李書志存在毆打行為,提供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高邑縣公安
局相關案卷材料等證據,可證明待證事實,原審予以認定并無不當。李書志主張不存在毆打
行為,未提供充分證據,故對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
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李書志毆打王利峰致其人身損害,應賠償王利峰受傷所造成的損失,原
審判決李書志賠償王利峰醫療費并無不妥。綜上所述,李書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
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
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李書志負擔。本
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8-2114:40:50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23日,高邑縣城市管理局四中隊王利峰
和王彥勇、杜鋒濤、王應彬、王建東在轄區開展一店多招等違法經營行為整治工作。行至高
邑縣舊城大街醋醬園門市發現其門市存在一店多招違法行為,被城市管理局四中隊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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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當日10時許,高邑縣城市管理局四中隊在巡查時發現醋醬園門市仍存在一店多招,隊
員杜鋒濤將違規招牌收回城管執法汽車后斗,被告李書志毆打原告王利峰并搶奪違規招牌,
阻礙高邑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正常執法。2019年1月14日,高邑縣公安局作出高公
(城)行罰決字(2019)00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被告李書志罰款貳佰元整。原
告王利峰受傷后到高邑縣醫院門診就治,診斷為頭部、頸部多處軟組織挫傷,支付醫療費
603.8元。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高邑縣
公安局相關案卷材料等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
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李書志毆打原告王利峰致其人身損害,應承擔賠償責
任。根據法律規定,參照相關標準確定:原告王利峰的損失有:醫療費603.8元。至于原告
主張的按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賠償項目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因證
據不足或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一、被告李書志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
王利峰醫療費603.8元。二、駁回原告王利峰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
25元,由被告李書志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李書志上訴請求:一、撤銷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
0127民初989號民事判決書;二、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三、本案訴訟費由被上
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
人存在打架事實的情況下,武斷認定上訴人打了被上訴人,并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是極
端錯誤的,二審法院應予撤銷一審判決。一審判決認定李書志毆打王利峰,列舉的證據是:
1、原被告陳述;2、行政處罰決定書、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高邑縣公安局相關案件材
料。上述證據均不能證明李書志毆打王利峰的事實,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案卷中的材料只是
對李書志收回招牌阻礙了高邑縣城市管理局的正常執法,所做的處罰決定書也只是對李書志
阻礙執法進行了處罰,根本沒有李書志毆打王利峰的情節,公安局沒有認定毆打事實,法院
也不應該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認定李書志毆打王利峰,所以一審判決在沒有證據證實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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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毆打王利峰的情況下應該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王利峰的一審訴訟請求。
李書志、王利峰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冀01民終755號
當事人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書志。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桂杰,石家莊市高邑開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利峰。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曉龍,河北德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上訴人李書志因與被上訴人王利峰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不服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法院(2019)冀0127民初9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
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
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李書志上訴請求:一、撤銷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9)冀0127民初989號民事判決書;二、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三、本
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
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打架事實的情況下,武斷認定上訴人打了被上訴人,并判決
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是極端錯誤的,二審法院應予撤銷一審判決。一審判決認定李書志
毆打王利峰,列舉的證據是:1、原被告陳述;2、行政處罰決定書、診斷證明、醫療費
票據;高邑縣公安局相關案件材料。上述證據均不能證明李書志毆打王利峰的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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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案卷中的材料只是對李書志收回招牌阻礙了高邑縣城市管理局的正常
執法,所做的處罰決定書也只是對李書志阻礙執法進行了處罰,根本沒有李書志毆打王
利峰的情節,公安局沒有認定毆打事實,法院也不應該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認定李書
志毆打王利峰,所以一審判決在沒有證據證實李書志毆打王利峰的情況下應該撤銷一審
判決,駁回王利峰的一審訴訟請求。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王利峰答辯稱,上訴人毆打被上訴人的事實清楚。2018年5月
23日,高邑縣城市管理局四中隊王利峰與王彥勇、杜鋒濤、王應彬、王建東在轄區開展
一店多招等違法經營行為整治工作。當巡查到上訴人處時,上訴人門市存在一店多招,
杜鋒濤將違規招牌收回執法車,上訴人搶走招牌并對現場拍執法記錄的王利峰進行毆
打,造成被上訴人受傷。上述事實有執法記錄儀錄像、證人證言、處罰決定書、診斷證
明、高邑縣公安局相關案卷材料等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毆打被上訴人事實清楚,并且
上訴人毆打正在正常執法的行政執法人員,態度惡劣,影響很壞,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
賠禮道歉,上訴人的毆打行為也應受到法庭的譴責。
原告訴稱王利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被告賠償原告各種損失
10000元;2.請求法院判被告給原告賠禮道歉。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23日,高邑縣城市管理局四中隊
王利峰和王彥勇、杜鋒濤、王應彬、王建東在轄區開展一店多招等違法經營行為整治工
作。行至高邑縣舊城大街醋醬園門市發現其門市存在一店多招違法行為,被城市管理局
四中隊工作人員更正。當日10時許,高邑縣城市管理局四中隊在巡查時發現醋醬園門市
仍存在一店多招,隊員杜鋒濤將違規招牌收回城管執法汽車后斗,被告李書志毆打原告
王利峰并搶奪違規招牌,阻礙高邑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正常執法。2019年1月14日,
高邑縣公安局作出高公(城)行罰決字(2019)00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被告李
書志罰款貳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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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利峰受傷后到高邑縣醫院門診就治,診斷為頭部、頸部多處軟組織挫傷,
支付醫療費603.8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高邑縣公
安局相關案卷材料等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李書志毆打原告王利峰致其人身損害,應承
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參照相關標準確定:原告王利峰的損失有:醫療費603.8
元。至于原告主張的按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賠償項目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
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或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一、被告李書志在本判決
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王利峰醫療費603.8元。二、駁回原告王利峰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書志負擔。
本院查明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
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
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
后果。王利峰主張李書志存在毆打行為,提供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診斷證明、醫療費票
據、高邑縣公安局相關案卷材料等證據,可證明待證事實,原審予以認定并無不當。李
書志主張不存在毆打行為,未提供充分證據,故對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侵害他
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李書志毆打王利峰致其人身損害,應賠償
王利峰受傷所造成的損失,原審判決李書志賠償王利峰醫療費并無不妥。綜上所述,李
書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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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李書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李祥
審判員高瑞江
審判員李秀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談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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