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房屋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房屋租賃的管理,發揮房屋資產的最大效
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適用范圍:公司所屬范圍內的所有房屋租賃業務。
第二條出租房屋的條件:閑置房屋或公司經營的預期收益
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響公司的總體規劃和有損
公司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對承租方的條件要求:宿舍區內的房屋應能夠為居
民提供服務,方便職工生活。
第四條對外租賃房屋的管理部門,除公司經理的特別授權
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本單位的房屋進行出
租.
第五條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單位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利用租賃機會,從中私自獲利,一經查出,按所獲非法收入
3—5倍罰款.
第六條房屋出租時,必須認真查驗承租戶主的身份證原件,
并要求提供證明承租單位存續性的有關資料.承租人為個人
的,須留存身份證復印件備案。承租人為單位的,須留存營業
執照復印件備案。同時房屋出租時原則上需要收取一定額度
的風險金.
第七條單位所有臨街門面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賃給他人
使用,經營范圍以承租方營業執照為準。
第八條門面租賃每次合同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年,如需要
超過3年,應當報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單位出租房產或賣場柜臺應有明確的月租金標準,
出租單位應保證出租房產租金標準不低于同地段相當條件
的市場平均租金。
第十條月租金確定后,出租單位不得隨意降低標準,確因市
場發生變法需要下調標準的,必須書面報公司經理批準。
第十一條租賃合同的簽訂:公司各單位對外簽訂的租賃合
同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一
式三份,公司兩份),否則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租賃期限:除非對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賃期限
一般不超過三年。如遇特殊情況需報請公司經理批準后,方
可簽訂長期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
同,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報告,經同意后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對方提出解除合同,應寫明理由,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進行,
解除后立即注銷原合同。
第十四條對外租賃房屋電費收取的管理單位,每月應如數
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價收取。
第十五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加強對外租房屋租賃人的監督,
不得轉租,不得對建筑物結構造成破壞。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對出租房屋及其設施、設備進行
必要的安全檢查,及時維修、養護,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
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由房屋出租單
位負責;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
第十八條租賃期內的水、電、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按照“誰
使用,誰支付”的原則,由承租人支付。租賃期滿后,承租
人不得退回裝修費用.
第十九條承租方必須愛護出租房屋內的各種設施,未經同
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變室內水、電、暖設施,不得變動
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
樓面荷載;不得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
臺的磚、混凝土墻體;不得實施其他影響房屋建筑結構和使
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使用承
租房屋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條未經房屋出租單位許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
轉讓、轉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轉租造成損失的,全部由承租
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主動交納
房屋租賃費,水、電、暖費。凡發現承租方違法經營,或改
變經營范圍,或轉租他人,或超過15天未繳納租金的,出
租人有權酌情終止合同。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所租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貴重物
品)由自己保管,凡發生丟失、失火、盜竊或因其他原因造
成的一切損失及責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第二十四條租賃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出租單位應當檢查門
面和配套設施,如發現有損壞的,應當在承租方保證金中扣
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各房屋出租單位要設置房屋租賃管理專管人員,
負責及時收取租金及其它費用以及對租賃房屋的日常跟蹤
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若遇欠費、轉租或破壞房屋結構等
情況,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各公司出租房屋須建立基礎資料臺帳,將合同期
限、金額、承租人信息等內容填寫清楚.
第二十七條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戶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備招
標出租條件的,應使用招標辦法確定承租人。
本文發布于:2023-03-11 02:45:1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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