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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漏記、重記速查法
可以通過點計發生額筆數進行初步判斷。
一般來說,當賬面上的發生額筆數與記賬憑證對應方的筆數不等時,就表明
出現了漏記、重記的差錯。
對于漏記,檢查時首先要看記賬憑證上是否有與差錯值相等的數。如果賬面
借方出現漏記,則漏記差錯必定發生在記賬憑證的借方;反之亦然。如果在記賬
憑證的對應方出現多筆與差錯值相等的情況,不僅要檢查筆數的多少,還要檢查
是哪一筆漏記了,以便加以更正。
重記的情形與漏記相仿,只不過漏記是賬面筆數比記賬憑證少,重記是賬面
筆數比記賬憑證多。其查錯方法原理是一樣的。
二、竄賬差錯速查法
可以通過掌握竄賬差錯的特征和規律迅速判斷出錯范圍。
所謂竄賬差錯,是指把應該記到甲賬戶的會計事項記到了乙賬戶。其主要特
征是,在報表平衡的情況下出現了2個或2個以上賬戶余額分別有差錯值,而且
其絕對值之和相等。正負號相反(這時,為賬戶間的竄賬差錯);或者,在同一個
賬戶平衡的情況下出現了2個或2個以上明細賬戶余額分別有差錯值,而且其絕
對值之和相等、正負號相反(這時,為同一賬戶內的各明細賬戶之間的竄賬差錯)。
出現竄賬差錯時,由于甲賬戶記在了乙賬戶,所以對于甲賬戶來說是漏記了,
而又號于乙賬戶來說,又是彭己了。
具體檢查方法是,當檢查2個或2個以上賬戶(或明細賬戶)時,發現有與它
差錯值絕對值相等的借貸發生額,就很可能是出現了竄賬差錯。
三、反賬差錯速查法
可以通過點計發生額筆數縮小檢錯范圍。
所謂反賬差錯,是指在記賬時記反了借貸方向,或者在正確方向記反了紅藍
字,從而導致記賬差錯。
如果賬面上借方筆數大于憑證筆數。賬面上貸方筆數小于憑證筆數,而且筆
數相等,那么基本上可以判定為反賬差錯。這時,差錯出在應該記在貸方的筆數
記在了借方。相反,如果賬面上貸方筆數大于憑證筆數,而賬面上借方筆數小于
憑證筆數,而且筆數相等,那么基本上可以判定也是反賬差錯。這時,差錯出在
應該記在借方的筆數記在了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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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反賬差錯后,也可能賬面與記賬憑證在借貸方的發生額筆數不多不少。
這時很可能是某一方的紅藍字記反了,只要檢查一下本期記賬憑證中有無發生紅
字沖正現象即可。如果有,則要著重核實一下,如果沒有,則可以不考慮這個因
素。
以上是賬面與記賬憑證進行核對的檢查方法。除此以外,反賬差錯也同樣可
能出現在總賬與明細賬的平行登記中。當發現明細賬本期發生額與總賬發生額不
等,而其差錯值又為2的倍數時,應該考慮到是否明細賬記反了。這時候,明細
賬發生額差錯值的絕對值,就是記反賬那筆數的2倍。
如何正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新準則與新稅法的區別)
固定資產是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對外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
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
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折舊的實質是
一種價值轉移過程和資金形態的變化過程,正確提取折舊,不但有利于正確計算
產品成本,而且保證了固定資產再生產的資金來源。
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額大小受計提折舊基數、凈殘值、折舊年限、折舊方法
等因素的影響,《企業會計準則》(簡稱準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
法》及其實施條例(簡稱稅法)分別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作了相應規定。只有
把握固定資產計提舊的因素,才能保證計提的折舊額正確,納稅不受影響。現就
影響固定資產折舊額的各因素分別從準則、稅法作以比較。
一、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
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
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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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
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
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遠比稅法規定的范圍寬。
二、計提折舊基數
企業的固定資產有不同的來源,有的是外購,有的是自建,現從不同來源的
資產說明其計提折舊的基數。
(1)外購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
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
員服務費等。
稅法則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
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
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稅法則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
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承租人在租賃談判
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
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稅法規定: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
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
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投資取得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
價值,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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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則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5)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企業在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
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支付補價的,應當以換
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不確認損益;收到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并加上
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稅法則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
準則、稅法均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提折舊基數。
(7)改建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滿足“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
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以、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兩個條件的,應
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
稅法規定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
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8)盤盈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前期差錯處理,盤盈時,首先確定盤盈固定資
產的原值、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凈值,所以盤盈的固定資產根據取得時應確認的
價值作為計提折舊基數。
稅法則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從以上各來源的固定資產看,外購的、自行建造的、投資取得的、債務重組
取得的固定資產,準則、稅法規定的其折舊基數是基本一致的。
三、折舊方法
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
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
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進行復核。與固定資產有
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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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規定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才準予扣除。但是,稅法也規定“由于技術
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確需加速折舊的,
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
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
管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備案。
會計對于折舊方法的選擇,給予了企業較寬的職業判斷權,而稅法限制允許
加速折舊的范圍。
四、凈殘值、折舊年限
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
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
變更。但是,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
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
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稅法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
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除國務院財政、稅務
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為
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
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
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但是允許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
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
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對于預計凈殘值,準則與稅法都給予了企業較大的職業判斷權。但準則規定
預計凈殘值是可以調整的,而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企業選擇超過稅法規定最低年限,只要符合合理性原則,不涉及納稅調整;
企業選擇低于稅法規定最低年限,則需要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固定資產凈殘值、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需會計人員做出職業判斷,才能保證固
定資產折舊計提合理。不同的固定資產應當允許估計并采用不同的凈殘值率,如
機器設備的凈殘值率一般可以高于電子設備的凈殘值率等。當然,同一種類的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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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資產其凈殘值率原則上應當保持一致。為了使凈殘值率的估計做到統一、規范,
企業應根據自身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按種類確定凈殘值率,并在固定資產的使
用期間按一貫性原則加以執行。估計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時需要考慮很多因素,例
如,工作班次,工作環境,維修保養的計劃安排,與企業固定資產有關的技術進
步或生產工藝改進的未來預測等,企業估計的折舊年限應符合正常的經營常規,
即體現合理性原則。
全面把握影響固定資產折舊的因素,能保證計提的折舊額正確,但企業在實
際生產經營中,還會遇到一些例外情況,現從以下幾種情況來說明如何計提折舊。
一、估價入賬的固定資產折舊計提
會計準則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
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
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電信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15號)規定,電信企
業因按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固定資
產價值,并按規定補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舊,不允許在補提年度扣除,應相應調
整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繳納稅額可抵頂以后年度應繳的所得稅。
也就是說,稅法要求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后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并按
規定補提(沖提)以前年度少提(多提)的折舊,應相應調整原所屬年度的應納
稅所得額。
二、計提資產減值后折舊的計提
生產經營中固定資產市價在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
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和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下
降,從而導致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等情況,依據準則規定,上述情況
應判斷固定資產發生減值,需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后固定
資產應按照會計估計變更處理,即按未來適用法計提折舊。而稅法規定按照會計
準則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發生實質性損害前不得扣除,不得調整該資產的
計稅基礎,以后會計計提的折舊小于稅法計提的折舊時,應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
額。
三、折舊年限、凈殘值調整后折舊的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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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凈殘值的預計由于僅僅是估計,因而帶有很大的不準
確性,有時偏離度還會很大。根據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調整。修正后采用的會
計估計比修正前更合理,更能準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企業
應當調整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凈殘值,按未來適用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但根
據稅法的規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折舊年限也不能低
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
四、資產評估增值后折舊的計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
通知》(財稅字[1997]077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
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050號)的規定:企業進行
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
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
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①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
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
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
得額。②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
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
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所以,資產評估增值后計提的折舊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五、企業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原值折舊年限認定問題的批復》(國稅
函[2003]1095號)”規定,對于企業取得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適
當證據(包括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確定折舊程度,
再乘以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確定該固定資產的預計最低折舊年限。也就是
說,企業取得已經使用過的舊的固定資產,一般可以按其尚可使用年限確定折舊
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可根據資產的磨損程度、使用狀況合理確定。取得的固定資
產在原企業即使已提足折舊了,仍可以按新的計稅基礎在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
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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