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規定要約構成的要件有哪些
要約是合同成?必不可少的條件之?,要約是什么呢?要約,是??當事?以締結合同為?的,向對?當事?提出合
同條件,希望對?當事?接受的意思表?。發出要約的??稱要約?,接受要約的??稱受要約?。那么民法典規定
要約構成的要件有哪些呢?下?就讓店鋪?編為?家講解。
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有哪些
(?)要約必須是特定?的意思表?。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訂?合同,并喚起相對?的承諾,所以要約?必須是訂?合同的??當事?。
例如對訂?買賣合同來說,他既可以是買受?也可以是出賣?,但必須是準備訂?買賣合同的當事?或者是訂約
當事?的代理?。如果是代理?,需要有本?的授權。任何?在沒有經過他?授權的情況下擅?代替他?發出要約,
對他?不能發?拘束?。需要指出的是,準備訂?合同的?并不是合同當事?,因為合同畢竟在要約階段還沒有訂
?。
要約?是否應當具備?定的民事?為能?,則涉及到對當事?的締約能?的確定總是。我國法律要求當事?在訂
?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民事?為能?,因此要約?欲以訂?某種合同為?的?發出某項要約,應當具有訂?該合同的
?為能?,這樣才能使其要約產?效?。
(?)要約必須具有訂?合同的意圖。
要約?發出要約的?的在于訂?合同,?這種訂約的意圖?定要由要約?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
在受要約?承諾的情況下產?合同。如何判定要約?所發出的要約具有訂約意圖并且成?項有效的要約呢?這就要根
據要約所實際使?的語?、?字及其他情況來確定要約?是否已經決定訂?合同。決定訂約意味著要約?并不是打
算“準備”和“正在考慮”訂約,?是已經決定訂約。正是因為要約應該具有訂?合同的?的,所以“要約不包括要約邀請
或僅是初步蹉商的?為,或很顯然是開玩笑的?為,或并?產?當律關系的?的?為。”
由于要約具有訂約的意圖,因此?經承諾就可以產?合同,只要要約?表明了訂約的意圖,并不定要表明要約已
經承諾即拘束的意旨。有?種觀點認為,要約的要件應當包括要約必須表明?經諾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說要約?
必須向受要約?表明,該要約?旦由受要約?承諾,合同即告成?,要約?就要受到拘束。我們認為,如果要約?表
明了訂約意圖,已經意味著他要接受承諾的后果,未免過于苛刻。當然,如果要給?已經表明他要接受承諾的后果,
就意味著要約具有明確的訂約?的。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要約?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
約?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發出,向不特定?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發出要約,?旦受要約
?發出承諾,即能夠成?合同。
要約原則上應向特定的?發出,特定?可以是?個?,也可以是數個?。要約的相對?原則上應當特定的主要原
因在于:
???,相對?的特定意味著要約?對誰有資格作為承諾?的問題作出了選擇,也只有特定才能明確確定承諾
?。從法律上看,承諾?是由要約?確定的,?旦要約?確定了要約的相對?,這樣?經對?的承諾就不需要約?再
作任何?為,合同就可以成?,反之,如果相對?不能特定,則意味著要發出提議的?并未選擇真正的相對?,該提
議不過是為了喚起他?發出要約,本?不是要約;
另???,如果要約的對象不能確定時,仍可以稱為要約,那么向不特定的許多?同時發出以某?特定物的出讓
為內容的要約是有效的,這就分造成?物數賣,影響交易安全的后果。因此,如果不是向特定?發也的提議,原則上
視為要約邀請。實踐證明,原則上要求要約的相對?必須特定,有助于減少因向不特定的?發出要約所產?的?些必
要的糾紛,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
要約原則上應向特定的相對?發出,并不是說嚴格禁?要約向不特定?發出。???,法律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允
許向不特定的?發出訂約的提議具有要約的效?,如對懸賞?告可明確規定為要約,另???,要約?愿意向不特定
?發出要約,并?愿承擔由此產?的后果,在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向不特定?發出要約,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明確表?其作出的建議是?項要約?不是要約邀請。這?所說的“明確表?”可以以各種?式表?,如在?
告中注明“本?告構成要約”,或者注明“?告所列的各種商品將售予最先?付現?或最先開來信?證的?”等。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發出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發?要約后,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作出承諾以后
履?合同的能?。例如,要約中沒有注是“保證現貨供應,先來先買”,?要約?向多?發出出售某件物品的要約,但
要約?不具有向多?出售該種產品的能?,這就會造成多個合同從?開始就不能履?,從?影響了交易的安全。
所以,法律對于向不特定?發出要約的?為應有限制。如果訂約的提議中已經注明是要約且能夠確定是要約,那
么在向數?作出承諾?要約???履?能?時,要約?應對其要約產?的后果承擔?切責任。
(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不能理解要約?的真實含
義,否則?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以使合同成?的主要條件。由于要約?發出要約的?的
是為了訂?合同,這樣要約中必須包含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承諾?即難以作出承
諾,即使作了承諾,也會因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使合同不能成?。我們認為合同的主要條款,當根據合
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
?于主要條款以外的其他條款,?般不影響合同的成?,但要約?應當盡可能地在要約中寫明這些條款。要約的
內容越齊備和充實,則越有利于承諾?迅速作出承諾。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條款,也會使承諾?提出反要約,從?使合
同不能速地成?。
(五)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
要約只有在送達到以?以后才能為受要約?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產?實際的拘束?。
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后,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過,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當然對話要約則不存在送達
問題,只要求要約?(包括其代理)應當將要約的內容告知受要約?,使其了解其內容。?對于?對話要約,則應將要
約的信件送達到能夠為受要約?所能?配的地?。?于受要約?是否實際拆閱了這些信件或?件,則不必考慮。
只有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才能構成?個有效的要約,并使要約發出后產?應有的拘束?。
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條件。要約?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以后才能為受要約?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產?實
際拘束?,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四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時?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后,因傳達要約的
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店鋪進?專業咨詢。
本文發布于:2023-03-12 19:12:5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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