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河北省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2004.06.18
施行日期2004.06.18
文號冀勞社[2004]48號
主題類別工資福利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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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
調整河北省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冀勞社[2004]48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2004)第21號),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
核,省人民政府批準,我省對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做了調整,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省轄設區市市區(含郊區)和涿州市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520元,非全日
制勞動者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6元;除貧困縣以外的其他縣(含縣級市)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470元,非
全日制勞動者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5元;貧困縣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420元,非全日制勞動者每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為5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由職工個人繳納的
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不包括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中
班、夜班、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
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不足30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項目外,包括由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
保險費。
二、最低工資標準實施范圍是,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統
稱用人單位)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三、各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在最
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示,告知每一個勞動者。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
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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