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節假日的最新規定(最新)
關于節假日的最新規定(最新)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我國法定節假
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
假1天)、春節(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
勞動節和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
端陽節、中秋節各1天。
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
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
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全體公民放假
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
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二、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
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
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
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
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
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
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
[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
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
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
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
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
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
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
付問題作了規定。
四、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
《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
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進
一步明確,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
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
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
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院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
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
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五、事假
《關于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
([1983]僑政會字第007號)規定:“在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請事假,
其假期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批準”。國有企業的歸僑、僑眷
職工,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外籍華人眷屬職工以及國內其他職工因私
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而出境),
單位應該批準職工的事假。假期規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過3個
月;出國的,不超過半年,如因故確需續假,應在批準的假期內向所在
單位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具體假期由所在單位
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批準。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開始計算。職工
因私事出境請事假,假期內的工資等,均按所在單位處理事假的規定
辦理。假期內的旅費、境外的醫藥費,均由職工本人自理。
另外,國有企業職工出境探親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原單
位,本人應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批
準,職工在批準的事假假期內的工資等待遇,按國內職工事假的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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