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鑒定人出庭及專家證人的問題
長期以來,中國的法庭審判中有一個難題,就是證人、鑒定人絕大部分不出
庭作證。這次刑訴法修改在書面上嘗試著構建了一個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根據修改規定,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可以分解為四個方面:
第一,規定了證人、鑒定人出庭的條件。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
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
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
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
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這里規定了三個條件:
一是控辯雙方中有任何一方對證言有質疑,
二是該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
三是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
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了,證人必須出庭,實際上增加了證人出庭的難度。把
證人證言是否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響的決定權和是否有必要出庭作證的決
定權交給了法院,實際上法院方面做了縮小證人出庭范圍的選擇。
第二,規定了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
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
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
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人
民法院可以對證人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其到庭作證,這是我國刑訴法第一次把強制
措施從嫌疑人、被告人身上擴展到了證人、鑒定人身上。
此外,在兩種情況下,應當出庭不出庭的以及出庭后拒絕作證的,法院還可
以對證人、鑒定人采用拘留的懲罰手段。
第三,規定了應當出庭而不出庭的鑒定人意見不得作為判決依據,否定了起證據
效力。
這是這次刑訴法修改中的一個亮點,第一次對一個程序性問題有了后果規
定。從這點可以看出,這次立法中出現了很明確的價值導向,讓鑒定人出庭變得
更加容易。
值得大家思考的是:
一、沒有規定應當出庭而不出庭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依據,這就給司法
實踐帶來了很大的變數。
二、一旦證人出庭之后,我們律師的質證技能應該提高,我們的律師目前還
沒有具備基本的交叉詢問證人的能力,比如,一次提出一大堆問題,提出的問題
缺乏邏輯,不能發揮交叉詢問的功能。
所以,不管證人的出庭狀況如何,律師將來都應該注意提升交叉詢問證人的
能力,進行必要的質證訓練。
第四,明確規定了民警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目擊犯罪現場時作為目擊證人出庭作
證,適用有關證人的規定,初步建立起警察出庭作證的義務。
第五,這次刑訴法修改還規定了證人補償制度和證人保護制度。
第六,新《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2款規定專家證人出庭作證。
第一百九十二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
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
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這是重大突破,理論上稱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這是控辯雙方都可以申請的,
而且沒有任何的附加條件,這是一個亮點。這里分三點解讀:
第一,專家證人出庭提供的不是鑒定意見,是專家證人證言。
第二,專家證人出庭不是提供新的鑒定意見,而是對鑒定意見進行評論,我
們稱為對鑒定意見的鑒定,幫助控辯審三方增強對鑒定意見的解讀能力。
第三,專家證人的意見最多只能推翻原來的鑒定意見,不能樹立新的鑒定意見,
法理上稱之為彈劾證據,只能推翻原證據不能樹立新證據。
這是一個重大突破,為辯護人提供了一個有力武器。單被告方沒有鑒定啟動權,
所以這仍然是一個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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