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育保險待遇標準是什么
(?)產假
?職??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產假分為產前和產后假兩部分。產前假為15天,產后假為83天。難產
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育的,每多??個嬰?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職?懷孕流產的,根
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定時間的產假。流產產假以4個?劃界,其中不滿4個?的,給予15天?30天的產假;4個?
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育津貼
?職?產假期間的?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平均?資計發。尚未參加?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職?
?育產假期間,由單位照發?資。
(三)?育醫療服務
?育醫療服務項?包括檢查費?、接?費?、?術費?、住院費和與?育直接相關的醫療費?。?職??育的檢
查費、接?費、?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育保險基??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費藥品和營養藥品
的藥費)由職?個?負擔。?職??育出院后,因?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育保險基??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
按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處理。?職?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享受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
(四)?育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
?職??育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是指?職?孕期由于?理變化?在?作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難,為保證?職?的
基本收?和母??命安全?制定的?項特殊政策,包括收?保護和健康保護兩部分。收?保護的主要措施是國家?法
保護?職?懷孕期間不降低其基本?資。健康保護的主要措施有:
(1)不得安排懷孕?職?從事?強度勞動和孕期禁忌的勞動,也不得安排在正常?作?以外延長勞動時間;
(2)對不能勝任原?作崗位的孕期?職?,應當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作;
(3)對懷孕7個?以上的?職?,不應延長勞動時間和安排夜班勞動,并應在?作時間內安排?定的休息時間;
(4)允許懷孕?職?在勞動時間進?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計做出勤時間。
(五)?育?職?的職業保障
在?育?職?職業保障??,國家制定了?系列保障?職?不因懷孕、分娩、哺乳?失業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
在?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其勞動關系。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哺乳期未滿的?職?,其勞動關系順延?哺乳期
滿。此外,國家還通過民政救濟對??活來源的孕、產婦進??育救助。計劃?育主管部門和?民保險公司開辦了母
嬰健康平安保險,起到了對?育保險拾遺補缺的輔助作?。
?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
1)符合國家計劃?育政策?育或者實施計劃?育?術;
2)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育保險并為該職?連續?額繳費?年以上。“連續?額繳費?年以上”是指職?分娩前
連續?額繳納?育保險費?年以上的。
?育保險待遇費?結算?式
1.按定額付費
?然分娩、???預分娩、剖腹產、引產、?危??流產、流產、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醫療費等分別
按規定的定額標準?付。
2.按項?付費
復通術醫療費,宮內節育器取出伴有嵌頓、斷裂、變形、異位或絕經期?年以上的醫療費,治療計劃?育?術并
發癥醫療費,分娩期出現?育并發癥的醫療費,符合?育保險?付范圍的,按項??付。
3.按限額付費
產前檢查費按限額?付,實際發?費?低于限額標準的,按實際費??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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