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為而治:道家之法治價值觀對現代法
治之意義
[摘要]漢初經濟凋敝,政治混亂,百姓生活苦不堪言,加上自然災害整個
社會受到嚴重的摧殘,此時道家的無為而治法律思想受到漢初統治者的重視,運
用著其思想推動著漢朝的發展。道家的“無為而治”并非是無所作為,而是順應
發展的規律,其蘊含的法治精神對現代法治建設具有極大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無為而治;立法;執法;司法
漢初之時,老子目睹了社會的摧敗,百姓生活苦不堪言,統治者便探尋著自
然之道的法治方式。社會的矛盾且朝代的更迭既然是因為禮法之制而帶來,繁復
的禮法又如何能夠正確的適應新建立的漢朝,而使得漢朝煥發生機造福百姓呢。
道家梳理著禮與法的關系、探尋著解決法的來源、特征的課題而提出的“無為之
治”的核心思想。或許大部分的人一看到“無為而治”便在心理產生的第一印象
為統治者對整個社會無所作為持著消極的態度治理國家。但道家的“無為而治”
恰巧非此。道家主張法律來源與道,那么其指定與執行實施都應當遵守其“道”
之的規律,反對“法律虛無主義”也不可反其道而行。
道家的思想精華深深影響漢初的社會規制,其所著作雖字數不多僅為五千字,
但是就是僅僅的五千字體現的法治精神蘊含著精深的法治之道,為當時的統治者
所重視而形成了我國現有的道家一派,其道家理念不斷融入至我國的傳統法律思
想,深深影響著我國法治的進程。
一、無為而治之立法
(一)立法不可過于冗雜
先秦諸子重于法家,追求法治理念不予爭議。但是法家的法治理念非法家所
“專有”,道家儒家且都涉及其觀念。當制定的法律已經足夠為整個社會乃至國
家之所用且符合國之情,但如果統治者的貪欲過重,制定過多繁冗的法律,想盡
創設各方面的法律去規制民眾的行為,似乎會造成一定相反的結果。民眾也由于
受到過多的法律,或許會出現像道家所說“法令滋彰,盜賊多有”的現象。正所
謂,法不可以為多,符合整個國情就會與國家的發展相得益彰。道家堅決反對創
設或者制定各種繁復的法律,認為其違背道之精神,自然之律,是法治之治理而
不可反其道而行。其次道家的該立法觀念從現代的法治角度而言不也是反對法的
萬能主義論,也即對法的功能不可以夸大其詞。這也要求立法學者不可對創設法
律持過多的貪欲,反對制定繁榮的法律規則。如果當前的法律能夠適合整個社會
的運行,就無需再制定過多繁復多變的法律。無為也并不是說制定法律之后就無
所作為,而是當這個法律頒布之后如果出現相應的問題之后,就可以進行對應問
題的修改,以更好的發揮法律的作用,促進社會的良好的發展。另一方面是制定
的法律避免冗雜的還應當有序的制定。立法不應當冗雜的另一面就是立法遵循質
樸從儉的理念,此從儉非從簡。從簡才是如同之前所誤解的“無所作為之治”,
而此從儉則是對法律進行分門別類,井然有序。比如我國現就實體法與程序法的
立法現狀,實體法應當遵循有序的理念進行立法,而程序法與實體法不同則應當
做到從上則嚴,從下則儉。從上而嚴是因為程序法作執法、司法人員的行為準則,
應當嚴格約束,不可越法而為。而從下則儉是對平民百姓而言,平民易懂且不會
“因多忌諱而貧”。如民法典的編纂和頒布就是如此,體現了立法循儉而設的法
律理念。
(二)立法不可違反“自然”之道---良法的制定
如前所述于道家而言,道為萬物之源,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順理法
也源于道。循自然之道治萬物,以自然之法治國,是道家所尊崇的。所謂萬物的
生長都有其自身的規律,那么法律的創設也是需要尊重一定的規律
如果創設無用的法律,似乎是違背道之規律,反自然之本性。正所謂何稱之
為“良法”,遵循其科學的定律便是其特征之一。道家所尊崇的“無為而治”是
所謂順應社會之發展而治。道家主張的“道法自然”,與自然法相比相同之處就
是遵循自然之道,順應自然社會發展之“道”。與自然法相對應的“人定法”,
而在此“人定法”似乎就是因該法是由人為所制定,是違背道的發展規律。但是
道家認為該“人定法”是在遵守自然的發展之律的條件下制定的,就并沒有違反
人性,沒有破壞自然,那道家也就并不排斥順應“道”的“人定法”。在漢初的
時候,對于剛成立漢朝政權而言,社會需要休養的方式去處于平衡的狀態,所以
此時不需要過多的法律去干涉。當時的人民之間不管是人際還是經濟方面就較為
簡單,自然也不需要統治者過多的干預。立法自然而然也不需要過多的制定,人
民自由的生產自給自足,不去過多的倚重法律,符合漢朝建朝之處的狀態,維護
漢朝的秩序的統一。
一部遵循制定之律的良好的法律,勢必是為社會帶來積極的效應。但是當這
個法律已經阻礙整個社會的發展,為社會帶來不好的影響,就應當考慮廢除從而
制定新的法律治理社會。所以道家的法律觀念中“故以智治國,國之賊。不以智
治國,國之福”。立法者保持對社會現狀理性的判斷,從長遠的角度去考慮創設、
修改、廢棄法律,這才是道家最高的“無為而治”對現代法治立法樹立的最高原
則。理性制定的良法,才能是的國家的健康發展、社會的穩定秩序的有效法治工
具。
二、無為而治之執法
(一)執法不可僭越
漢初之時,正如全文所述,整個社會需要休養生息的條件,統治者沒有制定
過于繁復的去束縛百姓的活動。社會的動蕩也是因為過于繁雜的禮儀法制而導致
的。統治者為了鞏固自己的通知制定許多的禮法去約束百姓的生活,百姓也因此
受到過多的壓制。這也導致了權力相爭的局面,新勢力與舊勢力的爭奪過程中出
現了眾多不可平復的矛盾,最后國家由此分裂動蕩而衰敗,更朝換代的腳步也無
法避免。既然道家的思想是基于漢初的當時的狀況提出,那么基于道家的觀念,
執法如同立法,不可復雜,也不可越界,明法令,守其界,便是道家所推崇的
“無為而治”,也不是之前所理解的無所作為。
(二)執法應當依法執法
“以無事取齊天下”站在執法者的角度就是統治者不能妄為,不能過多通過
執法去擾亂百姓安定的生活。其次道家既然主張“道”生萬物,法“源于之道”,
所以執法也是遵守“道”之律的體現。當今社會的執法亂象比比皆是,混亂的執
法也影響著百姓的生活秩序。比如之前的“釣魚執法”引發社會的爭議。執法人
員選擇性執法、隨意執法、又或者機械性執法與逐利性執法都是違規執法、不嚴
格執法、粗暴執法。這樣的執法方式既不能有效地實現法律的效果,更不能有力
的維護百姓的生活的穩定。如果制定的法合乎社會的發展,卻在執法的環節出現
阻礙,執法不合規,再好的“良法”也發揮不了其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道家訴
主張的“無為而治”對于現代執法而言所應當汲取的就是合乎法律的規范的執法。
最好的文明執法就是依法執法。之前的傷上海交通警察的“教科書式”現場執法
的視頻得到市民的連連稱贊,該執法嚴格符合法定的操作流程,做到“先禮后兵、
有禮有節”,展示了“道家”所要求的不越界而依法,徹底地回應了人民群眾對
規范文明的執法方式的期待,同時也促進了法治進步,推動法治權威的樹立和強
化。
三、無為而治之司法
(一)司法之公正---依法判決
道家思想在論述法的起源過程中同時也論述法與道德的關系、法的特征、制
定等。《經法·君正》:法度者,正之至也。道在整個自然乃至社會的運行是公
正無私且獨立。法既然是源于其道,自然也應當遵循其道而公正,符合道之精神
核心。道家遵循的“無為而治”同時也要求司法判決不可摻入個人意志,也不可
消極而怠。“無為”就是要求從事司法人員摒棄個人的主觀臆斷棄“徇私枉法”
守公正之理才能做到真正的“無為”。漢初之時,禮法之繁導致的矛盾不可再加
強,這就要求當時的司法部門在處理矛盾的時候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置,在明
確法令的條件下,以法律為唯一的處理尺度,才能更好的調解統治階級與被統治
階級之間的沖突,百姓之間的矛盾。其次道家的主張“無為而治”思想還主張司
法權的獨立,當法律規定足以完備的條件下,則百姓之間的案子應當交由當時
“法官”獨立進行審判,不可超出法律的尺度,也不可聽從皇家貴族的“命令”
出現同案不同的事件。如漢朝初期記載張釋之依法審理案件的事例,當時犯蹕是
冒犯皇帝出行車駕儀仗的行為,應當處以罰金,而皇帝卻發怒認為當時那個鄉下
人觸犯的自己的馬,如果只處以罰金是對于冒犯皇帝而言其刑罰是較輕的,則應
當予以重罰才可樹立皇帝的權威。但是當時掌握司法審判權的并擔任廷尉的張釋
之而言,法律應當由皇帝和天下人一同尊奉,法理既然如此規定,那就應當依律
而罰,反之如果加重處罰,那么勢必會造成百姓對法律威嚴的質疑。其次既然案
件是交由具有審判權的廷尉處理,廷尉是維護天下公平之所在,不可以失去法律
的天平,倘若審判傾斜,則其他審判官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又該以何為準呢?所以
最后張釋之堅守法度不迎皇上之意也是得到皇帝多加贊賞。釋之堅守法度而處理
案件之事例不就指示我們一是法律是人人都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其次是案件既然
交由專門且獨立的司法機關審理。則該司法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應當
做到公平公正。三是公正的法律只有得到公正的執行才能取信于民而于民所遵守。
(二)司法之刑法適用而儉樸
漢初之時,道家的“無為而治”的法治理念要求統治者恪守法律而治理。基
于本朝初建而廢除之前的嚴厲的酷刑,正是道家思想在司法中儉樸精神的體現。
漢朝之前的酷刑可謂是無限制的變本加厲,導致當時的百姓心中對法律并不是懷
有威嚴之心而守,反而是基于畏懼,基于恐懼,稍有不慎便會承擔重則仗刑,承
受不知簡單的皮肉之苦,倒是些令聞喪膽的肉刑以及割刑等,而漢朝的建立也包
含著此種原因。所以西漢成立之后,統治者便減輕酷刑,但是由于剛剛建立,官
員思想還未完全轉化,地方的酷刑依舊實行,非但沒有減輕酷刑的適用,反之更
為惡劣。此后漢文帝登基便下令廢除肉刑,景帝繼位兩次減“鞭笞之刑”,由此
文景之治的盛世開創,進一步改革刑制推動著整個社會的發展和法律中刑法適用
進步。黃老道家的“無為而治”不僅僅是影響著當時的漢朝的刑法適用制度,后
續的唐朝的慎刑以及輕刑的適用都是道家的思想的體驗。如唐朝在適用死刑的
時候要求審判官員依照嚴格地嚴格的程序進行口供審問,在審問之前還應當反復
核實證據的真實性,要求證據完整確鑿,不容有遺漏之處,否則造成的冤假錯案
難以維護司法的公正權威。對于我國現代法治而言,刑法的慎用精神也是一直被
踐行。而在刑法中尤其是死刑適用上,慎用死刑就要求司法人員在判斷是否適用
其死刑的步驟也受到諸多程序的嚴格限制。之前的“聶樹斌”一案且不說證據的
真實性,辦案人員和司法人員只是注重對書面言詞證據的審核,忽視對實物證據
的核驗,所以僅僅是憑著嫌疑人之口供證據進行死刑判決實在難以令人信服,這
也間接反映出我國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法治社會的不斷發達則要求在道家
的儉樸思想指導下對刑法的無罪推定理念的推動實施。只有經過嚴格的證據審核
程序,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才能將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如果有司法人員不依
照法定程序進行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老子》中所云:“民不畏威。則大威至。
無狎其所居,無厭其所生。夫唯不厭,是以不厭。”要求我們適用刑罰的應當慎
之而慎用。
四、無為而治---以人為本
從本質上來說,道家的無為而治的法律思想對我國現代法治確實具有一定的
借鑒之處。我們現有的法律制度也并非是憑空制定,五千年的中國傳統文化孕育
了如今的法治理念以及法治思想。所以我們在考慮著如何推進我們的法治進程中
也不能忽視古代的法律歷史,畢竟我們的歷史為我們提供著豐富的法治精神。從
古至今的法律思想包括我們的道家法律思想都包含著維護人民利益的初心,即便
是統治者一心想穩定自己的統治地位,也不會不顧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簡單道理,
比如歷史的德主刑輔、明德慎罰,慎用死刑都是寬緩的法律政策、愛惜百姓之命,
換言之立法、執法、司法都必須站在人民的角度思,才能真正地將道家的無為而
治的貫穿整個法律制度。此外西周的“”三赦制度、西漢的“矜老恤幼”原則、
南北時期的無人贍養的老師暫緩刑罰“存留養親”制度,古代對老幼的特殊待遇
也體現著愛民尊民之心。我國的法治也應當汲取其精華明確民乃國之本,民心所
向乃國家命運之決定,將民本的思想深深與法治聯系在一起。比如立法中我國的
民法典在編纂的過程中就密切的關心著民眾的需求,貼近民眾的真實生活,緊跟
時代的發展,維護民眾的利益。其次我們的執法和司法也應依法而行,依法而執,
依法而判才能法律的威嚴,不能隨意的踐踏。曾經我們對違反法律之人適用較重
的刑罰,甚至法律為打擊犯罪之人適用過于苛責,導致忽略人權的發展以保障。
所以道家的法治思想給我們啟示就是法律是調整人民關系的規范,不能人為的操
控法律去侵害他人的權利,也不可利用法律去損害政治的穩定,這也是道家的儉
樸的法治思想。
“無為而治的”的治理理念則要求法律的制定不可過于之前那樣繁復過多干
涉的百姓的行為,也不可脫離這個社會的發展軌道。其次道家主張的無為而治也
不等于“無政府主義”,“無政府主義”就是政府完全不管整個社會的發展是否
合乎規律。其次道家主張的“道生法”是也是借鑒了法家的思想,也就是如果在
法律制度完備的情況下,法律既然可以穩定的運行,就不需要加以人為更多的干
涉。在這樣的理念的指導下,漢初形成了“市場自由”,統治者對于市場的干涉
只限于鑒別和監督產品的偽劣,而對于產品的種類、價格由由百姓自己決定。而
恰好這樣的運行制度之下形成了漢朝的第一經濟繁榮時期——“文景之治”。而
現代我們的社會其實依舊存在著諸多矛盾與沖突,皆是由于權利的貪婪而對規律
發展產生沖突認知,所以道家的無為而治思想也為我們提供的新的民主與法治的
治理方式。我國的各級政府與各個司法機關在百姓的沖突解決之上也不可干預過
度,急于追求功利而不顧民眾的實際情況,任意妄為去干預百姓的生活,侵害人
民的群眾利益。現代我們對于人民關系的沖突解決尋求多元化的方式也是合理地
解決沖突,維穩人民的利益。如我國對訴訟程序的簡化以及新時代的“楓橋經驗”
都是對百姓關系和諧穩定的探索。由此可見道家的“無為而治”的法律思想也是
值得我國法治發展建設多多借鑒。
結語
產于戰國中期,行與漢初之時,通過“無為而治”的法治手段推動著漢朝的
發展。道家的“無為而治”的思想也并非完全適應中國的現代社會的發展現狀,
切不可盲目推崇,但也不可全盤拋棄。道家的法治思想為漢初皇帝所重視也是為
后續的漢初文景盛世之治提供思想基礎。道家的法治理念之精髓不同于儒家的重
禮輕法,也不同與秦朝法家的嚴苛重刑之律,其無為而治,順應自然規律之道的
法律思想對我國的傳統的法律思想具有深遠的意義,其思想雖久而淵源但仍對我
國現代的法治具有一定的啟示和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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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參考劉清《道家無為而治法律思想之探析》;載《黃岡師范學院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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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林慶,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院研究所,碩士研究生,民商經濟
法學專業。
本文發布于:2023-03-14 10:50:2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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