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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與民法的區別:
首先,立法目的不同。民法是為了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符
合自由競爭的交易秩序,加強對商品經濟的調整而產生的。因此民法
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確財產歸屬,建立公平交易原則。勞動法的產生是
因為在雇用勞動制度下,勞動的特殊性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在勞
動關系各個階段均處于弱者地位,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權、安全權、
健康權等權利難以得到保障,因此,勞動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勞動
者的基本權利。
其次,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可以都
是法人,或者一方為法人,一方為自然人。而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只能一方為用人單位,一方為勞動者。作為勞動者一方的自然人,年
齡必須年滿十六周歲,且在退休年齡之內;在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
可以使年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
由其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而勞動行為使不能被代理的。民事法律關
系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而勞動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既具
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又具有實現這種關系的隸屬性,勞動者必須遵
守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和各項勞動紀律。民事關系通常只涉及當事人自
身的權利與義務,而且這種權利與義務也主要限于特定的法律關系所
限定的內容之中;勞動關系則由勞動力再生產的特征決定,不僅涉及
勞動者本人的權利與義務,也要涉及勞動者再勞動中的權利與義務,
而且必須考慮勞動者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再正常情況下和特定條件下
的物質幫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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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勞動法和民法的調整方法和調整原則不同。民法調整的財
產關系主要是商品關系,而商品交換的雙方的平等的,因此平等互利、
等價有償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勞動法主要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勞動的
特殊性使得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成為勞動法
的基本原則。正式由于有了這些原則的不同,進而導致了在合同內容
和目的上的區別。民事合同中的“對價”和互為給付是顯而易見的;
但因為勞動關系的內容和目的是勞動過程和勞動過程的完成,而不是
勞動成果的形成和勞動成果的給付,所以勞動合同不強調勞動成果的
給付。民事合同中的對價又雙方當事人按照等價有償原則協商確定,
而勞動合同貫徹的是按勞分配原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支付
報酬,即不與勞動成果的價格等同,也不以勞動勞動成果轉化為商品
或者實現商品向貨幣的轉化為前提。
第四,有無試用期不同。由于勞動合同的人身屬性和勞動行為與
行為人的密切關系,也為了更好的實現勞動目的,避免勞動中人力物
力資源的浪費,減少勞動糾紛的發生,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以
次來考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以及勞動條件。而民事合同則
無此約定。
第五,在勞動關系中集體合同起著重要作用,并且對勞動合同又
直接的約束力,勞動合同的規定不能與集體合同相沖突,在勞動者的
權利中不能降低集體合同已給予的內容,在義務中不能超出集體合同
所確定的界限。而民事合同既無此類集體合同的存在,也沒有此類集
體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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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勞動法與民法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民事糾紛由人民法院
直接審理,實行二審終審制。但任何勞動爭議都必須首先經過勞動爭
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當事人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并且兩種不同的程序有著不同的時效制度。勞動仲裁時效從勞
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并且不因雙方在爭議中或者一方當事人一
直在主張其權利而中止時效。而民事訴訟時效,在起算上是自權利人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時效期通常為兩年,而且可以因
實際情況中斷、中止或延長。
二、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各有哪些基本原則:
勞動法:1、公民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原則
2、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
3、勞動法主體利益平衡中的三方性原則
社會保障法:1、社會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2、社會保障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3、社會保障普遍性和選擇性相結合原則
4、效率和公平相一致原則
三、什么是勞動就業?我國勞動就業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勞動就業就是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生產社會物質財富并進行社會
分配的過程,是勞動者的謀生手段。
勞動就業的基本原則:1、國家促進就業的原則
2、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原則
3、照顧特殊就業群體就業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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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就業的原則
四、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⑴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⑸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
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⑹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
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五、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
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什么是勞動合同?它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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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
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其特點有五:
(1)勞動合同是私法上的合同;
(2)勞動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3)勞動合同是以勞動給付為目的的合同
(4)勞動合同是身份從屬性合同
(5)勞動合同在承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地位平等的前提下側重保
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七、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區別:
(1)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簽約雙方是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
(勞動力使用者);集體合同簽約雙方是工會組織和用人
單位。
(2)合同內容不同。勞動合同限于訂立該合同職工本人的勞動條件;
集體合同規定的是有關用人單位整體性的措施。
(3)合同效力不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者個人,即一份勞動合同
適用一位勞動者,集體合同適用于用人單位的全體勞動者。集體合同
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條款不能與集體合同相抵觸,
如果兩者規定發生抵觸時,以集體合同條款為準。
(4)合同作用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形式,是重要的勞
動法律事實,通過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解除,使勞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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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集體合同是在眾多的具體的勞動關系存在的
條件下,由工會代表本單位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一般沒
有確立和終止具體勞動關系的作用。
八、、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依據是什
么?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以單位勞動時間表示的最低工資數額。確定和調整
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五個因素:(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
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按這五個因素
計算的最低工資,應高于當地的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
平均工資。
九、什么是工資?工資有哪些特征?工資分配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工資是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法規、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預先規定,以
法定的方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工資的特征:工資是基于勞動關系所取得的勞動報酬、工資權是勞動
者讓渡勞動力支配權而取得的一項權利、工資額的確定應當主要以集
體合同、勞動合同等事前約定為依據、工資額必須以法定方式支付。
我國工資立法的原則是工資給付的按勞分配原則;工資水平的逐步提
高原則;工資總量的宏觀調控原則。
十、我國對工資扣除作了哪些限制性的規定?
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
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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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
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按照勞
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
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
準支付。
十一、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1)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從事礦山井下及有毒有害的工作;(2)不
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3)不得安排從事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包
括森林業伐木、及流放作業、高空作業、放射性物質超標的作業以及
其他會影響生長發育的作業;(4)要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十二、什么是社會保險基金營運?社會保險基金營運的原則和方式
(根據美國學者····)各是什么?
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是指社會保險基金經辦理機構在保證基金
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依法將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儲存
和投資,確保其保值增值的各項活動。
原則:1、安全性原則
2、收益性原則
3、流動性原則
方式:根據美國學者萊普曼的總結,方式有5種:
1、購買政府公債或視為政府歲入盈余,充國庫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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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儲存于國家銀行或民營銀行,由銀行選擇借款人
3、直接以銀行家的身份出現,向需要資金的公司貸款或購買有價
證券
4、投資于不動產,直接取得經營權,以獲得收入
5、對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提供消費性或借貸服務。
(以上1與2風險最小,預期收益也低,3與4風險最大,預期收益
也高)
十三、什么是社會救助?社會救助的原則有哪些?
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及社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運用掌握的資金、實
物、服務手段,向因各種原因而陷入生存危機的社會成員提供最低生
活保障,以幫助被救助者能繼續生存的一種社會保障措施。
社會救助制度的原則:1、反貧困原則
2、尊重生存權原則
3、積極救助原則
十四、簡述我國社會福利的概念及特征
我國持狹義的社會福利概念。狹義的社會福利,是將社會福利作
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通過舉辦各種福利
事業和采取各種福利措施,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不斷改善
生活狀況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福利的特征:
1、社會福利保障對象針對全民,具有普遍性
2、社會福利權利義務不一致,具有單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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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福利待遇標準一致,具有公平性
4、社會福利的高層次性
十五、什么是勞動與社會保障爭議?其各自的主體有哪些?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關于勞動權利與勞動義務的爭
議。
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的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某些特
殊情況下,工會作為勞動者的代表,也可以成為勞動爭議的主體。
社會保障爭議,是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當事人因社會保障權利與
義務而發生的爭議。
社會保障爭議的主體,包括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經辦機構)、用
人單位及受保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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