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足球裁判法
第一章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及其設備應如以下平面圖所示:
1.場地面積:比賽場地應為長方形,其長度不得多于120米或少于90米,
寬度不得多于9O米或少于45米〔國際比賽的場地長度不得多于110米或少于10
0米,寬度不得多于75米或少于64米〕。在任何情況下,長度必須超過寬度。
2.畫線:比賽場地應按照平面圖畫出清晰的線條,線寬不得超過12厘米,
不得做成"V"形凹槽。較長的兩條線叫邊線,較短的叫球門線。場地中間畫一條橫
穿球場的線,叫中線。場地中央應當做一個明顯的標記,并以此點為圓心,以為
半徑,畫一個圓圈叫中圈。場地每個角上應各豎一面不低于高的平頂旗桿,上系
小旗一面;相似的旗和旗桿可以各豎一面在場地兩側正對中線的邊線外至少1米
處。
3.球門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
長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接線與球門線平行,
這三條線與球門線范圍內的地區叫球門區。
4.罰球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
長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接線與球門線平行,
這三條線與球門線范圍內的地區叫罰球區,在兩球門線中點垂直向場內量11米處
各做一個清晰的標記,叫罰球點。以罰球點為圓心,以為半徑,在罰球區外畫一
段弧線,叫罰球弧。
5.角球區:以邊線和球門線交叉點為圓心,以1米為半徑,向場內各畫一
段四分之一的圓弧,這個弧內地區叫角球區。
6.球門:球門應設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由兩根相距、與西面角旗點相等
距離、直立門柱與一根下沿離地面的水平橫木連接組成,為確保安全,無論是固
定球門或可移動球門都必須穩定地固定在場地上。門柱及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均
應對稱相等,不得超過12厘米。
球網附加在球門后面的門柱及橫木和地上。球網應適當撐起,使守門員有
充分活動的空間。
4.球門線應畫得與門柱及橫木寬度相同,這樣使球門線與門柱的前后
沿相一致。
5.從球門線丈量5.50米及16.50米〔以畫球門區域和罰球區域〕,均
須刨"了柱內側量起。
6.球場各區域界線的寬度均應包括在該區域面積之內。
9.各國家協會可在規則第一章規定的范圍內對橫木及門柱的厚度、寬度的
最大、最小尺寸作適當的規定。
10.。門柱必須為白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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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4.如球在比賽進行中破裂或漏氣時,應立即停<止比賽,用新球在原球破
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
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恢復比賽。
第三章隊員人數
上場比賽的兩個隊每隊隊員人數不得超過11人。
每隊必須有一名守門名。
每隊在比賽時可有1-2名替補隊員,如果是"友誼比賽",可以有5名以
下的替補隊員。
在經裁判員同意后,在比賽暫停時,替補隊員可替換隊員。
只有在被替補隊員下場后,替補隊員才能上場。
未經裁判員同意,任何隊員不得上場或下場
國際理事會決議
1.每隊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足球協會酌定。
2.理事會認為,任何一隊少于7名隊員時,該場比賽應為無效。
3.隊員在比賽開始前被罰令出場,可從已登記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補,
不應因進行替補而延遲開球。
隊員在比賽開始后被罰令出場者,不得替換。
凡替補名單中的替補隊員,不管是在比賽開始前,或在比賽開始后被罰令
出場,均不得更換0匕項決議僅指違反規則第十二章而被罰令出場的隊員,而不
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隊員〕。
第四章隊員裝備
.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以下規定: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并得到裁判員許可后,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
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
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
3
罰則:
場上隊員違反本章規定時蘇聯怎么解體的 ,除非在成死球前,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
則在成死球后,該隊員應離場調整或換取裝備。離場調整和換取裝備的隊員在回
場前,必須先報告裁判員,經裁判員檢查符合規定后,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
進場比賽。場上隊員違反了本章規定時,不要立即停止比賽。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國際比賽、國際錦標賽、國際俱樂部杯賽及各國俱樂部間的友誼賽,裁
判員必須在比賽前檢查所有上場隊員的裝備,嚴格制止裝備不符合國際足聯競賽
規則第四章要求的隊員上場比賽,直至該隊員的裝備合乎規定為止。任何正式比
賽的規程中都要列入此項規定。
2.如裁判員發現某隊員穿戴有違反規定的物件,并可能傷害其他隊員時,
則應立即令其摘除。如該隊員不服從,則不允許其參加比賽。
3.隊員因裝備不符合第四章規定而不宅男女 準參加比賽,或在比賽中被令離場,
如再進場參加比賽時,則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先向裁判員報告,經裁判員檢查認為
符合規定后,方可入場。
4.隊員因違反規則第四章規定而被停止參加比賽,或在比賽中被令離場,
如再進場比賽時違反規則第十二章〔j〕款,即未經裁判員允許而進場,則應給予
警告。如裁判員因對該隊員給予警告而暫停比賽時,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
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則可在
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則應在比賽暫停
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第五章裁判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
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
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果等所作的判
決,應為最后判決。他應當:
a.執行規則
b.防止作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c.記錄比賽成績和比賽時間,使比賽賽足規定的時間或雙方同意的時間,
并補足由于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損耗的時間。
d.因違反規則、遇風雨、觀眾或外界人員干擾及其它原因阻礙比賽進行時,
裁判員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事后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具體
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一經投郵即為合乎手續。
e.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起,對犯有不端和不正當行為的隊員應給予警告
并出示黃牌。事后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該隊員的和具體情況書面
報告主辦機構。
f.除參加比賽的隊員及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
場地。
g.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時,應立即停止比賽,須將受傷隊員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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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地移至場外,并立即恢復比賽。如隊員受輕傷,則比賽不應在成死球前停止。
凡隊員能自己走到邊線或球門線接受任何護理者,不得在場內護理。
h.裁判員對于場上隊員的暴力行為、嚴重犯規、使用污言穢語或辱罵性語
言,以及經警告后仍犯有不正當行為者,應罰令出場并出示紅牌。
i.在每次比賽暫停后,以信號指示恢復比賽。
j.審定比賽用球是否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國際理事會決議
第六章巡邊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巡邊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1.何時球出界成死球;
2.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3.當要求替補時。
他們還應協助裁判員按照規則控制比賽。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
地干擾比賽,裁判員則應免除其職務并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員應將此情況上報主
辦機構〕。巡邊員使用的手旗,應由比賽場地所屬的俱樂部提供。
國際理事會決議
1.中立巡邊員應對裁判員未發現的犯規行為提示信號,引起裁判員的注
意,但仍應以裁判員的決定為準。
。
3.在國際比賽中,巡邊員的手旗應用鮮明的顏色,如鮮紅及黃色等,建議
在其它比賽中也采用該色手旗。
4.只有根據裁判員對巡邊員不合理干擾或不稱職報告,才可給巡邊員紀律
處分。
第七章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應分為兩個相等的半syb創業 場,每半場45分鐘。特殊情況雙方同意另
定除外,并按以下規定執行:
a.在每半場中由于替補、處理傷員、延誤時間及其它原因損失的時間均應
補足,這段時間的多少由裁判員決定。
b.在每半場時間終了時或全場比賽結束后,如執行罰球點球,則應延長時
間至罰完為止。
除經裁判員同意外,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國際理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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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裁判員因根據規則第五章中任何原因中途停止比賽時,除競賽規程另
有規定承認當時比賽結果外,該場比賽應全部重新進行。
2.上半場終了后,隊員有休息的權利。
第八章比賽開始
a.比賽開始前,應用投市方式選定開球或場地,先挑的一方應有開球或場
地的選擇權。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信號后,由開球隊的一名隊員將球踢入〔即踢
動放走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對方半場開始。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放屁臭是什么原因 員都應在本
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還應當保持距球不少于9.15米;球被踢出后,須*
動到它自己的圓周距離時,才應認為比賽開始,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
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b.在進一球后,應由負方一名隊員以同樣方式,重新開球繼續比賽。
c.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并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開球。
罰則:
a.任何違反本章規則的開球都應重開。如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
及前再次觸球,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c.開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
國際理事會決議
第九章比賽進行及死球
以下情況成死球:
1.當球不管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2.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自比賽開始至比賽終了,比
賽均應在進行中,包括:
a.球從球門柱、橫木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b.球從場上的裁判員或巡邊員身上彈落于場內。
c.場上隊員犯規而裁判員并未判罰。
國際理事會決議
球場內各區域的界線,均應包括在各區域的范圍以內。因此,邊線及球門線
均屬于比賽場地。
第十章計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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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凡球的整體從門柱間及橫木下越過球門線,而并非攻
方隊員用手擲入、帶入,故意用手或臂推入球門〔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均為攻方勝一球。
在比賽中,勝球較多的一隊為得勝隊,如雙方均未勝球或勝球數目相等,
則這場比賽應為"平局"。
國際理事會決議
1.規則第十章規定的勝或平的方法,不得作任何更改。
2.在任何情況下,球在進入球門前受外界干擾所阻止,不能判為勝一球。
如這種情況發生在比賽中,除執行罰球點球時外,應暫停比賽,由裁判員在事故
發生的地點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
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3.如有觀眾進入球場,企圖阻球入門,但未觸及球,如該球進入球門,則
應判勝一球。如該觀眾觸及球或阻礙比賽,則裁判員應暫停比賽,在事故發生地
點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
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第十一章越位
1.凡進攻隊員較球更接近于對方球門線者,即為處于越位位置。以下情況
除外:
a.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b.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于對方的球門線。
2.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同隊隊員處于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
隊員有以下行為,則應判為越位:
在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方;
b.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3.以下情況,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
a.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
b.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4.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
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越位,那么這個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內任何
地點執行。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判斷越位,是以同隊隊員將球傳給他的一剎那,而不是他接球時。如隊
員處在非越位位置,同隊隊員向他傳球或踢出任意球時,該隊員在球飛行時跑到
前方也不構成越位。
2.如果進攻隊員平行于對方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或平行子對方最后兩名
以上〔含兩名〕防守隊員,那么該進攻隊員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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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章犯規與不當行為
隊員故意違反以下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后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沖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后沖撞對方隊員。
f.打準企圖打對方隊員準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
外〕。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
區內,該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者,應判罰球
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
時,則不管當時球在什么位置,都應判罰球點球。
隊員犯有以下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2.當球并不在有關隊員控制范圍之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去做
所謂的合理沖撞。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者,例: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
擋對方。
4.沖撞守門員,但以下情況除外:
a.守門員抓住球時;
b.守門員阻擋對方隊員;
c.守門員在本方球門區以外。
5.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a.以手控制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
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b.持球后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后,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
球區外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
次用手觸球。
c.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后,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于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
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以上情況都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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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隊員出現以下情況時,應被警告并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后,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
事故除外〕,不管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
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后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
給予黃牌警告,并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6.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并出示紅牌:
a.犯有暴力行為。
b.嚴重犯規。
c.用污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d.經黃牌警告后,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并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
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守門員在罰球區內接球并故意用球擲擊對方或持球推擊對方,裁判員應
判罰球點球。
2.隊員為躲避對方搶截而轉身背向對方隊員時,對方隊員可采用非危險動
作進行沖撞。
3.在球門區內,裁判員認為進攻隊員故意用身體沖撞對方無球守門員時,
應判由守方隊員踢間接任意球。
4.隊員借助同隊隊員的肩部跳起頂球,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的不正當行為給
予警告,并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5.在比賽開始后,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參加比賽,應在邊線外"向裁判員
報告"。裁判員應用清晰手勢使隊員明確地知道可以進場。裁判員不必等比賽成死
球后才示意隊員進場,但何時發出信號應由裁判員決定〔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
的規定〕。
6.規則第十二章中,并未要求裁判員必須暫停比賽去警告隊員,可以運用
有利條款,待比賽成死球后再警告該隊員。
7.隊員掩護球時自己不接觸球,而設法阻擋對方隊員使其不能觸球,這并
不屬于規則第十二章第3款所指的犯規,因球在該隊員的控制范圍,他可根據戰
術需要而掩護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隊員可以做合理沖撞。
8.隊員故意伸展雙臂上下擺動,并移動位置阻擋對方隊員前進,而迫使對
方隊員改變方向時,雖未發生身體接觸也應算作不正當行為,裁判員應對該隊員
給予警告,并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9.隊員故意阻擋對方守門員,企圖阻止守門員發球繼續比賽,從而促使守
門員出現規則第十二章第5款〔a)項所指的犯規時,裁判員應判該隊員犯規,并
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10.裁判員已判定任意球后,如有隊員因辱罵或用污言穢語表示強烈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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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罰令出場時,應在該隊員離場后再令對方罰任意球。
11.任何隊員不管在場內或場外,凡有不正當行為、暴力行為,或使用污
言穢語、辱罵性語言,不管這些行為或語言是針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
巡邊員或其他人員,均屬犯規行為,應按其犯規性質予以處罰。
12.裁判員認為守J1員故意用身體壓在球上超過其所需的時間,應判為不
正當行為,并作如下判罰:
a.被警告及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b.如重犯時,則罰令出場。
13.向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吐唾沫或有其它類似的無禮行為,應視為暴力
行為,按規則第十二章〔J款處理。
14.當裁判員要警告某一隊員而未執行前,該隊員再犯有其它不正當行為
時,則罰令該隊員出場。
15.如果裁判員認為在進攻隊員突破防守隊員有明顯得分時機時,防守隊
員故意犯規,裁判員判任意球〔或球點球〕,但由于該防守隊員的犯規直接阻礙
了進攻隊員先前的得分時機,故根據規則第十二章〔o〕款,該犯規隊員由于嚴重
犯規應被罰令出場。
16.如果裁判員認為防守隊員〔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因故意手
球而阻礙了進攻隊員的射門和明顯的進球時,根據規則第十二章〔O〕款,該手球
隊員由于嚴重犯規應被罰令出場。
17.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第5〔J款的規定,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
觸球后,便可以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有意地用手臂擋球,但
不包括球意外地由守門員身體彈出,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后。
18.規則第十二章明確,隊員可以利用頭部、胸部和膝蓋將球回傳給守門
員,但是如果裁判員認為,隊員故意運用規則第十二章第以J款而使木隊得利,
則該隊員將被認為是不正當行為,給予警告并出示黃牌,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
間接任意球。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是否連續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針對隊員企圖利用
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第十三章任意球
任意球分兩種:直接任意球〔這個球可以直接射入犯規隊球門得分〕及間
接任意球〔踢球隊員不得直接射門得分,除非球在進入球門以前曾被其他隊員踢
或觸及〕。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所有
對方隊員都應站在該罰球區外,并須至少距球9;-15米。當球*至球的圓周距離,
并出罰球區后比賽即為恢復。守門員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后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
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則應令重踢。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外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所有對方隊員在球被踢出前
應至少距球9.15米,除非他們已站在自己的球門線上,當球*動至球的圓周距
離時,比賽即為恢復。
如果對方隊員在任意球踢出前,進入罰球區或距球少于9.15米,裁判
員應令其退到規定的位置后,方個人意見 可執行罰球。
踢任意球時,須將球放定。踢任意球的隊員將球踢出后,在球經其他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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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盡管本規則的其它條款對踢任意球的地點已作出規定:
1.守方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2.凡攻方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與球
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罰則:
如踢任意球的隊員在球被踢出后,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則應
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
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國際理事會決議
1.為區別直接任意球與間接任意球,當裁判員判間接任意球時,應單臂上
舉過頭,并保持這種姿勢直到任意球踢出后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時或成死球時為
止。
2.踢任意球時,隊員如不退至規定的距離,裁判員應給予警告。任何再犯
者,應罰令出場。裁判員對企圖以侵入規定距離延遲執行踢出任意球者,應視為
嚴重的不正當行為。
3.踢任意球時,任何隊員亂跳亂舞、故作姿態,企圖分散對方隊員注意力,
裁判員應視為不正當行為,并給予警告。
第十四章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應從罰球點上踢出,必須明確主罰隊員。踢球時除主罰隊員和對
方守門員外,其他隊員均應在該罰球區外及比賽場內,并至少距罰球點9.15米
處。對方守門員在球被踢出前,必須站在兩門柱間的球門線上〔兩腳不得移動〕。
主罰隊員必須將球向前踢出;在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當球*動至球
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復。罰球點球可直接射門得分。當比賽進行中執行罰
球點球,以及在上半場準全場比賽終了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踢罰球點球時,如踢
出的球觸及任何一個門柱或兩個門柱;或觸及橫木;或觸及守門員;或連續觸及
門柱、橫木或守門員而進入球門,只要沒有犯規現象發生,均應判為勝一球。
罰則:
對違反本章任何規定者,應作如下處理:
a.如守方隊員犯規,則球未罰中應重罰。
b.如踢罰球點球隊員以外的攻方隊員犯規,則球罰中無效,應重罰。
c.如踢罰球點球隊員在比賽恢復后犯規,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根據
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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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員判定罰球,點球后,應在所有隊員都按規定站好位置后再發出執
行信號。
2.a.罰球點球踢出后在向球門運行中如受到外來因素阻止時,應重罰。
b.罰球,點球踢出后,球從守門員、橫木或門柱彈回場內而被外來因素阻
止時,裁判員應暫停比賽,并在球與外來因素接觸的地點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
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夏枯草的功效與作用及禁忌 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
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3.a.裁判員已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后,發現守門員未按規定站在球門線
的正確位置時,裁判員仍應允許踢出該罰球,如未罰中,應重罰。
b.在裁判員已發生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后,球被踢動前,如守門員移動腳步,
裁判員仍應允許踢出該罰球,如未罰中,應重罰。
c.在裁判員已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后,球進入比賽之前,如有守方隊員
侵入罰球區或距罰球點少于9.15米時,裁判員仍應允許踢出該罰球,如未中,
應重罰。有關犯規隊員應被警告。
4.a.當執行罰球點球時,如踢罰球,點球的隊員有不正當行為,則球罰中
無效,應重罰。犯規隊員應被警告。
b.在裁判員已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后,球進入比賽之前,如有攻方隊
員侵入罰球區或距罰球點少于9.15米時,裁判員應允許踢出該罰球,如球罰中,
則判無效,應重罰。有關犯規隊員應被警告。
c.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如球從守門員、橫木或門柱彈回場內而未進入球門
時,裁判員應暫停比賽,警告犯規隊員,并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犯規地,點在球門區內,則可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5.a.在裁判員已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后,球進入比賽前,守門員在球
門線上移動位置或腳步,同時攻方隊員侵入罰球區或距罰球點少于9.15米時,
如球已踢出,應重罰。該攻方隊員應被警告。
b.在廉政建設心得體會 裁判員已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后,球進入比賽前,雙方各有一名
隊員侵入罰球區或距罰球點少于9.15米時,如罰球已踢出,亦應重罰。該兩名
犯規隊員均應被警告。
6.在上半場或全場比賽終了,當延長時間執行或重踢罰球點球時,應延長
至該罰球踢完為止,即裁判員已判定是否進球時為止。在這種情況下,當罰球點
球被踢出后,除守方守門員外,雙方任何隊員在該罰球,點球結束前均不得踢或
觸及球。
7.當在延長時間執行罰球,點球時:
a.上述各條除〔2〕〔b)款及〔4〕(c)款外,均適用于一般情況。
b.在〔2〕(b)款及〔4〕〔c〕款所述情況下,球從守門員、橫木或門柱彈
回時,比賽應立即停止。
第十五章擲界外球
當球的整體不管在地面或空中越出邊線時,應由出界前最后觸球隊員的對
方隊員,在球出界處擲向場內任何方向。擲球時,擲球隊員必須面向球場,兩腳
均應有一部分站立在邊線上或邊線外,不得全部離地,用雙手將球從頭后經頭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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擲入場內。球一進場內比賽立即恢復。擲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
得再次觸球。擲界外球不得直接擲入球門得分.
罰則:
a.如球不按規定的方法擲入場內,應由對方隊員在原處擲界外球。
b.如擲球隊員擲球入場后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應由對
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或在本方球門
區內犯規,則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擲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在場內再次用手觸球,裁判員應
判罰直接任意球.
2.隊員擲界外球時,必須有部分身體面向場內。
3.擲界外球時,對方隊員在附近手舞足蹈或故作姿態,企圖阻礙擲球或分
散擲球隊員注意力,應視為不正當行為,所有犯規隊員均應被警告。
4.如隊員不在球出界處擲界外球,裁判員應判由對方在原球出界處擲界外
球。
第十六章球門球
當球的整體不管在空中或地面從球門外越出球門線,而最后踢或觸球者為
攻方隊員時,由守方隊員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直接踢出罰球區恢復比賽。守門員
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后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即未進入比賽,
應令重踢。踢球門球的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踢球門
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踢球門球時,對方隊員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都應站在罰球
區外。
罰則:
踢球門球的隊員將球踢出罰球區后,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
球,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球門區內犯規,則
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執行。
國際理事會決議
踢球門球的隊員在球未越出罰球區時再次觸球,即為未按規則規定直接踢
出罰球區,須重踢。
第十七章角球
當球的整體不管在空中或地面從球門外越出球門線,而最后踢或觸球者為
守方隊員時,由攻方隊員將球的整體放走在離球出界處較近的角球區內踢角球。
踢角球時,不得移動角旗桿。角球可直接勝一球。踢角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未
進入比賽時,即球未*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不得進入距球9.15米以內。踢角
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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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踢角球的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裁判員應判由
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球門區內犯規,則根據規則第
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執行。
b.如有任何其它犯規,角球均應重踢
(3)第四官員
第四官員在場下工作主要是管理好場外的運發動、教練員及其他人員(如教練員在
場外來回走動,大聲叫喊等干擾比賽現象)保證賽場正常秩序,防止干擾比賽。記
錄比賽的情況,如進球隊員、警告與罰出場的隊員及情況以便協助主裁判核對。
通知替補隊員檢查上場隊員裝備等。
如遇到場上的裁判員出現意外情況(如身體不適,受傷等)則由第四官員上場代替執
行他們的工作。一場比賽的順利進行與否同場外的管理好壞也有很大關系,所以
不能無視第四官員的工作。
總之,每一場比賽擔任工作的四位裁判員是一個整體,必須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
認真做好工作,團結合作,緊密配合、圓滿完成比賽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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