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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海、黃麗玲與佛岡縣佳達服裝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
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案由】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商品房預
售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12.05
【案會計的英文 件字號】(2020)粵18民終公司理念 4221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李慧玲禹莉楊玲
【審理法官】李慧玲禹莉楊玲
【文書類型文明學生 】裁定書
【當事人】佛岡縣佳達服裝有限公司;黃文海;黃麗玲
【當事人】佛岡縣佳達服裝有限公司黃文海黃麗玲
【當事人-個人】黃文海黃麗玲
【當事人-公司】佛岡縣佳達服裝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黃某某新廣東昊法律師事務所;陳鑫蕾廣東昊法律師事務所;揭愷廣東漢永
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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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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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黃某某新陳鑫蕾揭愷
【代理律所】廣東昊法律師事務所廣東漢永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佛岡縣佳達服裝有限公司
【被告】黃文海;黃麗玲
【本院觀點】被上訴人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起訴的請求,已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
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昆侖雪菊的功效與作用 法權益,本院予以準許。
【權責關鍵詞】代理合同不予受理撤訴申請撤回上訴撤銷社會公共利益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上訴人
表示同意被上訴人撤回起訴,并于2020年11月23日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起訴的請求,已經其他當事人同
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本院予以準許。上訴人提出撤回上
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貼春聯的來歷 ,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
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廣東省佛岡縣人民法院(2020)粵1821民初582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黃文海、黃麗玲撤回起訴。三、準許佛岡縣佳達服裝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94元,由黃文海、黃麗玲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88元,減半收取94元,
由佛岡縣佳達服裝有限公司負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1-11-2622:00:25
黃文海、黃麗玲與佛岡縣佳達服裝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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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粵18民終422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岡縣佳達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勝,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某新,廣東昊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鑫蕾,廣東昊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文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麗玲。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揭愷,廣東漢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佛岡縣佳達服裝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文海、黃麗玲商品房預售合同糾
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岡縣人民法院(2020)粵1821民初5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
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上訴人表示同意
被上訴人撤回起訴,并于2020年11月23日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起訴的請求,已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
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本院予以準許。上訴人提出撤回上訴的
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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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廣東省佛岡縣人民法院(2020)粵1821民初582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黃文海、黃麗玲撤回起訴。
三、準許佛岡縣佳達服裝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94元,由黃文海、黃麗玲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88元,減半
收取94元,由佛岡縣佳達服裝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李慧玲
審判員禹莉
審判員楊玲
二〇二〇形容人很多的詞語 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陸倩倩
書記員湯有金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
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紅領巾心向黨手抄報內容 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
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
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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