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貸款合同》(流貸、分期放款、各期獨
立核算)
示范(文本)
法律事務部制作
最新修訂日期:2014年9月26日
中融信托法律事務部使用說明:
1.對于法律事務部已經下發范本的文本類型,信托經理向法律
事務部送審的文本必須使用該等范本。
2.本范本適用于分期放款的流動資金貸款類項目;
3.本合同本息支付的相關公式系基于以下假設,如項目實際情
況與假設不符者,請根據實際情況修改或者簡化:貸款分期
發放,每筆貸款發放日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貸款本金前端收
取A%的利息,以便于信托端相關信托報酬、發行費的支
付;各筆貸款均于該筆貸款發放日起每滿6個月之日收取利
息;期間利息按照B%收取;允許借款人在貸款存續滿一年
后申請提前還款;各筆貸款存續期限均為【】年。
4.請在定稿前認真核對本合同中的條款援引是否準確,請盡量
避免刪除某一條,以減少條款編號的變動。
5.本范本僅針對通常情況作出,使用時需針對具體項目情況進
行修改,對特殊情況進行特別約定;
6.紅色部分為使用注釋,藍色部分為選擇適用條款,使用時
請刪除紅色部分,選擇適用藍色部分;
7.使用時請刪除全部【】及本頁。
合同編號【】
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與
【】
之
信托貸款合同
目錄【注:請注意更新目錄】
1定義.............................................................1
2貸款基本要素.....................................................3
3利息的計算與支付...................................................3
4貸款的發放.......................................................4
6擔保.............................................................6
7賬戶監管.........................................................7
8稅費.............................................................7
9借款人聲明與承諾...................................................7
10貸款人的聲明與承諾................................................9
11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9
12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11
13違約責任.......................................................12
14合同的轉讓、變更、解除和終止......................................15
15通知...........................................................17
16保密...........................................................18
17不可抗力.......................................................18
18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18
19強制執行公證...................................................19
20其他...........................................................19
1
本編號為【】的《信托貸款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于北京市西城區
(即本合同簽署地)簽署。
貸款人: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貸款人”或者“中融信托”)法定
代表人:劉洋
住所:哈爾濱市南崗區嵩山路33號
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上述主體單稱“一方”,合稱“雙方”。
鑒于:
1借款人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為補充企業經營所需
流動資金,向貸款人申請信托貸款。
2中融信托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的信托公司,其擬發起設立“中融-【XX
信托計劃】”【注:單一信托項目請去掉“計劃”二字,下同】,以信托項下資金向借款
人提供信托貸款。本信托可設置開放募集期,中融信托擬于信托成立后和信托開放募集
成功后向借款人分筆發放信托貸款。
為明確雙方在貸款項下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如下
協議,以資信守:
1定義
1.1信托/本信托:系指“中融-【XX信托計劃】”。
1.2信托成立日:系指本信托根據本信托委托人與中融信托簽署的《信托合同》的約
定成立之日。【注:集合項目請使用“信托成立日”,如為單一信托項目,則將“信托
成立日”統一替換為“信托生效日”,本定義中的“成立之日”改為“生效之日”】
1.3開放募集成功日:指信托存續期內受托人開放發行信托單位并成功募得信托資金
后,受托人所宣告的該期信托單位成功募集之日,具體以受托人
2
在其網站()的公告為準。
1.4貸款發放日:系指貸款人按本合同第4.2條【注:注意援引準確性】所述向借款
人發放各筆信托貸款之日,包括首筆貸款發放之日和后續各筆貸款發放之日。如果信托成
立日與首筆貸款實際發放之日不一致,則以信托成立日為首筆貸款發放日。如果信托開放
募集成功日與相應的貸款發放日不一致的,則以開放募集成功日為該筆貸款發放日。
1.5結息日:系指系指用于核算貸款利息的日期。就某筆貸款而言,其結息日為該筆
貸款發放日后5個工作日內的任一日、自該貸款發放日起每滿6個月之日、提前還款日及
貸款到期日。結息日不因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順延。【注:請信托經理根據項目實際情況
調整】
1.6定期結息日:就某筆貸款而言,系指自該筆貸款發放日起每滿6個月之日(不
含貸款到期日)。
1.7付息日:系指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支付利息的日期。若結息日非為法定節假日或公
休日的,則付息日與結息日為同一日;若結息日為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的,則付息日為結
息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1.8提前還款日:系指借款人根據本合同第5.4條【注:注意援引準確性】的約定提
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本金之日。【注:如不允許借款人提前還款,則刪除本定義】
1.9貸款到期日:系指本合同項下各筆貸款預計存續期限屆滿之日。
1.10《保證合同》:系指【】擬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還本付息義務向貸款人提
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而與貸款人簽署的編號為【】的《【】保證合同》。
1.11《抵押合同》:系指【】擬以其持有的【】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還本付息
義務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而與貸款人簽署的編號為【】的《【】抵押合同》。
1.12《質押合同》:系指【】擬以其持有的【】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還本付息
義務向貸款人提供質押擔保,而與貸款人簽署的編號為【】的《【】質押合同》。
【注:以上擔保合同的定義請根據實際需要修改】
1.13月/貸款月度:就每筆貸款而言,系指該筆貸款發放日,或每月該筆貸款發放
日對應的日期(含該日,如該月無對應的日期,則為該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個月的該
筆貸款發放日對應的日期(不含該日,如該月無對應的日期,則為該月的最后一日)構成
一個貸款月度。
1.14年/貸款年度:就某筆貸款而言,自貸款發放日(含該日)起,每十二個貸款月
度為一個貸款年度。。
1.15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3
2貸款基本要素
2.1.本合同項下貸款為人民幣信托貸款,貸款擬分筆發放,各筆貸款總額預計為人
民幣【】元整(小寫:Y【】元)。首筆貸款金額為【】元整(小寫:[]元)。實際貸款
金額以各筆貸款借(貸)款憑證實際記載金額為準。
2.2.本合同各筆貸款期限均為【】年,自各筆貸款發放日起至該筆貸款到期之日
止。貸款總期限為自首筆貸款發放日起至最后一筆貸款到期日止的期間,預計不超過【】
年。貸款發放后,除本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借款人不得提前還款。
2.3.本合同項下貸款用途為補充企業經營所需流動資金。借款人應嚴格按照本條規
定的貸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貸款
用途。借款人不得將貸款資金用于房地產開發、證券投資及其他國家禁止和限制的用
途。
3利息的計算與支付
3.1貸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年,貸款期限內利率不變。
3.2計息與結息
本合同項下貸款利息以每年365天為基數,從貸款發放日起按實際貸款余額和占用天
數計收。貸款日利率=年利率/365。
本合同項下貸款按日計息,各筆貸款分別計息,于各筆貸款發放日后五個工作日內
的任一日、定期結息日、貸款到期日、提前還款日結息。就某筆貸款而言,其利息的計算
和支付方式為:
(1)該筆貸款發放日后五個工作日內,借款人應支付一筆利息,該筆利息
的計算公式為:該筆貸款本金金額X【A】%。
(2)定期結息日,借款人應付利息的計算公式為:該筆貸款存續本金余額X【B】%
X自上一定期結息日(含)至本定期結息日(不含)經過的實際天數/365。其中,就貸款
發放日起滿6個月之日的定期結息日而言,“上一定期結息日”為貸款發放日。
(3)該筆貸款到期日,借款人應付利息的計算公式為:貸款到期日該筆貸款本金
4
余額X|B】%X自該筆貸款到期日前最后一個定期結息日(含)至該筆貸款到期日(不
含)經過的實際天數/365。
(4)提前還款日,借款人應就提前償還的該筆貸款本金支付的利息計算公式為:
提前償還的該筆貸款本金金額X【B】%X自該筆貸款在提前還款日前的最后一個定期
結息日(含)至提前還款日(不含)經過的實際天數/365。
(5)任何情況下,貸款人已收取的利息均不再返還。
【注:1、上述計算方式僅供參考,請信托經理根據項目實際安排予以修改。
2、如不允許借款人提前還款,則上述第(4)項應刪除,第(3)項應相應簡化。3、
本公式僅適用于不允許借款人在貸款存續滿1年前還款的情況。4、請注意與信托端相匹
配。】
4貸款的發放
4.1除非貸款人全部或部分放棄下述放款條件,只有下述放款條件全部且持續滿足
后,貸款人方有義務向借款人發放首筆貸款:
(1)信托已成立;
(2)借款人已向貸款人提交其股東會和/或董事會關于同意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決
議書和授權書,并提交借款人有權簽署本合同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和單據的人員名單及
上述人員的簽字樣本;
(3)借款人已取得使用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必要的全部政府授權、許可、批準或備案
文件(如需),并已向貸款人提供該等文件。
(4)本合同已生效并辦理完畢強制執行公證手續;
(5)《保證合同》、《質押合同》、《抵押合同》已簽署并且相關的強制執行公
證和抵質押登記等手續已辦理完畢;【注:請信托經理根據實際情況修改】
(6)借款人已按照貸款人的要求開立本合同第7條【注:注意援引準確性】規定
的貸款賬戶且《賬戶資金監管協議》已妥為簽署;
(7)根據放款日前一日股市收盤價計算的質押股票價值不低于《質押合同》約定
的預警線;【注:本條款適用于股票質押類項目】
(8)貸款人要求的其他前提條件。
【注:請信托經理根據實際情況添加或者刪改】
5
4.2下述放款條件全部且持續滿足后,貸款人方有義務向借款人發放后續各筆貸
款:
(1)信托開放募集成功;
(2)本合同4.1條【請注意援引準確性】所載各項放款條件持續滿足;(3)借款
人未出現本合同項下所約定的任何違約情形。
4.3貸款人應將信托貸款從信托財產專戶劃入【借款人所指定的以下賬戶/本合同
第7條約定的監管賬戶】:【注: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或修改】
戶名:【】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5還款
5.1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茶樹花怎么養殖 應一次性將貸款本金清償完畢,利隨本清。除本合同另有約
定之外,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本合同項下的貸款不得提前歸還。否則借款人應承擔
因此給貸款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前還款而造成的預期利息損失)。
5.2借款人所償還之貸款本息應匯至貸款人所指定的以下賬戶:
戶名: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5.3還款順序
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其在本合同項下應付貸款人的到期應付款金額(包括但
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
他所有應付費用)的,貸款人有權將借款人的還款首先用于償還本合同約定的應由借款人
承擔而由貸款人墊付的各項費用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剩余款項按照先還罰息、復
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本金、利息之外的費用,再還利息,最后償還本金的順序
用于還款。
5.4提前還款
6
5.4.1貸款存續滿【】個月【注:本合同的計算公式僅適用于貸款滿一年后方可提前
還款的情形】之日起,借款人可申請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本金。借款人申請提前還
款的,須提前【】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償
還部分或全部本金。
5.4.2借款人申請提前還款時,貸款人有權決定借款人償還的資金全部或者部分用于
償還某一筆或者某幾筆貸款。
5.4.3借款人提前還款時,借款人應一次性將提前償還的貸款本金截至提前還款日已
產生的利息清償完畢。利息的計算方式根據3.2條【注:注意援引準確性】的約定確定。
5.4.4借款人提前還款時,貸款人已經收取的利息不再返還。
【注:請信托經理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調整,如不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則5.4條應
整體刪除。】
6擔保
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
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由【抵押人、保證人、質押
人】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擔保:
6.1抵押人以其持有的【地塊】(宗地編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建工
程等】(權屬證書編號:【】)為貸款人設定抵押權,為本合同項下貸款人對借款人享有
的債權提供擔保。有關抵押的具體事宜,由貸款人和【抵押人】簽署【《土地使用權抵
押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約定。【注:如為其他抵押物,請參照以上條款修
改】
6.2質押人同意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權】為貸款人設定質押權,為本合同項下貸款
人對借款人享有的債權提供擔保。具體質押事宜,由貸款人和質押人另行簽署【《質押
合同》】進行約定。【注:請根據實際情拔蘿卜故事 況修改】
6.3保證人同意為本合同項下貸款人對借款人享有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有關連
帶責任保證的具體事宜,由貸款人與保證人簽署編號為【】的【《保證合同》】予以約
定。
6.4本合同項下擔保物發生受損、貶值、產權糾紛、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處
理抵押物,或保證人財務狀況發生不利變化或發生其他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借款人
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7
7賬戶監管
【注: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置監管賬戶,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本條內容及下文
相關指引條款的編號】
7.1為保證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使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并保障借款人按時、足
額支付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借款人同意在【銀行全稱】(“監管銀行”)開立本合同
第7.2條【注:注意援引準確性】規定的貸款賬戶(作為監管賬戶),并接受監管銀行
及貸款人對該賬戶進行的監管。
7.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借款人應在監管銀行開立賬戶或將已有賬戶
(賬號:【】)作為監管賬戶。【】的收入均應進入該賬戶。借款人同意由監管銀行及貸
款人對該賬戶進行監管。有關賬戶監管的具體事宜,由借款人、貸款人與監管銀行另行簽
署《賬戶資金監管協議》(“《賬戶資金監管協議》”)予以約定。
8稅費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自繳納本合同項下相關的稅費,除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貸款人不承擔任何代扣代繳義務。
9借款人聲明與承諾
9.1借款人向貸款人作出如下聲明與承諾,并維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始終有效,貸款
人系依賴該等聲明與承諾發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1)借款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注冊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
截至貸款發放之日,借款人均處于正常的經營狀態,不存在任何現有的或可合理預期的可
能導致借款人在貸款期間不能繼續正常經營的因素。
(2)借款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
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履行行為未違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組織性文件或
任何對借款人有約束力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司法裁決、合同、承諾或
安排,借款人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續均已合法地辦理完畢并具有法律效力。
(3)借款人為本合同項下借款而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
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4)借款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有可能使貸款人不同意發放本合同項下
貸款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8
1)與借款人或與借款人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2)借款人與其他任何貸款人的合同項下發生的違約事件。
3)訴訟、仲裁等爭議事件。
4)借款人承擔的債務和提供的擔保。
5)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5)借款人同意貸款人向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信用數據庫
或有關單位、部門查詢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并同意貸款人將借款人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
行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信用數據庫。借款人同意,貸款人為業務需要也可以合
理使用并披露借款人信息。
(6)借款人進行合并、分立、減資、股權變動、重大資產和債權轉讓、重大對外投
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其他可能對貸款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的行動時,事先征得貸
款人書面同意或就貸款人債權的實現作出令貸款人滿意的安排方可進行。
(7)在還清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前,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分配股
息和紅利。
(8)借款人及時、全部、準確地向貸款人披露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9)借款人對貸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各類通知及時簽收。
(10)借款人不以降低償債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未征得貸款人同意不得用本
合同項下借款形成的資產向第三方提供擔保。
(11)借款人承擔因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所發生的所有費用,以及貸款人為實現本
合同項下債權已付和應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
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等。
(12)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于借款人對其股東的債務,并且與
借款人其他貸款人的同類債務至少處于平等地位。
9.2借款人在本條中所作的聲明與承諾是連續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
變更時均視為借款人重復做出。
10貸款人的聲明與承諾
貸款人作出如下聲明與承諾:
10.1貸款人系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成立并取得工商注冊登記的信托公
9
司,具有簽署本合同的主體資格。
10.2貸款人系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信托貸款,貸款人簽署并履行
本合同不違反其在《信托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11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借款人的權利
(1)有權要求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從前英文
11.2借款人的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清償借款本息。
(2)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
的。
(3)使用本合同項下借款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且
應符合相關行業監管的要求。
(4)借款人保證遵守與其業務和經營相關的任何法律,以及相關行業監管的要求
(5)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登記等費用。
(6)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借款人經營情況及貸款使用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貸款
人可隨時對借款人使用每筆貸款資金的用途進行檢查和監督,借款人應當配合貸款人進行
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貸款人進行檢查和監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
借款人提供其使用貸款資金的有效證明資料;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賬戶分析、憑證檢
驗或現場調查;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7)借款人應當遵守以下財務指標:【】【注:請信托經理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
擇適用,并對財務指標進行設計】
(8)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以及經營狀況
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在每季度的前【十(10)】個工作日內向貸款人提供最近一期財務
報表,并且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借款人提供財務報表
或其他資料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供一份由借款人的一名董事或財務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
章的證明,說明該等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其中披露的信息是準確、完整和最新的,并合理
詳細地載明本合同第11.2條第(7)款【注:注意援引準確性】要求的各項財務比率的
計算依據和結果。【注:請信托經理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10
(9)不得抽逃資金或轉移資產,以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
(10)本合同有效期間,未征得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任何擔保。
(11)在本合同有效期間,須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后,借款人方可對外作出任何
融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等任何融資形式)。
(12)關于資產處置,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借款人應當確保不會通過單筆或多筆交
易或一系列交易出售、出租、出讓、轉讓、設立信托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任何重大資產
【注:對于何為重大資產,請信托經理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定義,如無法定義,則可以
不進行定義】,經貸款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13)關于分紅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
【注:請信托經理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并自行設置分紅條件】
(14)除貸款人許可投資之外,借款人不得發生任何其他對外重大投資。【注:對于
何為重大投資,請信托經理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定義,如無法定義,則可以不進行定
義】
(15)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在未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及國家
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承擔、清償及/或擔保以前,不進行解散、清
算、申請破產、聯營、分立、合并,以及股權、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企業性質變更等影
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實現的行為。
(16)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借款人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或公
司(企業)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或者在財務、人事方面發生重大變更,應當在變
更后【三(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附變更后的相關材料。
(17)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借款人如發生停產、歇業、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
照、被申請破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生產經營出現
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的情形,或其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事
件,均應于該等情形或事件發生后【三
(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按貸款人要求及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本合同
項下債務的承擔、清償及/或擔保。
(18)貸款人與擔保人簽署的【《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請
根據實際情況修改>】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擔保人違約,或抵押物/質押物
損毀或價值減損時/保證人出現部分或全部喪失擔保能力的情形或者擔保人明確表示或以
其行為表示將不履行擔保義務的,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供令貸款人認可的擔
保。
11
(19)借款人應當向信譽良好的有資質的保險公司就其業務及資產投保,投保險種
應當是與借款人從事同等或類似業務的企業通常投保的險種,受益人應為【借款人/貸款
人】;借款人應當隨時維持該等保險持續完全有效,并及時續保。借款人應當在貸款人要
求后【】天內,向貸款人提供其履行前述義務所投保的各項保險的保單或保險合同的復印
件。【注:請信托經理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使用,對于經營物業貸款項目,保險受益人
必須為中融信托,其他項目受益人為借款人】
(20)遵守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2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2.1貸款人的權利
(1)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收取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項。
(2)有權親自或聘任其他第三方對貸款人發放的貸款進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
于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并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文件資
料。
(3)借款人未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短信、電子郵件、電話等)進行催收;因催收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4)發生本合同第11.2款第(15)、(16)、(17)、(18)【注:注意援
引準確性】項所約定的情形,貸款人認為可能危及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債權的,或借款人違
反本合同的任何約定,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
還全部未償本金及利息。
(5)行使本合同其他條款所賦予的權利。
12.2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將信托貸款從信托財產專戶劃入借款人所指定的以下賬戶/
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管賬戶,但因借款人的原因或其他不可歸咎于貸款人的原因造成的遲延
除外。【注:請根據實際情況修改】
(2)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應予以保密,但法
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遵守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3違約責任
12
13.1違約情形
13.1.1借款人違約
發生如下情形時,為借款人違約:
(1)未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會計、生產經營狀況及其他有
關資料。
(2)未按雙方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3)未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4)拒絕或阻礙貸款人對借款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5)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6)經營和財務狀況惡化,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發生預期違約,或涉及手機連接不上電腦 或即將涉
及重大的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可能或已經影響或損害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
(7)所負的任何其他債務或擔保已影響或可能影響本合同項下對貸款人義務的履
行。
(8)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實施承包、租賃、合并、兼并、合資、分立、聯營、股權
變更等改變經營方式或轉換經營機制的行為,已經或可能影響或損害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
的權益。
(9)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聲明與承諾虛假或不真實,或者借款人違背在本
合同項下任何聲明與承諾的。
(10)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即借款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發生重大違約行為。
(11)借款人出現如下無力償債的行為:a.由于借款人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借款人
的任何貸款人宣布借款人的任何負債在原約定的到期日前提前到期應付,且總金額達到或
超過人民幣【】元。b.由于借款人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借款人與其任何貸款人開始就任何
負債進行延期償付等債務重組安排,且總金額達到或超過人民幣【】元。c.由于借款人無
力償還到期債務,借款人全面停止或者中止對其貸款人的支付,或在債務到期時無能力或
者承認無能力償付其債務,或者宣稱其將不會履行到期債務。
(12)借款人如發生停產、歇業、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申請破產、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
狀況惡化的情形,或其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事件。
(13)保證人如發生停產、歇業、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申請破產、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
13
狀況惡化的情形,或其他對其履行擔保合同項下擔保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事件。
(14)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或其實際控制人及/或其主要投資者及/或其關鍵
管理人員異常變動、被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調查或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無正當理由長期
滯留境外、失蹤或被宣告失蹤,或者出現嚴重負面新聞報道,貸款人認為已經或者可能
影響到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履行的。
(15)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或其實際控制人及/或其主要投資者及/或其關鍵管
理人員異常變動、被司法機關依法調查或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無正當理由長期滯留境
外、失蹤或被宣告失蹤,或者出現嚴重負面新聞報道,貸款人認為已經或者可能影響到
保證人在《保證合同》項下義務履行的。前述事件的發生,視為借款人違約。
(16)借款人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虛假合同,利用無實際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貸款
人資金或授信,或通過關聯交易有意逃廢貸款人債權的。
(17)借款人出現如下事件:借款人的總計市場價值達到或超過人民幣【】元的
資產被查封、凍結、扣押、執行、征收、沒收或被采取其他類似措施,并且該等措施在開
始后的【】個工作日內未被解除。
(18)借款人沒有按照本合同第11.2條第(7)款【注:注意援引準確性】的約
定遵守其中所列的任何一項財務指標。【注:請信托經理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19)借款人發生足以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20)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的任何約定,均視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
(21)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貸款人
認可的其他擔保的。
(22)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項下任何其他義務、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13.1.2發生如下情形時,為貸款人違約:
(1)未按期足額發放貸款。
(2)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
13.2違約救濟措施
13.2.1借款人出現本合同第13.1.1條【注:注意援引準確性】規定的違約情形,
貸款人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向借款人中止支付尚未支付的借款。【注:提請信托經理注意,本條適合于
14
分期放款的情形】
(3)宣布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利息按貸款發放日(含該日)至貸款人宣布的貸款到期日(含該日)之間的實際天數計
算。【注:信托合同中關于信托期限提前終止的約定請注意與此條保持一致;尤其是信托
期限提前終止情況下相關費用、信托利益等的支付在金額上請與此條保持一致】
(4)行使擔保權利。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償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的,貸款人有權對
逾期貸款本金按年利率【請根據實際情況添加】/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的【150%】(罰
息利率)計收罰息,從借款人逾期之日(含該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借款人
清償逾期貸款本金之日(含該日)為止。【注:罰息標準可調整,但一般不應低于該標
準,下同】
(6)對借款人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從借款人逾期之日
(含該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直至清償逾期貸款利息之日(含該日)為止。貸款
人向借款人計收罰息、復利并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任何權利。
(7)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挪用貸款部分自未
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含該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含該日)止按年利率
【注:請根據實際情況添加】/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的【200%】計收罰息。
(8)借款人發生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以外的其他違約情
形的,貸款人有權就貸款本金自其他違約行為發生之日(含該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
日(含該日)止按年利率【注:請腰子的做法 根據實際情況添加】/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的
【200%】計收罰息。
(9)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13.2.2貸款人違約的,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賠償其因貸款人違約而遭受的實際損
失。
14合同的轉讓、變更、解除和終止
14.1合同的轉讓
14.1.1貸款人可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4.1.2貸款人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須于轉讓完成后通知借
款人。
14.1.3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任
15
何第三方。
14.2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貸款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本合同的變更需經貸
款人、借款人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14.3合同的解除
14.3.1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1)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2)本合同簽署后【】日內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發放條件未能全部滿足時,貸款人
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3)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對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時,貸款
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14.3.2本合同于貸款人與借款人就解除本合同簽署書面文件之日或貸款人解除本合
同的通知到達借款人之日解除。
14.3.3除本條14.3.1和14.3.2規定【注:注意援引準確性】的情形外,任何一
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4.4合同的終止
14.4.1本合同在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終止:
(1)本合同項下借款方應償還的貸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被全部清償完
畢;
(2)借款人、貸款人協商一致終止本合同的;
(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其他規定終止。
14.4.2本合同于借款人償還完畢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之日或貸款人與借款人就
終止本合同簽署書面文件之日或根據法律規定所確定的本合同終止之日終止。
14.5本合同第16條、第18條【注:注意援引準確性】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繼
續有效。
15通知
15.1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確認,本合同項下的一切通知均須以書面形式做出,并以專
人送達、掛號信郵遞、傳真、特快專遞或雙方同意的其他形式發送至如下通訊地址:
16
貸款人: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炸魚排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專人送達: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簽收單所示日。
(2)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國內掛號函件收據所示日后第5日。
(3)傳真:收到成功發送確認之日。
(4)特快專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發送憑證上郵戳日起第4日。
(5)電子郵件:發件人郵件系統顯示已成功發送之日。
15.3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當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其
他方。任何一方違反前述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
失承擔責任。
16保密
16.1本合同各方同意,對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給另一方的有關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交
易的所有重要信息,以及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關定價的信息;但有證據證
明是經合法授權的第三方處收到,或者經合法授權的第不足之處怎么寫 三方披露或公開的信息除外)予以
保密。
17
16.2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不包括與本合同所述之交易有關
而需要獲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工作人員)披露上述信息,但以下情況除外:
(1)為進行本合同所述之交易而向投資者披露。
(2)向與本合同所述之交易有關而需要獲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協議約束的律師、會
計師、顧問和咨詢人員披露。
(3)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要求,向有關政府部門或者管理機構披
露。
16.3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約定的保密義務應永久持續有效。
17不可抗力
17.1本合同所稱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本合同簽訂并生效后,非由于任何一方的
過失或故意,發生了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且該事件妨礙、影
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
洪水、火災、瘟疫、戰爭、政變、恐怖主義行動、騷亂、罷工以及新法律或國家政策頒布
或對原法律或國家政策的修改等。
17.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盡最大努力減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損
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對方,并在15日內提供事件發生地的政府有關部門或公
證處出具的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
的原因。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并達成書面
協議。
17.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項下之各項義務,則
該方對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cd驅動器 的任何義務不承擔責任,但該方遲延履行其在
本合同項下義務后發生不可抗力的,該方對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
能免除責任。
18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8.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
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
18.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
決: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簽署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除非生效判決另有規定,
雙方為訴訟而實際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和合理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18.3在爭議解決期間,本合同中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雙方均不得以解決爭
18
議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19強制執行公證
19.1借款人、貸款人共同確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已經對強制執行公證的含義、內
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確了解,且各方對本合同中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及其給付內容均
無疑義。經慎重考慮后決定,借款人、貸款人自愿向【】公證處(以下簡稱“公證
處”)辦理本合同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為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所交納的公證費用由借
款人承擔。
19.2本合同經公證后將成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借款人明確承諾,如借
款人屆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時,貸款人可不經訴訟,直接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對借款人強制執行,借款人自愿接受強制執行,并自愿放棄對
貸款人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抗辯權。
19.3借款人保證:如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更時,自前述變更發生之日起三個工
作日內將變更通知送達至貸款人及公證處承辦公證員并取得回執。否則,貸款人/公證處
因業務需要按照本合同所約定的雙方聯系方式對其送達有關文件時,不論借款人是否收
悉,自發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視為貸款人/公證處
已履行了送達義務。在此情況下,借款人自愿放棄對貸款人所負通知義務的抗辯權。
19.4本合同各方共同確認:本條關于強制執行公證的約定優先于本合同爭議解決條
款執行。
20其他
20.1貸款人為實現債權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
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均由借款
人承擔。
20.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貸款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
利,不視為放棄該權利,亦不影響貸款人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權利及借款人履行
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所有權利放棄均應書面做出。
20.3本合同所列明的聲明和承諾均是分別和獨立的,除本合同另有明文約定或雙方
另行書面約定外,不得因本合同任何條款中可能包含的任何相反的意思表示而受到限制。
如本合同的某條款或某條款的部分內容現在或將來無效,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條款并
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或該條款其他內容的有效性。
20.4本合同中所有條款的標題僅為查閱方便,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被解釋為本合同
之組成部分,或構成對其所指示之條款的限制。
20.5本合同未盡事宜,借款人、貸款人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
19
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20.6本合同自借款人、貸款人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司公章后生效。
20.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款人執【】份,貸款人執貳份,其余用于辦理強制
執行公證手續和【抵押/質押】登記手續。
(以下無正文)
20
托貸款合同》之簽署頁)
貸款人: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本頁無正文,為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編號為【】的《信
本文發布于:2023-03-21 00:20:0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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