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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思如訴六安市金安區孫崗鎮人民政府鄉村規劃行政強拆二
審行政裁定書
【案由】行政行政行為種類行政規劃
【審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8.25
【案件字號】(2020)皖15行終44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顏凱張西湖劉瑩潔
【審理法官】顏凱張西湖劉瑩潔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高思如;六安市金安區孫崗鎮人民政府
【當事人】高思如六安市金安區孫崗鎮人民政府
【當事人-個人】高思如
【當事人-公司】六安市金安區孫崗鎮人民政府
【代理律師/律所】衛紅星安徽遠致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衛紅星安徽遠致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衛紅星
【代理律所】安徽遠致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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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名稱】行終字
【原告】高思如
【被告】六安市金安區孫崗鎮人民政府
【本院觀點】被訴行政強制行為是被上訴人孫崗鄉政府在落實鄉村振興規劃實施“整村推進"
項目過程中發生的,根據區、鄉兩級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是開展“整村
推進"工作的實施主體。
【權責關鍵詞】行政強制合法違法行政賠償證據不足駁回起訴改判發回重審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被訴行政強制行為是被上訴人孫崗鄉政府在落實鄉村沙魚涌海灘 振興規劃實施
“整村推進"項目過程中發生的,根據區、鄉兩級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是
開展“整村推進"工作的實施主體。故上訴人高思如以孫崗鄉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符合法
律規定。至于,該項目平整土地施工與“整村推進"工作的相互關系及相關法律責任的承擔,
應當在查明事實后,作出實體判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徑行裁定駁回起訴
錯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打新股
【裁判結果】一、撤銷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2020)皖1502行初18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更新時間】2022-09-2200:52:05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前提是該行政行為系該行政機關作出。本案
原告高思如訴稱被告孫崗鎮政府拆除損毀其住房房實際的英文 屋附屬物、兩畝自留地及附屬物(后院小
樹林、曬谷場、廁所、青苗)的行政行為違法與事實不符。經審查,涉案拆除行為系孫崗鎮
高杭村整村推進項目,該項目一、二、三期土地平整工程、農田水利工程及田間道路工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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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的行為。針對原告起訴時錯列被告情形,已告知原告高思如加以變更,但原告拒絕變
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駁回
原告高思如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退回原告高思如。
【二審上訴人訴稱】高思如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孫崗鎮高杭村
“整村推進"項目拆除統建實施方案》中載明房屋拆除實施主體為孫崗鄉政府,拆除房屋當然
包含相關附屬物。手表英語怎么說 該項目土地平整的施工公司僅是施工人并非項目建設的主體,上訴人在投
訴過程中,區政府和市長熱線回復均表明,拆除行為系孫崗鄉政府所為。請求:一、撤銷一
審行政裁定;二、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三、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高思如訴六安市金安區孫崗鎮人民政府鄉村規劃行政強拆二審行政裁定書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皖15行終44號
當事人上訴人(一審原告)高思如。
委托代理人高衛洋。系高思如兒子。
委托代理人衛紅星,安徽遠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六安市金安區孫崗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區孫崗
鎮,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414M。
法定代表人郭安東,該鎮鎮長。
委托代理人張燃,該鎮人大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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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陳德如,該鎮政府工作人員。
審理經過高思如訴六安市金安區孫崗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孫崗鎮政府)鄉村規
劃行政強拆一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于2020內5月25日作出(2020)皖
1502行初18號行政裁定,高思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附子的功效與作用及禁忌 合議
庭,經閱卷、詢問當事人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高思如一審訴稱,2019年8月26日下午,被告孫崗鎮政府在未與原告
協商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原告所有的房屋附屬物、自留地附屬物拆除損毀且已將土地
平整,拆毀原告宅基地住房門前一條自建通行道路,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
判決被告拆除損毀原告住房房屋附屬物、兩畝自留地及附屬物(后院小樹林、曬谷場、
廁所、青苗)的行政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
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前提是該行政行為系該行政機關
作出。本案原告高思如訴稱被告孫崗鎮政府拆除損毀其住房房屋附屬物、兩畝自留地及
附屬物(后院小樹林、曬谷場、廁所、青苗)的行政行為違法與事實不符。經審查,涉
案拆除行為系孫崗鎮高杭村整村推進項目,該項目一春季釣魚技巧 、二、三期土地平整工程、農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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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實施,非被告孫崗鎮政府實施的行為。針對原告起訴時錯列被告情形,已告知原告
高思如加以變更,但原告拒絕變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五條、第四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
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高思如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退回原
告高思如。
二審上訴人訴稱高思如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孫崗鎮高
杭村“整村推進"項目拆除統建實施方案》中載明房屋拆莎士比亞名句 除實施主體為孫崗鄉政府,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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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當然包含相關附屬物。該項目土地平整的施工公司僅是施工人并非項目建設的主
體,上訴人在投訴過程中,區政府和市長熱線回復均表明,拆除行為系孫崗鄉政府所
為。請求:一、撤銷一審行政裁定;二、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三、本案
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被訴行政強制行為是被上訴人孫崗鄉政府在落實鄉村振興規
劃實施“整村推進"項目過程中發生的,根據區、鄉兩級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規定,鄉鎮
人民政府是開展“整村推進"工作的實施主體。故上訴人高思如以孫崗鄉政府為被告提起
行政訴訟符合法律規定。至于,該項目平整土地施工與“整村推進"工作的相互關系及相
關法律責任的承擔,應當在查明事實后,作出實體判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
不足,徑行裁定駁回起訴錯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第
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2020)皖1502行初18號行政
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落款
審判長顏凱
審判員張西湖
審判員劉瑩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崔世敏
書記員牛婧
附法律依據附:相關法律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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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
有錯誤且當事人的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
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繼續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行政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
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
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依法不應當予以賠償的,應當
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請求。
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
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
償部分發回重審。
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
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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