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京審判》觀后感及其法律意義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根據英、美、中三國政府首腦于1945年7月
26日發布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在此之前蘇聯和美國首腦一再發布的懲罰法
西斯戰爭狂人的聲明,在歐洲和遠東各成立了國際軍事法庭:紐倫堡法庭和東京
法庭。前者起訴德國重要戰犯22人,判處絞刑12人;后者起訴日本甲級戰犯
28人,判處絞刑7人。
以上兩次審判,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比較認真地對戰爭罪行進行清算的國
際審判。尤其是東京審判,共開庭818次,法庭紀錄48000頁,判決書1200
頁,檢察方與辯護方共提出證據4336件,雙方提供證人1194人,其中419
人出庭作證,整個審判共耗資750萬美元。在審判中,同時還配備了大量翻譯
人員,并設有一個三人語言仲裁小組,以便當庭對翻譯問題作出裁定。從而構成
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審判,在現代國際法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1946年,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日本戰犯,當時法庭由11個國家的
11名法官組成,受中國國民政府的委任,以梅汝璈為首的中國法官在3月20
日飛抵東京。《大公報》記者肖南負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全程跟蹤報道,戰前
相愛的戀人和田芳子與他相會。在宴會上,肖南目睹了梅汝璈的激動和歡欣,卻
預感到此行必定多艱難。
審判終于開庭了,中國代表團遭受到了種種困難和挫折,整個法庭不贊成死
刑的人居然占多數。面對各國法官們的偏見與刁難,中國法官和檢察官們與他們
斗智斗勇,克服了對美國法律不了解的種種不利因素,在庭審辯論中取得了上風。
最終法庭將東條英機等臭名昭著的戰犯送上絞刑架。
首先從影片的整體線索來說吧段曉天 ,我認為整體導演設置了兩條線索,法庭審判
和戰后一個日本家庭的創痛。戰敗后日本本土人的思想狀態和社會狀態究竟是怎
么樣的,我以前很不清楚,是在看過電影后才找了些資料來看的。由于日本對內
的新聞封鎖,大多數日本人根本不知道他們的在亞洲犯的罪行,而且很多人
發自內心地支持戰爭,戰敗后他們有些是接觸到真相后的極度震驚,但也有很多
人仍然陷在戰爭和戰前幾十年的教育和灌輸中,他們的心中有的是仇恨和復仇之
心。他創造了謝君豪所演的人物,想向朱孝天報復,同時也有曾志偉的老兵,在
戰爭中痛苦和悔悟,甚至殺掉了變成殺人魔的同伴。
這是一部了解那段歷史或者一無所知的中國人都應該看看的片子,我以前對
東京審判的歷史就所知寥寥,所以在結尾部分,我震驚地看到,原來當時的法庭
對于是否要判處這些戰犯死刑都有過那么大的分歧,這些對中國人,對人類犯下
毀滅性罪行的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一個
個都有可能在幾年后瀟灑地走出監獄,甚至回到日本政壇,我真的無言了。即使
這樣,除了這幾個首惡以外,除了在監獄里自然死亡的以外,,回到原來的工作
崗位上,所以現在日本才會是這個樣子。所以說法律是很公正的,但是有時候卻
又不是樣樣都能符合人的心意。就像剛上課的時候,老師給我們看的《秋菊打官
司》,一級級的從鄉里報到縣里,最后再到市里,最后終于告成了的時候,卻不
是秋菊想要的結果。就如同從中國人民的角度去看這件事,日本人萬惡不做,殺
了中國那么多人,恨不得將它們千刀萬剮,就應該馬上趕盡殺絕,但是法律只允
許按部就班的審理,并且最后大多數戰犯后來還是會被被美國人釋放。
東京審判的法律意義也是很深的。是對傳統國際法原理的繼承與發展,也是
確立現代國際法尤其是戰爭法基本原則的一次重要實踐,為20世紀下半葉對國
際戰爭罪犯的審判提供了充分和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東京審判,正式名稱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其組織機構、訴訟程序等
是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的。根據憲章規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美、
中、英、蘇、澳大利亞、加拿大、法、荷、新西蘭、印度和菲律賓11國各派一
名法官組成,由澳大利亞法官威勃擔任庭長。與法庭組成人員相對應,在盟軍最
高統帥下面,還設立了國際檢察處,由11國各派1名檢察官組成,作為一個起
訴機關,在審判中代表11個國家擔任原告。由于其負責對甲級戰犯的控訴,權
限非常大,故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便由美國人并且是麥克阿瑟的親信季楠擔任。
參加東京審判的中國法學界成員主要有法官梅汝璈,檢察官向哲濬,法官助
理楊壽林,檢察官顧問倪征等。在兩年半漫長的審判中,向哲濬檢察官、倪征
顧問等盡心敬業,有時常常是廢寢忘食,全力尋找各種證據,在一次次的辯論中,
以一樁樁鐵證歷數了各個戰犯的種種侵華罪行。在定罪量刑階段,梅汝璈法官又
日夜與各國法官反復磋商,最后終于將坂垣征四郎、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這三
個對中國人民犯下累累罪行、欠下無數血債的戰犯,連同東條英機等一起共7
人,送上了絞刑臺,為受到日本侵略者殘害的中國以及亞太地區人民伸張了正
義。
東京審判在現代國際法學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首先,東京審判確立了現代戰爭犯罪的新概念。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名
著《戰爭與和平法》一書中指出,對于違反國際法的犯人,捕獲者或審判者有權
處其死刑。但是,一直到二次大戰前,戰爭犯罪的概念僅局限于違反戰爭法規或
慣例的行為,如殺人、放火、奸淫、虐俘、殘害平民等。東京審判(包括之前的
紐倫堡審判)將戰爭犯罪的概念予以擴展,增設了破壞和平罪與違反人道罪。并
通過審判實踐,對這兩種犯罪予以法理上的闡明。
東京審判確立的第二項新的戰爭罪是破壞和平罪,對于此項罪名,在法庭審
理中曾有過激烈爭論。被告方以兩個質疑試圖否定法庭的管轄權:一、被告們參
與戰爭時,侵略戰爭是否已被定為犯罪?如果當時不定為犯罪,那么即使到了現
在(審判時)定為犯罪,被告也是無罪的,因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二、縱使
當時已定為犯罪,參與其事的個人是否也應該負責?
東京審判強調,上述兩項質疑,早在紐倫堡審判時即已解決,其法理依據為:
侵略戰爭早已在國際法上被公認為是犯罪,而且是“最大的國際性罪行”,這已由
一系列國際公約所證明。東京審判指出,紐倫堡審判在法理上是充分的,它沒有
創設而只是以實踐行為適時地宣布了侵略戰爭是犯罪這一項國際法原則。
至于個人是否應承擔責任問題,法庭上被告以及西方某些國際法學者(包括
東京審判的個別法官)提出了四個否定理由:一、侵略戰爭是一種“國家行為”,
是國家主權的一種行使或表現,對其負責的應該是國家而不應該是個人;二、侵
略戰爭是國際法上的犯罪,國際法是以國家而不是以個人為主體,個人在國際法
上是沒有責任的;三、國際法對于違反它的規定的國家有制裁,但對于違反它的
個人因沒有規定制裁方法而無從著手處罰;四、按照刑法原理,犯罪必須有犯罪
者的“犯罪意思”,個人參加戰爭時是不可能有犯罪的意思的。
東京審判指出,關于第一項理由,由于國際法對國家和個人同時規定了義務,
因此,對于破壞國際法的個人進行處罰是有法理根據的,在實踐上也是有“奎林
案”等所支撐的。法庭強調,說個人應對侵略戰爭負責,并不等于國家可以免除
責任。但由于現代國際法對國家責任更強調的是民事賠償,而加重民事賠償又會
增加各侵略國人民的負擔,故強調對野心家和好戰者個人的刑事責任,將是現代
國際法發展的趨勢。
第二和第三項理由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國際法對處罰個人早已有了制裁方
法,其實踐事例也是舉不勝舉,從對海盜和販賣人口的懲罰,到一系列國際公約,
這個問題是早已解決了的。
對于第四項理由即犯罪的意思問題,東京法庭的判決書明確指出,第一,人
人有知曉和遵守一切現行法(包括國際法)的義務,對于現行法的愚昧無知,不
能作為免除個人罪責的辯護理由;第二,被告們在從事侵略的時候,縱使不能精
確地了解侵略在國際法上是何等嚴重的罪行,但是以他們的知識和地位來說,他
們決不會不知道破壞條約、攻擊鄰國的行為是錯誤和有罪的。因此,不能說他們
沒有“犯罪意思”。
東京審判的實踐以及對上述法理的闡述,為二次大戰后國際法上戰爭犯罪理
論的發展貢獻了有益的學術見解。1949年以后通過的各項旨在維護世界和平、
保障人權的《日內瓦公約》,所遵循的就是由紐倫堡和東京審判所確立下來的關
于戰爭犯罪的原則。1993年聯合國安理會第827號決議通過的《審判前南罪
犯國際法庭規約》和1994年安理會第955號決議通過的《盧旺達國際法庭規
約》,所依據的主要也是上述戰爭犯罪的概念,只是在表述時作了一些變化而
已。
其次,東京審判確立了各項戰爭犯罪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一、追究
犯罪者個人的刑事責任原則;二、官職地位(官方身份)不免除個人責任原則。
三、長官命令不免除個人責任。
梅汝璈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中闡述道:兩個法庭之所以采取這一立
場,法理的根據在于一個人只應該服從合法的命令,而不應該服從違法的、犯罪
的命令。倘使他因服從命令而違反了明顯的、無可否認的戰爭規則,他便應該負
不可逃避的責任。因為如果不這樣來認識問題的話,而只是把責任向發布命令的
上級長官推,推到最后,將只有國家元首一個人或高級首長幾個人對某些戰爭罪
行負責了。這對于戰爭法的有效實施會有極大損害。
這就是為什么最后只有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松
井石根他們幾個高級戰犯才判刑,也就是我認為非常不合理的地方!
這部影片讓我看得熱血沸騰,不管是從法律意義上說還是從政治意義上說,
她都喚醒了人們那顆愛國的心。讓人們的心為之顫抖!
東京審判中關于死刑的看法,從法理學角度說
“否定東京審判不是單純否定一次審判的結果,而是要否定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
歷史。”針對日本政要否定東京審判的言論,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研究部主
任唐曉輝、南開大學日本研究院副教授宋志勇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強調指
出,東京審判的正義性、合法性不容否定。
東京審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反法西斯同盟國,對在日本政府策劃、準備、
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中起過重要作用、擔負主要責任的人物,進行的國際軍事審
判。
“國際社會采取法律手段對破壞人類文明的戰犯進行審訊和制裁,是人類歷
史上的一個創舉。”唐曉輝說,東京審判對日本軍國主義發動的侵略戰爭性質的
認定和對戰犯戰爭責任的追究與判決,符合國際公約和國際法準則,符合世界各
國和人民的利益,符合人類對和平與正義的追求。
唐曉輝介紹,東京審判從法庭憲章的起草與公布、法庭的組成、對戰犯的審
判,直到認定日本軍國主義侵略戰爭的性質和對主要戰爭罪犯的懲治,都具有不
可辯駁的法理依據。
東京審判在兩年七個月的審理過程中,盟國并沒有以戰勝國的姿態對戰爭罪
犯以主觀、武斷的判決,而是以國際法為根據,在大量的人證、物證的基礎上,
在給予戰犯以充分的自我辯論的基礎上而作出的法律判決。“這一點已經得到世
界的公認。”唐曉輝說。
東京審判不僅從法律的角度認定了日本發動的對中國、東南亞和美英等國戰
爭的侵略性和非正義性,而且通過審判日本主要戰犯,公開揭露了日本軍國主義
者的戰爭暴行,尤其是侵華14年間在中國所犯下的罪行。宋志勇介紹,在法庭
上,戰時日本曾嚴密封鎖的“南京大屠殺”等駭人聽聞的戰爭罪行被揭露,為審判
提供了有力的證據,也為歷史研究提供了珍貴資料。
“從政治角度看,東京審判和紐倫堡審判一樣,對于制止侵略戰爭、保護正
義力量、倡導世界和平、促使用戰爭以外的方式解決爭端等起到了積極作用,具
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宋志勇說,東京審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劃、發動侵略戰爭
是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參與戰爭犯罪的人,要對侵略戰爭負責。
專家們認為,東京審判是一場嚴肅、正義的審判,它懲罰了戰爭罪犯,維護
了國際法的尊嚴,為人類和平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專家同時指出,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東京審判也存在著不足之處。一是審
判虎頭蛇尾,留下了許多政治后患。由于戰后國際形勢和美國遠東政策的變化,
東京審判只對28名甲級戰犯進行了審理和判決,對已經逮捕的其他90名重要
戰爭嫌疑犯陸續予以釋放,致使這些在策劃、發動侵略戰爭中擔負主要或重要責
任的戰爭嫌疑犯再次回到社會,繼續在日本政治生活中占據重要地位、發揮重要
影響。二是沒有追究日本天皇的戰爭責任,從而造成日本一些政治勢力和民眾長
期拒絕對戰爭進行深刻反省和懺悔,政治上長期右傾化。
宋志勇認為,日本政府和日本社會對東京審判的看法和態度,反映了日本的
政治走向和歷史觀。從東京審判結束到20世紀70年代,日本國內雖然也有否
定東京審判的言論,但并未形成氣候。進入80年代以后,隨著日本政府要對戰
后政治進行“總決算”,否定東京審判的思潮逐漸抬頭,并在社會上有了一定的市
場。90年代以來,日本努力爭當政治大國,認為東京審判的結果有損于日本“政
治大國”的形象,開始變本加厲地攻擊東京審判,使否定東京審判的思潮充斥到快門速度
了政治、思想、學術、教育、文化等各個領域。
專家指出,日本國內這股否定東京審判、為侵略戰爭翻案的思潮,已經產生
了惡劣影響,將對日本今后的政治走向、對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產生消極影響。
“日本右翼勢力企圖否定東京審判的逆流不容忽視,應該引起包括中國在內的所
有亞洲國家的重視。”唐曉輝說。(新華社北京5月28日電)
新聞背景:東京審判
1946年1月19日,經盟國授權,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頒布了《特
別通告》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在東京正式成立海開頭的成語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
1946年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東條英機等28名甲級戰犯正式起
訴。5月3日,法庭召開第一次公開會議,開始審理東條英機等戰犯的罪行。3
日至4日,首席檢察官宣讀42頁的起訴書,歷數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
年9月2日期間,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
東京審判從1946年5月3日開始,到1948年11月12日結束,前后持續
兩年多,共開庭818次,有419名證人出庭作證,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
記錄48412頁。從1948年11月4日起宣讀長達1231頁的判決書,到12日才
讀完。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最終判處東條英機等7名甲級戰犯絞刑,木戶幸一等16
名甲級戰犯無期徒刑,2名甲級戰犯分別被判處20年和7年有期徒刑。另外3
名甲級戰犯,一名因患精神病中止審判,另外兩名因在審判期間死亡免于追究。
1948年12月23日凌晨,東條英機等7名戰犯被絞死在東京巢鴨監獄的死刑架
上。
論東京審判
——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60周年學術
研討會發言
宋志勇
東京審判是戰后反法西斯盟國對日本重要戰爭罪犯即甲級戰犯進行
的審判,是一場正義的審判,是一場文明對野蠻的審判。東京審判
既是個歷史問題,也是一個現實問題。對待東京審判的態度與對日
本發動的侵略戰爭性質的認識密切相關,有必要進行深入的研究。
下面談一下東京審判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東京審判與國際法問題
東京審判除具有重大的政治和歷史意義外,還在國際法特別是在國
際刑法處理戰爭犯罪的實踐和發展上具有重大意義。它主要表現在
以下兩個方面:
1.確立了侵略罪和違反人道罪是國際法上的重大犯罪。遠東國際軍
事法庭審判戰犯的直接和重要的依據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依據法庭憲章,法庭對普通戰爭罪(也就是破壞戰爭法規罪)、侵略
罪(即破壞和平罪)及違反人道罪行使了管轄權。
在東京審判及紐倫堡審判之前,侵略罪和違反人道罪是戰爭犯罪的
意義雖已經為國際社會所認知,但并沒有發展成為成文法。東京審
判及紐倫堡審判第一次正式把這兩項極大危害人類和平與生存的戰
爭犯罪概念引入到戰爭犯罪審判當中,懲罰了那些發動和領導侵略
戰爭的主要戰爭罪犯,維護了人類的尊嚴和法的精神。東京審判的
否定論者都將法庭適用這兩項罪行看作是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
原則。但事實并非如此。法庭判決書明確指出:“法庭憲章并非戰勝
國方面權力之武斷行使,而是憲章頒布制訂時現行國際法的表現”。
尤其是1928年締結的非戰公約,莊嚴宣布廢棄以戰爭作為實行國家
政策的工具。因而,凡是從事和策劃、發動戰爭者,“都應該被視為
是從事犯罪行為”。
“侵略罪”和“違反人道罪”的創設是國際法發展的需要。實際上,只
要適用傳統戰爭法,以“普通戰爭罪”也能夠嚴厲處罰日本的戰爭罪
犯。但是,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是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和最為殘酷
的戰爭,戰后審判的目的已不僅僅是懲罰戰犯,更重要的是通過審
判日本發動對外侵略戰爭的罪行,讓全世界牢記歷史的經驗教訓,
重建世界和平,防止歷史悲劇重演,“侵略罪”和“違反人道罪”設立
的意義也在于此。它既是對傳統國際法的繼承,更是對國際法的發
展,應該給予充分的肯定。
2.追究了個人的戰爭責任。追究個人的戰爭責任,是東京審判對國
際法發展的另一大貢獻。在法庭上,辯護方激烈地攻擊法庭追究個
人的戰爭責任是沒有國際法根據的。他們的理由是:戰爭是國家行
為,應由團體或國家負責,個人沒有責任。辯護方的這一觀點是站
不住腳的。首先,東京審判的依據是法庭憲章。憲章明確規定了個
人承擔戰爭責任,這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其二,追究個人的戰爭
責任,既有國際法的先例,又符合正義、公正的國際法原則。其三,
一般來講,國家作為戰爭犯罪的主體,應該受到處罰。但國家是抽
象的,人則是國家最重要的實在的構成要素,因此,個人應該為戰
爭犯罪承擔責任,其中罪大惡極的就應追究刑事責任。
東京審判及紐倫堡審判首次以侵略罪和違反人道罪追究個人的戰爭
責任,對國際法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和積極的影響。戰后聯合國國際
法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法典都規定侵略罪和違反人類罪是重大國際
犯罪,其責任人應受到懲罰。不僅在國際法理論上,而且在國際法
的實踐中,上述國際法的原則也得到了應用。例如處理盧旺達問題
的國際法庭和處理前南斯拉夫問題的國際法庭,都以違反人道罪追
究了領導者個人的戰爭責任。1998年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
也明文規定了對侵略罪、違反人道罪的管轄權及個人應對戰爭罪行
負責的原則,這都表明了東京審判對國際法發展的貢獻。
人類法的觀念是發展變化的。我們在考察東京審判與法的關系時也
應該注重這一點。東京審判在法律的適用上有兩大特點:一是援用
傳統的國際法,二是根據國際社會的發展變化和人類文明的進步發
展國際法。東京審判的否定論者指責東京審判違法,其論調僅僅是
囿于傳統的成文的國際法。其實,東京審判在國際法上的意義不僅
是如何援用了傳統的國際法,更重要的是在尊重傳統國際法的基礎
上如何發展了國際法。公正和正義是法律永恒的追求目標,為達到
這一目標,人類就必須依照社會發展變化,制定相應的、具體的法
律、法規。德、意、日法西斯國家所犯下的空前規模的戰爭罪行,
促使國際法必須增加新內容和新概念來應對。如果只因循傳統的國
際法進行審判,那將是不公平的,亦會失去法律的真正意義。
二、中國與東京審判
中國是日本侵略戰爭的最大受害國和反法西斯盟國的重要一員,是
東京審判的當然參加者。中國參與審判的梅汝璈法官、向哲浚檢察
官及其助手,認真、負責地參與了審判工作,在審判中發揮了重要
的作用,為審判做出了自己的貢獻,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提供戰爭嫌疑犯名單。中國是遭受日本侵略時間最長的國家,涉
及對華犯罪的戰犯特別多。中國國民政府對此比較重視,在經過調
查研究的基礎上,先后向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提供了兩批共33人的戰
犯名單,其中包括后來被確定為甲級戰犯的土肥原賢二、坂垣征四
郎、東條英機等人。
2.作為檢察官出庭揭露日本侵略罪行。在法庭審理階段,中國的檢
察官多次出庭,揭露被告的戰爭罪行,駁斥他們的抵賴和狡辯,為
最終將這些戰犯定罪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我檢察官倪征(日奧)
對日本侵華主犯坂垣征四郎的反詰最為精彩。倪檢察官運用熟練的
法庭技術手法,通過對坂垣征四郎的辯護律師、證人和坂垣本人的
詰問,揭露了坂垣犯下的種種侵華罪行,還借機揭露了逃避出庭作
證的土肥原的種種侵華罪行,對法庭最終判處坂垣、土肥原兩戰犯
極刑做出了重要貢獻。
3.提供大量人證、物證。為了將戰爭罪犯定罪,中國不少戰爭受害
者和經歷者,不遠千里,前往東京出庭作證,揭露了日本的侵華事
實和侵略暴行。如七七事變的親歷者秦德純將軍在法庭上揭露了日
本侵占中國華北、挑起七七事變的罪行。尤其是梁廷芳、伍長德、
許傳音等受害者為日軍制造的南京大屠殺作證,用自己的親身經歷,
揭露了日軍制造南京大屠殺的罪行,對法庭最終判處大屠殺的主要
責任者松井石根死刑起到了關鍵作用。
4.參與起草判決書。在起草判決書的重要時刻,中國法官梅汝璈爭
取到了起草判決書第四章“日本對華侵略”的工作。這是一項十分重
要的工作。判決書寫得如何,將直接影響判決的結果。為此,梅法
官竭盡全力,完成了長達200多頁的判決書第四章“日本對華侵略”
的起草工作,獲得了法官會議的認可,為東京審判做出了貢獻。
5.支持法庭嚴懲戰犯。在法庭判決階段,各國法官都希望在公正、
國家利益和個人法律觀點上找到一個結合點,使法庭的判決盡量公
正合理。梅法官表示“當竭其綿薄,為我國在此次空前國際法律正義
斗爭中之勝利盡其最后之努力”。由于法庭的11名法官對法律的理
解不同,各國的法律體系也不盡相同,因而對判決存在分歧。如何
給被告定罪在法官會議上引起了激烈的爭論。梅法官在會上堅決主
張、呼吁嚴懲主犯,對法庭最終判處7名戰犯極刑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看到中國在東京審判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也應看到其不足。
由于國民政府重視不夠,加之中國實行的大陸法體系與法庭適用的
英美法體系的不同,大大限制了中國在審判中的地位和應發揮的作
用。據當時兼任中國檢察組首席顧問的倪征
先生回憶,由于當時
的國民政府對東京審判認識不足,以為日本侵略中國事實昭彰,審
判不過是走個過場,因而沒有進行足夠的準備,結果使中國處于被
動局面。在證據方面,因為法庭習慣性地采用英美法系的程序進行
審判,特別重視、拘泥于技術性的證據。而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
注重“自由心證主義”,不太注重技術性的證據。結果,中國提出的
戰犯名單人數雖然不少,但大都只是空洞地列舉罪行,缺乏有力的
人證、物證及相關的技術性證據,大部分證據不符合證據的技術要
求,因而未被法庭采用,使一些戰犯因此逃脫了懲罰。
三、對東京審判的評價
東京審判給人類帶來了什么?具有什么意義?這是審判過去了半個
世紀后人們仍然在爭論的問題。本文認為,東京審判具有如下幾方
面的意義。
1.重要的政治意義和歷史意義。東京審判的政治意義和歷史意義表
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懲罰戰爭犯罪震懾戰爭犯罪;二是揭露日本
的侵略戰爭罪行。東京審判與一般審判的最大不同點,就在于它的
重大政治意義。東京審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劃、發動和進行侵略戰
爭是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參與上述戰爭犯罪的個人,要對侵略
戰爭負責。它昭示世界,誰膽敢策劃、發動和進行侵略戰爭,都會
受到法律的制裁。東京審判的另一政治意義和歷史意義在于它揭露
出了大量日本政府和軍部策劃侵略戰爭,并在侵略戰爭中犯下的種
種罪行,極大地震撼了日本人民。這對戰后初期日本以反戰、和平
為重要內容的民主運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2.對國際法的發展特別是國際刑事法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東京
審判及紐倫堡審判適用的“侵略罪”、“違反人道罪”、“個人為戰爭罪
行負責”等罪行和概念,無論在國際法的理論上還是在國際法的實踐
上都具有重大意義,在國際法特別是國際刑事法的發展史上具有重
要地位。東京審判結束后國際法發展的歷程,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1950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通過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及該法庭
的判決所包含的各項國際法原則”、19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戰
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
的《關于各國依照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及合作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宣
言》、1998年羅馬外交大會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等一系列
國際法文件,以及前盧旺達國際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的審判
實踐,都明確肯定了東京審判所適用的新的戰爭罪概念。盡管日本
許多人一直在否認東京審判的法律意義,但國際社會和國際法學界
已經接受、認可并發展了東京審判確認的戰爭犯罪概念和原則,這
一事實有力地證明了東京審判對國際法所做出的貢獻。
3.為歷史研究提供了一大筆寶貴財富。為參加東京審判,檢察方和
被告及辯護方都準備了龐大的資料,僅法庭英文速記就達48412頁,
日文為10卷千萬字以上;法庭采用的證據資料達7830件,其中檢
察方的證據資料為21200頁,辯護方為26800頁;出庭作證證人為
12個國家的419人。上述審判資料基本概括了日本的近代歷史,是
一個龐大的歷史資料庫。它為日本近代史、中日關系史及遠東國際
關系史的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珍貴資料。
東京審判是一場正義、公正的國際審判。它向全世界表明:正義必
將戰勝邪惡,犯罪必定受到懲罰。東京審判發展了國際法,對人類
的和平發展事業做出了貢獻,因而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從日本政府和日本社會對東京審判的態度,可以反映出日本的政治
走向和歷史觀。從東京審判結束到20世紀70年代,日本雖然也有
否定東京審判的言論,但并未形成氣候。強大的民主主義運動始終
對政府和保守勢力保持著強大的壓力和制約。但進入80年代以后,
隨著日本政府要對戰后政治進行“總決算”,政治上更加右傾。與此
相適應,否定東京審判的思潮逐漸抬頭,并在社會上有了市場。90干什么賺錢
年代以后,日本拼命爭做政治大國。日本政府及其部分政治家和右
翼學者,認為東京審判的結果有損于日本做政治大國的形象,更加
變本加厲地否定東京審判,使否定東京審判的思潮充斥到了政治、
學術、教育、文化等社會的各個角落。否定東京審判并不是單純地
否定一次審判,而是對日的意思和造句 本侵略戰爭歷史的否定。否定日本侵略戰
爭的歷史,必定會影響日本的政治走向,進而影響東亞及亞太地區
的和平與穩定。因此,如何看待東京審判,絕不是單純的學術問題,
它事關日本今后的發展方向和日本與亞洲各國之間關系的政治基
礎,不可等閑視之。
法律文化:法學教授談梅汝璈眼中的東京審判
梅汝璈(1904—1973),字亞軒,江西南昌朱姑橋梅村人。12歲以優異成績考入
清華留學預備班。1924年在清華畢業,赴美國留學。1926年畢業于美國斯坦福
大學,獲得文科學士學位;1926年至1928年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律,獲
得法學博士學位。1929年回國。回國后在山西大學法學院、南開大學、中央政
治學校、復旦大學法律系、武漢大學法學院等校任教。1946年5月至1948年12
月,梅汝璈受中國政府指派出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
梅汝璈先生在其遺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對英美式訴訟和證據制度有
許多論述,特別是對重形式而不重實質的英美式訴訟頗有微詞。其實,遠東國際
軍事法庭審判本來強調不受形式性規則的約束,注重案件的實質真實發現,這種
意旨更接近大陸法系的精神,但由于英美法系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取得了東京
審判的主導權,這一曠日持久的審判也就順勢讓英美式訴訟方式占了上風。東京
審判以后,時隔多年,梅汝璈撰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對于東京審判采
行的方式仍然大搖其頭,其觀點頗能代表當時中國學者和司法官員對于英美式訴
訟的一般態度,現在聽起來仍覺耐人尋味。
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是按照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進行的,該憲章分為五
章,共17條,由東京盟軍最高統帥根據一系列的國際文件——波茨坦公告、日
本投降書和莫斯科外長會議的決議——的間接授權所制定,1946年1月19日以
特別公告頒布。憲章既包含法院的組織、人事及行政事務,也包含法律問題。法
律問題中有實體法問題,如法庭的職權、對人對罪的管轄權、刑罰權;有程序法
問題,如陳訴的順序、審理的進行、證據的采取、證人的詰問、判決的型格、刑
罰的執行等等。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第十二條“審訊之進行”規定的是在審訊過程中法
庭為保證審訊公正及迅速所應采取的措施及應行使的權力,例如:法庭應采取措
施使審訊程序(無論是陳述、提證或辯論)嚴格限制于控訴所提出的問題,并防止
及排除一切與本案問題無關的陳述及一切可使審訊拖延的行為;法庭應行使維持
法庭秩序之權力,對不守紀律或藐視法庭之人應斷然予以相當之處罰,包括剝奪
其參加審訊程序之全部的或部分的權利。此外,對于個別患有嚴重精神上或身體
上病癥之被告,法庭有權決定其是否應當停止出庭受審。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第十三條是關于證據的規定,列舉了各種可以和應
該采納的特定證據的項目,以及提出和登記證據的手續、格式。“它的總的精神
是:關于采納證據,法庭不受一般技術性的采證規則之拘束;法庭將盡一切可能
采取簡單、便捷而不拘泥于技術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法庭認為有作證價值之任何
證據。”梅汝璈批評說,“這一條的用意雖善(目的在保證審訊進行盡量迅速、簡
便),但是,事實上,由于大多數法庭成員未能擺脫英美法系高度技術性的、煩
瑣復雜的證據法規則的影響,審訊還是不能很迅捷地進行。法庭審判之所以拖延
至兩年半之久,其原因雖多,然采證手續之過分煩瑣、復雜也是重大原因之一。”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第十五條規定的是“審訊程序之進行”,其勾勒的大
體輪廓是:檢察官宣讀起訴書;法庭對被告作認罪與否之詢問;檢察官及每一被
告分別各作一次簡賅的“開始陳述”(即所謂“始訴辭”,日本人稱之為“劈頭陳述”
或“冒頭陳述”);檢察官提出控訴被告們犯罪的證據及被告們(或由他們的辯護律
師)提出反控訴的辯護證據,證據包括證人和文件;被告和檢察官詰問對方所提
供的任何證人及反詰對方所提出的任何文件;被告(或由其辯護律師)陳述意見(致
“終訴辭”);檢察官陳述最后意見(致“終訟辭”);法庭制定判決書及判處各被告的
罪刑,并宣布之。
從這個訴訟程序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模式近似英美式訴訟。英美式
訴訟又稱“對抗制訴訟”(adversarysystem),是雙方對壘性質的,在法庭上表現為
激烈的言詞對抗。英美人將對抗制描述為一種辯論程序,其含義是有明顯對立不
分勝負的雙方,一方是公訴人,另一方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他們都向法院提出
各自所了解的事實,這種訴訟是依嚴格的證據規則并通過行使交叉詢問和辯論的
權利來推進的,一方當事人連同證人努力去證實就其案件來說必不可少的事實,
另一方當事人努力去否定那些事實或者進行正面的辯護。這種訴訟方式的機理是
通過控辯雙方作用與反作用,達到制約政府權力、揭示案件事實真相的目的,體
現了證據調查活動中的競爭機制。該審判制度基于這樣一種考慮,即控辯雙方的
對抗被認為是發現案件真實的理想方式,如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艾倫德肖維茨
指出的那樣,對抗制在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同時,“通常產生正確的結果”。這一說
法得到許多人的認同。美國法學家朗L富勒熱情贊揚對抗制訴訟,認為對抗制
的價值在于它可以使個人的能力提高到某種階段,以致能借別人的眼睛來透視真
實,能夠在“人情法理”范圍內盡量變得大公無私和擺脫偏見的羈絆。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列出的審判程序已經呈現了對抗制訴訟的模樣,審判
中的實際情況就更明顯了。在審判中,梅汝璈深有體會,他指出:“在遠東國際
法庭的憲章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采用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相反地,有的地方還
特別聲明法庭不受任何技術性的訴訟規則的約束;但是,實際上由于憲章和程序
規則都是英美法系人員所擬訂以及英美法系人員在法官和檢察官中占有壓倒的
多數,因此,遠東法庭的整個訴訟程序都受著英美法系的嚴重影響。”例如:“對
出庭作陳述的人們,無論是檢察官,辯護律師,被告或證人,法庭直接做口頭詢
問的場合是很稀少的。因為,按照英美法制度,所有可能提出的問題幾乎都會由
敵對雙方(原告與被告)的一方盡量地向另一方提出的。例如,對檢方的陳述或主
張,辯護方面可以提出種種的非難并要求其答復任何問題,這就形成了一場淋漓
盡致的言辭辯論。又如,對檢方所提供的證人,辯護方面可以盡量對他的證言提
出種種質問,進行無孔不入、無隙不乘的反詰,力圖貶低證言的價值。檢察方面
對被告方面所作的陳述及所提出的證人也是如此。這樣,經過雙方的互相詰問、
互相責難,事實的真相和問題的所在便很容易弄清楚。法官們只需要靜聽,就像
辯論會里的裁判先生。這和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對出庭者直接發問的情況是迥然
不同的。”(梅汝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這種審判方式帶來了不少困擾,因為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中,曾傳喚
數以百計的證人和接受了數以千計的文件,控辯雙方不斷就證據提出臨時動議,
可謂多如牛毛、不可記數,而且無窮無盡、永無休止,辯護方實施其拖延政策——
期望國際局勢發生變化而使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無疾而終——就是以此為
最有力的工具的。對于每一個這樣的臨時動議,法庭即使明明知道那是無理取鬧,
也不能不當場作出裁定,以便使審判能夠繼續下去。這種頻繁的臨時動議,浪費
了法庭大量的時間,使法官們深感頭痛。
像所有競技主義訴訟中的律師一樣,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的律師也屬于“給
點陽光就燦爛”的一群,他們充分利用對抗制提供的每個空隙、擴張每個可以占
據的空間。日本被告人請有日本律師,但日本是大陸法系國家,為了逐鹿中原,
在司法競技中取勝,被告方面還請了美國律師。在梅汝璈看來,“美國律師在法
庭上不但表現得肆無忌憚,而且有時還表現得不可想象的愚蠢。”不過,“他們的
行為雖時常遭到法庭的制止和申斥,但是通過這種行為,他們仍然可以達到他們
拖延審判的目的。他們無隙不乘、無孔不入地利用英美法系煩瑣復雜的訴訟程序,
竭力使東京審判的時間拖長。”(梅汝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長夜
漫漫,月復一月,年復一年,辯護方這種“延宕戰略”實為主要原因之一。面對辯
護方面這種“延宕戰略”,大多數法官是感到厭煩、憂慮甚至焦急的。但是由于法
庭憲章上和組織上有些無法糾正的缺點,例如,前面指出過的被允許出庭辯護律
師太多,訴訟程序太煩瑣,以及為了保證公平審判不能壓制辯護方面暢所欲言,
等等,他們也是無能為力和莫可奈何的。
梅汝璈批評說:“英美法系的程序規則是世界各法系中最復雜、最繁瑣的,
它里面摻雜著形式主義、主觀主義和許許多多歷史殘跡。”“英美法系的證據法則
是世界各法系中最復雜、最繁瑣。而且最形式主義的一種法則。”例如其形式主
義的表現之一:“證人在出庭作證之前,除了應該避免同對方有任何接觸之外,
還有一條戒律是要遵守的,那便是:除非獲有法庭的特別許可,他不能擅自出席
法庭去觀察或旁聽。這也是一條稀奇古怪的規則。它原來的用意無非是避免證人
‘摸’到法庭審訊的‘底’,從而在輪到他作證的時候便可能變得不那么‘天真’,不那
么‘老實’。其實,這是主觀主義的想法,并沒有多大的實際效用。因為,他雖不
出庭去觀察,但通過同邀請他出庭的當事人的接觸,他是很容易洞悉審訊的真相
的。事實上,在作證之前,他同邀請他的當事人(檢察官或被告辯護律師)接觸十
分頻繁,來往十分密切;他在作證時所持的觀點立場,應作的證言,以及如何對
付對方的反詰等等,都是事先‘協商’好了的,甚至是由當事人導演的。法庭對這
種事情非但不加禁止,而且認為是理所當然。但是對于無關宏旨的旁聽觀審卻嚴
加禁止,以為這樣便可使證人作證時‘天真’一些,‘老實’一些,少受些外界影響。
這是多么不合理的一項規則。”(梅汝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另外,證人作證采取一問一答方式,其全部證言就是由他就所有問題提供的
回答綜合而成的,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在答復個別的特定的問題時,證人的陳
述可能比較具體、真實,而且在對方的嚴密監視和不斷干擾之下,他的態度可能
比較慎重、嚴謹,至少不能信口開河,胡說亂道。但是,這也只是形式主義的看
法。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這些問答的內容實質大都是直訊執行人和證人雙方事先
‘編排’好了的。”這種問答方式,“除了使證言支離破碎,不易突出重點之外,其
最大的壞處便是過分浪費時間。”這逼得法庭被迫在直接詢問中采取了宣讀書面
證言的方式,這“是遠東菌絲后法庭審訊程序的一大革命,它為法庭節省的時間
之多是無法估量的”。耗費時日的,還有反詰制度,“反詰作為一種考驗證言的制
度,在理論上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在實踐中,它卻是一種十分耗費時力的一種
制度。”這是任何人都84年屬啥 可以想象得到的。(梅汝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梅汝璈幾十年前對英美式訴訟的感想和批評,并非出于戰勝國審判官的偏
見。事實上,英美式訴訟優點明顯,缺點也很明顯。許多年前直至現在,美國法
律人對于對抗制訴訟的批評與梅汝璈頗相一致,足見梅汝璈所言不虛。龐德就是
持批評態度的一個。在《普通法的精神》一書中,龐德指出:“根據男子技藝比
賽的規則,由一個法庭監視公平競賽并防止干預”的訴訟方式,“如此熱衷于保障
個人之間競賽的公平,而疏于為社會提供保障。它依賴個人的主動性去實施法律,
維護權利。”他評論說:“過度認訴訟為一種爭斗的結果,不但在特別案件中刺激
了各方當事人,證人,及陪審員,并且使整個社會對于法律的目的和宗旨發生一
種錯誤的觀念。所以近代美國竟大規模地攻擊法律。倘若法律僅是一種競技,則
無論參加此事的競賽人員,或見證此事的公眾,他們只想逃避法律以保持他們的
利益,這樣又何能希望他們去服從法律的精神呢。”約翰列維斯齊林的觀點與
龐德一致,他認為:司法競技主義“對于許多現在阻礙著或有時推翻了正義的方
法實應負其責任;因為這理論常常使無辜者不能立即開釋,而使有罪者反得逃免
他應得的懲罰。這種理論對于現行證據法的悖理可笑也應負一部分責任。”人們
也在尋求彌補英美式訴訟制度中的不足。美國的馬文弗蘭克爾法官在《尋找真
相——一個裁判者的觀點》一文中,雖然沒有提出采納歐洲大陸以法院調查為主
的訴訟方式,但極力主張給法官配備獨立的調查員,以便能夠更好地弄清事實真
相從而作出公正的判決。他認為,如此一來,法庭就將是調查審訊的場所而不僅
僅是爭論的舞臺。法官也不再是行使仲裁人的最低限度職能的人,他有責任弄清
事實真相,作出公正裁決。拿這些觀點與梅汝璈的觀點相對照,真有異鄉遇知音
之感。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寫作因故中輟,乃至梅汝璈撒手西歸,終未成全璧,
不能不說是一極大憾事。盡管如此,其親人梅小璈將書稿整理,在1988年交由
法律出版社出版,嘉惠國人,值得慶幸。2005年7月江西教育出版社還以《東
京大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國法官梅汝璈日記》為題出版了梅汝璈日記,
這更是值得歡欣之事。梅汝璈深通英美法,對于其利鈍得失有著精到的見解,這
兩部書對于中國借鑒英美法系訴訟和證據制度足為龜鑒,其價值不可低估。□清
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
<東京審判》的法律觀察
《東京審判》表現的是在1946年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日本戰犯的
情況,是中國人在國際舞臺上第一次成功地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尊嚴的故事。該
片是“每一個中國人都應該看的電影。”看完這部影片后我堅定的認同這個說法。
其一,是對當時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辯論場景的一次全真體驗。導演高群書
(該片是其執導電影的處女作,兩年前熱播的電視劇《征服》出自其手,擅長公
安題材)為了取得效果的真實,按照一比一的比例布置了劇中的法庭。來自美國
的大檢察官季南的聲音鏗鏘有力,對日本的戰犯的辯解一一做了駁斥,令人難以
忘懷。1946年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日本戰犯的流程完全按照英美法系
的訴訟流程,日本戰犯所犯罪行令人發指,罪惡滔滔,但也必須經過法庭控方的
指控,證人的指證,律師的辯護,法庭的審理,在被證明確實有罪的前提下,才
能被降之以嚴厲的刑罰。這一刑事訴訟流程目前正為我國所用,但有些地方仍然
停留在形似而非神似,值得我國的法律工作者在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加以改進
和吸收。
其二,惡法是不是法的問題。在此以前我有著這樣的困惑,單從法律的形式
特征上講惡法也是法律,具備法律所共有的規則特征,但這是與法律所追求的精
神是完全相悖的!日本戰犯效忠于天皇,為了所謂的大東亞共榮的圣戰來到中國
燒殺搶掠......他們在法庭上辯解是出于國家利益的需要,并對所犯罪行予以否認。
法律的最高黨性是公正,自由,民主。任何法律的制訂如果與這些價值目標相抵
觸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只能使法律淪喪為少數控權派統治的暴力。任何國家的法
律均不得損害其他國家人民的利益,這也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基本態度。在法治的
大框架內,只有法律才是我們唯一的“帝王”,法律的內在意蘊,價值追求是我
們在立法執法過程中必須一以貫之的,法治代表了權利本位,平等,正當性等價
值取向,法律本身必須通過正當的方式加以制訂和實施。任何政黨的活動和政府
的行為也都必須在法律的限度內實施和開展。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避免人治帶
來的慘重代價!
其三,關于法律精英的淺顯思考。有學者說“在中國沒有真正的法學家”,
這話有些極端,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法學整體的幼稚。這與我國法學起
步整體開展較遲大有關系。在文革時代,學法律的人是要帶大帽子去游街的,這
是我們國家的損失,是走向法治的一大重創。但我國早在盛唐時期,有著輝煌的
歷史。那時的日本,朝鮮,越南均派員來學習我們的法律。《唐律疏議》就是全
盛時期的產物,在世界法制史上都有著重要的影響。近代以降,以沈家本為代表
的中國晚清的法學家為我國引進西方先進法律文化,廢除酷刑等方面作了堅持不
懈的努力,在封閉的舊中國,提出變法修律需要巨大的勇氣,沈家本等君堪稱一
代大家。1946年3月20日,受中國國民政府的委任,作為遠東國際大法庭的中國
法官,梅汝璈(留美法學博士)飛抵東京。在梅博士的積極努力下,中國的法官
獲得了審判的第二個席位(僅次于美國),這在當時的國際形勢下是非常難能可
貴的。在對日本戰犯究竟是否處以極刑的問題上,整個法庭不贊成死刑的法官
居然占多數。在這期間梅博士做了大量工作,法庭最終以六比五的艱難選票決定
對那些日本鄶子手處以死刑。梅汝璈作為一名有良知的中國法官以自己的艱苦努
力告慰了亡靈,沒有辱沒了法律精英的神圣使命。我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自
由,民主意識的不斷加強,法律在近年日漸成其為一門顯學,在法治化進程中,
也成就了一批論文等身的名家。但是我們要始終牢記這樣的信條:法律絕不是能
夠自給自足的一門科學,必須要從其他邊緣科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歷
史學,哲學)里汲取必要的養分,要在法律之外,之上,之內研究法律,陳興良
教授曾對此有過精辟的論述。真正的法律精英應該積極的面對中國社會,不能總
是抱怨我們有著太多的問題,法律人應該著眼于客觀現實加以研究,為社會的偉
大變革提供智力支持而不能閉門造車,整些玄而不實用的理論,畢竟法律的真正
活力顯現于實踐之中。
其四,關于死刑的簡單思考。在遠東國際法庭的宣判書上,對幾名為首的日
本甲級戰犯處以絞刑的刑罰,上面已經說及這樣判決的來之不易。這里僅對死刑
的存廢做單薄的敘述。關于死刑存廢的爭論由來已久,刑法學的鼻主貝卡利亞在
幾百年前就力倡廢除死刑。近些年我國一些刑法學家以及法理學家都有過激烈的
宏大敘事。依筆者的筆力不足以提出嶄新的見解,在此只是想強調一二。死刑做
為最為嚴厲的刑罰手段有著不可糾錯的特征,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們必須持絕
對慎重的態度,對有著從寬,從輕情節的罪犯不能適用死刑,包括緩期兩年執行。
在當前的中國不可能立刻廢除死刑,但面對與國際接軌的客觀現實,我們必須堅
持少殺慎殺的基本立場,為以后逐步廢除死刑提供基礎。畢竟死刑有著太多的弊
端,國家作為虛擬的人格立場去剝奪一個公民生命之正當性還有待于詳備的思
考。
《東京審判》動用的不是軍隊,而是法律
----何勤華教授在山東師范大學的講演(節選)
東京審判,是對傳統國際法原理的繼承與發展,也是確立現代國際法尤其是
戰爭法基本原則的一次重要實踐,為20世紀下半葉對國際戰爭罪犯的審判提供
了充分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在現代國際法學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首先,東京審判確立了現代戰爭犯罪的新概念。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名
著《戰爭與和平法》一書中指出,對于違反國際法的犯人,捕獲者或審判者有權
處其死刑。但是,一直到二次大戰前,戰爭犯罪的概念僅局限于違反戰爭法規或
慣例的行為,如殺人、放火、奸淫、虐俘、殘害平民等。東京審判(包括之前的
紐倫堡審判)將戰爭犯罪的概念予以擴展,增設了破壞和平罪與違反人道罪。并
通過審判實踐,對這兩種犯罪予以法理上的闡明。
東京審判確立的第二項新的戰爭罪是破壞和平罪,對于此項罪名,在法庭審
理中曾有過激烈爭論。被告方以兩個質疑試圖否定法庭張家界游 的管轄權:一、被告們參
與戰爭時,侵略戰爭是否已被定為犯罪?如果當時不定為犯罪,那么即使到了現
在(審判時)定為犯罪,被告也是無罪的,因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二、縱使當
時已定為犯罪,參與其事的個人是否也應該負責?
東京審判強調,上述兩項質疑,早在紐倫堡審判時即已解決,其法理依據為:
侵略戰爭早已在國際法上被公認為是犯罪,而且是“最大的國際性罪行”,這已由
一系列國際公約所證明。東京審判指出,紐倫堡審判在法理上是充分的,它沒有
創設而只是以實踐行為適時地宣布了侵略戰爭是犯罪這一項國際法原則。
至于個人是否應承擔責任問題,法庭上被告以及西方某些國際法學者(包括
東京審判的個別法官)提出了四個否定理由:一、侵略戰爭是一種“國家行為”,
是國家主權的一種行使或表現,對其負責的應該是國家而不應該是個人;二、侵
略戰爭是國際法上的犯罪,國際法是以國家而不是以個人為主體,個人在國際法
上是沒有責任的;三、國際法對于違反它的規定的國家有制裁,但對于違反它的
個人因沒有規定制裁方法而無從著手處罰;四、按照刑法原理,犯罪必須有犯罪
者的“犯罪意思”,個人參加戰爭時是不可能有犯罪的意思的。
東京審判指出,關于第一項理由,由于國際法對國家和個人同時規定了義務,
因此,對于破壞國際法的個人進行處罰是有法理根據的。法庭強調說個人應對侵
略戰爭負責,并不等于國家可以免除責任。但由于現代國際法對國家責任更強調
的是民事賠償,而加重民事賠償又會增加各侵略國人民的負擔,故強調對野心家
和好戰者個人的刑事責任,將是現代國際法發展的趨勢。
第二和第三項理由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國際法對處罰個人早已有了制裁方
法,其實踐事例也是舉不勝舉,從對海盜和販賣人口的懲罰,到一系列國際公約,
這個問題是早已解決了的。
對于第四項理由即犯罪的意思問題,東京法庭的判決書明確指出,第一,人
人有知曉和遵守一切現行法(包括國際法)的義務;第二,被告們在從事侵略的時
候,縱使不能精確地了解侵略在國際法上是何等嚴重的罪行,但是以他們的知識
和地位來說,他們決不會不知道破壞條約、攻擊鄰國的行為是錯誤和有罪的。因
此,不能說他們沒有“犯罪意思”。
其次,東京審判確立了各項戰爭犯罪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一、追究
犯罪者個人的刑事責任原則;二、官職地位(官方身份)不免除個人責任原則。三、
長官命令不免除個人責任。
梅汝璈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中闡述道:兩個法庭之所以采取這一立
場,法理的根據在于一個人只應該服從合法的命令,而不應該服從違法的、犯罪
的命令。因為如果不這樣來認識問題的話,而只是把責任向發布命令的上級長官
推,推到最后,將只有國家元首一個人或高級首長幾個人對某些戰爭罪行負責了。
這對于戰爭法的有效實施會有極大損害。
東京審判,盡管留有種種遺憾,但卻是與反德、意、日的侵略戰爭一樣,是
對這股邪惡勢力的清算,而且是比戰爭本身更為深入的清算———因為它動用的
不是軍隊,而是法律;它不僅僅著眼于當事人本身,更昭示著一代又一代的后人。
(何勤華,華東政法學院院長。原題為《東京審判的里程碑意義》)
●法官梅汝璈
1904年生于江西南昌,1924年從北京清華學校畢業后赴美
留學,獲得斯坦福大學文學學士及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軍事法庭的11名法官中,一些人主張對戰犯從寬處理,梅汝璈用充分的證
據證實了日軍的暴行,主張對日軍首惡必須處以死刑,結果以6票對5票的微弱
優勢,把
南京大屠殺的罪魁禍首土肥原賢二等7個日本主要戰犯送上了絞刑架。
新中國成立后,梅汝璈擔任外交部法律顧問。1973年,梅先生去世。
●檢察官向哲浚
東京大審判起訴書中國部分的撰寫人。
生于1896年,少年時留學美國,獲華盛頓大學法學學士學位后回國效力。
1946年2月7日,向哲浚一到東京,立刻向國際檢察處遞交了中國政府認定的
11人戰犯名單,之后,向哲浚和秘書頻繁回國,前往過去的敵占區和遭受過侵
略迫害的難民中尋找人證與物證。
回國后的向哲浚就職于上海財經學院,1978年在上海去世。
●檢察官顧問倪征燠
1906年生于江蘇,先在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讀法律專業,又留學美國斯坦
福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回國后在大學教授法律課程,兼做律師。此時正值
東京國際法庭審判日本戰犯,中方因為證據不足,難以使土肥原、板垣等戰犯伏
法而處于緊急關頭。深諳英美法律的倪征燠臨危受命,出任中國檢察官首席顧問,
用他豐富的學識和高超的辯論技巧對侵華主要戰犯提出了有力的控訴。
新中國成立后,他調到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任法律顧問。1984年被選為聯合
國國際法院法官,成為新中國第一位享受到國際司法界最高榮譽的國際法官。
2003年9月在北京病逝。
■回眸
東京審判罪狀
1946年5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宣布的日本戰爭罪犯自1928年1月1日至
1946年9月2日,共犯有55條罪狀:
甲類:破壞和平罪
第一項:參與共同計劃或陰謀的擬定或執人生滄桑 行,該共同計劃或陰謀的目的在于
為日本建立對東亞、太平洋、印度洋,以及位于該地區內,或與其接壤的各國和
各島嶼的軍事、海運、政治和經濟的霸權,為達此目的,日本單獨或與其它抱同
樣目的的國家一道,準備對任何反對此目的的國家進行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
條約、協定及保證的戰爭。第二項:陰謀侵占滿洲。第三項:陰謀在中國其余部
分建立日本的軍事、政治和經濟霸權。
乙類:殺人罪
第三十九項:1941年12月7日未經宣戰進襲美國珍珠港,殺害海軍上將季
德及約四千名美國和平民。第四十五項:1937年12月12日在南京組織大
規模的殺人與奸淫劫掠。第四十六項:1938年10月21日在廣州組織大規模的
殺人與奸淫劫掠。
丙類:戰爭犯罪和違反人道罪
第五十三項:慘無人道地虐待敵國戰俘和被俘平民。
審判
東京審判歷時兩年半之久,開庭818次,法庭記錄48,000余頁。出庭證人
達419名,書面作證有779人,受理證據4,300余件,判決書長達1,213頁。
是世界歷史上規模空前,歷時最久的一次國際戰爭罪犯審判。
1948年11月12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作出如下判決:
一、判決東條英機,板垣征四郎,廣田弘毅,松井石根,土肥原賢二,木村
兵太郎,武藤章七名罪犯絞刑,并于12月22日夜間在東京巢鴨監獄執行。
二、判處荒木貞夫、橋本欣五郎、火田俊六、平沼雅一郎、星野直樹、賀屋
興宣、木戶幸一、小磯國昭、南次郎、岡敬純、大島浩、佐騰賢了、島田繁太郎、
白島敏天、鈴木敬一、梅津美治郎十六名罪犯無期徒刑。
三、判處東鄉茂德二十年徒刑。重光葵七年徒刑。
東京審判中,盟國并沒有以戰勝國的姿態對戰爭罪犯以主觀、武斷的判決,
而是以國際法為根據,在大量的人證、物證的基礎上,在給予戰犯以充分的自我
辯護的基礎上而作出的公正法律判決。
然而東京審判由于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東西方冷戰的歷史,使得審判虎頭
蛇尾,留下了許多隱患。如沒有追究日本天皇的戰爭責任,從而造成日本一些政
治勢力和民眾長期拒絕對戰爭進行深刻反省和懺悔。(本報綜合)
東京審判的里程碑意義
——何勤華教授在山東師范大學的講演(節選)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根據英、美、中三國政府首腦于1945年7月26
日發布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在此之前蘇聯和美國首腦一再發布的懲罰法西斯
戰爭狂人的聲明,在歐洲和遠東各成立了國際軍事法庭:紐倫堡法庭和東京法庭。
前者起訴德國重要戰犯22人,判處絞刑12人;后者起訴日本甲級戰犯28人,判
處絞刑7人。
以上兩次審判,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比較認真地對戰爭罪行進行清算的國際
審判。尤其是東京審判,共開庭818次,法庭紀錄48000頁,判決書1200頁,
檢察方與辯護方共提出證據4336件,雙方提供證人1194人,其中419人出庭作
證,整個審判共耗資750萬美元。在審判中,同時還配備了大量翻譯人員,并設
有一個三人語言仲裁小組,以便當庭對翻譯問題作出裁定。從而構成人類歷史上
規模最大的一次審判,在現代國際法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東京審判的法理貢獻
東京審判,是對傳統國際法原理的繼承與發展,也是確立現代國際法尤其是
戰爭法基本原則的一次重要實踐,為20世紀下半葉對國際戰爭罪犯的審判提供了
充分和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東京審判,正式名稱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其組織機構、訴訟程序等
是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的。根據憲章規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美、
中、英、蘇、澳大利亞、加拿大、法、荷、新西蘭、印度和菲律賓11國各派一名
法官最貴手機 組成,由澳大利亞法官威勃擔任庭長。與法庭組成人員相對應,在盟軍最高
統帥下面,還設立了國際檢察處,由11國各派1名檢察官組成,作為一個起訴機
關,在審判中代表11個國家擔任原告。由于其負責對甲級戰犯的控訴,權限非常
大,故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便由美國人并且是麥克阿瑟的親信季楠擔任。
參加東京審判的中國法學界成員主要有法官梅汝璈,檢察官向哲濬,法官助
理楊壽林,檢察官顧問倪征&&等。在兩年半漫長的審判中,向哲濬檢察官、倪
征顧問等盡心敬業,有時常常是廢寢忘食,全力尋找各種證據,在一次次的辯
論中,以一樁樁鐵證歷數了各個戰犯的種種侵華罪行。在定罪量刑階段,梅汝璈
法官又日夜與各國法官反復磋商,最后終于將坂垣征四郎、土肥原賢二、松井石
根這三個對中國人民犯下累累罪行、欠下無數血債的戰犯,連同東條英機等一起
共7人,送上了絞刑臺,為受到日本侵略者殘害的中國以及亞太地區人民伸張了
正義。
東京審判,是對傳統國際法原理的繼承與發展,也是確立現代國際法尤其是
戰爭法基本原則的一次重要實踐,為20世紀下半葉對國際戰爭罪犯的審判提供了
充分和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在現代國際法學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首先,東京審判確立了現代戰爭犯罪的新概念。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名著
《戰爭與和平法》一書中指出,對于違反國際法的犯人,捕獲者或審判者有權處
其死刑。但是,一直到二次大戰前,戰爭犯罪的概念僅局限于違反戰爭法規或慣
例的行為,如殺人、放火、奸淫、虐俘、殘害平民等。東京審判(包括之前的紐倫
堡審判)將戰爭犯罪的概念予以擴展,增設了破壞和平罪與違反人道罪。并通過審
判實踐,對這兩種犯罪予以法理上的闡明。
東京審判確立的第二項新的戰爭罪是破壞和平罪,對于此項罪名,在法庭審
理中曾有過激烈爭論。被告方以兩個質疑試圖否定法庭的管轄權:一、被告們參
與戰爭時,侵略戰爭是否已被定為犯罪?如果當時不定為犯罪,那么即使到了現
在(審判時)定為犯罪,被告也是無罪的,因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二、縱使當
時已定為犯罪,參與其事的個人是否也應該負責?
東京審判強調,上述兩項質疑,早在紐倫堡審判時即已解決,其法理依據為:
侵略戰爭早已在國際法上被公認為是犯罪,而且是“最大的國際性罪行”,這已由
一系列國際公約所證明。東京審判指出,紐倫堡審判在法理上是充分的,它沒有
創設而只是以實踐行為適時地宣布了侵略戰爭是犯罪這一項國際法原則。
至于個人是否應承擔責任問題,法庭上被告以及西方某些國際法學者(包括東
京審判的個別法官)提出了四個否定理由:一、侵略戰爭是一種“國家行為”,是國
家主權的一種行使或表現,對其負責的應該是國家而不應該是個人;二、侵略戰
爭是國際法上的犯罪,國際法是以國家而不是以個人為主體,個人在國際法上是
沒有責任的;三、國際法對于違反它的規定的國家有制裁,但對于違反它的個人
因沒有規定制裁方法而無從著手處罰;四、按照刑法原理,犯罪必須有犯罪者的“犯
罪意思”,個人參加戰爭時是不可能有犯罪的意思的。
東京審判指出,關于第一項理由,由于國際法對國家和個人同時規定了義務,
因此,對于破壞國際法的個人進行處罰是有法理根據的,在實踐上也是有“奎林案”
等所支撐的。法庭強調,說個人應對侵略戰爭負責,并不等于國家可以免除責任。
但由于現代國際法對國家責任更強調的是民事賠償,而加重民事賠償又會增加各
侵略國人民的負擔,故強調對野心家和好戰者個人的刑事責任,將是現代國際法
發展的趨勢。
第二和第三項理由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國際法對處罰個人早已有了制裁方
法,其實踐事例也是舉不勝舉,從對海盜和販賣人口的懲罰,到一系列國際公約,
這個問題是早已解決了的。
對于第四項理由即犯罪的意思問題,東京法庭的判決書明確指出,第一,人
人有知曉和遵守一切現行法(包括國際法)的義務,對于現行法的愚昧無知,不能
作為免除個人罪責的辯護理由;第二,被告們在從事侵略的時候,縱使不能精確
地了解侵略在國際法上是何等嚴重的罪行,但是以他們的知識和地位來說,他們
決不會不知道破壞條約、攻擊鄰國的行為是錯誤和有罪的。因此,不能說他們沒
有“犯罪意思”。
東京審判的實踐以及對上述法理的闡述,為二次大戰后國際法上戰爭犯罪理
論的發展貢獻了有益的學術見解。1949年以后通過的各項旨在維護世界和平、保
障人權的《日內瓦公約》,所遵循的就是由紐倫堡和東京審判所確立下來的關于
戰爭犯罪的原則。1993年聯合國安理會第827號決議通過的《審判前南罪犯國際
法庭規約》和1994年安理會第955號決議通過的《盧旺達國際法庭規約》,所依
據的主要也是上述戰爭犯罪的概念,只是在表述時作了一些變化而已。
其次,東京審判確立了各項戰爭犯罪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一、追究
犯罪者個人的刑事責任原則;二、官職地位(官方身份)不免除個人責任原則。三、
長官命令不免除個人責任。
梅汝璈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中闡述道:兩個法庭之所以采取這一立
場,法理的根據在于一個人只應該服從合法的命令,而不應該服從違法的、犯罪
的命令。倘使他因服從命令而違反了明顯的、無可否認的戰爭規則,他便應該負
不可逃避的責任。因為如果不這樣來認識問題的話,而只是把責任向發布命令的
上級長官推,推到最后,將只有國家元首一個人或高級首長幾個人對某些戰爭罪
行負責了。這對于戰爭法的有效實施會有極大損害。
二、東京審判的政治意義
東京審判,是對日本侵略勢力以及軍國主義分子的一次重要清算和有力打擊,
也是人類的正義力量與邪惡勢力的較量。
東京審判除了在法理上發展了國際法和戰爭法之外,還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
眾所周知,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的近一百年,在受到西方列強的無數次侵
略戰爭中,中國沒有一次是獲得勝利的,中國的財富被掠奪、壓榨,中國人民為
此也受盡了種種屈辱和痛苦。只有抗日戰爭,才是中國第一次真正的勝利;只有
東京審判,才使中國人民真正得以揚眉吐氣。但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冷
戰格局的迅速形成,在東京審判的后期,美國事實上已經開始為日本說話,扶植
日本使其成為在遠東對抗蘇聯的勢力,因此,東京審判,在法律上,在政治上,
是對日本侵略勢力以及軍國主義分子的一次重要清算和有力打擊,它極大地鼓舞
了中國以及亞太地區人民反對侵略、爭取和平的士氣,增強了中國以及亞太地區
人民維護亞洲及世界和平的信心和決心。
東京審判的政治意義還不僅僅在此。因為它不僅僅是對日本戰犯的罪行的清
算,也是人類的正義力量與邪惡勢力的較量。日本侵略者的種種令人發指的行為,
不僅僅是對中國乃至亞太地區人民所犯下的罪行,也是對整個人類所犯下的罪行。
他們(包括希特勒納粹集團),是人類中最為邪惡的勢力。因此,東京審判,盡管
留有種種遺憾,但卻是與反德、意、日的侵略戰爭一樣,是對這股邪惡勢力的清
算,而且是比戰爭本身更為深入的清算——因為它動用的不是軍隊,而是法律;
它不僅僅著眼于當事人本身,更昭示著一代又一代的后人。
誠如中國法官梅汝璈在1962年撰寫《關于谷壽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殺》
一文時,針對日本國內有些民眾對東京審判之意義不理解的某些情緒,所明確指
出的那樣:“我不是復仇主義者,我無意于把日本軍國主義欠下我們的血債寫在日
本人民的賬上。但是,我相信,忘記過去的苦難可能招致未來的災禍。”
三、藉“法官座席之爭”捍衛民族尊嚴
由于國力弱小,審判開始時中國并未受到他國的重視,只是經過梅汝璈等人
的努力抗爭,才在這一場審判中為中國爭得了一份榮譽和尊嚴。
東京審判,作為人類歷史上一次規模最大的國際審判活動,延續時間達兩年
半(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2月23日)之久。在此過程中,既有一幕幕驚心動
魄、刻骨銘心的場景,也出現過許多富有戲劇色彩的審判鬧劇。這些場景和鬧劇,
直至今日,仍具有深刻的啟迪意義,值得回味。限于篇幅,這里僅擷取其間的“法
官座席之爭”一例來加以說明。
中國雖然是日本侵華戰爭的最大受害國,也是抗日戰爭的主要戰勝國,但由
于國力弱小,因此,審判開始時并未受到他國的重視,只是經過梅汝璈等人的努
力抗爭,才在這一場審判中為中國爭得了一份榮譽和尊嚴。在此過程中,“法官座
席之爭”尤其顯得蒼涼悲壯,發人深省。
由于遠東法庭憲章沒有明文規定法官席位的次序,這個問題在開庭前好幾天
的法官會議上便有過熱烈的討論和爭執。照道理說,遠東國際法庭法官既是由日
本投降書上簽字受降各國所派遣,法官們的席次當然應該以受降簽字的先后為序。
這就是說,應該以美、中、英、蘇、澳、加、法、荷……為序。這是最合情合理
的安排。許多法官,特別是中、美、加等國的法官,都贊成這個安排。
但是威勃庭長卻不喜歡這個安排。由于他想使兩位與他親近的英美派法官坐
在他的左右手,他便千方百計地要反對和變更這個安排。他最初的提議是法官次
序應該按照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以五強為中心安排,即以美、英、蘇、中、法為序。
但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是按國名字母先后為序的,威勃的提議落空了。于是,
他又提議按參加東京審判的11國的國名字母次序來排列,但這樣一來事情更亂,
因為居中央的將是中、加兩國。此時,也有人提議按法官的年資為序,但年資是
沒有一個可以適用的標準的。于是,大家為此事爭來爭去,莫衷一是。
此時,梅汝璈發言道:我認為法庭座次應該按日本投降時各受降國的簽字順
序排列才最合理。如果庭長和大家不贊成這一辦法,我們不妨找個體重測量器來,
看看各人的體重是多少,然后以體重之大小排座。體重者居中,體輕者居旁。
話音剛落,法官們都忍不住笑了。庭長威勃對梅汝璈說:“你的辦法很好,但
是它只適用于拳擊比賽。”梅汝璈答稱:若不以受降國簽字順序排列,還是按體重
排列為好,我即使被排在最末一位,也當心安理得,對本國政府也算有了交代。
政府如果認為我坐在后邊有辱使命,可另派體重者取而代之。
這個問題在半認真、半開玩笑中討論來討論去,事實上并沒有獲得解決。正
式開庭的前一天(1946年5月2日),這一問題的爭執達到了高潮。這天上午,書
記官長緊急通知各法官,說下午四時舉行法庭開庭儀式的預演,并且要拍照,囑
大家穿好法袍,在休息室等候。
下午預演開始時,威勃突然宣布,座席的次序為:美、英、中、蘇、法、加、
荷、新、印、菲,并說這是盟軍總部的意見。庭長這一宣布,使大家愕然。梅汝
璈立即對這一決定表示堅決抗議,他說:這個安排是荒謬的。既非按照受降的次
序,也非按照聯合國安理會的順序,亦非根據國名字母順序的國際慣例,我不能
接受。說著毅然脫去黑色絲質法袍,拒絕“彩排”。
梅汝璈的這一行動,使威勃很尷尬。他只好以種種理由來反復勸說梅汝璈。
在梅汝璈不為所動的情況下,他最后只得說今天的預演是臨時性的,明天正式開
庭時再作調整。梅汝璈知道他又在玩弄花招,故明確指出:今日預演已有許多記
者和電影攝影師在場,一旦明日見報便是既成事實,既然我的建議在同仁中并無
很多異議,我請求立即對我的建議表決。否則,我只有不參加預演,回國向政府
辭職。
由于梅汝璈的據理力爭,法官們作了最后表決,終于使入場順序和法官座次
按照受降簽字國順序合理排定,中國國旗還插在了第一位。此時,雖然已較預定
的彩排儀式開始時間晚了半個多小時,但梅汝璈以其正義的行為捍衛了中華民族
的尊嚴。
東京審判這頁歷史,雖然翻過去了近60年,世界和中國的形勢都已發生了巨
大的變化,中日兩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及各種友好往來也不斷加深,和平、正義的
力量得到了進一步發展。但這次審判,直到今天仍然引人注目。因為,進步與反
動、正義與邪惡、和平與戰爭的較量將是長期的。日本靖國神社還供奉著東條英
機等13個甲級戰犯的幽靈,日本政界的要員有的甚至公開否認東京審判的正義
性。某些右翼勢力對發生在60多年前的那場侵略戰爭以及在這場戰爭中日本侵略
者對中國以及亞太地區人民所犯下的罪行也沒有認識,甚至還通過種種方式(如修
改歷史教科書等)來予以否認。因此,回顧一下東京審判這段歷史,讓事實說話,
教育人們提高反對侵略戰爭、維護世界和平的自覺性,就成了世界各國愛好和平
的人們,特別是中日兩國人民的共同任務。

本文發布于:2023-04-11 23:06:5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68122561343166.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日本電影人證.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日本電影人證.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