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析物權法定原則的概念和內容
答:物權法定原則,又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只能依據法律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
物權,也不得隨意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其具體具有以下內容:
1、物權的類型必須由法律設定,而不得由當事人隨意創設;
2、物權的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隨意設定;
3、物權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隨意確定;
4、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隨意確定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
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試述物權的效力
答:所謂物權的效力,是指合法行為發生物權法上之效果的保障力;物權的效力問題在全
部物權法中占據極其重要的問題
1、支配效力;物權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權具有的、保障物權人對標的物為一定行為并享受
其效益的作用力;物權的支配效力可因物權類型及物權狀況的不同而劃分為直接支配力
和間接支配力;
2、排他效力;物權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相互矛
盾、相互沖突的物權;
3、優先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是指權利效力的強弱,即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相互矛
盾、沖突的權利并存時,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較弱效力的權利的實現;包
括物權相互之間的優先效力問題和物權對于債權的優先效力問題;
4、追及效力;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無論非法輾轉至何人之手,物權的權利
人均可依法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法律效力;
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
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
留置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
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
款優先受償;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區別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
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別: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實
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
利;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
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并無影
1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
同一物上即存在物權又存在債權時,物權的實現先于債權;該原則的例外情況“買賣不破
租賃”、預告登記等;
2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擔保物權間的優先性;在法定抵押登記場合,優先性的順序是:留置
權,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在自愿登記抵押的場合,質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記時,順序
為:留置權,質押權,自愿登記的抵押權,為登記的抵押權;在抵押登記先于質押占有時,
順序為:留置權,自愿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不動產登記是指專門的登記機構根據登記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其不動產物
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情況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記載并供不特定的第三人查
閱的行為;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是指因為法律規定的原因,如繼承、法院生效判決、征收等導
致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異議登記是指事實上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正確性存有異議而提出
的登記;
預告登記是指為確保債權的實現、保障將來實現物權等目的,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辦
理的預先登記;
所有權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其法律特征表
現在:
1所有權是法定的財產權;依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的取得必須合法,并且法律還規定了一
些所有權的客體范圍;
2所有權的主體為所有人;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所有權關系的主體則為所有人和除所
有人以外的義務人;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取得所有權,從而成為所
有權的主體;但對于某些財產,法律規定只能由特定的主體所有;
3所有權是獨占的支配權;
4所有權是無期限限制的權利;
5所有權是完全物權,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6所有權的客體僅限于有
體物、特定物和獨立物;
簡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人將其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如果受讓
人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
或其他物權;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
(1)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
2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導致標的物之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消滅,取得
人完全取得一個新的物權,而原權利人的所有權將因此消滅;原權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讓
人主張返還原物,而只能要求轉讓人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另外,物權法第一
百零八條規定:“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
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簡述占有的概念以及區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的意義;
答:占有是主體對物基于占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
區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的意義在于:
1如果占有人在購買由他人無權處分的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該財產也是善意的,
便可以依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但惡意占有人則不能
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對財產的所有權;
2在不當得利的返還上,善意占有人和惡意占有人都應當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權利人應
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簡述所有權的消滅原因;
答:大致有如下幾種:
1所有權客體滅失 2所有權主體消滅
3所有權被依法轉讓 4所有權被拋棄
(5)所有權被依法強制消滅
試述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答:物權法第七十條對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進行了定義:“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
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
權利;”,據此,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征是: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主體是業主;
2區分所有權是在對建筑物進行縱向和橫向區分的基礎上,由業主所享有的專有部分
的所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三項權利所組成的一種復合的權利;
3區分所有權的客體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業主的區分所有權的范圍已
經從建筑物拓展到整個小區;
試述在區分所有的情況下,專有部分要成為區分所有權的客體,應當具備的條件;
答:1必須具備構造上的獨立性;
2必須具備使用上的獨立性;
3通過登記予以公示并表現出法律上的獨立性;
試述業主對于物業管理享有的權利;
1自主管理權;
2自主聘任權與解聘權;物權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3監督權;物權法第八十
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
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簡述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點;
答:所謂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
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與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
系;其特點是:
1相鄰關系是依據法律產生的;
2相鄰關系的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
3相鄰關系因種類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內容;但基本上是相鄰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
權利,他方應給與必要的方便;
4相鄰關系的客體主要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所體現的利益;
常見的相鄰關系有哪些
答:1因用水、排水2因通行
(3)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管線
4因通風采光形成 5因保護環境所產生6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
如何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答: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根據這一規定,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應注
意以下原則:
1依據法律法規和習慣處理相鄰關系;物權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
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2團結互助,兼顧各方的利益;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團結互助,兼顧
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方的損失;
3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法律之所以要設置相鄰關系的規則,就是要保證人們最基本的生活
條件,保障人們的生產生活能順利進行;
所以,在處理因相鄰關系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于生產和
生活出發;
4公平合理;
5依法給與補償;物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
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
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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