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社會學:
法律社會學理論和方法論基礎是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社會學和實用主義哲
學思想。它是將法律置于社會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現象與其他社會現象相互關系
的學科,是由法學與社會學相結合而產生的一種學術派別。它以“社會中的法”
為研究基點,它將法律現象放進社會領域聯系地加以研究,其方法是結合社會各
方面因素來動態地分析法律及其權利義務的社會運動規律;它的風格和目的就在
于對實在法進行社會性或歷史性的研究;研究方法取向是經驗科學取向;研究對
象是通過社會學方法研究法律與其他社會因素的互動關系。
法律社會學研究具有以下特征:工具主義的、歷史主義的、反形式主義、多
元主義的即法律是多元。
優點:1.法社會學有助于更好的理解法的特性,并衡量其實際領域。
2.法社會學能夠揭示對法官起決定作用的力量,以及影響法官的“價值”方
面,提供有益的信息。
3.在更實際的層面上,法社會學可以為立法者制定新法律提供有用的信息,
特別是在關于改革的時期和內容方面。
4.法社會學同樣能夠為我們提供關于法的適用的寶貴信息,特別是社會對實
體法的反應。
缺點:1、實證調查所積累的研究成果還相對薄弱,數據采集、分析的技術和方
法有待改進。,社會科學研究強調“事實”與“價值”的區分,將自身限定于處
理 “是什么”的經驗問題,卻不能為價值判斷的正確性提供說明。
2目前中國的法社會學似乎成為顯學,但隨之而來的就是法學熱點的泛化,
使得法學界出現魚目混珠的現象。
3、還有法社會學在中國被邊緣化,早期法社會學是蓬勃發展的,因為它滿
足了轉型中國初期的學術需求,它的成功主要是因為當時頗為沉悶的法學缺乏對
社會問題的關切,而以探求真實世界的法律運作為出發點的社科法學在一定程度
上以學術的方式彌補了這個空缺,然而隨著中國轉型的深入及對法學知識需求上
的變化,社科法學本身的弱點會更加的顯示出來,從而影響了它在中國法學的位
置。它的前景將決定于它能不能保住原來的需求市場——一種學術的需求,以及
開拓的需求。
4、在我國,法律成為了階級統治的工具,法律的工具性使用必然構成對法律
的內在屬性的傷害。只要法律沒有自主性,法律便不能滿足最低的規范性訴求。
規范法學:規范法學理論基礎是英國奧斯丁的分析法學和實證主義、新康德主義
哲學。它是以實在法即制定法為基點;其研究對象著重于實在法規范以及權利義
務的運用規律;它的風格和目的;它對實在法進行解釋性或說明性地研究,研究
方法是強調以法律文本為依據,遵循邏輯與體系的要求。
優點:一是它的研究基點。將法律規范作為基點,可打破將法律視為專受制于歷
史與民族的法觀念,而于此限度內,其貢獻甚大;
二是它能夠結合法律適用等具體問題進行研究,開辟了法學研究的另一條實
證的路徑。
三是規范分析法學的特點,在法學研究中注重概念的方法性或工具性意義,
并借助于概念、范疇及邏輯來研究法律。
缺點:
第一,規范法學僅僅關注法律條文的制定、改進、實施,忽略了法律作為一
種社會現象的復雜性。
第二,規范法學過分強調解決問題,而忽略了對社會科學的核心問題—因果
關系的分析。
第三,規范法學還有一個缺憾,那就是過分強調對西方理論的運用,把中國
現實當作西方理論適用的“例題”。
對比:1、社科法學倡導運用社會科學的方法分析法律問題,而規范法學卻以規
范文本為中心
2、社科法學集中于個案或具體問題的研究,規范法學注重邏輯、體系構建
3、 社科法學要從后果出發,逆向分析、解釋、評判法律條文和法律問題;而規
范法學以實用主義的態度重視法條。
4、社科法學的核心問題就是對因果關系的解釋;規范法學關心如何解決法律問
題,如何運用現有的法律規范、法律體系來解決法律問題。
總之法社會學架起一座西方法學通向中國法學、傳統法學通向現代法學、理
論法學通向社會實踐的橋梁,促進了我國法律的發展。
占中: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經過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香港
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決定的關鍵性細節在于,
對于2017年特首普選,首先需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由其提名
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再由500萬符合資格的香港選民一人一票選舉,
最后由中央政府予以任命確定。
香港“泛民主派”認為提名委員會的設置違背了普選的原宗旨,要求在由民
眾或政黨直接提出候選人,實行一人一票。由此引爆了占領中環運動。香港“占
中”主要是兩部分群體,第一部分是很早就開始組織這次活動的反對派,挑戰人
大決定的權威,要求特區政府率領香港市民向中央提出新的訴求,要求人大重新
做出符合他們期望的決定。第二部分是青年學生,也包括一些市民,他們成了“占
中”主體。
原因:1、 首先就是由于香港經濟社會的原因,特別是經濟發展缺乏持久動力,
貧富差距拉大,失業率上升。這些問題在香港社會已經有相當一段時間的積累,
導致香港社會有普遍的不滿情緒。這種不滿情緒借普選問題釋放出來,尤其是年
輕學生,他們希望通過政治普選問題來解決社會民生問題。
2、其次,外部力量的介入。外部勢力介入香港選舉并不是為香港人利益著想,
而組織“占中”的泛民主派卻將這類勢力視為求之不得的重要資源,希望借助之
達到他們自己的目的。外部勢力的醉翁之意并非在香港,而是中國大陸! 中國
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于是,外部勢力把這個特區看成他們可以對中國大做
文章的好舞臺。一場就普選方案表達不同訴求的抗議行為,硬被他們拔高為“雨
傘革命”! 不少崇尚民主、自由、法治的愛好者及其擁護者們,想當然地認為,
導致“占中”發生的主要責任在中央政府,是人大常委會關于普選方案的錯誤決
定引發的。事實是,全國人大關于特首選舉方案的決定是在恪守基本法第45條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
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
標”的前提下形成的。反對派提出的所謂“公民提名”候選人方案,恰恰是違背
基本法的。
3、再次,香港政治的原因。香港政治原本具有強烈的精英政治傳統,但是從香
港回歸以來,香港反對派逐漸塑造了一種社會運動的政治文化,一點一點地沖破
法治的限制,慢慢形成“法不責眾”的群體效應,這種效應也在鼓勵香港社會集體
犯法,無疑在沖擊和破壞香港的法治傳統。
4、最后,互聯網的發展和香港傳媒意識形態臉譜化的灌輸,符合青年人思維單
純、感情沖動的特點,很容易對青年人形成有效的政治動員。
“占中”跟以往的示威游行是不一樣的,即使“占中”組織者真有合理訴求,
這種行為的非正義性也遠大于正義。其后果已經很明顯,那就是撕裂香港社會內
部和香港與大陸之間的關系。損害香港經濟,敗壞香港這個國際金融中心和自由
港的信譽和形象,危害香港社會穩定和港人正常生活,破壞香港民主政治的健康
發展。
無人監考: 考試作弊現象難以根除,我認為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學生的壓力太大,
由應試教育的現狀決定的,這也是目前素質教育在許多場合碰壁的根源所在。如
果不變革教育制度,由只看考生分數改變到考察考生綜合素質,而只是改變考試
制度中的一些細枝末節,我覺得會會落入形式主義的陷阱。
無人監考既是新事物,也是新探索,各地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同。社會在提倡
誠信,校園也在進行誠信教育。在考試作弊現象日益泛濫的今天,無人監考是誠
信的示范、是誠信的榜樣。一是教師對學生的信任,二是學生自身所具有的誠信。
在大力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社會呼喚誠信,呼喚具有誠信
品質的公民和市場主體,而學校承擔著培養誠信公民的職責。無人監考意義在于
通過這樣的一個機會來培養學生自信、他信、互信的誠信品質,讓學生獲得了一
次進行誠信自我教育的機會。這也是無人監考的宗旨所在,而且,通過這樣的機
會也讓那些作弊的學生在道德品質上經受嚴峻的考驗,促使他們自我反省。當然,
由于是新生事物,所以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遇上一些矛盾,并且有些學校也存在
著方式方法的問題
優點:首先,無人監考可以免除考生由于看到監考老師而產生的壓力,容易令考
生發揮出最好的水平。監考時,學生過度緊張有可能帶來的一個嚴重影響就是:
原本復習好的知識一時間想不起來,這會直接影響成績。
其次,不安排監考老師是一種對考生的信任,也是尊重。如果考試時發現監考
老師在看我,會使我猜想他為什么看我,難道是懷疑我作弊嗎?這不但會影響考
試,更會令人感到不被信任,甚至對自尊心造成傷害。
再次,使得師生之間無形地產生了一層最大的隔膜,會使學生對老師、考試
產生一種抵觸心理。無人監考,會使得師生之間的關系變得輕松、平等起來。
最后,無人監考有助于培養考生的素質、自覺性。從小培養大家的自覺性和
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習慣,這對我們的成長是至關重要的。
缺點:首先,有些老師為防止有人在無人監考中作弊,將自己所有的聯系方式都
告訴了同學,一旦發現作弊現象,可以采用不同方式向老師報告。所謂“無人”
只不過是“無師”罷了。
其次,目前很多學校都組織過無人監考,但往往只是針對成績較好的班級,
這便注定了它只能成為少數人的專利。
再次,有些學校,不乏這樣的學生,他們具有一定的反監考手段,作弊手段
花樣繁多層出不窮。倘若無人監考,考試失去了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性。果真如此
的話,那考試的意義將蕩然無存。即便有的學生意志堅定,絕不作弊,那么如何
來保證他們的利益呢?
最后,學生群體仍是良莠不齊,并非個個都素質很高,“無人監考”更多的是
為某些作弊學生提供了便利。
權利與義務:
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是指父母有責
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
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
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
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
類案件進行審理。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法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
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情況下父母都必須履行撫養義務;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始于子女出生,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子女生命和健
康都是違法的。
2、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對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義務的必
要補充,是有效地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法律依據。
管教是指按照國家法律和社會主義公共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確、適當的方法,
對未成年子女加以必要的管理、教育和約束,使他們得以健康成長。
保護是指父母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防止和排
除來自于自然界和因人為因素所可能造成的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及其他合
法權益的損害。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和代理人,在行使對未成年子女
的管教和保護職責時,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父母與子女關系是一種自然血親關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包括婚生的
父母子女關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我國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
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3:
當前形勢下,房產是人們最基本的生活資產,而投資收益是積
極增長的現代生活的重要財源之一,它們構成日常婚姻生活中最主要的財產。
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房產及收益歸屬問題概述
第一,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以個人財產
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
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對于婚后參與其還貸的
一方來說,離婚時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
行補償。
第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第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
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父母贈與子女一方的房產,以房屋產權證的登記
人為產權人。因為是共同購買,所以在贈與前父母雙方對房產也是按份共有;贈
與之后,即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不能改變其按份共有的性質,所以應
按照按份共有來處理該房產,當然有特別的約定從其約定的。現實中,在子女結
婚時,往往都是父母傾其全部積蓄為子女結婚買房,而且由于我們的傳統文化一
般也不會和子女簽署書面協議,這樣如果離婚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
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現代社會以來,
女性的權利和地位不斷提高,女性早已擺脫了男人附屬品的地位,具有了獨立的
人格,在經濟、教育等方面有些女性也已經大大超過了一些男性,所以,這條在
當今社會來說,應該是照顧了雙方的利益。
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司法實踐與分析
有法律專家認為,新司法解釋解決了婚姻法和物權法之間的矛盾沖突,就婚姻家
庭糾紛中的房產問題,為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據;也有人認為,司法解釋三與國際
婚姻法的立法潮流背道而馳,在保護財產方面忽略了男女有別。司法解釋三的實
施,可能導致許多婦女在相夫教子和操心柴米油鹽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而其勞
動的價值卻無法在離婚時得到體現和認同;更有人覺得,司法解釋三代表著我國
在男女平等問題上的一種倒退:因為降低了男人的離婚成本,可能會引發離婚潮。
意義:1、當今時代已經進入到了法治社會,法治社會是契約社會,一切都要依
法而行,而不再是習慣性地依賴其他。我們最需要樹立的法律意識是,婚姻的意
義并不排斥也并不矛盾講權利和利益,正常的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都是有完全
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有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起法律后果,從這點來說,司法
解釋三是一個具有普及、提升公民法律意識導向作用的法律文本。
2、司法解釋三是在共同彌補婚姻法的不足與漏洞,使法律規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幫助法官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的作用。司法解釋三并沒有取代、也不可能替換掉
以前已經出臺了的條款,除非是內容有沖突的。
3、 較之于婚姻法之前的相關規定,司法解釋三已經起到了很好的明確及補充作
用, 但是運用于司法實踐中,必將還有很多無法觸及的問題,隨著社會經濟的
發展,理論與實踐的不斷結合,婚姻法也將日趨完善。
四、一方出賣夫妻共有的房產,另一方不能要回房屋。
以往,對于夫妻共有房產,一方因為資金問題擅自出賣了該房屋,另一方要求追
回房屋,法院判決不一。但是,《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一方出賣夫妻
共有的房產,另一方不能要回。這是從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
發。如果一方賣了夫妻共同房產,另一方以自己不同意而要求追回房產,就會使
市場經濟秩序陷入混亂,而且會助長夫妻演雙簧,一方賣房產取得資金,另一方,
卻以共同財產為由追回房產,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
所以,對于夫妻共同房產,一方一定要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另一方擅自出賣,損
害自己的利益。
五、贈與的房產一定要過戶或者公證。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夫妻之間如果發生房產贈與一定要過戶或
者公證,以免贈與方反悔,受贈方不能獲得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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