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澳大利
亞農漁林業部關于澳大利亞藍舌病區域化合作協議
文章屬性
? 【締約國】澳大利亞
? 【條約領域】工業農業,醫療衛生
? 【公布日期】2004.04.29
? 【條約類別】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澳大利亞農漁林業部關于澳大利亞藍
舌病區域化合作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中方”)與澳大利亞
農漁林業部(以下簡稱“澳方”)經友好協商,決定開展澳大利亞藍舌病區域化合
作評估項目,并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愿意在澳大利亞藍舌病區域化方面開展合作評估項目,公正、科學、
及時地檢查區劃體系。項目將評估澳大利亞藍舌病區劃體系,旨在為雙方所接受,
為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防止藍舌病通過反芻動物及其遺傳物質傳入中國,促進中
澳這些商品貿易的發展。
二、雙方分別指定三名專家協調項目,實施有關合作活動。
專家的職責與任務包括:
1.制訂項目實施規劃和相關工作計劃,為決策機關提出建議。
2.監控在澳大利亞的藍舌病的目前分布情況,此分布情況由澳大利亞國家蟲
媒病監控計劃(NAMP)、包括藍舌病的變化區劃圖機制所確定。這方面將涉及
雙邊相互交流信息。
3.對重大的行動計劃和衛生檢疫要求進行考慮和提出建議,以防止藍舌病通
過反芻動物和遺傳物質傳入中國,確保這些商品的安全貿易。
4.不定期召開會議就有關事項進行友好磋商。
5.對澳大利亞藍舌病區域化工作進行實地考察。
6.開展相關合作評估、審議工作。
三、中方承擔中方派出專家的國際旅費,在澳期間的食宿、交通等費用由澳方
承擔。
四、本項目的開展和結果將反映有關國際所接受的準則,特別是世界動物衛生
組織法典第2.1.9章。
五、本協議經雙方同意,可以進行調整。
六、本協議于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簽署,用中、英文寫成。兩種文
本同等作準。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大利亞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漁林業部
代 表 代 表
俞太尉 大衛·班科斯
(簽 字) (簽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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