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勛明等與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其他二審行政裁定
書
【案由】國家賠償 行政賠償 一并行政賠償 交通運輸 其他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7.13
【案件字號】(2020)京03行終479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王文濤賈志剛胡蘭芳
【審理法官】王文濤賈志剛胡蘭芳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陳勛明;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當事人】陳勛明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當事人-個人】陳勛明
【當事人-公司】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代理律師/律所】張曉粉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郝美霞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張曉粉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郝美霞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張曉粉郝美霞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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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
【字號名稱】行終字
【原告】陳勛明
【被告】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本院觀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的起訴條
件。
【權責關鍵詞】合法違法第三人證據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
的起訴條件。本案中,被訴登記行為的基礎是陳勛明與李欣簽訂的《夫妻間房屋歸屬約
定》,陳勛明主張該約定中其簽字系他人冒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
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陳勛明應該先行解決上述約定的效力問題。在經釋明后,
陳勛明明確表示拒絕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陳勛明的起訴并無不當,本
院應予維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
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2-07-21 18:29:19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法定
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公民、法人
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記行為
的基礎系陳勛明與李欣之間簽訂的《夫妻間房屋歸屬約定》,現陳勛明以涉案房屋登記材料
虛假為由要求撤銷涉案房屋登記行為,實質上是不認可《夫妻間房屋歸屬約定》的效力,陳
勛明應就上述《夫妻間房屋歸屬約定》的效力提起民事訴訟,先行解決民事爭議。現陳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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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針對民事基礎關系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下,徑行提出本次撤銷之訴缺乏事實根據,不符
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應予駁回。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
(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
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陳勛明的起訴。
【二審上訴人訴稱】陳勛明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被上
訴人明顯、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二條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
則》第十五條等規定的“查驗”義務。《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尾頁、《夫妻間房屋歸屬約
定》落款處、人像采集頁等處上訴人的簽字均系犯罪分子冒簽,人像采集存檔的也是該犯罪
分子的影像,而非上訴人的影像。但被上訴人實際上沒有履行查驗、核定的法定職責,導致
涉案登記行為錯誤。二、一審裁定遺漏本案基本事實。涉案登記行為基礎法律關系并非民事
法律關系,而是歷宏宇、王彥生等人對李欣實施的“套路貸”刑事犯罪法律關系,一審審理
過程中,上訴人多次說明“套路貸”過程并提交證據,但是一審裁定對此置若罔聞,甚至沒
有在裁定書中提及只言片語。三、一審裁定程序違法。本案應當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有結
論后再恢復審理。四、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被訴登記行為基礎并非民事法律關系,故本
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綜上,請
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陳勛明等與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其他二審行政裁定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京03行終479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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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張曉粉,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張維,主任。
委托代理人龐海明。
委托代理人郝美霞,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李欣。
一審第三人歷宏宇。
一審第三人王彥生。
審理經過 上訴人陳勛明因訴被上訴人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以下稱市規
自委)房屋轉移登記行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行初744號
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陳勛明訴請一審法院撤銷原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市規
土委)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的將陳勛明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房屋(以下簡稱
涉案房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給李欣的登記行為,將該房屋恢復
登記至陳勛明名下;注銷原市規土委于2017年12月25日為李欣辦理的京(2017)朝不
動產權第×號房產證;判令市規自委重新為陳勛明辦理所有權人為陳勛明的房產證。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應符
合法定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本案中,涉
案房屋登記行為的基礎系陳勛明與李欣之間簽訂的《夫妻間房屋歸屬約定》,現陳勛明
以涉案房屋登記材料虛假為由要求撤銷涉案房屋登記行為,實質上是不認可《夫妻間房
屋歸屬約定》的效力,陳勛明應就上述《夫妻間房屋歸屬約定》的效力提起民事訴訟,
先行解決民事爭議。現陳勛明拒絕針對民事基礎關系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下,徑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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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撤銷之訴缺乏事實根據,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應予駁回。綜上,依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陳勛明的
起訴。
二審上訴人訴稱 陳勛明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
一、被上訴人明顯、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二條和《不動產登記暫
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等規定的“查驗”義務。《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尾頁、《夫
妻間房屋歸屬約定》落款處、人像采集頁等處上訴人的簽字均系犯罪分子冒簽,人像采
集存檔的也是該犯罪分子的影像,而非上訴人的影像。但被上訴人實際上沒有履行查
驗、核定的法定職責,導致涉案登記行為錯誤。二、一審裁定遺漏本案基本事實。涉案
登記行為基礎法律關系并非民事法律關系,而是歷宏宇、王彥生等人對李欣實施的“套
路貸”刑事犯罪法律關系,一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多次說明“套路貸”過程并提交證
據,但是一審裁定對此置若罔聞,甚至沒有在裁定書中提及只言片語。三、一審裁定程
序違法。本案應當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有結論后再恢復審理。四、一審裁定適用法律
錯誤,被訴登記行為基礎并非民事法律關系,故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
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指令
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
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本案中,被訴登記行為的基礎是陳勛明與李欣簽訂的《夫妻間房屋
歸屬約定》,陳勛明主張該約定中其簽字系他人冒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
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陳勛明應該先行解決上述約定的效力問
題。在經釋明后,陳勛明明確表示拒絕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陳勛
明的起訴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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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 判 長 王文濤
審 判 員 賈志剛
審 判 員 胡蘭芳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劉 毅
書 記 員 高 原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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