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淄博市新舊動
能轉換基金管理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
? 【公布日期】2022.07.29
? 【字 號】淄政辦字〔2022〕45號
? 【施行日期】2022.07.29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能源及能源工業其他規定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淄博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的通知
淄政辦字〔2022〕4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
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提高投資運作效率,切實防范風
險,根據《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8〕4號)、《山
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加快投資的意見》
(魯政辦字〔2019〕119號)、《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新舊動能
轉換基金實施意見的通知》(淄政辦字〔2018〕130號)等文件規定,現就進一步
加強基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基金募集
(一)嚴把基金設立前置關口。按照“依項目建基金”的原則,申請設立新舊
動能轉換基金的,發起人事前須明確擬投資項目庫和擬投資規模,以合理確定基金
募集規模和投資期限。
(二)嚴格篩選基金管理人。在選擇確定基金管理人時,要加大對其社會資本
募集能力、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經驗、歷史投資業績、核心管理團隊的專業能力等方
面進行綜合評估,優選募資能力強、管理能力優、人員素質高的基金管理人。
(三)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政府引導基金在省、市規定的出資比例范圍內
認繳出資。積極發揮政府引導基金對社會資本的引導撬動作用,同時通過獎勵、收
益讓渡等措施,吸引社會資本加大投入。
(四)規范基金募集行為。基金募集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
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
款變相舉債;不得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二、基金投資
(一)嚴格執行基金投資負面清單。新舊動能轉換基金不得投資二級市場股
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券、信托產品、非保本
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
資,不得從事吸收存款、資金拆借、對外捐贈、融資擔保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
款等業務。
(二)嚴格落實基金返投要求。基金投資淄博市的比例不低于我市政府引導基
金出資金額的1.1倍。基金所投資市外(含境外)企業將注冊地遷入我市、被市內
企業收購或其研發生產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戶我市的,可視為市內投資。對
于未按約定完成返投要求的基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再進行后續出資,并
可根據返投完成情況,采取約談、取消獎勵、提前退出等措施。
(三)鼓勵開展項目跟投。基金管理人應建立項目投資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基
金管理人及員工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對基金投資項目實施跟投,以
降低投資決策風險,維護基金出資人利益。
三、基金風險管理
(一)強化基金出資管理。基金出資應嚴格根據投資項目實際資金需求分批分
期到位,堅決杜絕資金閑置。對存在資金閑置的,在閑置資金未使用完畢前,引導
基金管理機構應暫停向該基金進行后續出資,同時可對參與的由同一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暫停后續出資。對于長期存在大額資金閑置的基金,應引導基金管理機構
與基金管理人協商,對閑置資金免收或減收管理費,或予以收回,有效盤活資金,
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加快基金投資進度。基金應按照協議約定的投資期限,合理確定年度投
資進度。對于投資進度緩慢的,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暫停出資,并可采取約談、中
止出資、提前退出等措施。
(三)完善基金報告制度。基金管理人要嚴格落實月報、季報制度,及時向引
導基金管理機構報送統計報表,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引導基金管
理機構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
告》,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匯總后報送財政部門;對于基金運營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或
風險要及時分析報告。
(四)完善基金績效考核制度。財政部門要對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實施全過程績
效考核。考核評價按照市場化原則,對不同投向的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制定差異化的
評價指標,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考核結果要作為后續出資、政策獎勵及基金存續的
重要參考依據。政府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要督促新舊動能轉換基金貫徹政策導向要
求,建立完善的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規范內部控制和工作流程,執行投
資項目的政策合規性要求,督促基金管理人強化契約精神,嚴格履行基金協議。
四、基金退出
(一)健全基金退出機制。設立基金要規定存續期限和提前終止條款。對于基
金未按約定時間完成設立、開展業務,募集社會資本低于約定下限,投資項目偏離
目標領域,基金績效達不到預期效果,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基金或基金
管理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情形的,政府引導基金可以提前退出。
(二)完善基金退出考核。基金完成項目退出后,應及時對退出資金進行分
配,形成進退有序的良性循環。要著重圍繞基金收益、返投、政策目標完成情況等
核心要素,對基金退出項目或基金清算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
進一步開展合作的重要依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
知規定為準。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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