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2022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
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
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第三
條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
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
國務院批準、公布。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
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
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
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
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
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
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
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
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
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
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
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
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
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
間女職工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
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第十條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
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第十一條用
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
作勞動時間。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
人單位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衛
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第三
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
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
條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
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
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予處分。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
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
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用人單
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
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女
職工的生理要比男職工的脆弱,同時,還會有經期、產期、哺乳期等,在
這些比較特殊的期間內,很有必要對女職工的權益作出保護,這樣才能避
免單位借口辭退女職工。

本文發布于:2023-05-23 22:14:3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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