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
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公布日期】2020.12.20
?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 【施行日期】2020.12.21
? 【效力等級】部門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增值稅
正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0年第2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
化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廣
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前期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試
點的基礎上,在全國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以下簡稱“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
稅專用發票電子化(以下簡稱“專票電子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
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
方范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已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
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受票方范圍擴至全國。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
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
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和青島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
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
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具體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確定。
二、電子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制,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于增值稅
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
簡稱“紙質專票”)相同。電子專票票樣見附件。
三、電子專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
11-12位為13。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四、自各地專票電子化實行之日起,本地區需要開具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增
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電子普票”)、紙質專票、電子專票、紙質機動車
銷售統一發票和紙質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新辦納稅人,統一領取稅務UKey開具
發票。稅務機關向新辦納稅人免費發放稅務UKey,并依托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
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免費的電子專票開具服務。
五、稅務機關按照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合計數,為納稅人核定增值稅專用發
票領用數量。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
限額應當相同。
六、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既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也可以開具紙質專
票。受票方索取紙質專票的,開票方應當開具紙質專票。
七、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
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以下簡稱《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
《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二)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
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
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在發
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
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后,與《信息表》
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八、受票方取得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
退稅的,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登錄地址由各省稅務局
確定并公布。
九、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inv-
)對電子專票信息進行查驗;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
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并驗證電子簽名有效性。
十、納稅人以電子發票(含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按照《財
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
號)的規定執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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