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山州人民政府關于鼓勵超高層建筑項目建設的意見(試行)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2019.04.12
施行日期 2019.04.12
文號 文政發〔2019〕15號
主題類別 建筑市場監管
效力等級 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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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關于鼓勵超高層建筑項目建設的意見(試行)
文政發〔2019〕15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豐富城市景觀,提升城市品位,帶動全州第二、第三產業升級與發
展,借鑒國內其他城市發展超高層建筑的經驗,結合我州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定義范圍
根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中關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 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建筑”
的規定,本《意見》所稱的超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屋面面層到室外地坪的高度,屋頂上的水箱間、電
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 的民用建筑。
二、建設條件
在符合相關詳細規劃以及不超出現有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能力的前提下,在各縣(市)中心
城區范圍內鼓勵支持建設超高層建筑、綠色節能建筑的城市精品工程。
超高層建筑建設應符合各縣(市)獨特山水城市景觀形態總體規劃要求,確保城市建設“顯山露水”
的景觀效果,力爭做到現代都市建筑與優美自然山水環境的和諧、統一。
未在相關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方案中規劃布局超高層建筑的,須按相關程序報州規委會研究同意后方
可實施建設。
三、鼓勵政策
超高層辦公、商業、金融、住宅、商住及旅游服務等建設項目(不含構筑物),享受本意見規定的各項
鼓勵政策。
(一)適當降低超高層建筑項目規劃指標的核算標準。
在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對超高層項目,在土地出讓價格評估時,容積率指標
核算按其建筑高度進行區別計算:
建筑高度 100 米 (含 100 米 )以下部分按計容建筑面積全部計算容積率;建筑高度 100 米 以上,
150 米 (含 150 米 )以下部分按計容建筑面積的30%計算容積率;建筑高度 150 米 (不含 150 米 )
以上部分不計算容積率。
(二)適當放寬超高層建筑項目的停車位配建比例及間距退距要求。
1.停車位配建比例。停車位配建比例可以適當放寬要求,但配建停車位應不小于《文山州城鎮規劃管
理技術規定》要求數量的80%(僅適用于超高層本棟 100 米 以上建筑, 100 米 以下建筑仍按《文山州城
鎮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執行),鼓勵增加室內停車空間,用于建設室內機械停車位(該部分建筑面積
不計入容積率)。
2.間距、退距要求。 100 米 以上的建筑仍按照 100 米 的建筑高度來確定建筑間距和退距。嚴格控
制建筑密度和綠地率。
(三)合理延長項目建設周期
對非超高層建筑調整為超高層建筑的,重新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調整土地使用條件時,未造
成土地閑置的,可重新約定開竣工時間,項目開工時間可在原約定的基礎上延長1年,竣工時間可依據項
目實際開工時間,在原來約定的建設周期基礎上再延長1年。
(四)減免或分期繳納相關收費
超高層建筑 100 米 以上建筑面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筑高度 100 米 以上、 150 米 (含 150
米 )以下部分按計容建筑面積的30%計算容積率部分收取;建筑高度 150 米 (不含 150 米 )以上部分
不計算容積率不予收取。
各縣(市)權限范圍內可以減免、緩繳的防雷設施檢測費、新型墻體材料基金、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等
行政事業性收費經項目業主申請,可減免或緩繳。
四、保障措施
(一)各職能部門設立專門的綠色審批通道,主動協調和服務,進一步簡化報建程序,采取聯合審批
的方式,加快對超高層建筑的報建審批。
(二)對超高層建筑項目,積極支持意向的項目業主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在土地出讓前完成項目的環
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評估、水土保持評估等工作,以加快辦理報建過程中的相關手續。
(三)鼓勵企業帶設計方案參與土地競買。凡帶設計方案參與土地競買的,其方案經規劃審定后,需
重新進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評估、水土保持評估等事項的,由縣(市)相關部門安排專人提
供全程服務,盡快完成審批。
五、其他
(一)項目業主必須強化和規范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確保項目依照經批準的規劃設計進行建設,確
保項目建設進度及質量安全。
(二)對超出開工期限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依據國家、省、州和縣(市)有關規定,被認定為閑置
土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土地閑置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理。
(三)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項目業主的原因造成連續停工半年或累計停工達一年的,不再享受前述
優惠政策并全額補交減免的費用;未經州、縣(市)政府批準,超過規定建設工期兩年內未能竣工驗收合
格、投入使用的,不再享受前述優惠政策,同時重新計算容積率和繳納土地差價并全額補交減免的費用。
(四)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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