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賠償法】形考作業一答案
一、填空題:
1、國家賠償法是關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權公民、法人
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予以賠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我國《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
3、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的范圍僅包括行政機關對侵犯行
政相對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賠償兩種。
4、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
償義務機關。
5、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
的2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6、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處刑
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7、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該行
使職權)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8、(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
成。
二、單項選擇題:
1.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頒布于哪一年?( )
A.1992 B.1993 C.1994 D.1995
2.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屬于( )
A.代位責任 B.自己責任 C.合并責任 D.中間責任
3.行政賠償的免責范圍不包括( )。
A.國家行為 B.抽象行政行 C.違法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
為 D.內部行政行為
4.下列說法哪種是正確的?( )
A.經復議機關復議的,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經復議機關復議的,復議機關的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
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5、下列關于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
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情形,哪種情形是受害人沒有權利取得賠償的?( )
A.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B.對沒有
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C.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D.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輕罪的
6、再審改判無罪的,( )為賠償義務機關。
A.作出第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 B.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C.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 D.進行偵查的公安機關
7、下列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說法,哪個是正確的?
( )
A.依法公平進行 B.依法不公開進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C.無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D.賠償委員會決定書加蓋委員會的印章后
生效
8、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中違法侵權的確認案件,應當由哪個法
院受理?( )
A.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 B.作出司法行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C.由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請確認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
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D.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的上級高級人民法院
9、不屬于國家賠償的方式的是( )。
A.支付賠償金 B.返還財產 C.重作 D.恢復原狀
10、下列關于國家賠償制度的說法,哪一項是不正確的?( )
A.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B.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進
行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C.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按照
法律的規定向賠償請求人收取費用。
D.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參考答案:
1.C 2.B 3.C 4.D 5.D 6.C 7.B 8.C 9.C 10.C
三、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5分
1、國家賠償:
從廣義上講,國家賠償就是以國家為賠償主體的侵權損害賠償。或者說,凡以國
庫收入或國家財產所進行的賠償均可以稱為國家愛賠償。
狹義的國家賠償是指:國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通過法定賠償義務機關
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
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與的賠償。
2、行政賠償:
即因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其他公務執行機關和人員的侵權損害行
為或者處在他們管理或監督之下的物體給他人造成損害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3、國家賠償法:
廣義的國家賠償法是指涉及國家賠償責任的各種法律規范和判例的總和。
一般意義上的國家賠償法專指國家賠償法典,即國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
統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則、條件、范圍、標準、方式與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
是國家賠償的基本法律。
4、公務過錯:
所謂的公務過錯指公務活動欠缺正常的標準。
5、職務違法行為:
所謂的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四、簡答題:每題10分,共30分
1、賠償的基本特質?
一、這種恢復與彌補是人的自覺行為。
二、這種恢復與彌補是他人并且是導致權力與利益受到損害的人以及法律規定與
其有利害關系可以或應當代其負賠償責任的人。
三、這種恢復與彌補具有經濟內容,它或是使受害人的財產得到修復,或是向受
害人返還原物以及交付與受損原物等價的其他財務,或是向受害人支付一筆金錢
等。
2、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
一、國家賠償的原因行為(引起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或其他
可非難的性質(如有過錯或管理有缺陷);而國家補償的原因行為則必須具有合
法的性質。換言之,國家賠償是由違法行使是國家權力的行為引起的,國家愛補
償則是有合法行使國家權力的行為引起的。
二、國家賠償的范圍既包括受到損害的人身權,也包括受到損害的財產權,而國
家補償通常只針對財產權的損失;
三、國家賠償的對象是特定的,國家補償的對象多數情況是不特定的,帶有普遍
性
四、國家賠償的目的是為了挽回已經產生的違法后果,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
恢復或彌補,而國家補償的目的是為了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創設新的法律關系。
國家補償是積極的,國家賠償的目的是消極的。
五、國家賠償發生在損害產生之后,而國家補償通常發生在損害產生之前;國家
賠償額以現實、直接的損害為限,而國家補償則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先達
成的補償協議確定。
六、國家賠償糾紛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而國家補償糾紛一般不通過訴訟途徑
解決。
3、國家賠償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國家賠償法具有系統的法典形式,而民事侵權賠償法通常沒有專門的法典
形式,一般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
第二、國家賠償法實體規范與程序法規范寓于一體,而民事侵權賠償法則為實體
法規范;
第三、國家賠償法的調整對象是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形成國家
職務侵權賠償關系,涉及到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與兼顧,而民事侵權賠償
法的調整對象是與國家權力的運用無關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在
保護被侵權人是一般不必考慮與社會公共利益及國家職能正常行使相協調的問
題。
五、論述題:20分
試論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
答案要點:
1、定義: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確定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是確定和追究
國家賠償責任的標準,反映了國家的價值取向。
2、主要類型:(1)違法歸責原則,是指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違
法性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2)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國家機關及其
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過錯作為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3)無過錯
責任原則,是指不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過錯作為確定國家賠
償責任的歸責原則。(4)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審理侵權案件時,法官在侵權
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基于公平的觀念,判令侵權人對受害人的損害承
擔一定的責任的原則。
3、實體法的選擇: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我國國家賠償實行違法歸責原
則,它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是否違法作為國家是否承擔賠償
責任的標準。
4、違法歸責原則的優點:(1)與法治原則、依法行政原則以及憲法規定相一致,
與行政訴訟法也很協調。(2)簡單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強。(3)避免了
過錯責任原則在認定方面的困難。(4)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
法權益,有利于受害人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
5、違法歸責原則的問題:(1)對違法須作廣義解釋。違法不僅是指違反了明確
的法律規范,還應該包括違反法律的一般原則以及對特定人的法律合理注意義
務。(2)應輔以其他歸責原則。在危險責任和風險責任領域,采用無過錯責任
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違法歸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都不適用,但不
給予賠償又有損公正時,實行公平責任原則。(3)應限定自由裁量權的范圍。
濫用自由裁量權,顯失公正的,視為違法,亦應賠償。
【國家賠償法】形考作業二答案
一、多項選擇題:
1、某甲因調戲婦女被帶到派出所,有一警察從外面進來,看到某甲態度不好,
便踢了某甲一腳,卻造成某甲脾臟破裂。為此――。(2、 4)
(1)該警察所在的派出所應對某甲承擔賠償責任
(2)該警察所在的公安局應對某甲承擔賠償責任
(3)某甲自行承擔
(4)對某甲實行國家賠償后,對該警察實行追償
2、行政機關違法作出沒收張某錄像機的決定,張某氣憤之極而砸毀了自己的錄
像機,為此――。(2)
(1)應由某行政機關賠償
(2)張某不能主張行政賠償
(3)由行政機關與張某共同承擔
(4)減輕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
3、甲為工商局干部,乙為公安局干部,兩人共同違法作出沒收李某財產的決定,
為此――。(2)
(1)甲乙共同賠償
(2)工商局與公安局共同賠償
(3)甲乙分別賠償
(4)工商局與公安局分別賠償
4、某縣公安局對林某違法作出拘留3天的行政處罰,林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請復
議,某市公安局違法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處罰,為此――(1、 2)
(1)某縣公安局承擔賠償拘留3天的責任
(2)某市公安局承擔賠償拘留4天的責任
(3)某縣、市公安局共同賠償拘留7天的責任
(4)某市公安局承擔賠償拘留7天的責任
5、劉某擬向鎮政府要求賠償亂攤派的費用,為此,劉某應――。(1、 3)
(1)應向鎮政府提出
(2)不服鎮政府的決定,再向縣政府申請復議
(3)不服鎮政府的決定,再向縣法院提起訴訟
(4)不服縣政府的復議決定,再向縣法院提起訴訟
三、名詞解釋:每空5分,共25分
1、自由裁量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選擇其認為合于行
政目的的正確行為。
2、行政處理先于訴訟解決的原則:在行政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之前,應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3、行政追償:是指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以后,依法責令有故意
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托組織和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4、緊急避險:是指行政機關為了使公共利益,相對人較大的合法權益免受現實
的和緊急的損害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第三人相對較小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由
于這種致害行為是法律許可的,故有阻卻違法性的效力。
5、國家責任豁免:根據國家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國家本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因處于政治等方面的考慮而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形也稱為國家愛責任豁
免。
四、簡答題:每題6分,共12分
1、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中的豁免事項有哪些?
大致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國家行為、內部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為。
2、在我國,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第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只是損害發生的。
第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案例分析(13分)
1996年10月18日晚10時許,許成海受雇駕駛閩E35—10803號
柳州五菱小貨車至云霄縣馬鋪鄉峰頭村赤嶺自然村,在等候顧客返還時,馬鋪鄉
公安派出所認為許成海行跡可疑,將該車扣押。1996年11月1日,許成海
根據公安派出所的通知,領回被扣車輛。但因車輛被扣押期間,馬鋪鄉派出所使
用該車輛,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碰撞受損壞。馬鋪鄉派出所對損壞的
車輛進行小修后,才通知予以返還。許成海于1997年1月17日向云霄縣公
安局提出賠償申請,云霄縣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作出賠償決定。1997年
5月3日,許成海遂以云霄縣違法扣押并使用許成海的車輛,致使在交通事故中
發生車輛碰撞而損壞嚴重為由,向云霄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判決
云霄縣公安局賠償許成海車輛損壞維修費13620元,車輛被迫中止營運造成
經濟損失7500元,旅差費3500元,合計24620元。
云霄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云霄縣公安局馬鋪鄉派出所違法扣押原告車
輛,并使用該車,造成許成海車輛損壞,違反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關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采
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等行為,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第七條
第一款關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
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云霄縣公安局應承
擔行政賠償責任。后經人民法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被告云霄縣公安局于
調解達成協議之日支付給原告許成海賠償金人民幣10000元。雙方協議符合
法律的有關規定,法院予以確認,并于1997年6月10日制作行政賠償調解
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原告是否有權要求賠償?
2、行政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3、人民法院對行政賠償訴訟是否可以主持調解?
案例分析基本要點:
1、原告因公安派出所扣押其車輛并造成損害,有權要求給予賠償。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
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等行為,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原告許成
海受雇駕車前往馬鋪鄉峰頭村赤嶺自然村,馬鋪鄉公安派出所認為許成海行跡可
疑,將其車輛扣押。扣車后,公安派出所使用該車輛并因交通事故造成該車損壞。
公安派出所扣車并使用該車輛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原告因公安機關扣車期間造
成的營運損失和車輛損壞造成的損失以及該行為造成的其他損失,依法有權取得
賠償。被告對其派出機構扣押車輛的行為已確認違法,應當給予賠償,但認為原
告要求賠償的金額超過法律的規定,因而雙方產生異議,原告提起訴訟,人民法
院依法予立案受理,是正確的。
2、被告派出機構違法扣押車輛并造成原告損害,行政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根據本
案的情況,誰是適格被告?也就是說,本案應以馬鋪鄉公安派出所為賠償義務機
關,還是應以該派出機構的派出機關——云霄縣公安局為賠償義務機關?有的意
見認為,本案對原告作出扣押車輛并使用該車輛的行為,是馬鋪鄉公安派出所的
行為,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義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警告、
50元以下罰款等處罰,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因而本案可以該公安派出所為賠償
義務機關。法院審理認為,公安派出所作為縣公安局的派出機構,雖然得到法律
的授權具有某些行政處罰權,因而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但是,法律法
規沒有賦予公安派出機構在此種情況下扣押運輸車輛等強制措施的權力,公安派
出機構的這種行為,應視為該派出機關——公安局的行為,因此,縣公安局才是
本案的適格被告,亦即賠償義務機關應是縣公安局,由它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3、人民法院對行政賠償訴訟依法可以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可以調
解結案。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法院經公開開
庭審理本案,在弄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對被告應當賠償原告賠償金數額
問題進行調解。經調解訴訟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云霄縣公安局于調解達成協
議之日付給原告許成海賠償金人民幣10000元。上述協議符合法律的規定,
云霄縣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并制作了行政賠償調解書。
1、張某可向誰請求賠償?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張某可以向工商局和公安局請求國家國家賠償,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的行為
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1)違法違法拘留或者違法
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而工商局的行為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
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2)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
產停業、沒收財物待行政處罰行為。
2、本案應如何處理?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公安機關和工商局應該對各自的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國家賠償。公安機關應
該按照張某被關押的天數賠償,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
算。并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而工商局應該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限制在最低限度的直接損失
——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國家賠償法】形考作業三答案
一、不定項選擇題:
1.警察王某對李某刑訊逼供致傷,為此―― (B C)
A. 李某可要求王某賠償 B. 李某可要求王
某所在的公安機關賠償
C. 公安機關可在對王某賠償后,向李某追償 D.公安機關應為李某消
除影響,并賠禮道歉
2.劉某(15周歲,中學生)因參與打架斗毆被甲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被乙檢
察院批準逮捕,后被丙法院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宣告無罪。為此對劉某
應―― (D)
A.甲公安機關賠償 B. 乙檢察院賠償 C. 丙法院賠償 D.不予賠償
3.章某因故意殺人被A公安局拘留,后 被B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被C法院因
證據不足為由宣告無罪,為此――(B)
A.A公安局賠償 B. B檢察院賠償 C. C法院賠償 D.不予賠償
4.吳某依據縣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擬對縣公安局的拘留決定、縣檢察院的逮
捕決定要求賠償,為此――(B C)
A.向縣法院提出 B. 向縣檢察院提出 C. 向縣公安局提出 D.向所在地
中級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三、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5分
1、刑事賠償范圍:也稱冤獄賠償范圍,指對國家刑事賠償責任應當界定在何種
范圍之內。
2、刑事賠償的復議程序:指請求人向賠償的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后,賠償義
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者請求人對賠償金額有異議時,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
關提出復議申請,由復議機關經審查而對賠償爭議作出決定的活動。
3、刑事賠償請求人:即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
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有
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4、刑事損害賠償程序:是指國家對于因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
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予以賠償的程序。
5、國家賠償法的效力:即國家賠償法的適用范圍,它是指國家賠償法適用于那
些地方,適用于什么人,在什么時間內發生法律效力,包括國家賠償法的空間效
力、對人的效力和十佳效力。
四、簡答題:每題8分,共16分
1、國家賠償適用的特點:
第一、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賠償申請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及其
工作人員。
第二、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具有國家強制性。
第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就其活動方式來講,是國家機關將國家賠償法律規范運
用到具體事實中的活動,是個別性的運用國家權力的法律活動。
第四、正是由于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具有將具有將賠償法的一般規定運用到具體事
實的特點,要求適用國家賠償法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作出主動性、創造性的
活動,對具體情況要有客觀、全面的分析,對國家賠償法律規范要有完整、準確
地理解。
2、在我國,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事項有哪些?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
的。
二、依照刑法第17條、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形式國家偵察、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
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案例分析(9分)
曹景學,男,39歲,漢族,公主嶺市律師事務所律師,賠償請求人曹景
學于1997年7月19日以申請刑事賠償為由,要求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賠償
因辦錯案給請求人造成的損失250萬元,并為請求人恢復名譽,向請求人賠禮
道歉。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逾期未做出決定。曹景學又于1997年10月15
日向四平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四平市人民檢察院逾期未做出復議決定。賠償
請求人遂以無辜被捕入獄為由,于1998年1月5日向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賠
償委員會提出經濟賠償申請。申請事項為:1、冤獄13個月期間實際支出1.3
萬元;2、冤監期間工資補助3.25萬元;3、冤獄患多種疾病治療及繕食補
助12.95萬元;4、由于冤獄給律師職業帶來的影響(每年7.5萬元,3
1年)的損失232.5萬元,以上請求事項合計250萬元。四平市中級人民
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查明:賠償請求人曹景學于1996年6月5日被公主嶺市
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996年6月20日被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
逮捕。公主嶺市檢察院于1997年7月3日以定罪證據不充分,不符合起訴條
件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書。于1997年7月4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看守所釋
放。
1、曹景學是否具有刑事賠償請求權?
2、曹景學請求刑事賠償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案例分析基本要點:
1、賠償請求人曹景學依法具有刑事賠償請求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五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
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本案刑事賠償請求人曹景學,于1996年
6月20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996年6月20日被公主嶺市人
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逮捕;因定罪證據不充分,不符合起訴條件,于1997
年7月3日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書,于1997年7月4日被公
主嶺市公安局看守所釋放。曹景學被錯誤逮捕,限制人身自由394天,依法取
得了向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請求賠償的權利。
2、曹景學請求刑事賠償案符合法定程序。賠償請求人曹景學,因被錯誤逮捕,
于1997年7月19日向賠償義務機關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請求賠償,該賠償
義務機關逾期未做出決定;于1997年10月15日依法向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復議,該復議機關逾期未有作出決定,故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四平市中級人民
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曹景學的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規定的賠償程序。
3、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實施錯誤逮捕行為,無辜限制賠償請求人曹景學人身
自由394天。據此,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公主嶺市人民
檢察院賠償曹景學賠償金10,035.18元,對其他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1、楊某應當依據什么法律提出賠償要求?
應根據《國家賠償法》提出賠償要求
2、楊某應當向誰提出賠償請求?
答案要點: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
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也就是區人民檢察院和區人民法院。
3、鑒于50臺彩電已被拍賣,所得款項應如何處理?
答案要點: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金錢。
4、對于楊某被錯誤羈押的損失如何計算賠償金?
答案要點:一般采取金錢賠償的方式。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
資計算。
【國家賠償法】形考作業四答案
一、選擇題:每空3分,共30分
1. 我國國家賠償的方式是―― (B)
A. 金錢賠償為主,恢復原狀為輔的方式 B. 金錢賠償為主,恢復原狀,
返還財產為輔的方式
C. 任意選擇的方式 D. 金錢
賠償的方式
2. 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標準,基本上是采用―― (C)
A. 懲罰性原則 B. 補償性原則 C. 慰撫性原
則 D. 綜合性原則
3. 某甲因被乙警察刑訊逼供致死,家中有父(65歲)、子(6歲)、妻子(34
歲),為此,國家應賠償――。(A B C)
A. 死亡賠償金 B. 父之生活費 C. 子之生活
費 D. 妻之生活費
4. 某甲被警察乙毆打致六級殘廢,為此,警察乙所在公安局應賠償―
(A C )
A.醫療費 B.誤工收入 C.殘疾賠償
金 D.生活費
5. 某工商局違法責令甲廠停業,為此工商局應賠償―― (A)
A. 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B. 停
業期間的一切可得性利益
C. 甲廠上一年度的稅后利潤乘以停業天數計算 D. 按評估機構的評估
結果減半賠償
二、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5分
1、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撫恤金。 我國國家賠償法在死亡賠償金的額度上
未作出具體規定,這還有待實踐中的總結探索然后通過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辦法
加以完善。
2、制約預防功能:指國家賠償所具有的預防和控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職務違法侵權的行為,促進國家機關加強內部監督和國家工作人員加強自律的作
用。
3、權力救濟功能:指當功名、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
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的違法侵犯并造成損害時,國家賠償所具有的對公民、組織
受侵害的合法權益給予恢復或彌補的功能。
4、立法賠償:即國家對立法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的賠償。
三、簡答題:每題8分,共32分
1、英美兩國國家賠償制度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一是國家與私人在同樣的情形下以同樣的方式負同等的責任,也即國家賠償與民
事賠償的原則完全一樣,不承認國家賠償的特殊性;
二是國家賠償實行主觀過錯責任;
三是國家責任豁免的范圍仍然很大,國家賠償有許多列外;
四是國家賠償對條件雖然嚴格,但賠償金額往往很大,與法國國家賠償面廣,但
數額一般不大的做法形成了對比。
2、各國國家賠償標準的原則大致有哪些?
一是懲罰性原則,指賠償額度標準對侵害放應具有懲罰性。
二是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以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到的之際損失。
三是慰撫性原則,這一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
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征決定國家賠償只宜做象征性的撫慰,
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范圍之內,雖應盡可能予以賠償,但并不一
定要進行完成充分的彌補。
3、我國國家賠償方式有哪幾種?
一是金錢賠償;二是恢復原狀;三是返還財產。
4、國外賠償費用支出管理方式有哪些?
一、中央政府統籌列賠償預算。
二、各級政府分別編列賠償預算,各自就本機關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三、國家設立專項基金,國家與賠償義務機關相結合共同負擔賠償費用,這
種模式的特點就是賠償經費一般由各個政府機關自行擔負,如超過某一確定數額
才由國家承擔。
四、通過保險渠道支付賠償費用。
四、案例分析(13分)
2001年4月18日上午,汪某、儲某在省道上設攤賣早點,被上班路經此地
的某城建監察大隊執法隊員發現,讓他們打掃衛生完畢后立即離開。當該執法隊
員換上制服再次出現時,汪某、儲某還未離去,該執法隊員當即表示要對其進行
處理,汪某、儲某不肯,雙方發生爭執。這時,恰好有一輛垃圾清運車(帶有刮
板開啟液壓裝置的特種車輛)開了過來,該執法隊員示意車停下,并叫隨車清運
工將汪、儲賣早點所用器具及賣剩食物等裝進清運垃圾車后部的車兜銷毀。當清
運工將汪某、儲某做餅用的案板裝進垃圾清運車時,汪、儲就從垃圾車里將案板
搶了回來。就在汪、儲搶案板之際,該執法隊員又將他們賣早點所用的三輪車掀
翻在地。于是,清運工將灑在地上的鍋蓋、油壺及餅等物扔進車兜,汪、儲不顧
一切將手伸進垃圾車車兜,想撿回屬于自己的財物,其中儲某在撿鍋蓋時,右手
臂被早已啟動的垃圾清運車刮板夾住,后經醫生診斷為: "右肱骨干骨折伴橈神
經損傷"。儲某住院治療,共花費醫藥費人民幣近4000元。5月21日,汪某、
儲某不服,依法向該地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共四萬
余元。
1、執法隊員的行為是不是違法執法?
2、儲某手臂被壓受傷,是否屬于國家賠償范圍,醫藥費、誤工費該不該賠?
案例分析基本要點:
1、本案是典型的不文明執法案例,該執法隊員違法執法毫無疑問。
2、儲某手臂被壓受傷,不屬于國家賠償的情形。原因:第一,本案中執法
隊員直接侵害的是財產權而非人身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
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若侵犯的是財產權,則應對受
害人進行財產賠償,若侵犯的是人身權,造成其身體傷害的,則應對受害人的醫
藥費、誤工費等進行賠償。而本案中執法隊員指使非執法人員任意銷毀被執法人
的財物,并沒有唆使非執法人員用垃圾清運車的刮板去壓被執法人,即侵害的是
其財產權,并非其人身權,若要賠也僅是對損害財產的賠償。第二,儲某手臂被
壓與執法隊員的違法執法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系。的確,若沒有執法隊員的違法執
法,即指使非執法人員將汪某、儲某賣早點用的器具及食物用垃圾清運車裝走銷
毀,也不會發生汪某、儲某撿回自己的財物的事,更不會發生儲某手臂被壓的一
幕,但并不是說,只要是執法隊員違法執法,就必然會導致儲某手臂被壓的結果,
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系。因為對執法隊員違法執法造成的后果,被執法者
可以尋求多種救濟途徑得以解決,如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并對被損害的財物提起國家賠償。而本案中汪某、儲某通過
自己撿回財物來阻礙執法的方式是最不可取的,其行為造成的后果,也理應由自
己承擔。第三,由于被執法者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予賠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五條第(二)項:“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之規定,不屬于國家賠償的情形,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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