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經濟法總論
第一節 經濟法的興起
一、概念溯源
1、1755年,法國著名的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第四篇“合
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中首先提出和使用了這一概念。
摩萊里在該部法典中設計了一個符合“自然”和“理性”的制度以及保證實現該
制度的“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
在《自然法典》第四編的“分配法或經濟法”中,摩萊里力圖從分配領域上確立
公有制的社會經濟生活原則。
摩萊里所提出來的“經濟法”,并不是以現實生活為基礎的科學概念,而僅僅是
一種對于未來的主觀構想。
2、1843年,法國著名的空想社會主義者德薩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中,對“分配
法和經濟法”作專章論述。
其主張實行公有制,認為未來社會結構的基本經濟單位是“公社”,最好的分配
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或相稱的平等,“經濟法”就是用來建造公社的一種指導思
想,建立理想社會中公平分配財富的原則和方法。
德薩米的“經濟法”概念包括的內容比摩萊里的更廣,涉及各種經濟法律制度,
且其經濟法律思想里,已經有某些唯物主義的成分。但仍是依托空想社會主義為
背景
3、1865年,法國小資產階級激進派蒲魯東在他的《工人階級的政治能力》中,進
一步作了闡述,認為經濟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補充和必然產物。
其認為法律應當通過普遍和解來解決社會生活矛盾,為此需要改組社會,由“經
濟法”來構成新社會組織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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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魯東指出“經濟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補充和必然產物。”他對經濟法的揭示,
已經模糊地觸及經濟法概念的一些本質屬性。
4、1916年,德國法學家赫德曼在《經濟學字典》中,明確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
德國魏瑪共和國為適應戰爭的需要,加強對重要物資的控制,頒布了大量國家干
預、調節經濟的法規,有些法規直接以“經濟法”命名,如《煤炭經濟法》(1919
年)、《鉀鹽經濟法》(1919年)等。
赫德曼認為,經濟法是經濟規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從而從深層次上揭示了經濟法
產生的客觀必然性。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由德國學者提出和歸納的經濟法,才是現代意義上的經
濟法。
二、經濟法在西方國家的產生和發展
1、資本主義初期的經濟立法
——重商主義
2、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經濟立法
——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的理論
3、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經濟立法
——凱恩斯的宏觀經濟管理理論
美國1890年頒布的《謝爾曼法》、1914年頒布的《克萊頓法》等一批反壟斷法,
以及德國1896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構成了“經濟法獨立的先聲”,
成為現代經濟法最早的法律表現形式。而德國頒布的一系列經濟法的單行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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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社會化法”, 如《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等,則標志著經濟法作
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形成。
三、經濟法在中國的產生及發展
新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
發展歷程:發展;削弱;取消;再發展。
經濟法在中國的發展
發展: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階段。
削弱:全面開始建設社會主義階段。
取消:文革階段。
再發展:包括新的歷史發展階段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立階段
四、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法律部門,是指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法律體系包含了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法等
重要的法律部門。
法律淵源,是指法律的存在或外在表現形式。
我國的經濟法的淵源主要是各種制定法,主要包括如下幾類:憲法、法律、行政
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司法解釋、國際條約或協定。
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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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場主體調控關系。
(2)市場秩序調控關系。
(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
五、經濟法的概念
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 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低效
市場失靈
經濟法,就是調整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
律規范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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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
1、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根據經濟法的規定,在參加宏觀調控
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關系。
2、特征
(1)經濟法律關系是在國家干預或協調經濟過程中發生的有關主體之間的權利義
務關系。
(2)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受經濟法保護。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一)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當事人之間構成權利與義務關系必備的基本條件:即
主體、內容和客體。
1、法律關系的主體:當事人或參加者。
權利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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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
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
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
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
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
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
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
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法律關系的內容
即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法律關系的客體
即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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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商標權
客體 行為 工業產權
智力成果 專利權
(知識產權) 著作權
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
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
譽權等權利。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簡稱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據經濟法而享有經濟權利,并承擔
經濟義務的當事人。
(2)、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各類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差異性。
(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分類
根據經濟法主體形態的不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可以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
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
2、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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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
(2)經濟行為:包括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
(3)智力成果
3、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當事人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
務。
(1)經濟權利
經濟法主體依法享有的自己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
資格。
(2)經濟義務
經濟法主體依法為實現他人利益而必須為一定行為和不為一定行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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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形態分類情況下的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
(1)經濟權利
經濟權利的內容
A、經濟職權
概念:經濟職權是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時依法享有的權力。
特征:
它是一種國家權限。
它是一種專屬的職務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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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具有命令與服從的隸屬性質。
它不可隨意轉讓、放棄或拋棄。
B、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有權的四項權能
占有權:對財產實際控制的權利
使用權:對財產按其性能加以利用的權利。
收益權:取得財產所產生的收益的權利。
處分權:決定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利。
C、法人財產權
(又稱經營管理權)
即企業法人對企業所有者投資所設企業的全部財產在經營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D、經濟請求權
(又稱債權)
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
《民法總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
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
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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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
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
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經濟義務:履行經濟職責;依法保護財產;依法從事經營;接受合法監督;
承擔法律責任。
三、法律事實
1、概念
是指由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各種事實
的總稱。
2、法律事實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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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
一、經濟法律關系保護的概念
1、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又稱經濟法的實施):是指以法律的強制力,保證經濟
法律關系主體能享有權利并履行義務。
二、經濟法律關系保護的方法
1.經濟法責任的概念
經濟法責任,或稱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
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經濟法責任具有綜合統一性;責任承擔的雙重性;責任承擔的非單一性等特征。
2. 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
(1)賠償性責任
(2)懲罰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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