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作業人員必須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二、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
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三、塔機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四、塔機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伍進行,拆裝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
在場監護。
五、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六、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情況:頂升時嚴
禁回轉起重臂和其他無關頂升作業的動作。
七、塔機安裝后,應進行調試,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
超過。
4/1000
八、塔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并應設立避
4Q,
雷裝置。
九、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墻距離應按原廠規定;超出使用說明書規定,另行制作撐桿應
有設計計算書及專項方案。
十、塔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塔機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規定。
GB5144—2006
十一、塔機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機起重臂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確保塔機能自由回轉。
360°
十二、塔機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
全面了解。
十三、在進行塔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司機應鳴笛示意。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其變動
380V,
范圍不得超過送電啟動前各控制手柄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20V~70V,
十四、指揮人員作業時應與司機密切配合。司機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
機應拒絕執行。
十五、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系
辦法進行指揮。
十六、塔機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
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十七、塔機作業時,起垂臂和垂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垂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塔
機載運人員。
十八、塔機必須按規定的塔機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超載荷使用時,
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防護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
載的。
10%
十九、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電機或
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
地面。
二十、嚴禁使用塔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
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二十一、司機必須專心操作,作業中不得離開司機室;起重機運轉時,司機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二十二、起重機作業時禁止無關人員上下起重機,司機室內不得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防止觸電和發生
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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