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I:10.19641/j.cnki.42-1290/f.2021.07.021
合同中重大融資成分的判斷及計量問題探討
葉豐瀅
(副教授)
【摘要】我國上市公司執行新收入準則已有一年以上,合同中的重大融資成分是新收入準則下確
定交易價格所須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銷售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資成分及重大融資成分如何計
量這兩個問題還有諸多細節尚待明確。本文結合案例探討IFRS15有關重大融資成分的判斷和計量問
題,指出有關銷售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資成分的判斷規定蘊含重要會計政策選擇權,且具有經濟后
果。而在合同內含利率法無法操作的情況下,重大融資成分計量過程中折現率的確定可能涉及復雜的
估計和調整,極具挑戰且具有相當可操控空間。為此,本文提出重新考量核算重大融資成分的必要性
以及在現階段加強重大融資成分相關信息披露的建議。
【關鍵詞】收入準則;合同;重大融資成分;計量;折現率;會計政策選擇權
【中圖分類號】F2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0994(2021)07-0157-4
素辨析如下:
1.因素一實質上是引導企業從價格差的角度
去判斷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資成分。如果在控制權收入準則”)。新收入準則適用于大多數與客戶合同
轉移時點商品或服務有現金售價,且該現金售價與的收入確認,已在上市公司中實施。新收入準則要
已承諾的對價之間存在差異,通常意味著合同存在求按五步模型確認收入,而合同中的重大融資成分
融資成分。另外,與之類似的一種情況是,如果企正是五步模型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中所須考慮的四
業基于客戶付款時點的不同而以不同的價格銷售同大因素之一。然而,從新收入準則的執行情況看,
種商品或服務,通常也意味著合同存在融資成分。銷售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資成分以及重大融資成分
根據IFRS15的規定,在上述情況下若控制權轉移如何計量這兩個問題還有許多細節尚待明確。為
時點與客戶付款時點之間的時間間隔超過一年,融此,本文基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2014年5
資成分應屬重大。因此,筆者認為,如果商品或月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源于客戶
①
服務存在價格差,結合時間間隔的共同影響,即可合同的收入》(IFRS15)及其結論基礎,并配合相關
為判斷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資成分提供便于操作的實務案例,探討重大融資成分的判斷與計量問題,
好的跡象;但如果商品或服務不存在價格差,典型希望對我國企業正確執行新收入準則有所裨益。
如商品或服務在控制權轉移時點沒有現金售價,企
業就只能綜合相關事實和情況,嘗試根據因素二進
行判斷了。分及融資成分是否重大時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
2.因素二實質上是引導企業從貨幣的時間價
值的角度關注支付條款能否為客戶或企業提供明顯對價與已承諾的商品或服務現金售價之間的差異
的融資好處。但筆者注意到,IASB不喜歡使用“貨(如果有);因素二,企業轉移已承諾的商品或服務
幣的時間價值”這一術語,主要原因是貨幣的時間給客戶的時點與客戶對這些商品或服務進行款項支
價值強調的是時間差即帶來價值差,而IASB卻認付的時點之間的時間間隔以及現行市場利率的共同
為,控制權轉移時點與客戶付款時點之間的時間間影響。筆者對上述輔助企業判斷融資成分的兩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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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財政部發布了修訂的《企業會計
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簡稱“新
一、重大融資成分的判斷
IFRS15要求企業在判斷合同是否包含融資成
況,包括如下兩個因素的影響:因素一,已承諾的
【作者單位】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廈門361005
隔并不是判斷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決定性用可以資本化為存貨核算,不會對期間損益產生影
因素,上述時間間隔與現行市場利率的共同影響才響。在控制權轉移當期,合同負債轉為收入,資本
能為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資成分提供重要跡象。但化的利息費用被確認為成本。也即房地產企業若在
是,IASB在IFRS15及其結論基礎中并未說明上述計量房地產開發銷售收入時考慮重大融資成分的影
共同影響是否重大的判斷方法和判斷標準,這使得響,盡管其收入(成本)將被“做大”,造成的整體損
此項判斷成為準則留予企業的會計政策選擇權。而益影響與原準則下卻是無差別的,但企業將因此確
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判斷具有明顯的經濟認高于其現金流入的收入金額,并產生迥異于原準
后果。對于一份長期預收合同,若計量收入時考慮則下的收入核算流程。這些即是管理層在判斷合同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的影響,合同負債將包是否存在重大融資成分時需要綜合考慮的計量后果
含融資費用。在客戶付款至控制權轉移期間,融資和計量成本。
費用的確認可能帶來期間利潤的減少;在控制權轉從已經開始執行新收入準則的房地產企業首次
移當期,合同負債轉為收入時則能確認較原準則下執行日調整數觀察,只有少數房地產企業在計量收
為大的收入。對于一份長期應收合同,若計量收入入的時候考慮了重大融資成分的影響,多數企業并
時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的影響,在控制未考慮。按照前文的分析,可認為大部分房地產企
權轉移當期,將確認較原準則下為小的收入;在控業認為重大融資成分的計量成本超過了其計量效
制權轉移至客戶付款期間,融資收益的確認則可能益。而不論是考慮還是不考慮重大融資成分的影
帶來期間利潤的增加。因此,當企業經營涉及大量響,企業在表述重大融資成分有關的會計政策時多
長期預收合同或長期應收合同時,合同是否包含重數只是機械性地重復準則的規定或準則應用指南的
大融資成分的判斷可能會對連續報告期間的損益產說明,幾乎未有對判斷標準、主要參數和假設(如評
生高重要性水平的影響。估時使用的現行市場利率)進行詳細說明的,披露
下文以較有爭議的房地產開發銷售收入為例,的信息含量普遍不高。
剖析房地產企業對此類收入是否包含重大融資成分另外,有案例顯示,重大融資成分復雜的會計
的判斷思路。在商品房預售制度下,房地產企業通處理會給外部信息使用者造成困擾。以我國上市房
常有長期預收款。這類預收款的主要目的是補償企地產企業X公司為例,X公司于2018年1月1日開
業前期發生的合同成本、規避客戶信用風險等。倘始執行新收入準則。首次執行日因考慮重大融資成
若房地產企業沒有向客戶預收款項,就很有可能需分的影響,計算期初負債利息分別調增合同負債和
要向第三方融資并因此向客戶收取更高昂的對價以存貨12.5億元。2018年和2019年,同樣因考慮重大
覆蓋增加的融資成本。但不管房地產企業是向客戶融資成分的影響,計算新增負債利息分別調增合同
預收還是向第三方融資,其提供的商品都是一樣負債和存貨53.6億元和90.7億元(占對應期間房地
的,因此確認的收入也應該是一致的。從這個角度產開發銷售收入的比例為10.5%和11.3%)。有投資
看,房地產預售合同屬于包含融資成分的合同,但者質疑這些被資本化的巨大利息費用出自何處,X
融資成分是否重大還必須經過相應的判斷。公司只能解釋為“對應的是公司的合同負債,……
按照前文的分析,由于多數預售的商品房在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有息負債”“該類資本化利息并非
制權轉移時點沒有現金售價,因而企業只能綜合相產生于實際借款利息,沒有現金流的流出”。
關事實和情況進行判斷。雖然大部分預售項目商品
房控制權轉移時點(物業所有權轉移時點)與客戶付對于確定包含重大融資成分的合同,IASB要
款時點之間的時間間隔較長(超過一年),但根據求企業調整已承諾對價的金額以反映融資成分的影
IFRS15的規定,上述時間間隔不是判斷合同是否
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必要條件,企業更需要考慮時第64段的規定,企業“應使用合同開始日與客戶之
間間隔與現行市場利率的共同影響。顯而易見,這間單獨發生的融資交易的利率作為折現率,該利
種情境下企業的判斷不可能客觀,難免含有對計量率應能反映合同中接受融資一方的所有信用特征,
后果和計量成本的考量。與前述一般商品的長期預以及客戶或企業提供的任何抵押物(包括合同中轉
收合同不同,商品房建設完工前滿足條件的利息費讓的資產)的情況。企業通常可以通過將已承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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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融資成分的計量
響。計量過程的關鍵是確定折現率。按照IFRS15
②
價的名義金額折算到控制權轉移時點商品或服務現業必須使用12%的折現率調整已承諾的對價以確
金交易價格的方式確定折現率”。上述規定對計量定交易價格,計算出交易價格為CU848357
重大融資成分應當使用的折現率進行了概念界定,
并明確了計算折現率常用的方法(簡稱“合同內含利
率法”),然而在實務中,由于交易設計的復雜多
樣,重大融資成分的計量仍然可能存在如下兩個方個月內分期確認各期融資收益。
面的問題:由此可見,盡管IASB在IFRS15及其結論基
1.控制權轉移時點商品或服務現金交易的交
易價格顯失公允。下文通過改編自IFRS15的兩個諾對價的目的是,在收入確認的金額中反映標的
應用案例展示這種現象。商品或服務在控制權轉移時點的現金售價,但在
案例一:A企業為B客戶定制資產,資產控制現金售價顯失公允的情況下,IASB是支持按定義
權在合同簽訂之后2年轉移。A企業提供給B客戶確定折現率計算融資成分進而確定交易價格的做
兩種可供選擇的付款方式:一是合同簽訂時就付法的。
款,只需支付CU4000;二是在資產控制權轉移時
付款,需要支付CU5000。客戶選擇了前者。若按價格。比如,涉及資產定制的長期預收合同,在控
合同內含利率法,將已承諾對價(CU4000)折算到制權轉移時點就通常沒有現貨交易的交易價格。這
控制權轉移時點現金交易價格(CU5000)的方式確種情況下,合同內含利率法將無法使用。
定折現率,折現率應為11.8%,但該利率顯著高綜上,用合同內含利率法計算折現率從而分離
③
于A企業同期的銀行抵押借款利率,因此可以判出合同中的重大融資成分的做法并非百分之百可
斷,11.8%的合同內含利率很可能是A企業為促成B行,在合同內含利率異常偏離折現率定義或控制權
客戶在合同簽訂時點就付款而刻意營銷的一種隱含轉移時點缺乏現金交易價格的情況下,企業須另覓
的高利率,不足以代表合同開始日二者之間單獨發他法確定折現率以計量融資成分的影響。而比照
生的融資交易利率,這進一步意味著控制權轉移時
點CU5000的現金售價是不公允的。假設能夠確定似的一個利率是增量借款利率(IBR)。
合同開始日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單獨融資交易利率為
6%,為準確反映合同經濟實質,A企業必須使用16號——租賃》(IFRS16)中規定,IBR指的是“承
6%的折現率計算合同中的融資成分,在合同開始
日確認CU4000的合同負債,在客戶付款與控制權近的資產,在類似期間以類似抵押條件借入資金所
轉移期間增加CU494[4000×(1+6%)須支付的利率”。IFRS16認為,承租人在確定IBR
2
-4000]的合
同負債,在控制權轉移時點將CU4494的合同負債時可從一個可觀察的基準利率開始,比如,在確定
轉為營業收入。物業租賃的折現率時,可以從承租人如果借款購買
案例二:A企業銷售某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簽租賃類型資產或物業收益所須支付的利率開始,在
訂后資產控制權就發生轉移,該設備的現金售價此基礎上,再考慮承租人信用等級、抵押物的性質
為CU1000000。特別地,針對B客戶,A企業允許和質量,以及交易發生時的經濟環境等基準利率未
其在60個月的時間內逐月付款,按年化5%的利率能窮盡的信息,以確定IBR。由此可見,IBR的確
每期支付CU18871。在這個合同中,5%的利率顯定也非易事,甚至十分繁瑣。筆者認為,對于長期
④
著低于B客戶同期的銀行抵押借款利率,因此該預收合同,若企業同期有抵押借款,用平均借款成
利率應是A企業為達成這份合同而給予B客戶的本作為折現率是合適的,因為該折現率包含了外部
利率,不足以代表合同開始日二者之間單獨借款機構對企業方方面面宏微觀狀況的考量。如前“優惠”
發生的融資交易利率,進一步意味著控制權轉移時述房地產企業,若計量收入考慮重大融資成分的影
點CU1000000的現金售價也是不公允的。假設能響,因房地產企業多有抵押借款,折現率可采用企
夠確定合同開始日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單獨融資交業的年平均借款利率,按年逐月計算預售項目的融
易利率為12%,為準確反映合同經濟實質,A企資成分。但如果沒有抵押借款,企業只能以基準抵
60
[]
∑
18871
n=1
(1+12%/12)
n
,A企業以此記錄收入,以
CU1132260(18871×60)記錄長期應收款,并在60
礎中反復指出,考慮重大融資成分的影響調整已承
2.控制權轉移時點商品或服務缺乏現金交易
IFRS15對重大融資成分折現率的概念界定,最相
IASB2016年1月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租人在類似經濟環境下為獲得與使用權資產價值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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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借款利率為基礎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了,相當大的可操控空間。
而這一過程可能涉及諸多不可觀察的輸入值、復雜
的估計方法和披露,對企業來說,核算成本將大大第一,從成本效益原則出發,要求企業在計量收入
增加。而對于長期應收合同,若用IBR作為折現時考慮重大融資成分的影響是否值當是值得準則
率,企業須對所有相關客戶的狀況進行評估,這就制定機構后續討論的話題。第二,在現階段,不論
更不可行了,尤其在涉獵客群數較大時,核算成本是從市場角度還是從監管角度來看,都應要求企
更為高昂。業加強對重大融資成分的披露。IFRS15明確指
IASB在IFRS15的結論基礎中正面回應了企業
對重大融資成分折現率確定困難的關切。IASB認者理解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和現金
為,IFRS15最終允許控制權轉移時點與客戶付款流量的性質、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根據這一原
時點之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的具有融資成分的則,如果企業的業務模式多涉及一年以上的長期
合同,以及主要目的并非為客戶或企業提供融資好預收合同或長期應收合同,企業須詳盡披露相關
處的合同豁免融資成分的核算,已經是對企業的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判斷過程,包括判斷
⑤
。IASB希望在除此之外的其他需要核算重的依據、主要參數和假設等。對于確定考慮重大融“關照”
大融資成分的合同中,企業與客戶能夠在充分考慮資成分影響的企業,還須進一步披露計量過程中使
通貨膨脹率、客戶信用風險等因素的基礎上,對合用的折現率,以及該折現率的獲取方法、主要參數
同付款條款進行單獨談判,這樣企業便有足夠的信和假設,包括對相關資產負債和現金流量的定量或
息用以計算折現率。筆者不評論IASB的觀點,但定性影響等,以方便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這一復雜
要指出的是,對有較多包含重大融資成分的合同且會計事項的經濟后果。
內含利率和IBR難以直接獲取的企業來說,折現率
的確定將是一項極具挑戰性的工作。
三、結論與建議
1.結論。銷售合同中的融資成分可能在合同中
被明確地闡述,也可能隱含在合同的付款條款中,
其識別涉及十分精細的判斷。本文的分析表明,IF?
RS15有關銷售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資成分的判斷
規定蘊含了重要會計政策選擇權,具有經濟后果。
當企業經營涉及大量長期預收合同或長期應收合同
時,該判斷更可能產生重大的損益影響。此外,對
于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合同,IFRS15要求企業必
須對已承諾的對價進行調整,以在確認的收入金額
中反映標的商品或服務在控制權轉移時點的現金售
價,但在控制權轉移時點缺乏現金售價或現金售價
顯失公允的情況下,IFRS15亦支持按定義確定折
現率計算融資成分的做法。而此時,折現率的獲取
就可能涉及復雜的估計和調整,其損益影響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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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鑒于上述結論,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出,收入準則有關的披露應能方便財務報表使用
【注釋】
資成分的一個跡象,因為有些合同已承諾的對價與現金售價之間的
①IASB也指出,因素一只能被作為識別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
差異是由融資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比如:客戶能夠自行決定控
制權轉移時點的長期預收合同(如儲值卡、客戶獎勵積分等);已承
諾對價中的相當一部分是可變的,且對于該可變對價企業或客戶均
無法控制的合同(如按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數量或金額收取的特許權
使用費等);包含質保金安排的合同;等等。上述合同即便同時存在
價格差和一年的時間間隔,也可豁免重大融資成分的認定,因為合
同并未給客戶或企業提供融資的明顯好處。IFRS15第62段對上述
三種情況有詳細闡述。
②該交易不伴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
③該折現率系通過公式4000×(1+i%)
2
=5000計算得出。
④根據
∑
60
18871
n=1
(1+5%/12)
n
=848357計算得出。
并未給客戶或企業提供融資的明顯好處,詳見注釋1。
⑤IFRS15中的第62段提到了三種情況,在這三種情況下合同
【主要參考文獻】
[1]IASB.IFRS15:RevenuefromContractswithCustomers,
2014.
[2]IASB.IFRS16:Lea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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