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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治與德治的區別與聯系
作者:汪清鋒
來源:《青年與社會》2015年第05期
【摘 要】法治與德治一直以來是治理國家常用的兩種理念和手段,表述上表現為依法治
國和以德治國,均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兩者之間存在內在聯系性,但也有很大區別,用馬克
思主義哲學基本原來來分析他兩之間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相輔相成的,即相互區別,也相互
聯系,共同統一于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中。但是這兩者在治理國家的過程中由于其自身的特點
的差異,決定了他們的并不能同處一個平等地位,在治理國家時側重不同,力度也不同,在此
過程中,必須強調法治的基礎地位,德治輔佐法治,共同來治理國家。
【關鍵詞】法治;德治;關系
一、法治與德治概述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開篇談到法與一切存在物的關系時說:“從最廣泛的意義來
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因
此人類社會的存在與發展也需要有法來作為保障和支撐。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
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的規范系統,這一意志的內
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
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治的字面含義為法律的規制、法律的統
治。法治追求的是一種公共的共同原則和尺度,是人類社會組織結構的理想化的機制,通過一
種切實可行的規定性法則來治理國家,法治本身是衡量社會進步的價值標準之一。法治相對于
德治的隨意性、不可控制性而言,它更具有規范性,在司法過程中更具有可預測性、可控制
性、可操作性和普遍意義。不管在任何時候,法治的核心價值應該是權力的制約和保障人權和
自由。無論從歷史上還是從現實各國的法治發展過程來看,法治國家的政治基礎,必須具備兩
點,一是它的民主政體,二是它的國家權力配置。要想很好的實行法治,最根本的就是要解決
國家權力配置的問題,就是如何使國家權力能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約,即權力得到更好的制約和
平衡,互相牽制,不能越俎代庖。在任何社會,權力必須受到約束,否則將會應證一句話,即
絕對的權力將導致絕對的腐敗,既要樹立起法律在政治社會中的權威性,又要考慮到法律對權
力的制約性。因此筆者所強調的法治并不排斥權力,但是反對專制,其核心價值是倡導用法律
來規范權力,以法律約束權力,最終實現在法律統治下的以權力約束權力,從而保障公民自
由。這是法治的最高原則和根本目的。
所謂道德,它是由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評價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的善與惡、榮譽
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誠實與虛偽等問題上的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統一體。道
德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和人們內心信念的力量,保證著人們對其規范的遵守。德治就是運

本文發布于:2023-05-25 19:32:4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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