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供暖收費暫行辦法-沈政令[1997]18號](/uploads/image/0437.jpg)
沈陽市供暖收費暫行辦法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1997.07.09
施行日期 1997.07.09
文號 沈政令[1997]18號
主題類別 財政其他規定
效力等級 地方政府規章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正文:
----------------------------------------------------------------------------------------------------------------------------------------------------
沈陽市供暖收費暫行辦法
(沈政令[1997]18號 1997年7月9日)
第一條 為加強供暖收費力度,確保居民溫暖過冬,維護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我
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暖收費實行誰供暖誰收費的原則,由供暖單位直接向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收取;無工作單
位的,向個人收取。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供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供暖收費的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市供暖管理辦公
室具體負責供暖收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供暖收費實行市政府領導下的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聯保責任體制。市政府與各委、辦、局
和區政府正職領導或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簽訂供暖交費責任狀,建立政府統管協調,各方齊抓共管,簽責
任狀領導保供暖交費的責任制度,將采暖費繳納情況作為考核其領導人政績的一項內容。
市政府各委、辦、局和區政府與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法人代表簽訂供暖交費責任狀,統管管轄范圍內的
供暖交費工作,并按季將交費情況上報市政府,同時送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市政府各委、辦、局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供暖交費工作負全責,區政府對區屬企事業單位的
供暖交費工作負全責,并對社會自供、聯供單位和駐區單位的采暖收費進行監管、協調;市房產管理局對
全市房產系統專業供暖單位的供暖收費和供暖工作負全責。
第六條 采暖費由供暖單位依據供暖合同或協議委托銀行收款。對不能委托銀行收款的,實行到戶收
取,使用市地稅局統一印制的《沈陽市供暖收費專用收據》。
第七條 企業和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要在基本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建立采暖費預留賬戶,每月在職
工開工資時,按工資總額的10%備款存入預留賬戶,由供暖單位與企業簽訂協議,辦理委托收款由銀行從采
暖費備款中按供暖收費數額劃轉給供暖單位。
第八條 供暖單位要與勞動、人事、銀行等部門建立聯系制度,及時提供欠費名單和數額。按季將各
采暖用戶交納采暖費情況予以通報,對有資金能力但沒有按月按比例存入供暖預留備款的單位,不予支付
工資。對確實無力繳納采暖費的特困及破產企業,由主管局或所在區政府調劑解決。
第九條 對拒不交納采暖費的單位和個人,由供暖單位依法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拒簽供暖合同的單位和個人不予供暖;對不交納采暖費的辦公用房、廠房、商業網點、個體工商戶停止
供暖。
第十條 建立城市供暖保障金,繼續執行市政府沈政發(1995)28號文件規定,每個采暖期按建筑面積
每平方米2元,由供暖單位向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收取;無工作單位的,向個人收取。
城市供暖保障金由供暖單位代收,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供暖保障金專用收據,存入供暖保障基金
專戶,由市財政和供暖管理部門歸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市有關部門、銀行和新聞單位要積極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和供暖單位搞好供暖收費工作。
(一)建立欠費單位通報聯系和督察制度,由市供暖辦定期將欠費單位名單通報有關部門。
(二)對欠交供暖費單位,市控購辦不予批準購買小汽車;主管委、辦、局不予批準購買商品房;市外
辦等部門不給辦理其單位領導人出國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沈陽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辦法》市政府令(1996)第29號即行廢
止。
——結束——
![沈陽市供暖收費暫行辦法-沈政令[1997]18號](/uploads/image/0966.jpg)
本文發布于:2023-05-27 16:36:5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68517661418985.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沈陽市供暖收費暫行辦法-沈政令[1997]18號.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沈陽市供暖收費暫行辦法-沈政令[1997]18號.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