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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6675/14-1065/f.2021.03.055
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監管對策分析
□
張麗君
(哈爾濱商業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黑龍江哈爾濱150028)
摘要:互聯網的蓬勃發展催生了新慈善募捐形式的出現。公益眾籌平臺中的個人求助行為與慈善募捐有著明顯區
別,前者是“利己”,后者是“利他”,個人求助行為目前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規制對象,因此缺乏
管制。在分析大量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的信息披露情況后得出這些平臺存在求助者資產信息、善
款使用明細公開率低,個人及平臺法律責任不清和政府監管缺位等問題,提出了加強對求助項目的審核,設
置善款使用情況公開環節,健全相關法律體系和明確政府監管職責等對策。
關鍵詞:個人求助;公益眾籌;監管
文章編號:()中國圖書分類號:文獻標志碼:
1004-7026202103-0125-02D632.9A
1
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的發展現狀
現,求助者的房產、車產、職業等關鍵信息的公開度非
常低。
[1]
眾籌最早源于西方,后傳入我國。我國最早的眾
2.2????????善款使用明細披露不足
籌平臺是2010年成立的“點名時間”,隨后各大互聯
在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上籌到的款項
網巨頭相繼推出了自己的眾籌平臺。
是由多筆小金額捐助累積起來的,很少有捐助者捐助
2014年大病眾籌的開創者“輕松籌”成立,微信
大額資金,因此大部分人對善款的后續使用以及余額
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開始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在
使用情況缺少關注。在“水滴籌”平臺,籌集的金額達
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上,信息發布、信息擴
到一定程度后,求助者就會申請提現,自行決定善款
散和款項籌集的各個環節都非常高效便捷,因此微信
如何使用,如果有剩余的善款,捐助者無法得知其具
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近年來發展迅速。
體用途。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對治療費單和
2016年上線的“水滴籌”平臺主要通過微信的親
善款后續使用明細公開等規定的缺失導致出現了這
朋好友和熟人轉發至朋友圈來提高傳播的深度和廣
一問題,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度,從而提高捐贈數額。據統計,“水滴籌”平臺已累計
2.3????????平臺及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明
為大病患者籌到200多億元,超過2.5億愛心人士參
包括“水滴籌”在內的眾多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
與幫助,產生了6.5億人次的愛心捐贈活動。在獲得
眾籌平臺對其發布的個人求助項目會有一個提示,即
巨大成果的同時,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存在
項目真實性與否由信息發布者也就是求助者負責,平
使用虛假病患信息詐捐騙捐、消費愛心的行為,暴露
臺沒有責任,提示捐助者在了解詳情后進行幫助。微
出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對求助項目監管不
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作為求助信息的發布方,
嚴格,政府監管缺位的問題。但由于微信個人求助類
有責任保證信息的真實性,但在實際情況中,發生詐
公益眾籌平臺是新生事物,監管制度不健全,發生了
捐事件時,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應承擔的責
許多詐捐和騙捐事件,因此有許多需要規范之處。
任不明確。
2016年以來,國家相繼出臺了《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
通過分析發現,“水滴籌”平臺會讓求助者簽署一
理辦法》和一些平臺自律公約,以此約束和規范網絡
份需要按手印的承諾書,其大致內容是讓求助者承諾
公開募捐行為。
自己發起的項目信息真實有效,不存在隱瞞、夸大、偽
2
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存在的問題
造等現象,不會將款項用作他用,若違反上述情況,因
個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不良后果全部由求助者承擔。這
2.1????????求助者資產信息公開度低
種做法顯然存在逃避責任的傾向,因為微信個人求助
在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上發起項目簡
類公益眾籌平臺作為求助者和捐助人之間的橋梁,有
單快捷,求助者只需用手機號注冊后填寫目標金額、
責任和義務保證求助項目的真實性。
[2]
籌款標題,然后自愿選擇是否添加求助圖片,提交申
2.4????????政府監管責任缺失
請后就會有平臺客服專員電話聯系,指導求助者提交
隨著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的發展壯大,
醫院診斷證明,審核項目上線后就可以通過朋友圈傳
其對慈善公信力的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對個人求助行
播擴散,傳播高效,影響范圍廣,求助過程成本低。通
為進行全方位監管非常重要。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
過對具有代表性的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水
籌平臺的最大作用就在于傳播社會救助和慈善救助
滴籌”中眾多求助案例的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分析后發
信息,讓需要幫助的人得到及時有效的幫助。2018年
作者簡介:張麗君(1995—),女,新疆烏魯木齊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會保障理論與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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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農經/??2021年3期
民政部認定了一批慈善組織互聯網募捐平臺,其中就剩余資金價值最大化。
有“輕松籌”和“水滴籌”,二者得到官方認證后,可信3.3????????健全相關法律體系
度有所提高。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并沒有對這些目前,個人求助行為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概念界
平臺進行有力監管,民政部發布的法規可操作性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對慈善的解讀是受益人
強,發生眾多騙捐和詐捐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監是他人,而個人求助的受益人是自己,兩者有著本質
管責任缺失。區別,因此個人求助缺乏法律管制。新出臺的《公開募
3
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的監管對策分析
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
息平臺基本技術規范》等法規中的規定缺乏實際操作
3.1????????加強對求助項目的審核
性,具體的監管和懲處辦法模糊,無法應對網絡公開
網絡世界的虛擬性使捐助者不能全面了解求助
募捐帶來的挑戰。對于一些新興行業,缺乏有效的監
者的實際情況,為求助者過分夸大和突顯自己的可憐
管會對社會帶來巨大影響。虛擬的互聯網世界中存在
與無助制造了機會。在這種情況下,微信個人求助類
大量虛假信息,需要政府進行監管,健全互聯網公開
公益眾籌平臺對求助項目的審核顯得尤為重要。信息
募捐法律勢在必行。
公開透明是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長期穩定
針對網絡個人求助法律法規,應對其概念進行界
發展的保障,尤其是保障財務信息的安全性。但在實
定,在法律層面將其與其他概念區分開來,明確發起
際情況中,求助者只是選擇性公開,隨意性較強,捐助
人、平臺、捐贈者的法律地位。將各方應該承擔的義務
者無法掌握實際情況。作為個人求助信息的傳播媒
和責任具體化,針對求助者求助信息不實的情況,查
介,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不應該盲目注重求
明后,不應該僅是退還善款,還應該有相應的懲罰。只
助項目的數量,還應注重對項目發起人信息的審核,
有將責任具體到個人,才能實現有效監管。細化詐捐
保證項目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
行為的懲處措施,頒布具體實施細則,構建完善的監
對于求助者資產信息公開不足的情況,微信個人求助
督管理體系,明確行業運行規范。各級主管部門要針
類公益眾籌平臺應對發起的項目進行強制規定,例如
對實際情況采取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懲處措施,對
必須提交房產、車產、職業和家庭困難證明等信息,對
于政府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應該以法律的方式進行
公眾進行披露,做到公開透明,增強公信力,如果微信
確定。
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沒有對項目嚴格審核,應該
3.4????????明確政府的監管職責
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和問責。同時,政府相關部門應
慈善公信力對公益眾籌極為重要,只有加強政府
協助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驗證求助者資產
對平臺的監管,才能減少詐捐事件的發生。對于求助
信息的真實性。
項目的事前監督,政府應該給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
3.2????????設置善款使用情況公開環節
籌平臺項目的審核提供便利,整合跨部門審核機制,
[2]
無論捐助金額大小,任何一個捐助者都希望自己
例如幫助平臺審查求助者的家庭財產信息、收入信息
捐助的善款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而不是被挪作他
等能證明求助者確實需要幫助的材料,實現信息互
用。為保證善款合理使用,平臺可以專門成立善款使
通,提高辦事效率。對項目的事中監督,主要在于微信
用監督小組,與患者所在醫院聯系,確認求助者設定
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例如督促求助者及時公開
的目標金額與患者所得疾病需要的費用是否合理,督
項目進展情況。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收到項
促求助者在籌款過程中及時發布治療費用的單據。眾
目虛假的舉報信息后,一經核實,要馬上停止捐款,將
籌完成后,若治療費用有剩余,求助者將其據為己有
事件反映給公安機關,政府行使監管職責,對騙捐者
是不合理的,這就要求制定剩余善款處理機制。在實
實施處罰。雖然個人求助目前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
際操作中,微信個人求助類公益眾籌平臺中的捐款人
和國慈善法》的調整范疇,但涉及金額較大時,應著重
數多,捐款金額小,剩余的善款來自哪位捐助者難以
處理。對項目的事后監督,主要就是善款使用和余款
分辨,返還剩余善款的難度較大,因此建立剩余善款
處理。如果存在善款使用不當的行為,政府應協助平
專項基金很必要。有些求助者獲得的捐款可能超過了
臺追回款項,并進行相應懲罰。如果微信個人求助類
實際需求,但有些求助者可能得不到足夠的社會救
公益眾籌平臺存在不當行為,政府也應對其警告或去
助,因此可以將剩余的善款聚集起來,用于幫助其他
除其合法資格。應細化政府的監管職責,實現職責全
需要幫助的群體,將善款充分利用在慈善事業中,規
覆蓋,打通信息溝通壁壘,實現對微信個人求助類公
范善款的使用,實現捐助者捐助資金的最初目的,使
益眾籌平臺的協同治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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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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