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院學生證、校徽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學生證和校徽是學生的身份證明和標志,是在校學生參加學習和其它活動的重要憑證,只限學生本人在校期間使用、佩戴。
第二條學生證、校徽在新生入學報到注冊取得學籍后,由學校教務處組織院(部)系統一頒發。
第三條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章是學生證管理中一個重要環節,是學生具有學籍的證明。每學期開學報到并交齊有關費用后,由各班班長將本班學生證收齊到所在院(部)系審核合格后加蓋“注冊”章。新生按規定完成學籍注冊后,由學生所在院(部)系在學生證上統一加蓋“注冊”章后下發。未經注冊的學生證一律無效。
第四條學生必須愛護并妥善保管學生證、校徽,減少污損,避免丟失。不得轉借、涂改,不得持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學生證,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凡利用學生證、校微進行非法活動的,或弄虛作假、冒領、偽造學生證者,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并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條學生證乘車區間的填寫和變更
l、學生必須在學生證“乘車區間”一欄如實填寫離家庭住址最近的一個火車站,如果父母不在同一地點,則只能選擇一方。乘車區間不填寫的無效。學籍管理科根據招生生源地對乘車區間進行統一審核。
2、乘車區間填寫后不得隨意涂改,如家庭住址更改,必須憑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單位開具的證明,由教務處修改并蓋章后生效。
3、因火車提速等鐵路運輸部門原因造成改變乘車區間的,無須提供證明,可直接辦理變更手續。
4、因見習或實習需要更換乘車區間的學生,由所在院(部)系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人攜帶實踐教學部認定的實習安排表,集中到學籍管理科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火車票學生優惠卡的使用和管理
1、國家對家庭和就讀學校不在同一地點的學生在學習期間回家往返乘坐火車實行硬座半價票優惠,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學生的關懷,深受學生、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擁護。實行憑附有火車票學生優惠卡的學生證購票辦法,是為了打擊不法分子的造假行為,遏止社會不良風氣,保護國家和廣大學生的利益。
2、火車票學生優惠卡由教育部按照學校每年招生錄取人數(含研究生、普通本專科學生)核準,學校統一訂購。
3、火車票學生優惠卡帶有強力不干膠,貼于學生證封底“購票優惠卡粘貼處”。此卡一經粘貼將不能揭下重貼,如揭下將破壞讀卡信息碼,此卡將因無法識別而作廢。
4、寒暑假乘火車回家或返校購買學生優惠火車票時,必須同時出示學生證和火車票學生優惠卡,并且學生證上與火車票學生優惠卡內的相關信息一致,方可享受假期火車票半價優惠。
5、學生每學年第一學期注冊時,由教務處統一在火車票學生優惠卡中按每學年4次增輸乘車次數,火車票學生優惠卡有效期與學生證有效期相同。
6、火車票學生優惠卡不論何種原因造成丟失損壞的,一律不再補發。
7、按照教育部規定,家庭和學校在同一地或不須乘火車回家、返校的學生,學校將不發給火車票學生優惠卡。在校期間,因派往其他城市實習(或見習)而需要乘火車回家、返回實習地點的,可在變更乘車區間的同時發給火車票學生優惠卡。
第七條學生證的補發
1、遺失學生證的學生,應立即書面報告所在院(部)系;如有遺失不報、被他人利用以
致造成不良后果者,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2、學生在各教學院(部)系領取《**學院補辦學生證審批表》(見附件)并認真填寫(也可從網上直接下載打印),說明理由,經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或輔導員)、部門負責人審查屬實后簽署意見。
3、各教學院(部)系學生工作辦公室于每年5月、11月最后一周,將本部門《補辦學生證審批表》、學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張收齊后,集中到學籍管理科備案并交納工本費和遺失登報聲明費,由學籍管理科匯總后到《**學院報》編輯部辦理登報遺失聲明手續。
4、補辦學生證每學期一次,學籍管理科于每年6月、12月的第一周內集中辦理,注明補發時間,由各院(部)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派專人統一領回,按規定注冊并加蓋“注冊”章后方能發給學生本人。
5、每位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補辦一次學生證。
6、補辦學生證的學生如找回遺失的學生證,須立即將原學生證交到教務處學籍管理科統一銷毀。
7、因保管不善,學生證損壞無法繼續使用必須更換時,學生填寫《**學院補辦學生證審批表》,經學生工作辦公室、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直接將原學生證交回學籍管理科以舊換新,補發新學生證,工本費由學生本人負擔。火車票學生優惠卡可繼續使用。
第八條因校徽丟失或損壞需要補發的學生,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院(部)系學生工作辦公室以及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同意后,到學籍管理科辦理補發手續,費用由學生本人負擔:學生在校期間只補發一次校徽。
第九條學生因轉學、退學或多到開除學籍處分等注銷學籍離校時,必須將學生證、火車票學生優棗卡
、校徽一起交回學籍管理科,方能辦理離校手續。
學生畢業時,教務處組織各院(部)系集中收回學生證、火車票學生優惠卡、校徽,收齊后在規定時間內送交學籍管理科統一處理。
第十條凡拾到學生證、火車票學生優惠卡和校徽的,應及時交還本人或交到學籍管理科。
第十一條本規定適用于**學院正式注冊并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專科生。
成教學院、研究生部學生學生證及校徽管理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2007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