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罰是指在教育過程中,以心靈施
暴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懲罰的錯誤教育方法。具體表現為:諷刺挖苦、嘲笑責罵、冷落排斥、孤立隔離、歧視侮辱、拒絕學生聽課學習、公開學生隱私使其當眾出丑等等?,F在,校園中體罰學生的現象已日趨減少,但心罰卻被教師當作一把利劍,用以懲罰那些不聽自己教導或自己不滿意的學生。心罰相對于體罰而言,是更加殘酷的一種精神傷害,其傷害后果是給學生造成巨大的精神壓
力,使學生產生心灰意冷、孤立無援的心境,導致心理和學習障礙;甚至離家出走,出現罪錯行為;再嚴重的則會產生心理疾病,導致精神分裂;甚至出現自殺或殺人的惡性事故。
“哀莫大于心死”。教師對學生的心靈懲罰,在表面上雖然沒有體罰那樣的顯性傷害,但它帶給學生的隱性傷害卻是極為殘酷的。心罰更多的是傷害學生的心靈,使他們的自尊心受摧殘,自信心被打擊,智慧遭到扼殺。而且這種傷害較之體罰更具持久性,易于反復發作,對其一生的成長將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同樣,心罰使得教師的教育功能大大弱化,并且使他們在心坎上筑起了一道無形的戒備之壩。這又常使教師感到沮喪、痛苦和失敗,從而產生職業倦怠并影響自身的心理健康。但心罰最容易被視而不見,學生家長更是司空見慣,他們往往認為這是很正常的教育現象。對于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來說,心罰現象也只是在師德的層面上進行管束。其實,教師的許多心罰行為已不僅僅是師德不好,而是已經觸犯了法律,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應當從法律角度去審視這一問題。
心罰行為主要是侵犯了學生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學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嚴同樣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歧視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兒童、少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德有缺點、學習
易際培 法律責任
校園心罰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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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平?臺
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公民的人格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和人身自由權。教師心罰學生的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心罰行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3種:
1.民事法律責任。心罰行為常表現為諷刺挖苦、嘲笑責罵、歧視侮辱、公開學生隱私等,這些行為極易侵犯學生的人格權利,給學生帶來精神痛苦。案例:1998年3月的一個星期三下午第三節班會課上,浙江省樂清市樂成鎮云海小學一名年輕的女教師張某竟讓學生脫褲“示眾”。由于這個班級學生比較調皮,有時會說粗話,班主任張某為對他們進行教育,就問:“哪些同學說了粗話,把手舉起來?!卑嗌先嗝瑢W舉起了手。張某讓舉手的同學走上講臺,要他們當眾把褲子脫下來,脫過褲子
的同學被允許回到座位上。有十幾名學生不肯脫,下午4點多鐘放學后,被集中到另一個教室站著,直
到將近晚上7時,家長來接孩子時才讓回家。[1]這一事件明顯給學
生的心靈帶來了傷害,侮辱了他們的人格尊嚴。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此案中教師張某的心罰行為已經致人精神損害,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張某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如果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將會支持這種請求,張某要承擔賠償責任。事后,樂清市教委依法解聘了張某,使之得到了應有的行政處分。
2.行政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37條第3款規定: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教育行政部門的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開除或者解聘?!督逃姓幜P暫行實施辦法》第18條還規定: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撤消教師資格、自撤消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任教教師資格的處罰。承擔這種行政法律責任的心罰行為一般是情節較重、影響較大、尚不構成犯罪的。案例:1998年3月23日下午6:40分左右,湖北
省某市五中初二(3)班男生周某從一幢19層高的樓頂跳下,當即身亡。從遺書中得知周某是因為無法承受精神壓力而自殺的。這個班級的學生反映周某的個子特別小,也特別調皮,班主任就給他起了個外號叫“跳蚤”,老是當著全班同學的面叫,說他像個跳蚤一樣跳來跳去。班主任還經常揪周某的耳朵,時常將他的座位調到講臺左邊,距黑板不到一米,單獨一張課桌,離別人遠遠的;稍不小心就被叫起來站著聽
課;要么就被趕出教室。[2]
這個案例中,班主任給周某起外
號而不用姓名、用言語羞辱周某、給周某設單座進行孤立等行為,都構成了對學生人格尊嚴的損害。班主任對學生周某實施的心罰行為,持續時間長,性質嚴重,早已超出正常的教育范圍,由此導致學生自殺身亡,是一起嚴重的違法事件。這個班主任所在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法對這個班主任給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為構成犯罪,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刑事法律責任。對學生進行心罰,手段惡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罰制裁。案例:湖北省某市小學四年級的教師兼班主任劉某,在1991年9月至10月間,以他所教的班上的學生不按時完成作業、上課不認真聽講及相互打斗為由,罰學生吃牛糞。全班34名學生,除兩名學習成績好和五名與他有親戚關系的學生外,其余27名學生均被罰吃過牛糞,前后
總計達56人次,致使有的學生當場翻腸倒肚,嘔吐不止;有的學生精神不振,無心學習。這一嚴重事件引起了國家教委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經公安機關偵查,司法機關審理,確認劉某侮辱學生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已構成侮辱罪,必須依法嚴懲。法院認定劉某身為人民教師,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依法判處劉某有
期徒刑兩年。[3]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我國法律不僅保護公民的
生命、健康、人身自由權利,而且維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一切心罰行為只要觸犯刑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當然,我們分別分析三種不同的法律責任,并不是說案件中侵權人只承擔一種法律責任。有時,案件中侵權人是要同時承擔幾種法律責任的。
目前,在中小學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侮辱學生人格的心罰現象。一些學校領導未能從法的高度、用法的強制力理直氣壯地去規范教師的行為,因此收效甚微,使得違犯法律法規的事屢禁不止。因而,學校領導要增強法制觀念,力求做到依法治校。學校領導要積極組織廣大教師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亦可將依法從教作為考核教師工作優劣的一項標準。這樣可使一些違背法律的心罰現象得以杜絕或減少。但法律畢竟有其自身的應用范圍和功能局限。教師除了知法懂法外,還要不斷加強自身的政治素養、師德素養和思想素養。因為,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是相輔相成的,維權要靠
國家政權強制措施,而且要依靠提高人們的道德情操,自覺地依法辦事。當教師有了師德修養時,才能由“要我依法從教”變為“我要依法從教”,從而使學生的身心健康得到保護和發展。
參考資料:
[1]解放日報[N].1998-6-25[2]南方周末[N].1998-4-17[3]羊城晚報[N].1992-5-14
(作者單位:浙江蒼南靈溪十中)
責編:丁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