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遼寧省消防條例(2022年)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遼寧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公布日期】2022.07.27
?【字 號】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3屆〕第103號
?【施行日期】2022.11.09
?【效力等級】省級地方性法規
?【時效性】尚未生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一百零三號
《遼寧省消防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7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7日
遼寧省消防條例
(2012年1月5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出
版管理規定〉等2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2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五章 滅火救援與火災事故調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及其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組織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具體負責研究、指導本地區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根據行業、系統特點開展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幫助公民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方法,增強公民的消防法治觀念。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常態化發布消防公益宣傳信息。
第七條 每年十一月為全省消防安全宣傳月,十一月九日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好消防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
(二)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治理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
(四)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發展消防公益事業;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指導消防救援隊伍建設;
(四)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五)組織滅火救援和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六)調查火災事故,統計火災損失;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及抽查;
(二)監督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
(三)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四)處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及抽查中的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查處職權范圍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協助維護消防救援現場秩序,協助保護火災事故現場;
(三)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
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有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經費;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
(三)開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協助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五)指導、支持、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協助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明確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改善防火條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演練,提高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