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名稱 | 張鑫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車、電動摩托車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紹濱消當罰決字〔2022〕第0007號 |
被處罰對象 | 張鑫 |
處罰結果 | 現查明張鑫在位于浙江省紹興******1號科技創業樓101-107室的紹興愛特姆紡織品有限公司大廳安全出口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指出后當場改正,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決定張鑫罰款人民幣伍拾元。執行方式和期限:執行方式:□警告√當場收繳罰款□被處罰人持本決定書在十五日內到。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紹興濱海新區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6月14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6-14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紹興市】紹興市消防救援支隊 |
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6:29:5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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