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盟和美國的溫室氣體排放監督處罰法規
1、 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碳中和立法
(一)歐盟及歐洲主要國家
歐盟及其成員國采取積極行動達成碳中和目標,提出了具體的減排目標,也出臺了相對系統化的立法政策。
1.歐盟
歐盟在全球可持續發展潮流中一直是引領者,當前歐盟已將碳中和目標寫入法律。
2020年3月,歐盟委員會發布《歐洲氣候法》,以立法的形式確保達成到2050年實現氣候中性的歐洲愿景,從法律層面為歐洲所有政策設定了目標和努力方向,并建立法律框架幫助各國實現2050年氣候中和目標,此目標具有法律約束力,所有歐盟機構和成員國將集體承諾在歐盟和國家層面采取必要措施以實現此目標的義務。
在此之前,歐盟就已開始推動碳減排立法工作。
2008年1月至12月,為實現2020年氣候和能源目標,歐盟委員會通過“氣候行動和可再生能源一攬子計劃”法案,內容包括歐盟排放權交易機制修正案、歐盟成員國配套措施任務分配的決定、碳捕獲和儲存的法律框架、可再生能源指令、汽車二氧化碳排放法規和燃料質量指令,由此形成了歐盟的低碳經濟政策框架。該計劃是最早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歐盟碳減排計劃,被認為是全球通過氣候和能源一體化政策實現減緩氣候變化目標的重要基礎。
2020年1月15日,歐盟委員會通過《歐洲綠色協議》,提出歐盟到2050年實現碳中和的碳減排目標,也為后來《歐洲氣候法》的出臺和將碳中和目標寫進法律做好鋪墊。
此外,協議設計出歐洲綠色發展戰略的總框架,行動路線圖涵蓋了諸多領域的轉型發展,涉及經濟領域的措施尤其多,包括能源、建筑、交通及農業等領域。
2.歐洲主要國家
德國、法國、瑞典和英國等歐洲主要國家已通過立法方式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限制。
英國作為世界上最早實現工業化的國家,早期其環境問題廣受關注,曾出現了震驚世界的“倫敦煙霧事件”。為應對氣候變化問題,2008年英國國會通過了旨在減排溫室氣體的《
氣候變化法案》,提出設立個人排放信用電子賬戶以及排放信用額度,該法案使英國成為全球首個為溫室氣體減排設計出具有法律約束力措施體系的國家。
德國的碳中和法律體系具有系統性。21世紀初,德國政府便出臺了一系列國家長期減排戰略、規劃和行動計劃,如2008年《德國適應氣候變化戰略》、2011年《適應行動計劃》及《氣候保護規劃2050》等。
在此基礎之上,德國政府又通過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聯邦氣候立法》《可再生能源優先法》《可再生能源法》及《國家氫能戰略》等,其中2019年11月15日通過的《氣候保護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定德國中長期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包括到2030年時應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較1990年至少減少55%。
此外,為進一步落實具體行動計劃,德國政府于2019年9月20日通過《氣候行動計劃2030》,計劃對每個產業部門的具體行動措施進行明確規定。
法國政府也為碳中和目標做出持續性努力。2015年8月,法國政府通過《綠色增長能源轉型法》,構建了法國國內綠色增長與能源轉型的時間表。
此外,法國政府還于2015年提出《國家低碳戰略》,碳預算制度由此建立。2018至2019年間,法國政府對該戰略進行修訂,調整了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并將其改為碳中和目標。2020年4月21日法國政府最終以法令形式正式通過《國家低碳戰略》。近幾年,法國政府陸續出臺、實施了《多年能源規劃》和《法國國家空氣污染物減排規劃綱要》。
2018年初生效的瑞典氣候新法也為溫室氣體減排制定了長期目標,旨在2045年前實現溫室氣體零排放,在2030年前實現交通運輸部門減排70%的目標,并從法律層面規定每屆政府的義務,即必須著眼于瑞典氣候變化總體目標來制定相關政策。
(二)美、澳、日
美、澳、日等發達國家在面對碳中和目標時,往往采取保守策略。
長期以來,美國在碳中和目標上態度不明、表現反復無常,但最近美國新政府正在轉變態度及做法,繼先后退出《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之后,2021年2月拜登就任總統后美國重新加入《巴黎協定》,加入碳減排行列,積極參與落實《巴黎協定》,承諾2050年實
現碳中和。在州層面,目前已有6個州通過立法設定了到2045年或2050年實現100%清潔能源的目標。
澳大利亞政府對于氣候減排并不十分上心,其氣候政策也搖擺不定。在簽訂《京都議定書》時澳大利亞政府便持拒絕態度,直到2007年才簽署。
自2018年8月莫里森任職總理后,澳大利亞氣候政策主要表現在:一是《能源保障計劃》的廢除,意味著澳大利亞尋求改革能源市場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嘗試以失敗告終;二是2019年2月25日發布的《氣候解決方案》,該方案計劃投資35億澳元來兌現澳大利亞在《巴黎協定》中做出的 2030 年溫室氣體減排承諾;三是實行傾向于傳統能源產業的政策,在新能源產業上投入不足。澳大利亞政府對于國際氣候治理責任存在逃避傾向,例如不愿繼續承擔在氣候合作中的發達國家責任,在參加國際氣候治理會議上態度消極,企圖用“結轉信用”來部分抵消其于《巴黎協定》中所做出的減排承諾,不愿為2030年之后的減排目標做更多承諾。
日本的碳中和行動和態度存在不確定性,承諾到2050年實現碳中和,在碳中和相關文件中對長期減排做出較為全面的技術部署,并強調技術創新。國際能源署數據表明,日本是20
17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第六大貢獻國,自2011年福島災難以來,日本在節能技術上有所努力,但仍對化石能源具有依賴性。
為應對氣候變化,日本政府于2020年10月25日公布“綠色增長戰略”,確認了到2050年實現凈零排放的目標,該戰略旨在通過技術創新和綠色投資的方式加速向低碳社會轉型。
為減少因使用化學能源的溫室氣體排放,日本此前頒布的1997年《關于促進新能源利用措施法》、2002年《新能源利用的措施法實施令》等法規政策也可看作是日本實現碳中和目標的法律依據。
此外,日本政府也發布了針對碳排放和綠色經濟的政策文件,如2008年5月《面向低碳社會的十二大行動》及2009 年《綠色經濟與社會變革》政策草案。
2、國外碳中和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碳制度及碳技術
保障實現碳中和目標的氣候立法中,碳市場、碳技術、碳財稅及補貼等經濟手段是各國通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