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植物檢疫總所關于下發《進境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五個動物檢疫規章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已撤銷)
?【公布日期】1992.04.25
?【文 號】總檢動字[1992]10號
?【施行日期】1992.04.25
?【效力等級】部門規章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動植物檢疫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關于下發《進境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五個動物檢疫規章的通知
(總檢動字〔1992〕10號)
各口岸動植物檢疫局、動物檢疫所: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現將《進境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出境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出境動物產品檢疫管理暫行規定》、《過境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管理辦法》及《進境動物產品檢疫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進境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2.《出境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3.《出境動物產品檢疫管理暫行規定》
4.《過境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管理辦法》
5.《進境動物產品檢疫管理辦法》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進境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動物為飼養、野生的活動物。
第三條 大中動物是指黃牛、水牛、牦牛、馬、騾、驢、駱駝、象、斑馬、豬、綿羊、山羊、鹿、獅、虎、豹、狐貍等。小動物是指犬、兔、貂;雞、鴨、鵝、鴿等禽類、鳥類;魚、蟹、蝦等水生動物以及蜂、蠶、蛤蚧等其他動物。
第四條 輸入動物,貨主或其代理人須按《進境動物審批管理辦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條 根據中國與輸出國政府簽訂的動物檢疫條款或檢疫要求,在輸入動物前,國家動
植物檢疫機關派遣動物檢疫人員赴輸出國執行檢疫任務,所需費用由輸入動物的貨主或代理國承擔。
第六條 輸入大中飼養動物,貨主或其代理人在動物抵達口岸前60天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輸入其他動物,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在動物抵口岸前15天報檢。
第七條 輸入的大中飼養動物須在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進口動物隔離檢疫場隔離檢疫,輸入其他動物須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認可的隔離檢疫場所隔離檢疫。邊境地區及國家批準的經濟特區,從毗鄰國家或地區輸入的大中動物限在當地的飼養的,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認可的“隔離檢疫場”隔離檢疫。
第八條 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動物運抵時實施現場檢疫:
1.登機、登輪、登車進行臨床檢查。
2.對所有動物接觸的運輸工具和裝卸器具,在卸運前作有效消毒。
3.對上下動物運載工具的人員,作防疫消毒。
4.審核貨證及詢問運輸情況。
第九條 現場檢疫未發現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的,經審核各種單證合格后,出具“檢疫調離通知單”。
第十條 動物卸運后,裝載動物的運輸工具、飼具、籠具、鋪墊材料、裝卸器具、現場及廢棄物,均須消毒處理。
第十一條 現場檢疫時,發現動物有一類傳染病、寄生蟲病跡象的要立即封鎖現場,停止卸運,采取緊急防疫措施并以最快的速度報告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 在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管轄范圍外隔離檢疫的動物,由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按本辦法第六條進行現場檢疫,出具“檢疫調離通知單”,并監督運輸到認可的隔離檢疫場所。貨主或其代理人憑“檢疫調離通知單”辦理運遞手續,運輸部門憑“檢疫隔離通知單”承運進境動物。國內檢疫部門憑“檢疫調離通知單”放行,到達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境動物實施隔離檢疫,并出具檢疫證書。
裝載動物的運輸工具作有效消毒處理并出具“消毒處理證書”。
第十三條 動物在隔離檢疫期間按口岸動物檢疫隔離場及臨時隔離場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四條 進境動物的隔離檢疫期,大、中飼養動物為45天,其他動物為30天。
因檢疫需要延長隔離檢疫時間的,需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準,書面通知貨主或其代理人。
第十五條 隔離檢疫期間的實驗室檢疫項目,依照中國與輸出國政府間簽訂的協議、檢疫條款或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審批意見執行。
在隔離檢疫期間,發現上述檢疫項目以外的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可疑跡象的,應進一步實施檢疫。
第十六條 動物在隔離檢疫期間,口岸動物檢疫機關要有專人負責。臨床記錄、檢疫的原始記錄、文字記載和聲像資料等要按時歸檔。實驗材料、血清、菌種、毒種、病理材料等要妥善保存。
第十七條 經檢疫合格的進境動物,口岸動物檢疫機關在隔離期滿當天向貨主或其代理人簽發“檢疫放行通知單”。
第十八條 進境動物檢疫不合格的,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并作下列處理并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
1.檢出一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動物,連同其同群動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撲殺
并銷毀尸體。
2.檢出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動物,退回或撲殺。同群其他動物在指定地點
隔離觀察,由當地畜禽防檢疫機構負責監管。
3.檢出名錄之外,對畜牧業、水產業有嚴重危害的其他傳染病、寄生蟲病的,
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根據其危害程度作相應的處理。
第十九條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做出處理決定后,貨主或其代理人要立即執行。
第二十條 進境作短期停留的演藝動物、競技動物、展覽觀賞動物,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和檢疫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進境的魚、蝦等水生動物,兩棲類、爬行類動物,分別按相應的檢疫辦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出境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動物為飼養、野生的活動物。
第三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根據輸入國政府與我國政府簽定的雙邊協定、檢疫條款、貿易合同(或信用證、供貨協議)和我國有關的規定實施檢疫。
第四條 貨主或其代理人在與我國無動物檢疫雙邊協定或檢疫條款的國家或地區進行貿易簽約前,應向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提交輸入國提出的動物檢疫要求,審核認可后方可簽約。
第五條 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在動物計劃離境前60天向出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預報,并提交與該批動物有關的資料;出境動物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在口岸隔離檢疫前一周報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