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與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控管理要求
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傳染病防治的法律規范,落實傳染病的預防和管理工作,具體管理要求如下:
第一,建立和健全傳染病防控管理組織保障。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成立由校長(園長)作為第一責任人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小組,小組成員應該包括各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職責明確,責任到人,并隨著學校和托幼機構人事變動及時調整小組成員。同時還應每年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計劃并將其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考評,每年應有一定比例的專項經費保障各項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的落實。
第二,制訂和完善傳染病預防控制的應急預案。學校和托幼機構應制定傳染病疫情防控應急預案,根據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按照學校規模、學生數量以及傳染病預防控制要求儲備一定數量的人力和物資,定期組織開展應對演練,并根據傳染病防控形勢及時調整和完善預案。
第三,建立和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制度并根據傳染病防控形勢及時調整和完善,具體制度要求如下:
(1)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學校和托幼機構應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并明確疫情報告人,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及傳染病疫情時應在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時限內報告。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如發現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級一天內有3例或連續3天內有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癥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飲水史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報告應以電話或傳真等最方便的通訊方式向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農村學校向鄉鎮衛生院防保組)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2)學生晨檢制度。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應建立學生晨檢制度,晨檢發現傳染病、疑似傳染病或傳染病早期癥狀等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報告學校疫情報告人并做好記錄,疫情報告人應及時對晨檢結果進行核實、排查和處理,確保傳染病的早發現、早報告。
①中小學校學生晨檢:班主任每日早自習或早晨第一節課前對學生進行晨檢。在校期間應做好學生每日健康巡查。在傳染病流行期間宜在下午第一節課前增加午檢,住宿制學校宜對住校學生進行晚檢。晨檢內容包括觀察學生的精神狀態、詢問學生健康狀況、了解學生因病缺課情況,重點檢查學生有無發熱、皮疹、腹瀉、黃疸、結膜充血等癥狀發生。
②托幼機構學生晨檢:衛生保健人員每天應在學生晨間或午間入園(所)進班級前對其健
康狀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詢問學生在家有無異常情況、觀察精神狀況、檢查有無發熱和皮膚異常等癥狀。此外還應對學生進行全日健康觀察(健康巡查),觀察內容包括飲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狀況、情緒、行為等。晨檢、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健康巡查)均應做好記錄。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每日應深入班級巡視2次,發現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學生應盡快隔離并與家長聯系,及時送醫院診治并追訪診治結果。
(3)學生因病缺課登記追蹤制度。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應建立學生因病缺課登記追蹤制度,班主任每日登記因病缺課學生的患病情況,包括發病時間、癥狀、就診情況等信息,并協助學校疫情報告人對其病情和轉歸進行追蹤。學校疫情報告人應對各班登記結果進行核實匯總,及時追查學生患病情況和可能原因,發現傳染病、疑似傳染病或傳染病早期癥狀等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報告,確保傳染病的早發現、早報告。除此之外,上海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還應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做好因病缺課網絡直報工作。
(4)患傳染病病愈返校學生復課證明查驗制度。對患傳染病病愈返校的學生,學校和托幼機構應查驗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愈證明方可允許其復課。
(5)健康管理制度。學校和托幼機構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組織落實相關人員的健康
體檢工作,體檢發現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應及時報告、隔離、轉診或調離,并做好消毒、隨訪、報告登記工作和易感人群的防護工作。
①中小學校應組織所有入學新生進行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在校學生應每年進行一次常規健康體檢。
②托幼機構學生在入園(所)前應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建立健康檔案,學生入園(所)后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1~3歲每年檢查2次,3歲以上每年檢查1次),學生離開園(所)3個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園(所)檢查項目進行健康檢查。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經健康檢查合格,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上海市為《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后方可上崗,在崗期間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③各類高校應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原上海市衛生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做好上海高校衛生管理及相關工作的通知》(滬教委體〔2010〕46號),落實新生入學健康體檢工作,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實施學生健康全程管理。應在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根據疫區生源情況,做好血吸蟲的篩查工作。
④學校和托幼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將結核病檢查項目作為新生入學體檢和教職員工常規體檢的必查項目,并將體檢結果納入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健康檔案。
(6)學生免疫規劃管理制度。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學生常規接種、群體性接種或應急性接種工作。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應在學生入學入托時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沒有預防接種證或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學生,應當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學生居住地預防接種單位報告,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接種單位督促監護人及時到接種單位補證或補種。
(7)傳染病健康教育制度。學校和托幼機構應定期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健康教育和宣傳活動。傳染病流行期間還應加強對學生家長的宣傳。
(8)場所通風及環境物品清潔消毒制度。學校應建立衛生制度,加強教室、宿舍、廁所等環境的衛生管理,落實場所通風和環境物品的定期清潔工作,受到污染后應隨時進行清潔和預防性消毒。托幼機構應在落實場所通風和環境物品清潔的同時,健全和執行消毒管理制度,對室內空氣、餐(飲)具、毛巾、玩具、工作人員的手和其他幼兒活動的場所及接觸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學校和托幼機構出現傳染病病例或發生傳染病疫情時還應在日常
工作基礎上,根據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進一步加強場所通風及環境物品的清潔和預防性消毒。
(9)傳染病隔離制度。學校和托幼機構對確診患有法定傳染病的學生、疑似病人或傳染病密切接觸者,應配合衛生部門依法對確診學生進行隔離或醫學觀察,并安排其及時就診,做好檢疫期相關記錄。隔離或醫學觀察期間,暫時不參加班級活動,避免接觸其他學生,隔離觀察區域應相對獨立,工作人員處置時應做好個人防護。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學校和托幼機構應根據轄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停止舉辦大型師生集會和會議,采取臨時停課或暫時關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