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新解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篇:2012年新解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任務,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基本原則,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4、黨的紀律
5、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共(5)種,6、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12、13
7、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
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8、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對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的認定,依照(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以及司法解釋執行)。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之外的人員)。
10、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1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主動交代
12、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13、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4、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47
15、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煽動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6、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萁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60
17、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8、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67
19、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73
20、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收受對方財物的,(應當追究該人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
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從中收受財物的,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21、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81
23、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
污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83
24、(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有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85
25、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受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
26、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89
27、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94
28、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較大的,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9、國家機關、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和事業單位,挪用(財政資金或者科研、教育、衛生、軍工)等專項資金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0、非法占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篇:2018年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解讀(定稿)
2018年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解讀
近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公布。這是黨的十八大之后,黨中央對《條例》的第二次修訂。修訂后的《條例》共142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這些變化背后體現了怎樣的理念?我們梳理了7個要點,幫你讀懂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
1.把堅決維護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修訂《條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此次修訂,總則部分增加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決維護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等內容;政治紀律部分,增加了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堅決維護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黨和國家前途命運所系,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必須有鐵的紀律作保障。此次修訂《條例》,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
堅決維護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根本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管黨治黨中的突出問題,特別是總書記反復強調的“七個有之”問題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必將有力推動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始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全黨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