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王后付等侵權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其他侵權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9.14
【案件字號】(2021)皖05民終1262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齊萍范秀媛張瑞菊
【審理法官】齊萍范秀媛張瑞菊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王平;王后付;朱榮梅
【當事人】王平王后付朱榮梅
【當事人-個人】王平王后付朱榮梅
【代理律師/律所】湯維林安徽和州律師事務所;范方華江蘇天煦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湯維林安徽和州律師事務所范方華江蘇天煦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湯維林范方華
【代理律所】安徽和州律師事務所江蘇天煦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王平
【被告】王后付;朱榮梅
【本院觀點】對照片及視頻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能否達到證明目的將結合案件事實與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對證人證言因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除朱榮梅自認的事實以外,其他
均不予認定。中國民間有句習語,“門樓低矮窮不走,院門高大富自來”,在中國農村,老百姓對門樓高矮比較講究,認為門樓高矮對家庭的興旺發達和兒孫幸福有很大影響。
【權責關鍵詞】撤銷代理過錯停止侵害管轄證人證言自認質證訴訟請求駁回起訴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審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及對證據的認定。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中國民間有句習語,“門樓低矮窮不走,院門高大富自來”,在中國農村,老百姓對門樓高矮比較講究,認為門樓高矮對家庭的興旺發達和兒孫幸福有很大影響。村民在建房時均注意避免與他人門樓平行,盡量錯開,以免引起高矮之爭。本案雙方當事人亦認可,在和縣本地,對門樓的高矮也比較講究。經本院勘察發現,王平家在建門樓××馬路一側墻面與王后付、朱榮梅家的門樓墻面完全貼合且處于同一水平線,王平家在建的門樓頂部,在未上瓦之前與王后付、朱榮梅家門樓的頂部(不包括鐵質鏤空欄桿)相持平。本案中,朱榮梅因門樓高矮的問題,與王平發生爭執,并發生了阻撓王平施工的行
為。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朱榮梅第一次破壞王平門樓建筑是在夜間,將高出其門樓的一層磚及混凝土等拋灑下,第二次系王平正在施工的一個上午,因朱榮梅騎在門樓上,施工人員無法繼續施工,只能停工離開。因雙方均無法充分舉證證明因朱榮梅造成王平的實際損失,本院酌定損失金額為1000元。考慮到王平明知在農村對門樓高矮有講究,在建設自家門樓時未盡注意義務,導致在建門樓會高出王后付、朱榮梅家門樓,自身存在一定過錯,自行承擔50%的損失,王后付、朱榮梅因阻撓施工造成王平損失,承擔50%的損失責任,即賠償王平損失500元。 王平主張王后付、朱榮梅停止侵害,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王后付、朱榮梅有存在繼續侵害的行為,一審判決駁回王平此項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且本案根結在于王平在建門樓如繼續施工,勢必高出王后付、朱榮梅家門樓,王平應本著尊重本地習俗的原則,修改施工方案,避免矛盾再次發生。 綜上,王平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一審認定事實部分有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2021)皖0523民初1082號民事判決; 二、王
后付、朱榮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平各項損失500元; 三、駁回王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王平負擔25元,王后付、朱榮梅負擔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王平負擔25元,王后付、朱榮梅負擔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1-09 13:46:13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經審理查明,王平、王后付、朱榮梅是鄰居關系,王后付、朱榮梅系夫妻關系,王平住宅位于王后付、朱榮梅住宅的右側。王平家的房屋因年久失修遂對其修繕翻建,在此過程中,就雨水的流向及房屋的高度與王后付、朱榮梅多次發生爭執,現王平的門樓建造至與王后付、朱榮梅家的房屋高度基本持平,王平欲繼續加高完工,王后付、朱榮梅認為按習俗王平的門樓不能高于其房屋,遂阻撓王平施工,造成王平停止施工。為此,王平于2020年4月22日7時許、28日7時許、8月12日9時許以王后付、朱榮梅鬧事為由報警。2020年7月10日,王平將王后付、朱榮梅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以認定違章建筑不屬于法院管轄為由裁定駁回起訴,王平上訴至本院。2021年1月21日,本院裁定撤銷一審法院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關于王平停止侵權的主張,三次報警記錄可以證明,王平在施工過程中,王后付、朱榮梅為了王平的門樓高度不高于自家的房屋,阻撓王平進行施工的事實,但該侵權行為實施過后便停止,王平未提供證據證明王后付、朱榮梅正在實施侵權行為或該侵權行為處于連續性狀態,無從談起“停止”侵權,故對王平該項主張不予支持。關于王平主張的損失,王后付、朱榮梅阻撓王平方施工的侵權行為,造成王平工人窩工損失和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但王平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夠確定損失的具體數額,待王平補充證據后可另行訴訟主張。綜上,案經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王平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王平負擔。 二審中,王平提交房屋現場照片一組、證人證言四份,證明王后付、朱榮梅多次阻撓其施工,導致王平損失。王后付、朱榮梅質證認為,照片不能反映全面的事實,朱榮梅自認曾兩次阻撓施工,一次在夜里,一次在上午,王平陳述的其他均不是事實,對證據不予認可。王后付、朱榮梅出具視頻一組,證明只要王平建門樓不超過其家前樓,同意王平建房時拆除其部分房屋。王平對該證據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對照片及視頻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能否達到證明目的將結合案件事實
與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對證人證言因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除朱榮梅自認的事實以外,其他均不予認定。
【二審上訴人訴稱】王平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二審訴訟費用由王后付、朱榮梅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錯誤。1.對物權的侵害,包括實際侵害和可能的侵害,物權人均有權要求排除妨害,王后付、朱榮梅不但有侵權事實,還有可能侵權的行為,其要求排除妨害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在其維修房屋過程中,王后付、朱榮梅多次前來破壞,導致其木工、瓦工工資損失2270元、被破壞財物損失1700元、因房屋無法居住產生的租房費用4800元,上述損失均有報警記錄、木工、瓦工證明。 綜上,王平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一審認定事實部分有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王平、王后付等侵權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皖05民終1262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平。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維林,安徽和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后付。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榮梅。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方華,江蘇天煦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王平因與被上訴人王后付、朱榮梅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2021)皖0523民初10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王平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二審訴訟費用由王后付、朱榮梅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錯誤。1.對物權的侵害,包括實際侵害和可能的侵害,物權人均有權要求排除妨害,王后付、朱榮梅不但有侵
權事實,還有可能侵權的行為,其要求排除妨害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在其維修房屋過程中,王后付、朱榮梅多次前來破壞,導致其木工、瓦工工資損失2270元、被破壞財物損失1700元、因房屋無法居住產生的租房費用4800元,上述損失均有報警記錄、木工、瓦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