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作制度
一、工作時間
公司實行冬令時和夏令時上班時間制度,即每年十一月至次年四月作為冬令時段,工作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五月至十月作為夏令時段,工作時間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二、打卡制度
1、公司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全體員工都必須自覺遵守工作時間,自覺按時打卡,不得遲到、早退。
2、打卡次數:一日二次,上、下班各一次。
三、免打卡人員
1、因工作性質,無法按時打卡的人員(如外派人員、市場人員等),由各部門經理提出免打卡人員名單,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后,可實行免打卡。
2、免打卡人員仍須報考勤報表,請假及其它登記手續仍執行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章 假期規定
一、病假
1、員工看病須提交“釘釘請假申請”或紙質版請假申請單,經部門經理批準后方可前往??床r間在半天以內的按病假處理。超過半天如無指定醫院病休條,則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且半天以內的看病請假每月不超過兩次,超過兩次以上的部分如無指定醫院病休條按事假處理。
2、病假休息需持指定醫院“病假條”向部門經理請假,經部門經理批準,到本部門考勤員處辦理登記后方可休假。若因急?。ㄐ栌嗅t院急診證明)來不及請假的,可委托他人或電話請假,事后補交醫院證明書。
二、事假
1、職工因個人事務請假,按事假處理。請事假需事先提交“釘釘請假申請”流程,經部門經理批準,到本部門考勤員處辦理請假登記后方可休假。
2、特殊情況(本人或家人重病住院)來不及事先請假的,事后必須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假滿后應及時到部門考勤員處銷假。未銷假又未為辦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三、婚、喪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一般婚假為三天?;榧俦仨氃诮Y婚年度內安排使用,可與休假或事假合并使用。
2、員工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請喪假三天,另給適當路程假。喪假應在喪亡之日左右一個月內使用。
3、員工請婚、喪假,可以按常規先辦理請假手續,然后在銷假時憑結婚證明或死亡證明予以確認,凡無證明者一律按事假處理。
四、產假
1、在公司工作滿兩年以后懷孕、生育的女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產假為九十天。根據醫院證明,難產或剖腹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一孩增加產假十五天。
懷孕期間:每月給予一天孕期檢查假。
哺乳時間:有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個工作日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個工作日的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2、對于有生育指標的女職工,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可休假十五天;三個月以上流產的,可休假四十二天,按病假的規定執行。對于沒有生育指標的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可按上述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待遇按事假處理。
3、女職工產假結束以后,如需要續假的,一律按事假處理,但事假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五、計劃生育假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者,經醫務部門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休假,休假期間原待遇不變。
1、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3天。
2、經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1天。
3、輸精管結扎的,休息7天;輸卵管結扎的,休息21天。
六、休假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2、計算休假的考核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年假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3、休假必須連續使用,如因工作原因無法安排連續休假者,經部門經理批準,可以分兩次使用,但不得多于兩次。
4、新入職員工連續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年休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凡在休假考核年度內,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或者曠工累計超過3天者,則取消休假資格。
七、工傷
1、員工因工負傷休息,需持醫院“疾病休假證明書”,并經部門經理批準、考勤員登記后方可休息(特殊情況可事后補辦請假手續)。
2、由個人原因造成的工傷,只須醫院證明及部門經理批準即可按病假處理。
3、由他人原因造成的工傷,必須填寫“工傷報告”并經部門經理簽字,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后上報總經理批準,才能按工傷處理(一切待遇不變),并將休假全部計入有效工作時間。
4、因搶救國家或公司財產、救助他人而造成的工傷,除工資全部發放并計算有效工作時間外,給予額外物質獎勵或職位晉升機會。
九、停薪留職
1、凡在公司工作滿二年以上工作表現良好的員工脫產學習,可辦理停薪留職手續(不滿兩年的只能辦辭職),學習結束后視公司發展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2、不符合公司產假規定的女職工停薪留職,產假結束后,視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安排。
十、員工離職、辭退、停薪留職,均需填寫申請表,經部門經理批準并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后,方能離去。
十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員工可享受以下有薪節假日:
1、元旦:休假1天(元月一日)。
2、春節:休假3天(陰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休假1天(五月一日)。
4、國慶節:休假2天(十月一日、二日)。
上述節日適逢每周公休日時,順延補假。
第三章 缺勤規定
一、遲到、早退
1、工作時間開始后未上班者為遲到,工作時間結束前下班者為早退。
2、當月遲到、早退合計三次者均以曠工半日處理。
二、曠工
1、未經請假擅離崗位或假滿未續假、未銷假者均以曠工處理。
2、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以曠工處理。
3、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七日者,予以辭退,不發任何辭退費用。
三、缺勤工資
1、員工請病假,發給標準工資的20%,計算公式為:病假工資=標準工資×20%×病假天數30(天)
2、員工請事假,扣去事假期間的全部工資。計算公式為:應扣事假工資=標準工資×事假天數30(天)
3、符合國家及公司規定的產假,發給標準工資的40%,計算公式為:產假工資=標準工資×40%×產假天數30(天)
4、婚假、喪假、婚檢假、產檢假、年休假及工傷假,工資照發。
5、病、事假等假期,其他各種補貼按天數扣發。
6、員工每遲到、早退半小時以內,罰款50元;每遲到、早退半小時以上,或當月遲到、早退(每次半小時以內)累計三次者,以曠工半日計算,除罰款以外,還扣發標準工資的30%。
第四章 請、銷假制度及審批權限
一、請、銷假制度
1、員工凡因病、事、婚、喪、產休假等需要請假的,都必須事先提交“釘釘流程“,經部門經理批準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滿必須及時銷假,否則以曠工論處。
2、凡三天以內(含三天)的請、銷假登記,在部門考勤員處辦理;三天以上的請、銷假,除在考勤員處登記外還需到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病、事假期限
1、試用期員工病、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予以勸退。
2、正式員工病、事假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三個月,否則予以勸退(特殊情況,如:優秀人才、特殊人才或特殊貢獻者經總經理批準除外)。
三、審批權限
普通員工請假三天以內(含三天),由部門經理批準;三天以上經部門經理同意后,還必須報公司總經理核準后方能休假;部門經理休假無論天數多少,都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后方能休假。
第五章 加班制度
一、加班是指員工在完成額定工作之后,利用業余時間完成領導額外安排的工作所需要的時間。
二、員工加班,必須事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后方可計算加班。
三、凡是有加班的部門,必須于每月5日前填寫“加班統計及加班工資發放審批表”報人力資源部。
四、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加班工資發放的有關規定發放加班工資。
第六章 考勤及相關報表報送制度
一、部門考勤員每月1日從考勤機導出上月考勤數據,制作月度考勤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