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農村信用社人民幣存款
賬戶共管業務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范和控制支付結算風險,保障銀行和存款
人資金安全,實現客戶對存放xx農村信用社資金共同管理
的需要,加強對共管賬戶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xx農村信用社各級法人機構(含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及其所
轄營業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共管賬戶是指由2-5名具有完
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單位客戶,為實現資金共同
管理的需要,共同申請管理牽頭人在xx農村信用社開立的
存款賬戶。共管賬戶只有一名牽頭人,牽頭人一旦確定后不
得更改。共管協議終止前不得刪除牽頭人、存款賬戶不得銷
戶。
本規定中牽頭人的存款賬戶不包括:1.未激活卡;2.牽
頭人支取方式為憑單折的存款賬戶;3.牽頭人存款人賬戶狀
態為掛失、凍結、止付、密碼鎖定和有其他關聯業務的存款
賬戶;4.預開戶、驗資戶。
第四條 共管賬戶支持各渠道存款業務和柜面支?。ò?/span> 括現金和轉賬)業務。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共管賬戶是指在牽頭人存款賬戶 的支取方式上再增加聯名共管人的支取方式,不改變牽頭人 存款賬戶性質、存期、利率等信息。除牽頭人外其他聯名共 管人對所共管的賬戶的支取方式只能為密碼。 第六條 農村信用社嚴格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監督聯 名共管人是否利用牽頭人存款賬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向監 管部門報送大額及可疑交易情況。 第二章 共管賬戶的簽約 第七條 客戶申請辦理共管賬戶簽約時,應分以下情況 出具相應的資料: (一)2-5名個人客戶共同申請管理個人存款賬戶的, 應共同出具《xx農村信用社存款賬戶共管業務申請書》(所 有人簽字)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牽頭人支取方式為“憑密碼+證件”或“憑密碼”的, 須所有個人客戶一同到系統內任意聯網營業網點辦理;牽頭 人支取方式為非“憑密碼+證件”、“憑密碼”的,須所有 個人客戶一同到存款賬戶開戶網點辦理。 (二)2-5個單位客戶共同申請管理單位存款賬戶的, 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 理。須所有單位客戶一同到存款賬戶開戶營業網點辦理。共 同出具《xx農村信用社存款賬戶共管業務申請書》(需加蓋 各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名章),以及各單位 的單位公函、授權書(授權他人辦理的出具)、營業執照正 本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原件及復印件、機構信用代 碼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被授權人(授權 他人辦理的出具)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個人、單位客戶共同申請管理個人存款賬戶的, 應共同出具《xx農村信用社存款賬戶共管業務申請書》(需 加蓋各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名章和個人客 戶簽字)。各單位客戶還應出具單位公函、授權書(授權他 人辦理的出具)、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 碼原件及復印件、機構信用代碼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 或單位負責人被授權人(授權他人辦理的出具)的有效身份 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各個人客戶還應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牽頭人支取方式為“憑密碼+證件”或“憑密碼”的, 須所有個人、單位客戶一同到系統內任意聯網營業網點辦 理;牽頭人支取方式為非“憑密碼+證件”、“憑密碼”的, 須所有個人、單位客戶一同到牽頭人存款賬戶開戶網點辦 理。 (四)個人、單位客戶共同申請管理單位存款賬戶的, 須所有個人、單位客戶一同到存款賬戶開戶營業網點辦理, 共同出具《xx農村信用社存款賬戶共管業務申請書》(需加 蓋各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名章和個人客戶 簽字)。各單位客戶還應出具單位公函、授權書(授權他人 辦理的出具)、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 原件及復印件、機構信用代碼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 單位負責人被授權人(授權他人辦理的出具)的有效身份證 件原件及復印件。各個人客戶還應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 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營業網點審查 (一)各營業網點經辦人對客戶的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 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1.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四川企業信用網”、“成都企業 信用網”、“xx工商局網上工商”等網上核查營業執照信 息; 2.通過“全國組織機構信息核查系統”等網上核查或到 當地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實地查詢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 3.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機構信用代碼證管理系統”等網 上核查機構信用代碼證信息; 4.可采取親見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授權書,或與法定代 表人當面核實授權書真偽,或授權書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等措 施核實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5.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對自然人或開戶單位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和被授權人的身份信息進行核查, 對聯網核查得到信息與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或客戶相貌特征 有較大差異的,可要求客戶提供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 證、社保繳納憑證等其他相關資料作為佐證;可采取核實被 授權人工作證件,或到開戶單位核實等方式核實被授權人是 否屬于授權單位工作人員; 6.對單位牽頭人存款賬戶被共管事項進行雙人雙熱線驗 證; 7.相關核查資料須打印核查記錄隨簽約資料一并保管。 (二)各營業網點應對存款人提供的證明文件的原件與 復印件(加蓋單位鮮公章)的一致性進行審查。復印件隨簽 約資料配套專夾統一保管。 (三)各營業網點應對聯名共管申請單位公章名稱與簽約 (變更)申請書和證明文件上的申請單位名稱的一致性進行審 查。 第九條 辦理簽約手續 經審核無誤,與所有共管申請聯名人簽訂《xx農村信用 社人民幣存款賬戶共管協議》后,在核心業務系統做存款賬 號新增聯名人處理,牽頭人不需設置支取方式,系統默認原 支取方式為牽頭人的支取方式,其他各聯名人設置支取方式 (支取方式只能為憑密)。 第三章 共管賬戶的管理 第十條 共管賬戶存入資金時,不需要校驗密碼,可通 過任何渠道向共管賬戶存入資金。 碼;留預留印鑒的,還應加蓋預留銀行印鑒章)。他人代辦 的,還應出具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牽頭人支取方式為“憑密碼+證件”或“憑密碼”的, 可憑所有聯名共管人的支取方式到系統內任意聯網網點辦 理支取業務;牽頭人支取方式為非“憑密碼+證件”、“憑 密碼”的,須所有聯名共管人到牽頭人存款賬戶開戶網點辦 理。 第十二條 共管賬戶的銷戶。需所有聯名共管人到牽頭 人存款賬戶開戶網點辦理。比照《xx農村信用社個人人民幣 存款賬戶管理辦法》和《xx農村信用社單位人民幣存款賬戶 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必須在所有聯名共管人刪除后, 才能辦理牽頭人存款賬戶的銷戶。 第十三條 共管賬戶購買重要空白憑證時,由牽頭人到 存款賬戶開戶網點按相關規定購買。 第十四條 共管賬戶的掛失解掛 (一)個人存款賬戶。業務辦理比照《xx農村信用社人 民幣存款掛失解掛業務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1.任何一名聯名共管人支取方式掛失時,可由其單獨辦 理本人的支取方式掛失、重置。不影響其他共管人的支取方 式。 2.任何一名聯名共管人均可到系統內任意聯網網點辦理 共管存款賬戶的口頭掛失。 3.任何一名聯名共管人均可辦理共管存款賬戶的書面形 式的掛失。牽頭人支取方式為“憑密碼+證件”或“憑密 碼”的,可到系統內任意聯網網點辦理;牽頭人支取方式為 非“憑密碼+證件”、“憑密碼”的,需到存款賬戶開戶網 點辦理。 4.共管的存款賬戶介質補開需所有聯名共管人到指定補 開網點辦理。 (二)單位存款賬戶。業務辦理比照《xx農村信用社人 民幣存款掛失解掛業務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1.共管的存款賬戶介質補開,需所有聯名共管人到牽頭 人存款賬戶開戶網點辦理。介質補開時經核心業務系統校驗 所有聯名共管人支取方式后方可辦理相關交易。 2.除牽頭人外任何一名聯名共管人支取方式掛失時,可 由其單獨在任意網點辦理本單位或個人的支取方式掛失、重 置。不影響其他共管人的支取方式。 3.牽頭單位存款賬戶的掛失解掛,由牽頭單位在開戶網 點辦理。 第十五條 共管的個人存款賬戶牽頭人客戶資料重要信 息變更時,須所有聯名共管人到存款賬戶開戶網點辦理;共 管的單位存款賬戶牽頭人客戶資料變更時,需所有聯名共管 人到牽頭人存款賬戶開戶網點辦理。 第十六條 共管賬戶增加、刪除聯名共管人時,原所有 聯名共管人和新增聯名共管人一同到共管賬戶簽約網點辦 理。須出具《xx農村信用社存款賬戶共管業務申請書》、原 簽署的《xx農村信用社人民幣存款賬戶共管協議》及以下相 關資料: 被刪除的聯名共管人為個人的,須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 件;被刪除的聯名共管人為單位的,需出具單位公函、加蓋 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名章的書面申請書、授 權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 復印件和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牽頭人不 得刪除。 新增加的聯名共管人應出具本規定“共管賬戶的簽 約”個人客戶或單位客戶申請時出具的相關資料。 營業網點經辦人應對客戶的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 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同簽約時營 業網點審查)及驗證其支取方式。無誤后,重新與所有聯名 共管人(不含被刪除的)簽訂《xx農村信用社人民幣存款賬 戶共管協議》,并在核心業務系統先做刪除聯名共管人再做 增加聯名共管人的處理。 第十七條 聯名共管賬戶的司法凍結、解凍、扣劃等業 務及其他未盡事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農村信用社業務規 則辦理。如因聯名共管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涉及經濟糾紛或訴 訟導致有關機關查詢、凍結、扣劃賬戶的款項,農村信用社 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xx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制定、解 釋和修改。 第十九條 各法人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根據本規 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下法之日起執行。 附件1:《xx農村信用社人民幣存款賬戶共管業務申請書》 附件2:《xx農村信用社人民幣存款賬戶共管協議》 附件1 xx農村信用社人民幣存款賬戶共管業務申請書 xx農村信用社人民幣存款賬戶共管業務申請書 聯名共管人——牽頭人信息 存款人名稱 存款賬號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姓名 電話 () 姓名 電話 經辦人 身份證件類型 身份證件號碼 聯名共管人——其他成員信息 聯名共管人1 名稱 電話 地址 證件號碼 證件類型 電話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身份證件號 碼 姓名 電話 身份證件號 碼 單位負責人() 身份證件類型 經辦人 身份證件類型 聯名共管人2 名稱 地址 電話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姓名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件類型 身份證件號碼 單位負責人() 姓名 電話 身份證件號 碼 經辦人 身份證件類型 自愿申請辦理存款賬戶共管相關業務,并 承諾所提供的申請資料真實、有效。 牽頭人(簽章) 年 月 日 聯名人(簽章) 年 月 日 聯名人(簽章) 年 月 日 聯名人(簽章) 年 月 日 聯名人(簽章) 年 月 日 信用社(行)意見: 主管簽章 經辦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xx農村信用社人民幣存款賬戶共管協議 甲方: (牽頭人): , 賬號 ; 地址: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聯名共管人): 1.名稱 ,地址: ,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 2.名稱 ,地址: ,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 3.名稱 ,地址: ,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 4.名稱 ,地址: ,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 乙方(銀行): 。 為保證合法、規范使用xx農村信用社共管賬戶,確保 甲乙雙方的資金安全,依據《xx農村信用社人民幣存款賬戶 共管業務管理規定》等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在雙方平等自愿 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賬戶的資金共管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各聯名共管人)自愿申請使用乙方(農村信 用社)共管賬戶相關功能和服務,遵守本協議。 二、共管賬戶是指由2-5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自然人或合法單位客戶,為實現資金共同管理的需要,共同 申請簽約并管理牽頭人在xx農村信用社營業網點開立的存 款賬戶。共管賬戶只有一名牽頭人,牽頭人一旦確定后不得 更改。共管協議終止前牽頭人申請不得刪除與銷戶。 三、 共管賬戶是在牽頭人存款賬戶的支取方式上再增 加聯名共管人的支取方式,不改變牽頭人存款賬戶性質、存 期、利率等信息。 四、簽約存款賬戶共管時,須甲方所有聯名共管人一同 到乙方營業柜臺提交申請相關資料并簽訂本協議,且應承諾 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偽造、欺詐行為應承擔法律 責任。個人客戶必須本人辦理,單位客戶可授權他人(被授 權人應是授權單位工作人員)辦理。 相關資料是指: 個人客戶:《xx農村信用社存款賬戶共管業務申請書》、 牽頭人存款賬戶、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七、甲方應妥善保管預留印鑒、證件、密碼等。如因預 留印鑒、證件、密碼保管不善或泄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 自行承擔。 八、甲方承諾在乙方辦理支付業務及、介質補開時,同 意將所有聯名共管人預留的支取方式作為審核甲方支付款 項及辦理特殊業務的條件。如甲方辦理支付及特殊業務時不 能提供所有聯名共管人的支取方式,乙方有權拒絕。賬戶資 料變更時需所有聯名共管人到營業網點柜臺辦理。 九、存款共管賬戶需要購買重要空白憑證時,由牽頭人 持預留印鑒及相關證明文件到存款賬戶開戶網點按相關規 定購買。 十、發生下列情況時,甲方應按乙方要求辦理: 1.增加/刪除聯名共管人的; 十二、在協議履行期間所發生的差錯、事故和案件,造 成經濟損失的,應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本協議履行中有爭議、糾紛,甲乙雙方應友好協 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乙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 決。 十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為單 位客戶,簽章處應加蓋單位公章。 十五、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甲方: 牽頭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被授權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1.聯名共管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被授權人簽 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2. 聯名共管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被授權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3. 聯名共管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被授權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4. 聯名共管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被授權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業務公章)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被授權人簽字: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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