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印章使用的
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維護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專用章、 公
司財務專用章、人事專用章、報關專用章、董事會印章、監事會印章、公司各部
門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領取和保管
第三條 公司印章保管應建立“審用分離、分散保管”制度。負責簽批印章使用
的各級負責人不得親自保管印章。單位內部有多枚印章的,應根據印章的用途,
指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人分散保管,進行適度制衡,防范風險。
第四條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由總經理指定部門或專人(統
稱“公章管理人”)根據本制度管理和使用;總經理授權財務專用章由財務中心
負責管理和使用,財務中心負責人應在財務中心內部確定財務專用章的具體管理
和使用人;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分別授權董事會印章、監事會印章由公司證
券部負責管理和使用;公司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負責人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刻制印章時,申請單位須填寫《刻章申請表》,由行政部統一安排刻制,
留有印模后下發。印章正式啟用時應由總經理指定部門正式發文通告。
第六條 公司各款印章由主管部門負責人或其委派的專人領取,按照本制度的規
定管理和使用,不得轉借給他人。
第七條 印章應保管在安全的設施內,印章保管員(含公章管理人、財務專用章
的管理人、部門章的管理人、董事會章管理人等)應及時清洗印章、添加印油,
確保印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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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印章應在被授權持有、保管的部門內使用,一般不得攜帶外出。若特殊
情況需將印章帶出,須經被授權持有、保管的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其中公司公
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須經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其他
負責人書面批準,批準記錄留存備查。攜帶人應確保印章安全,使用時由印章保
管員親自到場(兩人以上) 監印。
第九條 公司統一印制“印章使用簽批單”和“印章使用登記簿”。印章使用簽
批單內容應包括:用印單位或部門、用印內容、用印名稱、經辦人、用印單位或
部門負責人簽批意見、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審閱意見、印章保管員簽字、公司總
經理或分管或授權副總經理簽批意見。
印章使用登記簿內容應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內容、用印名稱、用印單位或
部門經辦人簽字。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條 印章使用范圍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專用章、公司財務專用章、人事
專用章、報關專用章、董事會印章、監事會印章是公司對外使用的法定
印章。
(二)公司部門印章用于內部流程管理的需要,對外僅限于對口業務部門或具
體業務的函告,且對公司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三)公司介紹信供公司員工外出辦理公務時使用,須加蓋公司公章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用印實行事前簽批制度。
第十二條 印章使用的簽批權限
(一)加蓋公司董事會印章,須經公司董事長批準;加蓋公司監事會印章,須
經公司監事會主席批準。
(二)下列情況之一加蓋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
章,須經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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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公司名義發出文件。
2. 以公司名義與外單位或政府部門簽訂的合同、協議、意向書。
3. 對外的申請、報告、函告、承諾書、確認書。
4. 其它重要經濟活動或總經理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三)對內加蓋公司部門印章、財務專用章,須經對應的部門負責人或財務中
心負責人批準。
(四)對外使用部門印章應符合本制度的規定,并由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
的其他負責人簽批。
(五)公司員工使用介紹信外出辦理公務,須經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同意。
第十三條 印章使用程序
(一)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簽批單》或《合同流轉簽批單》,按簽批權限,
審批人簽字批準后可直接用印。
(二)沒有通過簽批程序的,不得用印。
(三)印章保管員蓋章后,應將《印章使用簽批單》、印章使用登記簿等用印
憑證存留。
(四)員工開具介紹信,經其部門負責人在存根聯簽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四條 印章使用要求
(一)印章保管員要熟知各種印章的使用范圍、批準權限,做到正確用印。
(二)印章保管員在用印前,必須依照簽批權限規定,查看用印簽批結果,簽批
手續完備的文件方可用印,用印后應及時在用印登記薄上進行登記,同時
要求用印單位或部門經辦人在用印登記簿上簽字。對于超越簽批權限或未
經簽批的文件,印章保管員應當拒絕用印,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三)簽批人要正確使用簽批權限,不得超越簽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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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章保管員必須親自使用印章,不能私自委托他人代為用印,特殊情況下
需委托他人代為用印時,須書面明確授權范圍,并通知上級負責人。加蓋
的印章要端正、清晰,如果有日期,應覆蓋日期。
(五)原則上不允許在未填寫或未填寫完整的材料上加蓋印章,經公司有權審批
人簽批同意用印的材料除外。
(六)填寫介紹信時應清楚、完整地按介紹信欄目要求逐一填寫,各項內容必須
與存根內容相符。
第十五條 在用印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六條 經財務中心負責人同意,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
行使用財務專用章的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十七條 公司員工必須嚴格依照本制度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制度規定
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 責任
第十八條 公司統一刻制和發放的印章,由總經理指定部門負責不定期地組織
對其進行鑒定。印章使用和保管單位也應定期檢查、核對用印情況。如印章失效、
新增或變更,應及時通告,并須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公司印章應妥善保管,嚴防被盜用、丟失。若一旦遺失,必須及時
向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同時采取緊急補救措施,以免造成損失。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區分不同情況,
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執行“審用分離、分散保管”制度的;
(二)印章保管員未妥善保管印章,導致印章被盜用或丟失的;
(三)簽批人超越用印簽批權限,越權簽批的;
(四)用印件未履行簽批程序,印章保管員擅自用印的;
(五) 發現簽批人越權簽批,印章保管員仍然用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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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發現簽批人越權簽批,印章保管員雖然拒絕用印但不及時向上級報告的;
(七) 未發現簽批人越權簽批,印章保管員拒絕用印的;
(八) 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資料,導致資料滅失的;
(九) 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印章保管員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印章保管員離職時,須辦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后實施。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如與
日后頒布或修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觸,則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董事會應及
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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